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熊: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导读
第一讲:《大观念》的版本、写作的计划和目的
胡塞尔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简称《大观念》)是一部原计划3卷本的著作。他生前只出版了该书的第一卷,即《纯粹现象学通论》。该卷曾于1913年,1922年,1928年发行过三版。1922年版改正了1913年版中的一些印刷上的疏漏错误,而1922年版又完全重印了1913年版。卢汶胡塞尔档案馆成立之后,瓦尔特·比麦尔(Walter Biemel )根据该档案馆所保存的胡塞尔留下的对该书的手稿补充资料扩编而成一个新版本,它曾于1950年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HUSSERLIANA BAND III)出版。但一些专家觉得,这样的合编不甚妥当。为了避免混淆和更加可靠起见,不如把这两部分分开。于是,卢汶胡塞尔档案馆又邀请舒曼(Karl Schumann)重新编订。1976年舒曼把1922年的那个版本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第一分卷(HUSSERLIANA BAND III, 1)出版,而把胡塞尔的那些手稿补充资料纳入附编,并注明各部分补充资料与原书(第一分卷)中相关章节的关系,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的第二分卷出版(HUSSERLIANA BAND III, 2)。这样,《胡塞尔全集》中的大观念第一卷有了两个版本。
胡塞尔在《大观念》的导论中谈了他三卷本的构想。
有关第一卷的主旨,胡塞尔写道:“这部书第一卷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仿佛可以说一步步地寻求能够克服突入这个新世界时所面临的极大困难的各种途径。我们将从自然观点出发,从这个世界如何面对着我们出发,从意识如何在心理经验中呈现出来出发,并揭示自然观点本质上的预设;然后将发展一种现象学还原法,按照这种还原法,我们能排除属于每一种自然研究方式本质的认识上的局限,并转变它们固有的片面注意方向,直到我们最终获得被‘先验’纯化的现象学的自由视野,从而达到在我们所说的专门意义上的现象学领域。”从这段话看,第一卷主要任务是说明现象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它以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为重点,旨在达到从自然的态度向先验现象学的态度的转变。它分析纯粹意识,研究意向的结构,说明本质是如何通过主体的意向活动在纯粹现象的基础上被构成的。
有关《大观念》第二卷的主旨,胡塞尔写道:“在第二卷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某些有特殊意义的问题系列,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的表述和独特的解决,将是前提条件,它使我们能实际阐明现象学与各种自然科学、心理学、精神科学之间,以及与一切先天科学之间的复杂关系。此处构想的现象学方案将提供一些有用的手段,比便使人们大大加深对第一卷中获得的现象学的理解,并获得对现象学广大问题领域的内容无比丰富的认识。”从这段话看,《大观念》第二卷将讨论现象学与各种门类的学科之间的关系,讨论现象学为何必须成为和如何成为各类专门科学的前提条件。他论证,有了现象学,各类专门科学才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现象学为各类专门科学提供牢靠的基础,各类专门科学的基本概念需要在纯粹现象的基础上被构成出来。因此,《大观念》第二卷主要涉及现象学的构成研究和科学的现象学基础问题。
有关《大观念》的第三卷,胡塞尔写道:“本书第三卷(结束的一卷)是讨论哲学的观念的。它将唤起这样的识悟,即植根于纯粹现象学的真正哲学观念,是实现绝对认识的观念。所谓植根于现象学,其重要意义是对一切哲学中的这个第一哲学进行系统的严格论证和说明,乃是每一种形而上学和其它‘将能作为科学’出现的哲学的永久性的前提条件。”话句话说,《大观念》第三卷旨在论证为什么现象学是“第一哲学”,一切形而上学和其它的哲学为什么必须以现象学为基础才能成为严格的科学。
经玛丽·比麦尔(Marly Biemel)的考证,胡塞尔没有留下任何《大观念》第三卷的手稿。胡塞尔把1912年写的《大观念》第二卷的手稿存放在一个文件袋中,其中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有关现象学的构成,第二部分有关科学的基础。对于其中有关现象学构成的部分,他后来又陆续写下很多相关的评注、增补和修订的材料,而对于有关科学的基础的部分,他没有再添加新的材料。大约在1916年,胡塞尔把这些手稿交给他的助手艾迪西·施泰恩(Edith Stein)誊清和整理;1924后这项工作移交朗德格莱伯(Ludwig Landgrebe)。需要注意的是,玛丽·比麦尔编的《胡塞尔全集》第四卷(《大观念》第二卷)相当于胡塞尔的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一部分(“现象学的构成研究”);她编的《胡塞尔全集》第五卷(《大观念》第三卷)相当于胡塞尔的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二部分(“现象学与科学的基础”)。对于这样编辑出版方案,玛丽·比麦尔给出如下理由:(1)由于有关构成的部分,胡塞尔增添了很多材料,它已经可以独立成为一卷了。(2)在施泰恩和朗德格莱伯誊清和整理的胡塞尔移交给他们的稿件中,已经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存放在不同的文件袋中。(3)有关原计划的第三卷,即有关哲学观念的一卷,由于没有遗稿,不得不付之阙如。尽管胡塞尔在1922/3年做的有关“第一哲学”的讲座在内容上与此构想接近,但既然胡塞尔本人没有把它当作《大观念》的第三卷,所以仍应考虑把这部分讲稿单独编辑出版。
《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这个书名,听起来有点累赘。喜欢咬文嚼字的人会提问:难道“纯粹现象学”不是哲学吗?既然“纯粹现象学”是哲学,为什么又要把“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并列。看过胡塞尔写的《大观念》导论,这个疑问可以消解。《大观念》的第一卷,即《纯粹现象学通论》,主要谈现象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它与后面两卷打算论述的现象学与其他的科学和哲学的关系问题有先后次序之分。在胡塞尔看来,只有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和认识途径达到纯粹现象,其他的科学和哲学才能建立在牢靠的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这个领域在根基关系上是在自然知识的全部领域之前的,它同时形成了关于全部存在的知识——哲学的基础。本书最终的书名也属于这一新概念的范围,它预示了对一种‘纯粹现象学’和一种‘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这有一点像康德等近代哲学家的看法:只有首先弄清楚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问题,才能弄清楚本体论的问题。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要首先考察认识的可能性条件,然后才能确定认识的范围和限度,从而澄清有关形而上学的问题。康德把这种研究的进路称为“先验的”。胡塞尔的《大观念》沿着康德的思路继续走下去。胡塞尔认为“纯粹现象学”之所以能够与涉及世界是否存在的本体论哲学问题区分开来加以探讨,因为有一个不依存于外部世界的纯粹意识的领域,它能通过把有关世界的存在问题悬置起来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达到。有关这一点,他在一份手稿中写道:“如果认识论应当可能是无前提的、必然的、在每一认知功能方面是无前提的,那么仍然必定有一条道路从素朴地假定着世界的自然态度通向认识论的(先验的)态度。”如果说,在此康德和胡塞尔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康德的“先验”着眼于作为认识可能性条件的先天的认知的形式和范畴,而胡塞尔的“先验”着眼于经过现象学还原达到的纯粹的意识现象。在胡塞尔那里,康德所说的那些认知的形式和范畴都是由先验主体(先验自我)在纯粹的意识现象的基础上构成的。有关如何构成它们的问题,是胡塞尔在《大观念》第二卷中打算论述的。
《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书名中的“观念”是意思呢?是不是标志胡塞尔的现象学向柏拉图的“理念论”和黑格尔的“观念论”靠拢呢?显然不是。胡塞尔的《大观念》确实显示出一种唯心主义倾向,但这种唯心主义是康德式的偏向主观的先验唯心主义,而不是柏拉图和黑格尔式的以理念或观念为本体的客观唯心主义。实际上,“观念”(Idee)这个词在德文的日常用法中具有“想法”、“主意”、“构想”的意思。《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应理解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构想”,它是一本大纲性的、导论性的著作。这与其第一卷标题中的《通论》(Allgemeine Einführung)这一概念相符。在书名中使用“观念”在当时的德国哲学界相当流行,如狄尔泰的《关于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的观念》、海德尔的《人类历史哲学的观念》。1905年胡塞尔去柏林访问狄尔泰。在一封1929年致米施(Georg Misch)的信中胡塞尔作如下回忆:“1905年与狄尔泰的一些交谈(不是他的著作)激起推动力,导致我(胡塞尔)从《逻辑研究》走向《大观念》。”
为什么胡塞尔在写了《逻辑研究》后要写《大观念》?这里大致有两个原因。从研究的过程来说,“逻辑”主要涉及“判断理论”,它属于较高层次的意识活动,而要讲清楚判断理论,还要对知觉、感觉等较低层次的意识活动进行研究。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判断理论进行了研究,但他仍然不满意,因为有关判断理论的基础还没有完全澄清。胡塞尔在他1912年的讲座中指出:“最初虽然我只考虑较高层次的理智活动,所谓‘判断理论’领域……。在对有关材料进行预备性研究时我却认识到,不只由于教学原因,而且首先由于实质理由,我们须要详细讨论简单的、最底层的理智行为。我在此所指的自然是那样一类现象,它们带有那些广为人知的模糊名称,如知觉,感觉,想象表象,形象表象,记忆,然而它们还很少从科学角度被探讨过”。这表明,在《逻辑研究》那里胡塞尔对意识现象的研究还属于专题研究,而随着对涉及判断的理智活动研究的深入,胡塞尔把现象学的研究推进到意识活动的整体领域。这正是胡塞尔为《纯粹现象学通论》提出的任务。
另一个原因涉及逻辑和数学的普遍有效性。胡塞尔写的《算术哲学》遭到弗雷格的批判。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通过心理活动说明数和逻辑是如何产生的。弗雷格指出,心理规律是经验规律,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逻辑和数学的规律具有普遍必然性,它不能用经验的规律说明。在《逻辑研究》的第一卷中,胡塞尔批判心理主义,严格区分内在于意识活动的意识内容和外在意识活动的对象。主张意识内容依存于意识行为,但作为对象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具有独立于经验的心理活动的普遍有效性。然而,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胡塞尔又讨论逻辑和数学等“范畴对象”是如何被意识活动构成出来的。这样,《逻辑研究》的第一卷带来柏拉图主义的嫌疑,而《逻辑研究》的第二卷带来心理主义的嫌疑。人们不理解现象学如何能把意识的构成活动与数学和逻辑的普遍必然性协调起来。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在《大观念》第一卷的导论中这样抱怨:“最近十年来在德国哲学和心理学中,关于现象学已有过很多讨论。人们相信,现象学与我的《逻辑研究》是一致的,这样它就被理解为经验心理学的基础,被设想为对心理体验‘内在性’描述的一个领域,它被——人们就是这样理解这种内在性——严格限制在内部经验范围内。我对这种理解的反对看来没有什么效果,而我对明确强调二者之间至少有某些主要区别点的补充说明,人们或者不理解,或者置若罔闻。”当时,许多学者认为,只要胡塞尔在说明逻辑时诉诸意识的构成活动,就会犯心理主义的错误,因为不论外在经验还是内在经验,都是经验,都是企图用经验的心理学说明逻辑和数学。
胡塞尔不像弗雷格那样主张逻辑和数学的对象是柏拉图式的客观理念,也不像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那样主张逻辑和数学的真理是纯粹的分析真理,他认为逻辑和数学的最基本要素,如“判断”、“单元”等,不能仅仅通过分析获得。这样,他势必论证逻辑和数学概念的构成问题。为了避开心理主义的嫌疑,他想彻底区分经验意识和先验意识,这导致他提出和发展现象学还原的方法。现象学还原旨在改变“自然的态度”,旨在获得被‘先验’纯化的现象领域。这是《纯粹现象学通论》致力于阐明的问题。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写道:“纯粹现象学不是心理学这一事实,绝不为如下事实所改变,即现象学必须研究‘意识’,研究各种体验、行为和行为相关项。通行的思想习惯要想对此理解,须付出艰苦努力。”对于胡塞尔来说,这种困难来源于根深蒂固的自然态度,而要改变自然态度,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
胡塞尔在这篇《导言》中通过着重号对如下两点特别强调:
纯粹的或先验的现象学将不是作为事实的科学,而是作为本质的科学(作为‘艾多斯’科学)被确立;作为这样一门科学,它将专门确立全然不是‘事实’的本质的知识。这种从心理学现象向纯粹‘本质’的还原,或就判断思想来说,从事实的(‘经验的’)一般性向本质的一般性的有关还原就是本质还原。
其次,先验现象学的现象将被描述为非实在的。其他的还原,即特别的先验还原,从赋予心理现象以实在性的以及由此赋予它们在实在‘世界’中地位的东西中,‘纯化’了心理现象。我们的现象学不应当是一门关于实在现象的本质科学,而应当是一门关于被先验还原了的现象的本质科学。
为了与心理主义和柏拉图主义划清界限,胡塞尔感到非常需要进行这两种还原。胡塞尔强调,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现象;心理学意义上的现象是实在的事件,是发生在时空的世界之中的;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是“非实在的”(irreal)。所谓心理学的“现象学”,如果它研究的是实在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学”就不是真正的现象学,即不是纯粹现象学,或先验纯化了的现象学。胡塞尔还强调,现象学研究“本质”,但在此“本质”不应被理解为柏拉图式的“理念”或黑格尔式的“观念”,也不应被理解为经验的本质(经验事实的一般化)。现象学意义上的本质,是建立在纯粹现象基础上的本质,是无关于‘事实’的本质。
为此,胡塞尔反对通常那种对科学的简单划分法,即只把科学划分为实在科学(Realwissenschaft)与理念科学(Idealwissenschaften),或经验科学(empirische Wissenschaften)与先天科学(apriorische Wissenschaft),而是采取较为复杂的划分法,引入“事实的”与“本质的”和“实在的”与“非实在的”这两组概念来划分科学。这样,按照通常的划分法,只存在两种科学,即实在科学与理念科学,或经验科学与先天科学。在此,经验科学相当于实在科学,而先天科学相当于理念科学。而按照胡塞尔引入的划分法,则有以下四类:(1)实在的事实,如自然科学的事实;(2)非实在的事实,如意识现象的事实;(3)实在的本质,如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自然规律;(4)非实在的本质,如现象学所研究的意识现象中的本质。这样,胡塞尔用他自己建立的标准刻画了现象学的特征,把现象学界定为“非实在的”、“本质的”科学,从而澄清了现象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有关按照这两组标准来划分科学和说明现象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胡塞尔在这篇导论中指出他将在《大观念》的第二卷详加论证。我以下只简要解说这些概念的基本意义。
首先是“先天”(a priori)和“后天”(a posteriori)这一对概念。“先天”指从概念出发,从原理出发,从概念推导概念,从原理得出结论;“后天”指从经验出发,从经验上升到概念,依据经验事实建立理论。其次是“实在的”(real)和“理念的”(ideal)这一对概念。“实在的”指在时空的世界中所发生的,如:物体碰撞、电击等物理事件;“理念的”指存在于超时空的领域中的,或其有效性不依存于特定的时空世界而普遍有效的,如:数和逻辑的概念及其关系。通常,把经验科学与实在科学挂钩,因为经验是在对实在(时空)的世界中发生的事件的观察中产生的。经验科学是从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说,而实在科学是从科学研究的对象的角度说的。通常,把先天的科学与理念的科学挂钩,因为理念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理念不是通过经验观察而认识的,理念科学是以自明原理为基础通过理性推导建立起来的。胡塞尔认为,这样的划分法太狭隘,并易于引起误解。就自然科学而言,这种划分法似乎能够说得通,因为自然科学要依据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和科学实验的事实,这里有一个从经验上升到概念的过程。就数学和逻辑而论,这种划分法似乎也能说得通,因为逻辑和数学主要依赖于从概念到概念的推导;具体地说,逻辑主要是判断形式之间的推导,数学来说,主要指数量关系之间的推导。但拿心理学来说,尽管心理-生理的活动是在时空的世界中发生的,但就心理内容而言已经不能说是时空事件了,——你不能说有关一张桌子的意识内容占有多少空间。拿人文(精神)科学来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文化现象归为时空世界中发生的实在的东西。特别是就现象学研究的意识现象而论,在胡塞尔看来意识现象不是实在的。他认为,意识现象存在于意识的内在时间之流中,而不是发生在时空的世界中。我们可以在意识现象中把握本质。这种在意识现象中把握本质的方法,不是经验的方法,也从概念到概念的“先天的”方法,而是先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方法,而一切其他的科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现象学的基础上才能被澄清。这正是胡塞尔的《大观念》接下来的各篇章想阐明的问题。
第二讲:事实和本质
《大观念》第一卷的第一篇,名为“本质和本质认识”。这一篇包括两章:一、事实与本质,二、自然主义的错误解释。保罗·利科指出:“《观念1》一书中这个第一篇相当于全书的一篇总序。”我同意这个看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总序不是介绍全书的基本内容,而是从本质和本质认识着手,论证为什么要转向现象学。科学要研究本质。但对于本质有不同的理解。有在自然心态下对本质的理解,也有在“怀疑论的经验主义”、“柏拉图的实在论”等哲学名目下对本质的理解。胡塞尔不同意这些本质观,指出它们的各种问题,从而引导到现象学的本质观。这一章涉及西方本体论哲学的核心问题,即有关什么是本质的问题,同时又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探讨本质。它包括事实与本质、本质看与想象、属与种、区域与范畴、一般化与形式化等复杂问题,头绪较多。人们在自然心态下习惯于按照经验归纳和属与种的思路理解本质,但在胡塞尔看来这样的对本质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在阅读这一章时特别需要注意区分胡塞尔所描述的观点和胡塞尔自己的观点。胡塞尔所描述的观点,并非胡塞尔都赞同,也并非胡塞尔都反对。胡塞尔究竟赞同什么和反对什么,要在该书随后的章节中才能逐步看明白。
§1 自然认识和经验
在这一节胡塞尔描述“自然的”理论态度下的认识观,或“自然心态”下的认识观。这大致相当于经验主义的认识观。胡塞尔为什么用“自然的”这个定语,在于表明这种认识观仿佛是历史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广为接受的,但仍然是缺乏反思的,缺乏对其不知不觉中所置定的前提的反思。这种认识观包括如下要点:
认识以经验开始,并保持在经验之内,不要越出经验的范围。“经验”就其内容而言就是指“给与”(Gegebenheit)
认识的对象是世界;在此“世界”被理解为“真实的存在”(wahrhaftes Sein)或“实在的存在”(wirkliches Sein/reales Sein)的总和。如前所述,“实在的”指在时空中发生的。只有在时空中发生的事物才被认为是“真实的存在”(wahrhaftes Sein)或“实在的存在”。各门科学都是研究实在的事物的,因此从总体上说都是有关世界的科学。
一切科学知识及其陈述的合法性源泉是直观(Anschauungen)。在直观中,对象表现为自身給与的东西(Selbstgegebenheit),其中至少部分是原初的给与。有了自身給与的东西,科学知识及其陈述才有合法的基础。
仍需关注什么的原初給与,什么不是原初给与,或什么是原初经验,什么不是原初经验。知觉(Wahrnehmung)是原初所与的来源。知觉分为内知觉(innere Wahrnehmung)和外知觉(äußere Wahrnehmung)。我们在外知觉中对自然事物有着原初的经验,但在记忆或期望中不再有这种经验。一个人在内知觉中有对自己和对自己的意识状态的原初经验,然而在“移情作用”(Einfühlung)中对他人和他人的体验没有这种原初经验。
我们能知觉到他人的身体,但我们不能知觉到他人的心理体验。我们在移情作用中对他人的体验的“看”(ansehen),虽可以被称为“一种直观的、给与的行为(ein anschauender, gebender Akt)”,但不是一种原初给与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这套术语中,“直观”是较为宽松的概念,而“知觉”较为严紧。“直观”包括“知觉”、“移情作用”和胡塞尔随后要论述的“本质直观”。在“直观”中获得认识对象的“给与”,但不一定是原初的给与,而只有在“知觉”中我们才获得原初的给与。
在自然的心态下,不仅把生理学、心理学等有关生命物的科学,而且还把历史学、文化科学、社会学等有关精神的科学,都视为某种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因为在他们眼里,这些学科都涉及实在的东西,都要以经验为依据。这里不讨论这样的归类是否合理,经验科学的方法是否对这些学科都有效,而只是概述自然心态下对认识和科学研究的方法的基本看法。
§2 事实。事实和本质的不可分离性
这一节有两个段落。第一个段落描述什么是事实,阐明事实具有偶然性的特征。第二个段落论证为什么事实与本质不可分离,阐明为什么事实必然具有本质和需要按照本质加以认识。有关第一段所描述的内容,是人们在自然心态下易于发现和赞同的;有关第二段所论证的内容是人们在自然心态下易于忽视的,胡塞尔的论证是为现象学的本质作铺叙。
经验科学是事实科学。事实指在时空世界中实际发生的事件。事件可以在这里发生,也可以在那里发生,可以在此时发生,也可以在那时发生,可以以这种方式发生,也可以以那种方式发生,因而是偶然的。举例来说,某天某农庄的一头猪被雷劈死。为何恰巧在那时那地发生雷击,为何恰巧那头猪在那个地方,这完全是偶然的。经验科学要在这些偶然性的事件中找出某种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即在什么条件下必然会发生什么现象。这种必然性是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对自然现象间的规律的认识依据对以往所观察到的事件的归纳,因而也可能被新的观察事实推翻。因而经验科学的知识归根到底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
胡塞尔力图论证,任何事实都必然与本质相关。这里所说的必然性,不是自然规律的必然性,而是另一种必然性。对于这种必然性的认识也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不同,它不是通过经验的观察和归纳的方式所能达到的,而是一种可被纯粹把握的本质的必然性。当我们说任何事实按其本质都是偶然的时,我们已经把偶然性归入事实的本质。对于任何主词,都可对它加以谓述,即可谓述它的一些基本的规定性,也可谓述它的一些非基本的规定性。它的基本规定性就是它的本质属性。离开了这些基本规定性,它就不成其为它了。当我们说雷电是大气中的电击现象的时候,我们表述了雷电的基本规定性,因为离开电击就不成其为雷电。当我们说雷电是猪的杀手的时候,我们没有在表述雷电的基本规定性,因为雷电可能电击猪,也可能电击别的东西。任何对象在其本质的规定性上有一个从特殊到普遍的序列。如雷电属于电的现象,物理现象,自然现象,物质现象,可用时间、空间、形状、性质、数量、因果等范畴加以归类和分析。对于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的认识,并非经验的方法能够胜任。
§3 本质看和个别直观
这一节进入胡塞尔自己有关本质直观的思想。在这一节中,他通过把“本质看”(Wesenserschauung)与“个别直观”相对照,力图澄清“本质看”是一种“新型的直观”。
现在人们习惯于把本质当成抽象的观念,认为本质只能被理解,而不能被直观。胡塞尔反对这种看法。他首先追溯“本质”这个概念的起源,指出:“最初,‘本质’表示一个个体在其最具自身特征的存在中呈现为其是什么(Was)的东西。”我想这是指古希腊“Eidos”这个词用以指本质时的原初含义。艾多斯(Eidos)的原意是“相”,即所呈现出来的相貌。当这个词被用来指本质的时候,专指一个事物之为该事物(以及某类事物之为该类事物)所必须具有的那些规定性。换句话说,一个事物在其生成发展的过程中会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规定性,其中有些规定性的短暂易逝的,有些规定性是恒久持存的;在一类事物中的个体是个不相同的,它们有各自的特征,但也有共同具有的特征。这些恒久持存和共同持有的规定性对于某一事物之为该事物(以及某类事物之为该类事物)是必不可少的,如若缺少了它们,该事物就不成其为该类事物了。举例来说,人之中有男人和女人,有白种人和黄种人;并且一个人从小到大,会有很多变化,男人从没有胡子到有胡子,女人从胸部不隆起到隆起,这些规定性(特征)不是人的基本规定性,不涉及人的本质,但若失去感知能力、理性等规定性,就不成其为人了。
现在人们通常习惯于把“看”理解为对现实的东西的“看”,因而是“经验的”看。胡塞尔在此强调他所说的“本质看”是对可能的东西的“看”,即对一事物之为该事物所不可缺少的规定性的看。他写道:“这种可能性本身不应被理解作经验的,而应被理解作本质的。于是被看者就是相应的纯粹本质或艾多斯,无论它是最高范畴,还是它本身的一种特殊化——它从上而下直至完全的具体化。”
为什么胡塞尔认为我们可以看到可能的东西呢?我们姑且以几何学为例说明。在现实中的圆都不是完全的正圆。因而,在我们的“经验的看”中是看不到正圆的。正圆只是一种可能性。当我们在各种各样趋近正圆的例子中发现正圆的本质规定性是圆心到圆周的半径相同时,胡塞尔认为我们就看到了正圆。在此,展示出具体的例子,能看到具体的例子,和通过具体例子把握其基本的规定性,是这种“看”的要点。胡塞尔写道:“本质直观的特性肯定是这样的:个别直观的主要部分,即个体的显现、被见,是本质直观的基础,尽管在此这些个体肯定不是作为现实的东西被把握或被设定的。”
由此可见,本质是在一种经由个体例子的程序中被直观到的,而不是说本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直观到的。胡塞尔澄清,对于本质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直观到,另一种不是被直观到。胡塞尔写道:“完全同样,本质直观是对某物(Etwas)、对某一‘对象’的意识,这个某物”是直观目光所朝向的,而且是在直观中‘自身所与的’。然而它也可以在其它行为中成为被‘表象的’,被模糊地或清晰地思考的某种东西,可以使之成为真假述谓的主词——正像在形式逻辑中必然最广意义上的任何‘对象’一样。”
对于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事情,我们可以看见它们,也可能是道听途说获知的。经验知识的可靠性要以经验直观的知识为基础。同样,对于本质的知识,可以是别人告诉我们的,也可以是我们亲自明见的。这里的区别犹如别人告诉我们一个数学公式和我们亲自证明一个数学公式。本质的明见性存在于每一步证明它的过程中,本质的“看”是一种一步一步揭示本质的明见性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神秘的”、特异的意识功能。
§4本质看和想象。独立于一切事实认识的本质认识
在这一节中,胡塞尔指出,艾多斯,纯粹本质,可以在经验所与物中,在知觉、记忆等等的所与物中被直观地例示,但也可以在纯想象的所与物中被例示。但他强调,经验所与物中的例示对于本质直观不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仅仅只从纯粹想象的例示开始。
胡塞尔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论证纯粹本质的知识不是经验的知识,是独立于事实认识的,是不依赖于事实认识的。胡塞尔担心,一旦承认纯粹的本质知识与经验事例的依存关系,就会危及这种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胡塞尔早期受到弗雷格的批评后,注意严格区分经验知识与数学和逻辑,后者被认为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本质知识。
但我认为,胡塞尔的这一强调有点过头。一个从来没有看见过苹果的人能否想象一个苹果的例子呢?我认为不能,他不能想象一个苹果的例子。他或许能想象苹果是某一种果子。但他之所以能够想象苹果是某一种果子,与他已经看到过某一种果子有关,如他已经看到过李子。再说,如果使得本质知识完全脱离经验知识,那么本质知识如何才能应用于经验知识也就成为一个问题。说从本质知识中只能推导出一件事情是否可能发生,但不能推导出一件事情是否真实发生,这当然是对的。但是说本质知识完全是有关纯粹可能性的知识,它与经验知识绝无任何关系,这就过分了。本质知识与经验知识的关系是相对的,这正是因为实际的经验与想象的例示的有效性范围是相关联的。
§5 关于本质的判断和本质的普遍有效性的判断
胡塞尔在这里区分了两种本质的判断:一种是关于本质的判断(Urteile über Wesen),另一种是具有本质普遍有效性的判断(Urteile von eidetischer Allgemeingültigkeit)。胡塞尔认为,这两种判断并不是一回事,尽管它们都是本质的判断,并且可以互为转化。它们的差别在于,前者有作为本质的“对象”呈现在我们的意识的目光面前,后者没有作为本质的“对象”浮现出来;前者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单一的本质对象,后者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属于该本质(属)的任何一个个体(Einzelheiten)。
胡塞尔首先通过几何学的例子说明他的观点。他写道:“在几何学中,我们一般并不判断直线、角、三角形、圆锥曲线等等的艾多斯,而是判断一般直线、一般角,或直线本身、角本身,或个别的一般三角形、个别的一般圆锥曲线。这种全称判断具有本质的普遍性,即‘纯粹的’,或也被称作‘严格的’绝对‘无条件的’普遍性。”让我们解说胡塞尔的这段话的意思。在几何学中,当我们说“三角形的内角之和是180°”时,它的意思是,“所有三角形的内角之和是180°”,也即“任何一个三角形的内角之和是180°”。这是一种全称判断,它的关注焦点落实在任何一个三角形上,而不是落实在关于三角形的本质上,但它依然是一种本质(艾多斯)的判断。
胡塞尔所举的另一个例子是“任一颜色不同于任一声音”(“Eine Farber überhaupt ist verschieden von einem Ton überhaupt”,“Any color whatever is different from any sound whatever。”)与“颜色本质不同于声音本质”之间的差别。按照胡塞尔的看法,对于前者,意向行为的焦点是任一颜色与任一声音间的不同;对于后者,意向行为的焦点是颜色本质(属)与声音本质(属)之间的不同;对于前者,意向行为的对象是任一颜色和任一声音以及它们间的关系;对于后者,意向行为的对象是颜色本质和声音本质以及它们间的区别。
胡塞尔认为,这两种判断都是本质判断,都是通过直观认识的,都是把“存在”悬置起来的,但就意向行为的所指来讲,是有所区别的。如果我们改变意向行为的所指,它们就可以互为转换。胡塞尔写道:“反过来说,关于本质的每一判断可等值地转化为关于其所有个体的一种无条件的普遍判断。通过这种方式,诸纯粹本质判断(纯粹艾多斯的判断)属于一个整体,不管它们可能具有什么样的逻辑形式。它们的共同性在于都不设定个别的东西的存在,尽管它们对个别的东西——在纯粹本质的普遍性中——进行判断。”
由此我们想到胡塞尔与经验主义的分析哲学的区别。对于经验主义来说,本质对象是不存在的,所谓本质只是一个类的名称,只有个别的东西才能成为对象。因此他们希望通过对语言的句法的分析,把本质对象去除掉。对于“颜色本质不同于声音本质”这句话,他们认为可以翻译为:任何一个个体x,如果它属于颜色,它就不同于任何一个个体x,如果它属于声音。在这种句法形式中,只有个体的东西才能作为主词,一般的东西(本质)被归入类概念。胡塞尔同意这种转换的等价性,但按照胡塞尔,一般的东西(本质)也能作为主词,也能是认知的对象,“关于本质的判断”和“具有本质普遍有效性的判断”的区别在于意向行为关注的焦点的不同,前者在本质对象,后者在属于该本质的一切个体。
§6 某些基本概念。普遍性和必然性
在这一节中,胡塞尔区分普遍性与必然性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我们并不陌生。必然性存在于把普遍性特殊化的关系中,因此普遍性和必然性是相关项。当我们根据大前提:“所有物体都有重量”,小前提:“铁是物体”,得出结论:“铁有重量”时,我们就是把普遍性特殊化,在这种普遍判断与特殊判断之间就存在一种必然关系。问题是,胡塞尔区分两种普遍性,一种是经验的普遍性,另一种是本质的普遍性。对于这两种普遍性都可以加以特殊化,都存在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必然关系。“所有物体都有重量”是自然法则。按照胡塞尔的看法,虽然这条法则有非常高的普遍有效性,它依然是经验的普遍性,而不是本质的普遍性。它作为自然法则,“永远具有一种事实存在的设定,也就是关于自然界本身、时空现实的设定:一切物体——在自然界中,一切‘实在的’物体——都是有重量的。”经验的普遍性要点在于:(1)设定实在的事物的存在,(, 2)以对实在的事物的经验观察为依据,(3)通过归纳等方法得出普遍的结论。因此,在这种从普遍到特殊的推论中虽然存在必然性,但由于大前提的经验性,其结论也必定是经验性的,是可以通过事实来检验的。
胡塞尔举出的本质的普遍判断的例子是“一切物质事物均有广延”。在胡塞尔看来,“我们是通过使物质物的本质达至原初所与性的方式(或许是通过对某一种物质物的自由想象)办到这一点的,以便在这种给与的意识中去完成各种思维步骤,这是‘洞见’,即每一命题所明确表示的本质事态的原初给与性所要求的。”本质的普遍判断的要点是:(1)悬置有关实在事物的存在判断,(2)依据自由想象等方法使得本质的基本规定性和本质关系(本质事态)原初地显现出来,(3)在给与的意识中完成通达普遍性各种思维步骤。因此,依据本质的普遍判断所获得的特殊判断不是经验性的判断,而是具有本质的必真性的判断。
§7 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
在这一节胡塞尔论证事实科学与本质科学的关系。他认为这种关系是以个别对象与本质间的关系为基础的。按照这种关系,对于每一对象而言,都有其所属的本质;反之,对于每一本质而言,都有其相应的个体。由于存在这种关系,本质科学中的知识可以应用于事实科学。
需要注意的是,胡塞尔在此区分可能性与事实性。本质是就可能性而言的。一个本质所涵盖的可能的个体要比事实存在的个体要广,而一个事实存在的个体在其内容上要比本质所涵盖的可能的个体要丰富。举例来说,存在各种大小的可能的圆。你可以想象一个特别大或特别小的圆,乃至在实际所存在的形体中(至少在你实际所能观察的范围内)还没有这么大或这么小的圆。但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圆的形体,例如一张圆的桌子,它在内容(属性)上要远远丰富于想象的圆。一张实际的桌子的圆形只是它的某一侧面,它的另一个侧面可以不是圆形的;它除了形状的属性外还有质料的属性,如它是木质的,等等。胡塞尔谈到,一个实在的存在物永远是向我们侧显的,我们对它的观察永远是不充分的。但这也意味着,只要我们深入观察,我们永远有可能获得新的经验知识。
胡塞尔在这一节中重申,本质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不同的。胡塞尔写道:“存在纯粹的本质科学,如纯逻辑、纯数学、纯时间学、空间学、运动学等等。在每一思想阶段上它们都摆脱了各种事实设定;或者仍然是同样的意思:在它们之中无作为经验的经验,即无作为现实、作为一种把握着或设定着事实存在的意识的经验,可承担奠定其基础的功能。”胡塞尔认为,在这些纯粹的本质科学中,经验知识(指设定实在事物的存在和基于对现存事实的观察等认知活动的知识)不起奠定其基础的作用。有人或许会说,在纯粹的本质科学中,存在掺杂经验的活动,如在几何学中用粉笔在黑板上作图。胡塞尔辩解说,粉笔、黑板和作图的活动固然涉及实在的事物和经验,但它们只是辅助性的,在此真正其奠基作用的是所作的图例,图例在此是作为自由想象的图例起作用的,哪怕你没有实际地去画它们,而是在想象的世界中想象它们也一样。
经验科学的方法则与纯粹本质科学的方法全然不同。胡塞尔写道:“自然科学家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他进行观察和实验,即他按照经验确定着事实存在,对他来说,经验是奠基性的行为,它绝不能被单纯想象活动所取代。而且正因为如此,事实科学和经验科学是相等的概念。但对于几何学家来说,他不探究现实,而是探究‘观念上可能的现象’,不探究现实事态,而探究本质事态,因此提供最终基础行为的不是经验而是本质直观。”
胡塞尔认为,一切纯本质的科学可以形成一个系统,它以原初直观到的本质事态(或本质公理)为基础,一切间接的本质知识都能通过必真的和具有本质必然性的步骤还原到它最初的公理中去。“因此纯本质科学的本质就在于,它以纯粹本质的方式运作;从开始及往后,只有具有本质有效性的事态才被确认,它们要么是直接具有原初所与性的(作为直接以原初洞见的本质为基础的)事态,要么是可以通过纯演绎程序从这类‘公理的’事态中‘推出的’事态。”
由此胡塞尔谈及精确的本质科学的“实践性理念”和“数学化理念”。他的总的构想是建立一门“普遍科学”(mathesis universalis)。在这种普遍科学中存在统一的公理和推导规则,从而各门精确的本质科学相互关联,能像数学那样逐级推导。
§8 事实科学和本质科学间的依属关系
胡塞尔在这一节中做出了两个相关的论断:(1)本质科学独立于事实科学,(2)事实科学则依赖于本质科学。用他的原话来说:“虽然每一种本质科学原则上都独立于事实科学,但另一方面,事实科学的情况却正相反。”
为什么本质科学独立于事实科学呢?胡塞尔给出的理由是:“本质科学按其意义从原则上就拒绝吸收任何经验科学的认识结果。在这些经验科学的直接论断中出现现实设定,完全贯穿于其一切间接论断之中。从事实中永远只能推出事实。”
胡塞尔为什么主张事实科学依赖于本质科学呢?他给出如下两个理由:
(1)一切充分发展了的科学(这当然包括事实科学)都包含推导,而推导离不开逻辑和数学等纯形式的本质科学。胡塞尔写道:“一般而言,因为正像任何其他科学那样,一门经验科学是指向对象的,它必须受属于一般对象的本质法则的普遍限制。因此它与一组形式本体论学科发生了关系,这些学科除狭义的形式逻辑外,还包括形式的‘普遍科学’(因此也有算术、纯粹分析、集合论)。”
(2)任何个体都有其所属的本质。单一的事实也是个体,它与可能的个体的差别在于是否实际发生,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一样的,因此凡属于纯粹本质的法则也制约与事实的个体。胡塞尔写道:“其次,任何事实都包括一种实质性的本质组成因素;任何属于包含在其内的纯粹本质的本质真理都必定产生一种法则,所与的诸事实的个体(Einzelheit),像任何可能的个体一样,都受此法则约束。”
由此胡塞尔得出结论:“不存在任何这样一种充分发展了的科学,它能排除本质认识,从而能独立于形式的或实质的本质科学。”
我先前已经质疑过胡塞尔的这种完全独立于事实科学的本质科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胡塞尔坚持本质科学只需建立在自由想象的例子上。我认为自由想象归根到底还是依赖于经验的。举例来说,现在我们说“基因(遗传密码)是生物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我们甚至容易想象没有基因的物种不是生物。但胡塞尔时代的人能够这样自由想象吗?我认为至少胡塞尔时代的大部分人是不能这样自由想象的,因为那时生物基因技术远远不及现在这样普及。如果本质科学完全脱离事实科学,那么事实科学的发展对本质科学的发展完全没有影响力。然而事实上,我们现在的一些本质知识是随着事实科学的发展而形成的。或许胡塞尔会反驳说:基因属于生物的自然律,不是生物的纯粹本质,正如一切物体有重量属于自然律,不是物体的纯粹本质一样。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什么是生物的本质呢?如果不依据经验而简单地说“生物的本质就是有生命的存在物”,那岂不是望文生义。即使望文生义,也是依据生活世界中使用“生物”这个词的常识。而这种常识的形成,也是依赖于生活经验的积累;生活世界中的经验是与科学世界中的经验相关的。正是由于这类问题,导致晚年的胡塞尔认真考察生活世界与本质知识的关系,以及生活世界与先验意识的关系。在《大观念》中胡塞尔没有论及这类问题。
§9 区域和区域本质学
胡塞尔在这一节论述为什么要对各种各样的对象按其基本的规定性划分不同的区域和建立“区域本质学”。胡塞尔认为这有助于提升经验科学的层次,使得经验科学与本质科学相结合,从而能按照本质的必然性研究经验科学。胡塞尔写道:“从认知实践角度上首先可以期待,一种经验科学越接近‘合理的’阶段,即‘精确的’法则科学的阶段,因而它越加以发展了的本质科学作为其基础并利用它们作为其论证的根据,那么其认知实践结果的范围和效力也就越大。”
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论证这一观点。一旦我们确立一切物质物的一个本质规定性就是广延,我们就可以把几何学应用于一切物质物。“人们已经明了,物质物的本质在于它是广延物(res extensa),因而几何学就是与物质物的一种本质因素,即空间形式,相关的本体论学科。”
本体论在胡塞尔那里与其说与存在相关不如说本质相关。胡塞尔划分两类本体论:一类是“实质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或“区域本体论”(reginale Ontologie),另一类是“形式本体论”(formale Ontologie)。通常,看到“本体论”(Ontologie)这个词,容易联想到本体论应该是研究存在的学说,因为“Onto”这个词在希腊文中的原义是存在。然而,在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史中,对本体论的研究早已演变为对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的研究,即成了一种有关存有者的本质的学说。这种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旦我们明了一类存有者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就可以确立何种本质必然性的推导适合于这类存有者。举例来说,亚里士多德主张“四因说”适合于一切存有者。近代的一些哲学家主张,应区分自然的存有者和人工的存有者,有生命的存有者和无生命的存有者等。对于人工的存有者来说,说它是由于某一目的而被制造出来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自然的存有者来说,应摒弃“目的因”说明模式,而代之以“自然规律”的说明模式,即说明各种自然物是按照其各自的规律运动的,而不去说明自然物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对于有生命的存有者来说,在研究该生命体的行为方式时说明它自身的“目的”所起的作用多少是合理的,但在说明无生命体的运动方式时引入它自身“目的”的解说就没有必要了。
胡塞尔的总的思路是按照对象的规定性划分对象的种类(区域),这导致区域本体论;并按照对象与对象的关系划分此间各种关系的种类,这导致形式本体论。在一切对象中划分经验对象与观念对象、自然对象与精神对象、有生命体与无生命体等,以及按照它们的各自特有的规定性进一步细分它们的种属,属于区域本体论的研究范围。按照对象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性划分出其中所存在的“秩序关系”、“数量关系”、“逻辑关系”等,属于形式本体论的研究范围。
胡塞尔认为,经验知识若不与本质知识相结合,就停留在前科学(近代科学之前)的水准上,而近代科学的长足进步始于把本质知识应用于经验知识,从而能有效地把数学和逻辑的必然的推导方式应用经验科学。胡塞尔写道:“这一观点已为物理学等合理的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它的伟大的时期始于近代,即当在古代(而且主要在柏拉图学派中)作为一门纯本质学已获得高度发展的几何学极其辉煌地使物理学方法一举而大获成功之时。”而经验知识与本质知识相结合的前提在于:“任何事实科学(经验科学)都在本质本体论中有其本质的理论基础。”
§10 区域和范畴。分析的区域及其诸范畴
在这一节中,胡塞尔通过辨析“区域”、“范畴”、“作为对象的本质”、“本质的对象”、“原对象性”、“分析”等概念澄清“区域本体论”(“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关系。
“区域的本体论”的要义是按照对象的本质划分对象。胡塞尔为什么在谈到区域本体论时,不谈按照存有者(Seiendes)(beings)的本质来分类,而要谈按照对象的本质来分类呢?这显然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思想有关。“对象”这个概念在胡塞尔那里总是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存有者因为意向行为的指向或针对而成其为对象。当提问这是什么的时候,离开意向活动是说不清楚的。例如,某一块石头,它在在一种自然考察的意向活动中是一个自然物;在工业生产的意向关联中,是一块矿石;在审美的意向活动中是艺术品。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实际上就是“对象论”。因此在胡塞尔学派的现象学那里,出现“自然本体论”、“社会本体论”、“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是一点不奇怪的。胡塞尔的学生、波兰现象学家茵加尔顿(Roman Ingarden,1893—1970)的“艺术本体论”的构思和匈牙利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George Lukács,1885—1971)的“社会本体论”的构思,都与胡塞尔的这条现象学的本体论思路有一定的关联。
现在让我们来看区域的本体论与形式的本体论的关系。按照胡塞尔的说法,这种关系是“作为对象的本质”与“本质的对象”的关系,或“原对象性”(Urgegenständlichkeit)与其“形态”(Gestalungen)”的关系。这里所说的“作为对象的本质”就是按照对象的本质对对象的分类。比如,把对象分为自然本体论的领域和观念本体论的领域。在自然本体论的领域中的对象就是自然的对象,在观念本体论的领域中的对象就是观念的对象。对于自然本体论的领域又可以加以区分,如分为有生命的区域和无生命的区域,在有生命的区域中又可区分为植物类、动物类等。这里都是按照的本质的规定性区分对象,在此我们谈论各区域的本质及其所属的对象。胡塞尔用“作为对象的本质”来刻画这种区域的本质。然而,当我们进入一个区域后,例如进入到自然本体论的领域中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已经不是这是什么对象,而是这类对象的形态(Gestalungen),我们通过“事物”(Ding)、“属性”(Eigenschaft)、“关系”(Relation)、“事态”(Sachverhalt)、“集合”(Menge)、“秩序”(Ordnung)等范畴来刻画这类对象的形态的。“事物”、“属性”、“关系”等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本质的对象”。在此,“属性”、“关系”、“事态”等范畴是联系到“事物”这个处于优先地位的范畴来刻画其形态的。我们说:某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处于某种关系、事态、集合、秩序中。这样,“事物”就成了这些本质的对象中的“原对象性”。胡塞尔写道:“然而我们注意到,在这方面‘对象’是关于多种多样的、但互相关联的形态(Gestaltungen)的名称,例如‘事物’、‘属性’、‘关系’、‘事态’、‘集合’、‘秩序’等等,它们彼此显然互不相同,但却总是指回一种可以说是具有一种原对象性优先地位的对象,而一切其他对象都在某种方式上表现为仅仅只是它的变体(Abwandlungen)。自然,在我们的例子中,事物本身就具有相对于事物属性、关系等等的优先性。”
现在我们来讨论胡塞尔的“范畴”概念。我们知道,在康德那里,范畴是相对于知性的判断行为和推理行为的,知性的认识通过范畴来组织我们的知识。我们的判断句和知性推导的句子具有一种应用范畴的结构。有关事物形态的判断和相互关系的推导通过范畴来揭示。例如,“这朵花是红的”揭示“花”这个实体的某种属性;“因为冷空气南下,所以南方地区的气候变冷了”揭示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胡塞尔继承康德的思路,也主张知性的认知行为是通过判断和推导来实现的,而要进行判断和推导,就要应用范畴。但胡塞尔强调,范畴涉及实质(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区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区分自然界和社会,区分物体和观念,这本身就是在应用“物质”、“精神”、“自然”、“社会”、“物体”、“观念”等范畴来划分区域。另一方面,通常所理解的“实体与属性”、“因与果”、“整体与部分”、“一与多”等形式关系当然也是范畴。当我们谈论“物体是有广延的”、“冷空气是气候变冷的原因”时,就是把区域本体论中的对象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结合起来,这同时涉及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胡塞尔写道:“一方面范畴是这样一个词,它在‘一个区域的范畴’这个词组中正好指所谈的那个区域,例如指物理的自然区域;然而另一方面,它使某种一定的实质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形式相关联,或者同样地,与作为一般形式本质的对象和属于此对象的‘形式范畴’相关联。”
接下来胡塞尔讨论实质本体论中的本质与形式本体论中的本质的区别。从表面上看,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是并列,它们都属于本质的领域。就此而言,它们没有什么区别。但胡塞尔指出,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差别:
(1)实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是“真正的”本质,而形式的本质是一种纯本质的形式,即虽然是一种本质,但却完全是一种“空的”本质。
(2)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的方式而适用于一切可能的本质。举例来说,三段论的逻辑推导的形式适用于一切判断句。因果范畴适用于一切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
(3)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为实质本质制定法则。我想这句话的意思是,实质本质的特性、形态、相互关系等是通过形式的本质来描述和规范的。
(4)实质性对形式性的从属关系表现为,形式本体论同时包含着一切可能的一般本体论(其中包含一切“真正的”、“实质的”本体论)的各种形式,并为实质本体论规定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组合——其中也包含着我们现在为了区别区域和范畴必须加以研究的那些组合。我想,这是说有关实质本质与形式本质如何结合的问题,以及有关如何区别实质本质与形式本质(其中包括现在讨论的如何区分区域与范畴)的问题,是由形式本体论所规定的。
接下来,胡塞尔指出,形式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的本质学科”。读者会问这里说的“一般对象”(Gegenstand überhaupt)是什么意思。按照胡塞尔的思路,实质本体论中的对象,相对而言不是一般的对象。比如,自然本体论中的对象是自然对象,社会本体论中的对象是社会对象。而形式本体论中的对象是适合于包括自然和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对象,是“所有的”和“每一个的”对象。比如,形式逻辑的推导适用于任何对象,它不问这是什么领域中的对象,而只需知道它是否是对象。普遍科学中的“基本的真理”(在纯粹逻辑学科中起“公理”作用的真理)和逻辑的范畴是相对于这种一般对象而言的,是对任何对象有效的真理和推理形式。纯粹逻辑的基本概念(逻辑范畴)确定一般对象在公理系统中的逻辑本质。“这些概念表达了对象本身的、任何一种东西(只要它一般地能够是某种东西)无条件必然的和构成的规定性。”
如果我们要用“综合”和“分析”这两个概念来界说“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实质本体论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形式本体论是一门“分析的”学科。实质本体论把对象“综合”为不同的种类,形式本体论提供我们对对象进行分析的范畴。胡塞尔指出,既然纯粹逻辑规定着与“综合性”相对立的“分析性”概念,“我们也可以把这些范畴称作分析的”。
在这一节中,胡塞尔除了阐明纯粹逻辑针对的对象是“一般对象”外,还对纯粹逻辑本身做了区分。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在这一节中谈的相对简略,要联系到《逻辑研究》中的相关章节,特别是该书第一卷的第67节(“纯粹逻辑学的任务。第一,确定纯粹含义范畴、纯粹对象范畴以及它们之间有规律的复合”),才容易看明白。在这一节中,胡塞尔区分命题的“意义范畴”和“纯粹的或形式的对象范畴”。命题的“意义范畴”指命题逻辑中的“和”、“或者”、“如果/那么”之类的逻辑连接词,以及指简单判断句中的主语形式、谓语形式、全称、特称等。命题(全称判断的命题、特称判断的命题等)和复合命题的意义(合取名题、析取命题、蕴含命题等)以及逻辑推导的格式取决于这些命题连接词以及量词的意义。“纯粹的或形式的对象范畴”指对象、属性、事态、一、多、数、关系、联结、同一、相等、集合、整体和部分、属和种等。胡塞尔认为这种形式的“意义范畴”和形式的“对象范畴”是相对而言,并可以转化的。后者被胡塞尔称为“严格意义上作为形式对象的范畴”,相应地前者就是所谓非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对象的范畴。当我们知道如何区分“意义”和通过意义进行“表达”的东西,以及区分意义(Bedeutung)和被意指的对象(bedeutete Gegenständlichkeit)的时候,就知道如何区分纯粹逻辑的意义范畴和对象范畴。
说到这里,读者也许会问,我们究竟是如何区分“意义”和通过意义进行“表达”的东西,以及区分意义和被意指的对象的呢?我想通过一个例子来解说胡塞尔的这一说法。析取命题“P或非P”(P∨-P)是永真的,要理解为什么这个命题是永真的,就要理解“或”、“非”这两个连接词的意义。在此“或”和“非”是被当作命题逻辑形式中的“意义范畴”来关注的。与此相对照,“P”则是一个表示命题对象的符号,我们用任何特殊的命题代替它,如用“火星上有生命”来代替它,这个析取命题仍然是真的。而当我们说,“非”(-)、“和”(∧)、“或”(∨)、“如果,则”(→)、“当且仅当”(≡)是命题逻辑中的起联结功能的词时,“联结”就成了“意义范畴”,而“非”、“和”等就成了满足这个“意义范畴”的“对象范畴”。这就是说,什么是“意义范畴”或“对象范畴”要视具体的语境而定,要看我们在具体的语境中所关注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胡塞尔所说的如下一段话的意义:“本质真理把‘一般对象’和‘一般意义’联系在一起,而且是这样联系在一起的,使得纯意义真理可转化为纯对象真理。”
胡塞尔在这一节中加了如下一个注:
关于将逻辑范畴划分为意义范畴和形式本体论范畴,参见《逻辑研究》第一卷,§67。第二卷的整个“第三研究”特别有关于整体范畴和部分范畴。那时我未贸然用那个在哲学史上颇有争议的“本体论”一词,而手将此研究(读书第一版第222页上前引部分)作为“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的一个部分,这个词组被
梅农缩约为“对象理论”。然而时代改变了,我认为现在相应地恢复旧的“本体论”一词更为正确。
这个“注”透露两个信息。其一是《纯粹现象学通论》第一章中有关“形式本体论”的内容是与《逻辑研究》相关的。胡塞尔从“本质和本质认识”的视角简略地介绍这一部分的内容,起到了从《逻辑研究》向《大观念》过渡的作用。因此这第一章实际上是全书的一个导论。其二是“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所讨论的东西与《逻辑研究》中的“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是一回事,这在梅农那里简称为“对象理论”。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通论》中从基本规定性的角度,即从本质的角度,论述各种实质的区域概念和“纯粹逻辑范畴”是什么的问题。有关系统地论述本质的学说在胡塞尔那里就被理解为“本体论”,因此胡塞尔此时认为“本体论”的名称比起“对象理论”更为适合。需要注意的是,当胡塞尔从意向性的角度论述这一部分的内容,把它们当作先验意向行为的相关项时,仍然把它们称为对象。由此可以理解在胡塞尔那里“对象理论”与“本体论”的相互关系。
§11 句法对象和最终基底。句法范畴
有关这一节的观点胡塞尔论述得也相当简略。他自己谈到要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第六研究”第二部分,特别是§46以下;以及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第四研究”。我看下来,在“第四研究”中,第13节“含义复合体的规律与纯粹逻辑-语法学的形式论”与“句法范畴”的关系较为密切。
胡塞尔在这一节中所关心的句法范畴与逻辑范畴的关系问题。我们通常谈的“句法”是自然语言的句法。这种句法在中文、英文、德文中自然会有所不同。胡塞尔这里所谈的句法是与纯粹逻辑相关的纯粹句法。胡塞尔认为句法范畴的基础是逻辑范畴,句法形式归根到底是由逻辑形式决定的。由此观之,自然语言中的句法上的差异只是表层差异,从深层来看,在纯粹句法的意义上,它们应该是相同的。当用句法的形式来表述的时候,通过逻辑范畴所指涉的对象就成为句法对象。句法通过主谓形式,通过主语、谓语、定语、状语等来表述。由于存在实体、属性、事态、关系、数量、秩序等逻辑范畴,在句法中就出现了指涉实体的主语、刻画实体的属性的谓语、表达事态的动作的谓语、修饰实体的性状的定语和刻画事态如何发生的状语。主语和谓语的单数和复数之分,取决于逻辑范畴中的数量关系;序数词的应用取决于序数关系。“这朵花是红的”之类的主谓句法是由于存在“实体-属性”的逻辑范畴;“茶杯在桌子上”之类的关系句法是由于对象与对象间的“关系”的逻辑范畴。一旦有了句法的形式,也就有了通过这些句法形式所指的对象,如“主语”的对象、“谓语”的对象、“命题”(判断句)的对象等等。因此,胡塞尔写道:“我们用句法对象指通过‘句法形式’从其它对象中导出的对象。我们称与这些形式对应的范畴为句法范畴。例如事态、关系、属性、一、多、数、序列、序数一类范畴,就属于这之中的范畴。此处出现的本质状态可叙述如下:每一对象,只要它可予说明,可与其它对象相关联,或简言之,可受逻辑决定,就都具有种种句法形式。”
胡塞尔论述句法的一个特点是联系到意向性,即把句法当做思想(Denken)的相关项。一个词组指什么对象,一个句子指什么对象,取决于思想的联系、规定、判断等功能。什么是句法的结构(Gebilde)和它的基底(Substrate),什么是高阶的对象和低阶的对象,是联系到思想功能来界说的。
胡塞尔写道:“高阶对象是作为进行规定的思维的相关项被构成的:性状(Beschaffenheiten)和通过性状规定的对象,在任何对象之间的关系,诸‘一’聚集而成的多,序列的元素,作为序数规定载体的对象,等等。如果这一思想是述谓性的,就逐步增加了表达和相关的命题逻辑的意义结构,它在准确对应的意义的句法中按照句法对象的一切联结方式和形式反映着句法对象。”
让我们通过例子说明胡塞尔这段话的意思。一个通过摹状词所指的对象是一个高阶的对象,因为思想把某种性状与某种对象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摹状刻画一种特定的对象。如在“那个奔跑着的人”这个摹状词中,思想把“奔跑着”的性状与某个人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摹状结构指称一个特定的人。在此,摹状词相对于普通的名词和形容词来说是一种高阶的结构,通过这个高阶的词组结构所指的对象也是一种高阶的对象。同理,“书在桌子上面”这一对象间的关系结构,相对于“书”、“桌子”、“在……之上”而言,是一种高阶结构;“三个人”这一由“诸‘一’聚集而成的多”的表达结构相对于“一个人”而言是一个高阶结构,其所指的对象是高阶对象。此外,“先后关系”等序列中的“前者”或“后者”的元素要依托于这种关系才能理解,“第三个”等“作为序数规定载体的对象”要在序数关系中才能理解。因此它们也是高阶结构和相关的高阶对象。
胡塞尔认为,当我们的思想是“述谓性”(prädikative)的思想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做出判断的时候,我们就构造出判断句(命题),判断句的句法结构反映句法对象的结构,在此主谓的句法结构反映我们的思想所述谓的某物的属性、关系等的结构。
接下来,胡塞尔讨论句法的范畴结构与基底的关系。胡塞尔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种关系:
(1) 范畴结构(kategriale Gebilde)与范畴对象(kategriale Gegenständlichkeiten)的关系,
(2) 范畴结构与最终基底(一阶或最低阶的对象)的关系,
(3) 高阶对象和一阶或最低阶的对象与意向行为的关系
(4) 最终基底与最终词项(Termini)的关系。
首先谈范畴结构与范畴对象的关系。从上下文看,这里的范畴结构指上述提到的实体与属性、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等结构。范畴对象(观念对象)是这种结构的基底,范畴结构通过这些范畴对象而建立起来。然而,对于范畴结构仍然有更高阶的结构可言。举例来说,命题相对于命题肢是更高阶的,如:命题“P或非P”相对于“P”、“非P”这两个命题肢而言是更高阶的;而复合命题相对于简单命题而言是更高阶的。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写道:“所有这些‘范畴对象’,如同一般对象一样,都可再次起范畴结构的基底的作用,范畴结构反过来也可起类似的作用,如此类推。”
以上是从基底上升到高阶结构的角度谈的,当然也可以从高阶的结构追溯到最终的基底的角度来考察。胡塞尔写道:“反之,每一个这种结构显然都指涉最终基底,指涉一阶或最低阶的对象;这也就是说,指涉这样的对象,它们不再是句法范畴的结构,它们本身不再包含任何那些仅只是思维功能(归属、否定、使相关、使联结、计数等等)相关项的本体论形式。因此,作为一般对象的形式区域被区分为最终基底和句法对象。我们将称后者为对应基底的句法派生项,如我们即将看到的,一切‘个体’也属此类。当我们谈到个别性质、个别关系等等时,我们将由于它们由其所派生的基底而自然地称其为派生对象。”
要理解这段话,即要理解胡塞尔如何确定高阶的句法范畴结构与最终基底的关系,必须结合胡塞尔有关意向性的学说。高阶对象是思维功能(Denkfunktionen)的相关项,我们通过归属、否定、使相关、使联结、计数等等思想功能把句法范畴的结构(本体论形式)加到最终基底上,从而形成高阶对象。那么什么是最终基底呢?胡塞尔在该书的第14节“基底范畴。基底本质和 tode ti(此处这个)”中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来表达最终基底。最终基底是纯粹感性直观的对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47节中写道:“我们也可以将感性的或实在的对象描述为可能直观的最底层对象,将范畴的或观念的对象描述为较高层次上的对象。”
胡塞尔之所以想到要用“tode ti(此处这个)”来表达最终基底,因为他发觉用“个体”(Individuum)这个概念也刻画最终基底也不甚妥当。因为“个体”已经包含要把自己与别的东西区分开来的规定性。相对于此处这个的最终基底,个别性质、个别关系等等已经是派生出来的东西。
如果我们理解了意向活动(思维功能和感觉功能)与意向对象(思维对象和感觉对象)的关系,我们也就容易从意义形式学的角度,即从句子和词项的关系的角度,区分句法的范畴结构和最终的、句法上无形式的基底的关系。尽管任何命题或任何可能的命题肢,都包含着作为其命题逻辑形式之基底的所谓“词项”。但是它们可能只在相对的意义上是词项,即它们本身也包含着形式(例如多形式、属性归与作用等等)。只有那不再包含句法构成的词项,才是我们永远而且必然地要返回的最终词项、最终基底。
§12 属和种
通常人们谈到区分属(Gattung)和种(Art)的时候,是对实质性的领域中的东西的区分,如动植物学中的属和种的区分。然而,胡塞尔这里谈的区分属和种,是把这种区分扩展到一切本质的领域中去,即,不仅区分质料本体论领域中的本质,而且区分形式本体论领域中的本质。如上所述,相对于实质本体论领域中的实质性(sachhaltig)本质,形式本体论领域中的形式本质是空的(leer)。胡塞尔认为,这两个领域中的本质都有最一般和最特殊的上下两个界限,它们必然是不相重合的,其间是不同等级的较为一般或较为特殊的属和种。胡塞尔写道:“我们现在需要一套与本质的整个领域相关的新的范畴区分。每一本质,不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空的(因此是纯逻辑的)本质,都存在于本质的层级系列中,存在于一个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层级系列中。这个系列必然有两个永不彼此相合的界限。我们向下可达到最低的种差,或者也可说,本质的单个体(Singularitäten);而向上经由逐个种-属本质又可达到最高的属。本质的单个体是本质,它们必然在自己之上有‘较为普遍的’本质作为其属,但不会在自己之下有任何特殊体,否则它们本身就成了相对于其特殊体的种(或者是最近的种,或者是中间的、较高的属)。同样,这个属是最高的,在自身之上不再有其它属。”
那么具体地说,胡塞尔是如何界说质料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各自的最一般和最特殊的东西的呢?让我们先引述胡塞尔的一段话:
在意义的纯逻辑领域里,最高属在此意义上即“一般意义”,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都是一个本质的单个体;一般命题是一个中间属。同样,一般基数是最高属。2、3等等是最低种差或本质单个体。在实质领域中,一般事物、感性性质、空间形状、一般体验,都是最高属;那些属于确定的事物、确定的感性性质、各个空间形状、各个体验本身等等的本质组成体(Wesensbetände),是本质的单个体,然而也是实质的单个体。
我想对这段话的最简明的解说不宁是一个图解:
除这张表格之外,上述一段话中需要留意的一个地方是,胡塞尔认为,在实质领域的最特殊层面,“本质的单个体”与“实质的单个体”是重合的,最低的本质也就是最具体的单个体。
胡塞尔这一节的最后一段中指出,在“属”与“种”的关系中存在一种“一般的本质”包含在“特殊的本质”之中的关系。这多少是在重申亚里士多德的有关“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的观点。但胡塞尔是从他的本质直观的意义上谈的。因为在对较为特殊的东西的直观中可以发现较为一般的东西所具有的规定性,所以较为一般的东西包含在较为特殊的东西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较为特殊的东西是整体,而较为一般的东西是部分。胡塞尔写道:
由属和种表示的这些本质关系(不是类的,也即不是集合的关系)意味着,在较特殊的本质中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即在一种在本质直观中把握其特性的确定的意义上。正因如此,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于是“整体和部分”表达了“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最广的概念,其中的本质的种关系即是一种特殊项。因此本质的单个体也包含着在它之上存在的一切一般项,而这些一般项也逐级地“一个存在于另一个之中”,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
胡塞尔在此小心地把属-种关系与“类”与“类的成员”或“集合”与“集合成员”的关系区分开来。因为在前者中存在一种“一般的本质”包含在“特殊的本质”之中的关系,而在后者中仅仅考虑成员的组合问题,这样的成员是不考虑其属性的单元。
§13 一般化和形式化
在这一节胡塞尔讨论“一般化”(Generalisierung)与“形式化”(Formalisierung)的区别。通常,人们谈到本质的时候,容易简单地把本质理解为一般的东西,理解为“一般化”的结果,即把个别的东西归类到不同层次的“种”和“属”中去。胡塞尔在这一节提请人们注意,不要把“一般化”与“形式化”相混淆。在把特殊的东西上升到一般的东西的过程中,特殊的东西中的这一或那一规定性被提取出来,成为一般的东西的本质的规定性。反之,我们也可以说,特殊的东西相对于一般的东西来讲在属性上更加丰富,在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中包含一般的东西的规定性。因此,我们能用属概念加种差的方式对属于各级种属层次上的事物下定义。但是,“形式化”与这种“一般化”完全不同。形式化的结果是达到一种“空的”形式,即在这种形式中完全不包含适用于这种形式的实质物的任何属性。当我们把一种形式应用于实质的物的时候,是用实质的东西“填充”(Ausfüllung)空的形式,这不是一种本质对其较高本质属的从属性。理解“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有助于理解胡塞尔为什么要严格区分“实质本体论”与“形式化本体论”。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写道:
人们应该明确地把一般化和特殊化的关系与纯逻辑形式中的实质物(Sachhaltigem)和普遍化之间的,或反过来说逻辑形式和实例化(Versachlichung)之间的本质上不同种类的关系加以区分。换言之,一般化完全不同于在(例如)数学分析中起着如此大作用的形式化;而特殊化也完全不同于非形式化,后者是对一种逻辑数学的空形式或对一种形式真理的“填充”。
因此,一种本质对一种纯逻辑本质的形式普遍性的从属性,不应被误认为是一种本质对其较高本质属的从属性。因此例如,三角形本质从属于空间形式这个最高属;红本质属于感官性质这个最高属。另一方面,红,三角,同样还有一切其它本质,不论同类异类,都从属于范畴名称“本质”之下,它相对于它们全体而言绝不具有一种本质属的特性;确切说它不具有与它们任何一个相关的特性。把“本质”看作实质性本质属,其错误也许正如把一般对象(某种空的东西)错误地解释成与各种对象相关的属,因此自然地简单解释成唯一一种最高属,即一切属之属。相反,形式本体论的一切范畴应被表示为本质的单个体,它们在本质中有其最高属——“形式本体论的一般范畴”。
对于“一般化”与“特殊化”的关系比较容易理解。用胡塞尔自己举的例子来说,“三角形本质从属于空间形式这个最高属,”“红本质属于感官性质这个最高属。”这是一种一般化,它使特殊的东西从属于一般的东西。反之,当我们进行“特殊化”的时候,是说明什么是从属于一般的东西的特殊的东西。如当我们把三角形的一般本质加以特殊化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举出“直角三角形”、“等腰三角形”、“锐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等是三角形例子。但是,对逻辑和数学的形式的“实例化”与此完全不同。“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湿”是“p→q”的实例化的例子。它只是用“天下雨”去填充“p”,用“地上湿”去填充“q”。“p→q”是空的形式,它不分有“天下雨”和“地上湿”的任何属性。再举一个数学上的例子:教室里两个学生坐一排,共有60排,问教室里有多少个学生?这辆汽车每小时行驶的时速是60公理,它行驶了两个小时,问它共行驶了多少公里?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都可以通过“2×60=120”来解答。但“2×60=120”的空的形式中不包含“排”、“人”、“速度”、“时间”等概念的含义。我们通过这种实例化,“填充”逻辑公式和数学公式。显然这种“填充”不是种属关系意义上的从属关系。由于“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造成“实质本质”与“形式本质”完全不同。因此,当把“实质本质”和“形式本质”都涵盖在作为范畴名称的“本质”之下时,即把“红”等感性性质的本质和“3”等数的形式本质都说成是“本质”的时候,我们不能把这种本质理解为一种实质对象的种属意义上的最高“属”,因为这里没有如同“黄种人”和“白种人”都属于“人”的那种种属关系。形式本体论的一切范畴,如“实体”、“属性”、“事态”、“关系”、“数量”、“秩序”等,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种属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它们应被视为“本质的单个体”(eidetische Singularitäten),它们的最高属是“形式本体论的一般范畴”意义上的本质。
胡塞尔进一步指出,当我们作出某种特定的推论的时候,当我们通过公式表达某种定律的时候,如表述一个物理学的定律和做出一个物理学的推论,是把数学和逻辑应用于特定的领域,是“纯逻辑的推论形式”和“命题形式”的“(分离至个别的)例化”(Vereinzelung)。胡塞尔强调,这些出现在物理学等实质领域中的纯形式不应被理解为“相关于实质性命题或推论的属”;应用于物理学等领域中的数学和逻辑的形式本身是属于形式本体论领域的,是该领域中的命题、推论等纯逻辑属的最低种差,其最高的属是形式本体论中的“一般意义”(参见以上《§12 属和种》中我画出的图表)。因此,对空的逻辑形式的填充不能与实质领域中的一般到个别的“特殊化”(Spezialisierung)相混淆。尽管在实质本质领域内,从“各个空间形状的本质组成体”到“空间形状”是一种一般化,但是从空间到过渡到“欧几里德流形”就不是“一般化”,而是一种“形式的”普遍化。以上是我对胡塞尔如下一段话的释义:
同样很显然,任何确定的推论,例如物理学中的一个推论,就是一种确定的纯逻辑推论形式的(分离至个别的)例化,物理学中任何确定的命题都是一种命题形式的(分离至个别的)例化,依此类推。然而,这些特定的纯形式不是相关于实质性命题或推论的属,而只是命题、推论等纯逻辑属的最低种差,它们像一切类似的属一样,都以“一般意义”作为它们的绝对最高属。填充一个空的逻辑形式(并且在普遍科学中除空形式外别无所有)因此就是一种与直到最低种差的真正特殊化相对立的、完全不同的“运作程序”。这一点可彻底加以断定:因此例如从空间向“欧几里德流形”(Euklidischen Mannigfaltigkeit)的过渡就不是一种一般化,而只是一种“形式的”普遍化。
为此,胡塞尔从本质直观的角度论证“一般化”与“形式化”的区别。当我们直观实质领域中的本质的时候,我们可以说“一般”包含在“个别”之中,这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为我们从内容丰富的个别的东西(整体)中关注和提取普遍项的那些本质规定性(部分),如通过对红的各种色调的本质直观提取普遍项红的基本规定性。然而,对逻辑的形式本质(如范畴)的直观则不是那回事,这里不存在“一般”(本质的规定性)存在于“个别”(既包含本质规定性又包含自己独特规定性的个别的东西)之中的问题。胡塞尔写道:
为了证实这一彻底的区分,我们应当在一切有关事例中回到本质直观,它告诉我们,逻辑的形式本质(如范畴)不是以与下述情况同样的方式“存于”实质的单一体中的,如在普遍项红“存于”红的各种色调之中,或“颜色”是存于红或兰之中这个意义上;它还告诉我们,严格来说它们根本不“在”实质的单一体之“内”,从而这里不能用通常狭义的部分关系(Teilverhaltnis)来证明一种被包含性(Enthaltensein)关系。
接下来,胡塞尔辨别“归入”(Subsumption)与“从属于”(Subordination)的差别。我们可以把某一个个体,即任何“此处这个”,归入到一个本质之下,如把我所指着的某个东西归入白灰合成物或粉笔中去,这随我们根据其属性或用途可以作不同的归入。但这与“粉笔”从属于“笔”是不同的。后者是一个本质从属于(Subordination)它的较高种或一个属的关系。根据这种从属关系,可以作种属间的推导,如:粉笔从属于笔,笔包含粉笔。但对于“归入”,则不能做出与此类似的推导。我们可以把“此处这个”视为一种红的颜色,它就被归入到“红色”的类中去,在红与颜色之间存在种属关系。但我们也可以把“此处这个”视为一种“单元”,把它归入单元的类中去,而在“单元”与“集合”间不存在种属关系。我想根据这一解说可以理解胡塞尔以下的一段话:
同样,无须详论就可表明,将一个个体,一个“此处这个”(Dies-Da),归人(Subsumption)一个本质之下(这种归入按其相关于一个最低种差或一个属而有不同的特性),不应被误解为一个本质从属于(Subordination)它的较高种或一个属。
在这一节的最后一段胡塞尔区分了“外延”这个概念相对于不同的本质领域的不同的含义。他写道:
同样,我们将只指出外延一词的不确定用法,特别当涉及本质在全称判断中的作用时——这种用法显然应随已讨论过的那些区别而有所不同。凡不是最低种差的本质都具有一种本质外延,并且在最终层次上其外延总是本质单个体。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本质都有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再者,每一一般本质都有其个别单一体的外延,即都有一个由诸可能的“此处这个”构成的观念上的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而在此本质普遍性思考是与这些“此处这个”相关的。经验外延一词涵义还不止于此:由于放弃了纯粹普遍性而涉及到的事实存在设定而被限制于一种事实存在领域中。所有这些自然都从本质转移到作为意义的“概念”上来。
要理解上述这段话,需要注意“外延”、“可能的”、“事实的”这三个关键词:
这段话的第一个关键词是“外延”(Umfängen)(Extension)。
在逻辑学上,“外延”这个概念通常与“内涵”(Intension)相对。根据一个概念的内涵我们能够确定其外延的范围。胡塞尔根据上述所讨论过的区分,告诉我们在使用“外延”这个概念时应该留意的问题。胡塞尔说:“凡不是最低种差的本质都具有一种本质外延,并且在最终层次上其外延总是本质单个体。”这句话是容易理解的。凡属于种属关系的本质,只要它还不是最低种差,都具有本质的外延,如颜色的本质涵盖“红”、“绿”等本质,而“红”、“绿”等本质分别涵盖此处这个的“红”、此处这个的“绿”,等等。同理,“命题”的本质的外延包括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基数”的本质的外延包括“1”、“2”、“3”等等。在此,后者都是前者的较低的属或种乃至最低的种差。
但胡塞尔为什么又要说“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本质都有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呢?让我们来看下面两个全称判断:
(1) 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
(2) 所有的p都是q。
对于判断(1),“黄种人”、“白种人”等都是其主词“人”的外延,它们相对于“人”存在种属关系。对于判断(2),尽管可以用“人”等取代“p”,但“人”等相对于“p”并不存在种属关系。这里的取代者(填充上去的东西)是其形式的或“数学的”外延”。这里,什么可以填入或不可以填入取决于句法形式的规定性,而不取决于种属关系。
这段话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可能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的本质观中,最关键的论断是把“本质”与“可能性”联系在一起。在《纯粹现象学通论》第3节中,胡塞尔就强调他所说的“本质看”是对可能的东西的“看”,即对一事物之为该事物所不可缺少的规定性的看。他写道:“这种可能性本身不应被理解作经验的,而应被理解作本质的。于是被看者就是相应的纯粹本质或艾多斯,无论它是最高范畴,还是它本身的一种特殊化——它从上而下直至完全的具体化。”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在这段话中要重申本质是以“诸可能的此处这个”为基础的。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在“基底上”是对“诸可能的此处这个”的“看”,现象学的普遍性思考是与这些“此处这个”相关联的,从而作为一般概念的现象学的本质才得以建立起来。因此,相对于每一一般本质而言,其诸个别单一体(诸可能的“此处这个”)就是其基底上的外延或“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在此“全体概念”(Gesamtbegriff)指一个概念所指涉的成员的总和,它相当于“外延”。
这段话的第三个关键词是“事实的”。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经验”是与“事实”相关联的,经验的概念是一个“事实性”的概念,经验的判断是具有事实存在的设定的判断,是限制在事实存在领域中的判断。经验的概念也涉及一般和个别,也可以成为一个全称判断,也有内涵和外延。但由于其事实性特征,经验外延与本质外延有着重大区别。对于经验概念中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按照本质与其“可能的”“个别单一体”的关系的方式理解,而应从一个经验的概念的意义(内涵)与其所指涉的对象的全体(外延)的关系的角度看,因此这里“从本质转移到作为意义的‘概念’上来”。
§14 基底范畴。基底本质和 tode ti(此处这个)
我们再进而注意“充分的”、“实质的”基底与空的基底之间的区别。前者带有相应“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带有由其构成的句法对象,即带有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后者的类(Klasse)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这个类是由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领域的全体事态以及所有的范畴对象(Gegenständlichkeiten)来规定的,这样的事态是经由这些范畴对象构成的。因此,由一些三段论的或算术的公理或定理表示的每一个事态,每一种推论形式,每一基数,每一复合数,每一纯分析中的函数,以及每一个有准确定义的欧几里德的和非欧几里德的流形(Mannigfaltigkeit)均属此类。
如果我们现在专注于实质对象的类,我们就达到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基底范畴属于这些核心,并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体。人们在此往往会使用的个别体(Individuum)一词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所暗示的、以及永远需要加以规定的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必须保留给个别项这个特殊的和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我们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那种意思。
我们已对比了无形式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的概念。现在应当来断定二者之间起支配性作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即每一个“此处这个”都具有其实质性的本质成分,这些成分具有在上述意义上无形式的基底本质的特征。
§15 独立的和非独立的对象。具体项和个别项
还须指出另一种基本区别:即独立对象和非独立对象间的区别。例如,范畴形式是非独立的,因为它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因此,在此广义上,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例如:范畴形式的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范畴本质相对于一切确定的本质而言是非独立的,如此等等。现在让我们把这类非独立性放在一边,而考虑一种真正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的非独立性或独立性的确切概念,它考虑到“被包含性”、“统一性”(Einsseins)的关系,以及在更严格意义上的“被联结”(Verknupftselns)关系。
在这里与最终基底,以及在更狭义地理解上,与实质性的基底本质有关的状态,特别值得关注。它们有两种可能性:这样一种本质与另一种本质一起为一种本质的统一性奠定基础;或者不如此。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我们更准确地说明这类要么单侧要么交互的非独立关系;而就归入这种统一本质的诸本质的和个别的单一体而言,势必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本质的诸单一体是不可能存在的,除非是被这样一些本质所规定的,它们与其它本质至少有属的共同性。①例如,感性性质必然指涉某种展延;而展延又必然与某种性质相结合,是“覆盖着”某种性质的展延。一种“增强”因素,如强度范畴中的某种因素,只有作为内在于一种性质内容的因素时才是可能的,而这样的属的内容离开增强度又是不可想象的。作为某种属的规定性(Gattungsbestimmtheit)之体验的显现活动是不可能的,除非它作为一种“显现者本身”的显现活动;反之亦然;如此等等。(①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三研究”中的详细分析,特别是1913年新版中做了某些改进的说明。)
由此,我们获得了关于个别项、具体项和抽象项的形式范畴概念的重要规定。一种非独立的本质被称作一种抽象项,一种绝对独立的本质被称作具体项。一种其实质本质为一具体项的“此处这个”,被称作一个个别项。
如果我们现在把一般化的“程序”包括在现在扩展了的逻辑“变项”(Abwandlung)概念下,就可以说,个别项是纯逻辑所需要的原对象,是逻辑的绝对,一切逻辑变项都与其相关。
一个具体项显然是一个本质单个体,因为种与属(这些词通常排除最低种差)原则上是非独立的。因此本质单个体被分为抽象项和具体项。
被包含在一个具体项中的彼此排斥的诸本质单个体,就形式本体论法则而言,必然是“异质的”,按照这一法则,同一属的两个本质单个体不能结合在一个本质统一体中。或者,换言之,一个属的诸最低种差是“互不相容的”。因此被看作一种差的、位于一具体项中的每一单个体,都导致一分离的种与属的体系,因此也导致分离的最高属。例如,在现象物的统一体中,某一确定的形状导致作为一般空间形式的这个最高属,某一确定的颜色导致一般视觉性质。然而非互相排斥的具体项中的诸最低种差,也可彼此包含。例如,物理属性以空间规定性为前提,并在自身之中包含着它。此时诸最高属也不是相互排斥的。
进一步的结果是,诸属按特有的和基本的方式被分为那些在其中有具体项的属和那些在其中有抽象项的属。为简明起见,我们说具体属和抽象属,尽管这两个形容词是有歧义的。显然无人会倾向于把具体属本身当作在本来意义上的具体项。然而如果要求严格性就不得不使用这个不方便的词——具体项的属或抽象项的属。具体属的例子是实在的事物,视觉想象(以感性上被充实的方式显现着的视觉形象),体验等等。相反,空间形态,视觉性质等等是抽象属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