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明目张胆却名正言顺的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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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一本冠以“威权”之名的书在大陆得以出版,我是深感幸运与窃喜的。我们作为新加坡的一位“好学生”,不仅在经济方面向新加坡取经良多,更在统治合法性与正当性上有着或多或少的借鉴。所以虽然此书通篇只讨论了新加坡建国以来若干确立其威权统治的法令,它依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威权统治与经济繁荣相平衡的视角。 在阅读本书前,新加坡给我的印象是:法律很严(之前新闻报道一男子因为违法隔离令被取消了新加坡永居权),甚至还允许肉刑的存在;治安好,城市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屋、环境)良好,经济繁荣,国际地位高。然而对于它的政治制度、权力分配情况、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是一点知识储备都没有。然而本书给我的答案是:新加坡的繁荣稳定建立在它的极度威权主义(但不是极权主义)之上。新加坡,将二元式国家形态发展到了极致。 那么,什么叫二元式国家?即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自由度脱节,经济自由主义臣服于政治非自由主义的国家。“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二元分化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加拿大法院明确指出:在商事问题上,新加坡法院可以与加拿大法院平起平坐。这也可以理解为:加拿大法院含蓄地承认,在其他法律领域,新加坡适用了不同的标准。(P22)”新加坡的经济繁荣与其经济自由主义政策不是我关注的重点,引起我注意的是新加坡是如何建立并巩固其政治领域的非自由主义的。 先简要介绍新加坡的几个典型法律:《破坏性行为法》(“不论其他成文法规定,犯有任何破坏性行为或企图做此类行为或促成了此类行为的,根据本法都属于犯罪……应当判处鞭刑。”此项法律允许未经审判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顺便一提,鞭刑非适用范围为女性、五十岁以上男性以及已判处死刑的人,除此之外,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男性都可以被判处鞭刑。),《报业和印刷新闻业法》(限制批判政府的言论,限制外国出版物出版),《法律职业法》(禁止律师参与国内政治与公共话题),《维护宗教和谐法》(有关宗教人士自我限制与自我审查的法律;宗教不得参与政治)、《公共秩序法》(有关限制集会的法律)。 由此可见,新加坡通过几项法律,成功约束了公民不服从的行为:你要是想以行动反对政府,(比如用油漆在公共领域写反对政府的话语)那么你可能要受鞭刑;要是你想通过新闻媒体发声,你可能被立刻剥夺人身自由;作为法律方面的精英,律师们也被《法律职业法》锁住了喉咙;而最后的公共秩序法,则旨在避免反对派在外国记者、政客、名人来新加坡参加会议时游行示威。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如此高压态势的法律也不是立法者一句话就能定下的,毕竟人民有追求自由的最纯真的向往(但新加坡民众确实足够听话,足够满足于物质主义的利益)。威权体系的建立得益于新加坡政府对“国家脆弱论”的灵活运用。 “国家脆弱论”是指国家的稳定,由于许多外在因素(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意识形态纷争等),会受到严重威胁,与此相辅相成的是“法律例外主义”,即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行政权力拥有威权式主导地位,可以搁置个人权利和常规性法律程序。在新加坡建国之初,人民行动党(右)与原英国殖民政府相勾结,打压社会主义阵线(左,后文简称社阵),在大选之前将社阵领导人(110余人)未经审判即剥夺人身自由,使得人民行动党得以获得政权。而在当时的冷战背景下,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被政府妖魔化,“为了新加坡的稳定,为了公共基础设施不造到破坏”,政府通过了《破坏性行为法》,使得惩戒性质的肉刑合法化。而受刑的人都是因何而判罪呢?大多数是因为在公共领域(如公交车站)用喷漆书写口号(例如反对美军在越南的侵略行为,抨击新加坡的“伪独立”),或者故意抹黑、弄脏标志性建筑(如往国庆庆典标志物上泼墨)。种种反对美军暴行以及反对人民行动党一党专政、政治迫害的行为,被政府定性为“反新加坡”、“反国家”,从而予以逮捕并行刑。关于肉刑的必要性,李光耀说:“罚款不能遏制我们眼前的这种犯罪。当他用红色涂料污损公共建筑时,他已做好了被监禁的准备。当他炫耀自己的意识形态时,他已做好了成为烈士并被监禁的准备。他不会缴纳罚款,而是表明了要以身殉道。但是,如果他知道至少将面临三下鞭刑,我认为他的热情将大幅削减,因为受到鞭打这一极具耻辱性的经历,并不怎么光彩。”(P72)在对抗、打压社阵的运动中,政府不自觉地进行了一系列等式推导,即反对人民行动党就等于反政府,反政府等于反国家,而我们的国家是极其脆弱的(“我们突然被马来西亚联邦抛弃。我们前景惨淡。我们没有自然资源。……为了生存,我们必须创建一个与邻国不一样的新加坡。”(P20)),所以,为了国家的繁荣与发展,我们要严厉打压种种行为(与思想)。 社阵运动很快被平息了;但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这一敌对意识形态的“利用”,却没有停止。政府树立了一个潜在的敌人,一个妖魔化的、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敌人,只有政府能保护新加坡的繁荣稳定不受其侵扰。这套说辞一直沿用至冷战结束,临近柏林墙拆除之际:1988年,一群公开质疑《法律职业法》的律师被指控怀有所谓“马克思主义阴谋”从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我们可以看到“共产主义者”是怎么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得到新生的。 新加坡政府的另一个工具,是所谓“亚洲价值观”,(或“东方价值观”,以反击和辩解来自西方的质疑)。所谓亚洲价值观是指,父母应该对孩子严加管教,并且晚辈反击、批判长辈是不懂礼教的表现(可以说这完全就是封建的儒家思想,而不是所谓“亚洲价值观”)。在这一价值观的启示作用下,新加坡政府把公民孩童化,将自己置于英明、严厉、有大局观的家长之位(极端的精英主义)。引用原文的话说(P73):“通过这个主张,即成年人施暴能够很好地规制孩子的行为,部长做出了一个似乎是词汇联想般的论述,将国家的做法——从肉体上惩罚那些隐匿的破坏性行为的成年教唆犯——比作长者对儿童的管教。” 为了证明亚洲价值观的正当性与优越性,李光耀采取了贬低西方价值观的办法:“美国不敢约束或惩罚公民,不论他们做了什么都会得到原谅……这就是整个美国一片混乱的原因。暴力、失业、毒品……”(P98)李光耀认为新加坡所体现的力量与决心,与美国的弱点形成鲜明对比。其接任者吴作栋不但重申了李光耀的主旨,他还将当代新加坡视为一个处于危险中的国家。他认为1994年的新加坡,面临不是“共产党人和种族主义者”带来的威胁;相反,“破碎的家庭”、放纵、缺乏规训却成了危险的源头;然而,家长式的强制性肉刑可以阻止和防止道德衰败(P101)。所以肉刑的正当性得以延续,在击败政治威胁后,肉刑将继续击溃腐败的道德、不良的欲望(当然,其根本目的还是压制任何反对政府的行为)。 在前述基础之上(即西方文化已经败坏、新加坡公民具有儿童的性质、新加坡一直处于各种威胁之中),新加坡政府便名正言顺地将新闻业牢牢抓住:因为我们的民众辨识能力很低,为了不让我们的民众误入歧途,我们将对新闻业进行管控,因为新闻业一旦被“敌对势力”利用,将通过其强大的宣传功能破坏新加坡的繁荣稳定。1971年时,新加坡存在多家大型报业,政府作出的一系列行为,受到了报业的积极挑战。由于这些报业拥有庞大的读者人群,所以其对政府的威胁可想而知。例如《南洋商报》的所有者在个人声明中说:政府在国会中没有反对派,《南洋商报》正是为了填补这一关键性空缺,才向政府传达公民的失落感和忧虑感;质疑政府才是忠诚和爱国主义的表现(P117-P118)。然而政府指控《南洋商报》煽动华人民族主义情绪,正如它将《新加坡先驱报》定性为隐蔽的共产党拥护者用以颠覆国家的工具一样,这些莫须有的罪名被盖在了那些公开批评过政府的报业头上。政府未经审判便剥夺了几大报业高管的人身自由,并出台《报业与印刷新闻业法》,将新闻业死死地摁在自己手中。 李光耀说:“政府在拘留《南洋商报》的高管人员以及关闭报业之时,它并非旨在通过镇压批评来实施专制。政府这么做,是出于一种无可指责的高尚情怀:负责地保卫国家免收阴险的外敌、思想和文化的侵蚀。”(P128)家长式的权威语气溢于言表。 到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脆弱论、二元式国家体制、亚洲价值观、法律例外主义是怎么在新加坡政府的话语中被赋予正当性。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为什么西方(对,就是口口声声说要维护人权、追求自由的西方)对这样一个极度限制自由的威权式国家放任自如(相比于他们对待另外一个威权国家的做法)?当然,你能猜到的一点是他们同为资本主义国家,是盟友,是利益伙伴,自然不会像对待敌对势力、敌对意识形态那样对待新加坡。但我们不能忽视新加坡对国际上的话语权的争夺。 首先,新加坡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他所谓的“法治”(rule of law)而不是“法制”(rule by law)框架下进行的。新加坡挪用并且阉割了前殖民政府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式制度,使他们成为威权政府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制约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是新加坡政府强制手段的核心。表面上是强制性的,其实是合法、正当的(这当然不存在矛盾)。尽管监视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是秘密开展的,但是它们却不是法律之外的秘密。持异议者和批评者不用担心自己会遭到暗中枪机或是逮捕(P265)。政府的一切逮捕与惩戒行为都是符合法律程序并且公开的。另外,新加坡充分利用各种国际权威机构的调查数据,积极评价则予以大肆宣传,负面的则忽视(P253),如《透明国际腐败指数》、《人类发展指数》、《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等能佐证新加坡之优越的数据被政府大加利用。 有学者认为经济效益能巩固威权体制的合法性,但同时经济繁荣会带来人民素质的提高,以及人民对人权问题(如言论自由,女性权益,同xing恋权益等等)的关注,而这些会损害威权主义的统治。这似乎是一种悖论,但实则是一种平衡。人民只有在满意的时候才会顺从,而其实不管你是威权政府还是自由主义政府,其最本质的工作都是让人民满意,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当然,对于那些拥有大量自然资源,不需要人民满意就能维持统治的国家除外)。未来的发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