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望的反抗与保护的边界——两难之中的霍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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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序言所说,霍耐特强调早期的黑格尔:他觉得自精神现象学之后,黑格尔过度的让自己的认同理论和他对于意识的发展论重合。这样一来,所谓的那著名的“主人-奴隶”辩证法也只是精神形成的分支而已。于是,在这本书的理论构架中,霍耐特对这种歪曲的认同要么避而不谈,或只是只言片语。这样的用心自然可以理解。毫无疑问,主人-奴隶的认同是虚假的认同:它是基于不对称的权力关系的;而霍耐特反复的强调,甚至有些不遗余力的渴望着指出自己所提出的认同是互相而并非偏狭的。但是恰恰因此,在霍耐特的心中,他又何尝不无时不刻地意识到在现实里所谓“主人-奴隶”式的认同无处不在,而其造成的羞辱,霸凌,以及对人权的损害又是普遍的真相。就连曾经高呼历史已经终结的福山都无法忽略这一混乱无序的后现代版图,他之后的政治理论又何尝不是借鉴了霍耐特?那么,至此可以几乎肯定,霍耐特并非避而不谈有名的辩证法,而是沉重又深刻地理解它的存在,并且渴望着对这等错误做出自己的修正。
因而,被humiliation和insult所规定的错误认同大概是本书的一个隐含前提。霍耐特受了法国社会理论的熏陶,自然无法摆脱福柯那著名的权力-话语体系的思维模式以及之后于此相似的habitus-field理论。不论如何,在其二者的框架中,主流的场域是被某一个群体所界定的:不论那群体是“理智的人”,“规训者”,“高雅文化圈子”,等等——相同的是:那些不在这种体系中的人只有被忽视,被代表,被惩罚或是被修正的结果。所以,他们需要斗争。
于是,可能在霍耐特的心中,自己的理论之所以新颖的缘故大概是在他把“认同”和“斗争”这两个观念联系在了一起,并作为自己批判理论的出发点。讲认同的人之前有很多,在本书中,霍耐特细致的分析了黑格尔和米德对于认同的理论,并指出它们都是不完整的、或是不可行的。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思维让位于他的精神现象学;米德的社会分工说又忽略了伦理价值与个人价值之间的断层。同时于此并行的是,讲斗争但忽视认同的人同样存在,霍耐特分析了马克思,索雷尔,萨特:这些人无不强调斗争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但是他们的理论又有所偏狭。早期的马克思对认同的概念仅限于劳动力,于是他脑海中斗争就只是解放劳动力那种自我物化的斗争;而晚期马克思又被功利主义的经济概念所引导,权力-话语所造成的尊严缺失又被他所忽视;而对于索雷尔、萨特而言,霍耐特或许觉得他们过于悲观,以至于他们的理论对于法与权利进行了近乎于犬儒主义的嘲讽。但是如同霍耐特指出的:真正讽刺的是,他们一边痛斥着法的虚伪;但一边又希望真正的法得到建立,真正的权利得以维护。于是他们就变得自相矛盾。
或许有人会认为,霍耐特的理论是对哈贝马斯沟通行为乌托邦的修正,是对他建立于狭义理性认同的扩展。但是从他对索雷尔与萨特的否定中,霍耐特又恰恰相反地倚重于理性认知——他强调所谓法律认同的地位。于是这种反诉于法律的构建大概是以理性的手段纠正另一种理性的构建:以法的认知替代沟通的认知。
霍耐特是对的。哈贝马斯精确地诊断了现代合理化的病根,但是他的药方却难以挽回颓势。举一例子来说: 哈贝马斯认为由于物化的目的-工具理性,后现代的对话场域被所谓的“策略行为”所占领,真正的沟通已经难以达成。这些现象似乎无处不在:只需稍微思考一下目前的消费社会,几乎所有的,以刺激购买为目的的宣传都带有着所谓“以言行事”的(illocutionary)欺骗。促销的商家无不打着“消费者赚到”的旗号;几乎所谓“福利”,“实惠”等等标语也只是带有诱惑的伪装。如果从哈贝马斯的立场来看,这种现象的成因在于目的-工具理性;而针对这种现象的对策自然在于沟通行为。
但是这样的沟通行为真正能够实现吗?占有话语主导,手握权力的既得利益群体又愿意做出退让吗?答案大概是否定的。而作为多数被动受制的群体,捍卫自己所谓尊严与认同的手段从理性上讲无疑是法律。用上面的例子来说:拒绝消费的群体不仅要证实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还要否认自己因这种拒绝而处于被消费观念所主导的文化场域边缘化的现状;否认自己成为“次文化”的耻感,并且捍卫自己意识形态的价值。
因而,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绝望的。霍耐特反复强调斗争的积极意义,它是一种让法在横向上变得更加完整的,在纵向上变得更加细致的动机与推力。没有斗争,所谓完备的法就难以真正的形成,而所谓相互的认同多半也只是空谈。
可是,那所谓的法又能够达到霍耐特所期望的目的吗?这种纯粹理性的判据真的可以无限的发展下去,并且成为唯一的指导准绳吗?显然不是。承认后者无疑是重蹈哈贝马斯的覆辙;而如果承认前者则就否认了第三种认同在自己理论中的实践地位——那无疑是一种自相矛盾。那么,为了调和上述的困境,霍耐特不得不承认法并非唯一社会认同的准绳,所谓绝对的,理性的,涵盖一切的条款也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就像博尔赫斯描绘的一比一的地图一样:因为其绝对的精确而讽刺的丧失了其价值。所以,范性的规定是必须的,而霍耐特则以某个共同体划分了这个所谓范性价值的边界;以团结(solidarity)构成了这个共同体得以建立认同的基准。
因此,理性,抽象的法与范性,具体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既然所谓的共同体必然存在边界,那么自我与他者的分离就永远存在;既然所谓的法无法做到无所不包,那么在共同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以及共同体之内的分歧就是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霍耐特否认米德那种建立在社会分工上的个人实现,但是这种建立在共同体上的群体实现从本质上讲也只是用一群人来取代一个人。那种被社群所规定的,文化权力之间的差异,以及主流话语体系和被边缘化群体的紧张对立仍然存在。法的力量是有所限制的,而范式规定本身又存在缺陷。于是,在这种两难的泥潭中,斗争似乎是无法停止的。他讲到战争使民族团结,但是却避而不谈战争是因为他者而存在;他提到了共同的目标,并且渴望着这共同的目标可以与依恋(attachment-love)以及普世的权利并行,但是如何能做到这一点他又无法给出一个明晰的答案。
于是,因此反思,或许将认同与斗争这两个概念强行捆绑的行为是造成霍耐特困境的根源。任何游戏均有输赢;任何斗争皆存胜负。所谓“成王败寇”的说法也隐含着本质上的权力不对等。因而,通过斗争而来的认同又怎能是真正相互的呢?既得利益群体只有一个,聚光灯下的成功者终为少数,那些被瞩目,被崇拜的存在也无疑是被那些被忽视,被唾弃的大多数所衬托的。建立在这种系统-环境的分割中,斗争的结果除了将聚光灯从一人(一个共同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人(另一个共同体);将权柄从一个主体移交给另一个主体又能如何呢?如果有人反驳说斗争会带来平等,那么,所谓的平等难道不又是功利主义的那种忽略主观的分配正义;更何况这种平等如若建立在法的前提之上,那么如上所论,这种对于平等的追求只能反而将自己逼入同样的两难境地。
因此,所谓的斗争必有胜负,以此建立的认同概念因此也难逃差等。霍耐特对于主人-奴隶辩证法的规避也终究难逃主人-奴隶辩证法的宿命。就拿今晚我吃的蛋糕做比喻:那东西上面是一层奶油,下面是芝士面包。就社会分层而论,上面为斗争的胜者,下面则为渴望被认同的斗争者。从米德的角度讲,假如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每个个人都能获得认同与自我实现——那就等于说如果我把这蛋糕无限切分,最后就只剩下奶油,芝士面包会消失掉,这无疑是荒谬的。那从霍耐特的角度讲,所谓持续的斗争和共同体的建立就如同我把这蛋糕翻过来翻过去(持续的斗争),然后切分几刀(法律之下共同体的建立),这样的话这蛋糕就只剩下奶油,芝士面包就会在我把它翻来翻去的过程里,在我切分的过程中消失掉。虽然相较米德,这样的步骤繁琐了些,但是本质上毫无区别。霍耐特想让这蛋糕的芝士面包完全消失,但是他又知道没有芝士面包的蛋糕就根本不是蛋糕。于是在这种两难境地下,所谓法带来的self-respect以及共同体带来的self-esteem就难以调和。
值得一提的是,霍耐特也清楚,那种建立在依恋(love-attachment)之上的自信是可以不带有斗争的。他之所以在自己love-confidence的建立上选取孩子对母亲的依恋;而非多数人直觉上理解的爱情大概是因为他需要将斗争-独立-与爱这三个看似有些矛盾的概念整合在一起。婴儿依恋着母亲但是要摆脱母亲,于是在斗争中,以及在它母亲的关怀中获得了独立。但是这种特殊的情感也是本质上具有权力差异的:婴儿不得不依附于母亲;而母亲却不需要完全依附于婴儿。于是,从此推演的所谓的依恋式认同恐怕也不是完全"互相"的——斗争的动机就是因为不对等的前提条件以及渴望独立的诉求。那么,完全独立之后呢?所谓的米德式的依恋就不复存在,生命的发展也就进行到了另一个阶段。用黑格尔的话来讲,大概是一个意识已经完全脱离了其诞生的意识,如此一来,所谓认同的前提条件就不复成立。好像分手的恋人不再因彼此心动;出海的航船不再属于其停泊的码头,在这种背景下,谈论认同本身就是荒谬的。
于是,斗争是普遍的,是必须的,但并非是唯一的,可以解决认同问题的方案。霍耐特也知道,有些斗争的目的并非认同,而是为了稀缺资源以及经济利益;但是他似乎没有发现斗争并非可以完全解决尊严与认同的问题。他渴望着创造一种道德语法(moral grammar)对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进行修正,但是,这种修正的结果大概也只是一种从道德上的功利主义再分配。借用罗尔斯的风格:如果将认同理论与正义论"杂交"在一起,那么,所谓的第一原则大概就是所有公民需要被确保同样的尊严(霍耐特所说的“对称性”可能就是指这种均衡分配);第二原则大概就是倘若这第一原则无法实现,那么,通过斗争,尊严受损的群体必须从尊严盈余的群体中得到补偿。可是,这样一来,主体的独特性就无法建立,所谓的尊严也变成了一种功利主义上所量化的值。然而如果并非如此,那种完全独特的尊严又将归附于什么?霍耐特当然会回答说:它归附于共同体以及其范性价值。那样的话,在一个共同体内的尊严又将如何来界定呢?这种答案只是把问题从一个大的框架转移到了一个小的框架,同时还无法否认那大框架的存在。与此而来,一个社会尊严的问题就被繁化为一个共同体内尊严的问题和共同体之间尊严的问题。问题变多了,然而答案却仍然没有。
所以,在我的感觉里,霍耐特是处于两难境地中的:他知道自己要离开哈贝马斯,黑格尔,和功利主义的方法论但是又被这些因否定他们而建立的框架所束缚。他对反抗的斗争抱有信念;但是又知道法律的保护有所边界。在这样的枷锁之中,这本书作为第三代法兰克福学派的结晶,无疑终究起到的是过渡性作用:它想摆脱那些因为第一代悲观诊断所造成的阴影,又想脱离第二代过度理性的重构,在基于它们又要不同于它们的压力之下,《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在我看来,就变成了一个一只脚踏出泥沼边界的不完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