胡说八道
如果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追问的是知识何以可能,那么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追问的就是道德何以可能。康德对此的回答是自由。他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其实已经探讨过自由意志问题,但在那里得到的却是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先验自由,这显然是对自由的消极规定。而在人的实践活动中道德律作为理性的事实则对自由作出了积极的规定,即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换言之,自由就是人为自己立法,这就是道德律的由来。所以尽管康德认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但却有层次之分,即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因为理论理性虽然可以为自然立法但却仅限于现象界,而实践理性所探讨的正好是人为自己立法,涉及本体界的自由理念,并且证明了自由的实在性。换言之,人为自然制定的法则可以解释种种自然现象,但却对人的实践活动无能为力。这是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根植于人的自由意志,这就涉及处于现象界因果链条之外的本体界了。 如果说自然进程是按照自然规律而运作,那么有理性者的行为就是按照对规律的表象而行动,因而是一个合乎目的性的过程,这就是实践理性的特点。但实践理性也有提纯的必要,因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如果是经验性的外物,那么这样一个合目的性的实践活动在根本上还是他律的,所以没能摆脱一切经验条件的束缚,局限于实用。因此意志的规定根据唯有出于理性自身的先天形式,才能不受任何经验性条件的影响因而是纯粹的,这就涉及人真正的道德行为了。所以说实践理性批判所要批判的正是一切不出于自由意志自律的所谓“道德”,康德认为它们其实都是追求愉快的幸福行为。康德并不反对人追求幸福,他真正反对的是披着道德面具的幸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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