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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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书是很有名的书。很多公司法教材在讲到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一章时,最重要的引用材料即是这本书。仅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一点,这本书的影响力就不会被高估。
然而鄙人的阅读体验并不太好。尽管这一版本的翻译称得上是非常称职了。但是由于近半年来我个人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生疏,以及会计学知识的匮乏,让我在很多部分只是看了个大概,囫囵吞枣。
个人认为,本书第一篇非常重要,通过详实的数据,指出了当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实际情况,并暗示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之后的几章中进行论证。非常羡慕他们能找到这么多材料进行分析。然而,也许是我读书太少了,我总觉得美国学者长于搜集数据,归纳整理,但是并不擅长搭建框架和逻辑分析(给我同样感受的有波斯纳,卡拉布雷西以及Carol Rose,甚至科斯(虽然是英国人但是文章是在美国写的,成名也是美国人帮忙)的名篇得出的结论也颇为拧巴,从而导致了对科斯的解读本身就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内有很多的分歧)。
第二篇主要介绍了当时的很多公司治理和金融上的制度。但是由于大多是新进的制度,作者的分析也算不上透彻。现在的许多书籍应该是有更好的分析的。但是,在这些繁复的,自由的金融工具的背后,究竟是什么指导思想让这一系列高风险的工具横行无阻?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如此自由?难道他们不害怕风险吗?作者也没能给出答案。只是用了半页的篇幅,说这个“自由主义是我美利坚自古以来之国情”。这样的答案是让人不能信服的。同时,这些看似“相互平行”的复杂金融工具,之间的联系也令人费解。或许这是普通法的特征,立法并不是有学者主导,也就没有一以贯之的主题。普通法在个案的冲突和价值的博弈之间缓慢形成庞大、严密但同时又模糊、芜杂的巨大体系。
当然作者并不是完全对这种“极端的自由”采取放任的态度。他们一直对公司的巨大权力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当时就已经被强调起来,但是并未被细化。
第三篇也是如此,由于时代的局限,作者似乎对证券交易的调查也不算非常扎实,导致也大多是制度的堆叠,分析较少。
最后一篇是总的结论,主要是认为(公众)公司制度会对古典的财产权体系,以及亚当斯密指出的市场体系带来挑战,未来会有变化。然而区区二十多页的篇幅显然无法进行严谨的分析。
总的来讲,我认为这本书现在看在知识上的意义不大。但是要是体会一下1930s年代美国的公司法大概的情况还是可以一看的。我本人是由于强迫症发作,所以才草草读完。
很有趣的是,读书时那种“回到过去”的体验非常有趣。尽管当时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富可敌国的公众公司,然而全球化还没有出现,美国连SEC都没有哈哈哈哈哈哈哈(快有了)!!!!直接发行的期权,各种类别投票权不同的优先股,回购条款甚至经营者的信义义务在当时都算是比较新鲜的玩意儿。带恶人SEC还没有出现,纽交所居然是当爹又当妈的老大哥。当时洛克菲勒家族辉煌依旧,亨利福特一世仍然健在,他们是美国大企业家的杰出代表。那时没有微软,没有谷歌,也没有巴菲特在股市的神话。
作者最后一章提到了,巨大公司的出现可能让亚当斯密的充分竞争市场的假设成为泡影,已经有了一定对自由市场的反思。然而可惜的是他们没能再进一步。5年后,科斯发表了著名的《企业的性质》。当然,科斯的成就为世界所认可就又要等三十多年了。
原来学习公司法的时候,老师讲过公司制度是信托制度的一个变体。然而当时我并不知道信托是什么。实际情况似乎也不是这样。公司早早就出现了。但是直到巨大的公众公司的出现,公众才吧公司和信托联系到一起。但是,这种比附亦无伤大雅。毕竟State of nature就算从未出现,我们也不能完全推翻社会契约论吧。
想到哪写到哪。无论如何,书是勉强看完了。为自己的浅薄和无知感到狂躁。
这是一本烂书,吹捧的情况与实际的效果,天上地下。可见大部分人(除了一些学者)都不是傻瓜。
想知道哪位老师说公司是信托的变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