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想法
在知识论里,辩护这个概念有许多的诠释方案,它很模糊,大家对这个概念仅有的共识是比起真信念,知识还要求辩护,也许还有第四个甚至更多的条件。此外的共识是它是一种规范性概念,可以近似的说它是知识论里的伦理学的正当概念。 波洛克将辩护诠释为认知规范,这种诠释至少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将辩护诠释为认知规范后极其容易得到的理论并非波洛克的直接实在论,而是德性可靠论的一个变种,是一种非常外在主义的内在主义,以至于某些理论变种是否能够称之为内在主义都是可疑的。 具体来说,认知规范要求规范某些东西,它意在我们应当相信某些东西,而不是另外一些,但很明显我们没办法直接控制自己的信念,因此如果你认知规范确实存在,那么它规范的不是主体,而是主体的认知系统,它要求认知系统生成某些特定的信念,即得到辩护的信念,而不是无辩护的信念。 显然我们的认知系统不能总是满足这些要求,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是认知功能障碍,也可能是认知系统在生理系统中并非重要的地位,当某些系统需要时,它会对认知系统进行压迫,使得认知系统不能圆满的完成认知规范的要求,于是就生产的单纯的信念而不是辩护信念。
认知系统这个概念很容易理解为由认知官能的构成的系统,这样我们就直接大步进入了德性可靠论,也与普兰廷加的恰当功能论近似,不过恰当功能论本来就可以算入德性可靠论
与恰当功能论不同的是,单纯基于认知规范的理论未必需要与外在环境的协作,而先在的规划设计更是不需要的,内在于主体的认知规范直接替代了这些要素
而且认知规范未必会“向真”,它未必是高概率可靠的,没有特别有力的理由认为因生物进化而逐渐形成的认知规范会与真理发生特殊的关系,毕竟真信念未必比假信念在生存与繁衍中更有用(或许相对而言,真信念在实践上更有用一些,但这不足以形成可称之为高概率的可靠)。
我们会发现对认知规范这样的诠释才是自然的,并且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比直接实在论更自然主义的进行经验研究,深入探讨认知官能的性质,那么该如何看待直接实在论呢?
我认为直接实在论可以视作这种基于认知官能诠释的辩护概念的主观层面的“实现”,就像计算机将客观的硬件实现为软件一样,认知官能是客观层次的事物,而直接实在论则比较主观,理由这些概念多多少少不怎么“物理”。而且这种主观与客观的实现关系也有助于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研究,如果我们认为的那种认知官能的性质不足以实现主观层面的辩护性质,那么肯定有一个错了。
在经验研究比较深入之前,我觉得错的那个更可能是科学家,经验研究比较深入之后,哲学家就可以安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