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效应的虚幻吸引力> 概述
1. <The Illusory Appeal of Double Effect>
斯坎伦在第一章的开头指明该章探讨的核心内容。这个核心内容就是,一个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如何依赖于行为者的意图,并且与之相关的双重效应理论是如何被人所自然地接受的。斯坎论在论述双重效应理论的同时又对其做出了细致而尖锐的批判。
Permissibility
斯坎伦最初的论证从可允许性问题开始。斯坎伦所理解的可允许性并不一定指某项决定的前兆,它也有可能被人们带有回顾性地或假设性地问到,也就是说某人在过去的场合或设想的场合中会怎样行为。他最初想要探讨的是,行为主体的意图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一项行为的可允许性。
Intent and Reasons
他认为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上的人的意图都包含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某种意图下故意将某人作为目的或手段而达成结果,另一种是虽然该意图对某人造成了负面的后果,但行为者对此并非是故意的而仅仅是可预见性的。换言之,第一种意图引发的恶是行为者故意的,而第二种意图引发的恶仅仅是行为者可预见的而非故意使然。
接着斯坎伦列举出我们了解到行为者意图之后所能获得的三个信息。第一,通过行为者的意图,我们可以知道行为者是如何预期自己的行动并对周遭世界产生影响。第二,行为者所意图的事情可以告诉我们行为者对自身所处状况的认识以及他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第三,通过意图我们可以知道行为者对行为原因以及实施行为可能要承受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这些方面的评估。
The Apparent Significance of Intent
那么行为者的意图和行为的可允许性是否相关呢?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肯定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是行为者的意图是判断其行为结果的重要起点。斯坎伦将意图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称为“意图的可预见性意义”。但他先搁置了这一方面,而开始集中探讨意图如何可能更加直接地与可允许性相关联。一般意义上来讲,在普通事件中,意图并不涉及可允许性,而只涉及到道德差异。因为普通事件中对他人造成伤害一般都是不可允许的。但是在一些比较棘手或者具有两难性的事件里,行为者的意图又好像常常决定了事件的可允许性。比如在“恐怖轰炸”和“战略轰炸”的案例比较中可以发现,“恐怖轰炸”中的袭击人员不仅仅意识到杀死平民将成为他们行为的结果,而且他们是以此为目标,并将其作为实现他们目的的一种手段。
也因为在这类的事件中,意图和事件的可允许性好像是强相关的,所以双重效应学说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双重效应学说是指在某一事件中,虽然会随之产生一定的恶,但为了促成更大的善而做出的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一行为被允许的前提是不能把承受伤害的人当做手段。因着双重效应学说,恐怖轰炸和战略轰炸之间的区别就能得到很清晰的解释。并且它也同样能够解释“药物匮乏案例”和“移植案例”之间的区别。在“药物/移植案例”这个更加复杂的案例中,双重效应学说也可以给出清晰的解释。因为案例中那一个人的死亡是故意造成的,所以行为是不可允许的。但以上案例有个缺陷在于这些事件的解决方案应该由相关领域的专业规定来解释(比如医务人员对病人的责任规定或者战争法则),而不应该用一般性的道德原则来解释。为了避免这个缺陷,斯坎伦又列举了更合适的例子。
他列举了“救援一”,“救援二”和“救援/移植”三个相似的案例进行比较和探讨。按照双重效应学说,前两个案例都是可允许的,但第三个案例是不可允许的。因为第三个案例中死者的死亡是作为挽救另外五个人的手段。但斯坎伦在比较这些案例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故意造成的结果与仅仅是可预见而造成的结果之间为什么应当有道德的差异?比如在汤姆森提出的“环道”案例和使用合法药物以缓解痛苦的案例中能够观察到,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选择都可以有合理性并且彼此之间差别不大。由此,汤姆森延伸出道德差别并不明显地在于相关行为者的意图。
接着汤姆森列举了“空袭军工厂”的例子去说明,如果同一个事件中两种意图实施之后导致的即使是相同的结果,但却产生出相反的对于行为可允许性的立场,那么这种区分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
Explaining the Appeal of Double Effect
接着汤姆森试着说明双重效应理论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人们并没有对'某人做某事在道德上是否可允许’这一问题与‘做这件事的人是否因此是一个坏人’这个问题做出正确的区分。换言之,人们没有将对某行为主体的评价与对其行为的可允许性的评价明确地区分开来。为了在这方面进行更细致的说明,斯坎伦进一步提出双重效应理论的吸引力来自两种与道德原则有关的事实。第一,尽管道德原则在考量某种行为方式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这些原则又总是允许有例外发生。第二,道德原则的另一个特征是他可以有两种应用方式。它既可以作为批评的标准,也可以作为慎议的指导。这两种应用方式分别被称为批判性使用和慎议性使用。
斯坎伦接着指出一个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反对那个行为的考量本身,而并不是行为主体没有足够重视这些考量。也就是说双重效应学说只是批评了行为者做的决定,而并没有解释行为错误的根本原因。这个学说强调既然一个行为主体的意图十分重要地促使他做出了一个行为,那么这个意图在判断行为的性质时就是至关重要的。斯坎伦认为,当人们只注意道德原则的“批判性使用”而忽略“慎议性使用”时,意图才是与可允许性相关的。
之前所列举的案例都有共同的结构,就是普遍原则有时会允许有例外。而且这些案例都试图提出这些例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的问题。比如说在“药物/移植”或者“救援/移植”案例中,如果批判性地运用相关原则的话,那就可以说没有试图挽救那个人的行为主体是错误的。但是斯坎伦认为可允许性问题不是通过“批判性使用”而是通过“慎议性使用”来解决的。这和汤姆森提出的应当评价一个行为而不是评价一个行为主体的原理非常类似。不过斯坎伦认为汤姆森的区分更加狭隘,因为评价一个行为主体的时候,这个评价对象并不是主体的真的品性,而是只涉及到作出决定的那部分品质。
Military Cases
在汤姆森所讨论的战略轰炸案例中,人们会认为毁坏兵工厂会带来相应的军事上的胜利。因此当对非战斗人员的伤害最小化而且与预期伤害是成比例的时候,轰炸才是可允许的。而恐怖轰炸之所以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意图在决定这一行为的不可允许性时,像双重效应学说所认为的那样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斯坎伦认为这一意图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该行为的预期和可能性结果是错误的。也就是说真正与可允许性相关的不是意图,而是意图的可预见性意义。在结果肯定与意图无关的轰炸案例当中,执行者的意图并不与可允许性相关。但其意图的预兆性意义才与可允许性相关,虽然预兆性意义是派生性的。
Transplant Cases Reconsidered
最后回到救援的案例中,如果从对原则的慎议性使用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问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救助他人的可能性,是否能够为反对杀害原则的例外提供正当性的证明?这指到的是在某些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抛弃救人的义务而达到相关的善。
斯坎伦论证说,如果我们对活着的人负有某种义务,那么“他的死亡可以免除这种义务”的有利条件,并不能证明道德原则的例外情况是正当的。换言之,伤害一个人获取更大的善的义务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并不能证明挽救人生命义务的例外是正当的。最后斯坎伦下结论说,他的论证与双重效应学说的论证不同。他指出,之所以所有事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是因为所有事例中行动方案的主体总是把某种要素作为证明某项原则例外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