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拜占庭的《民法大全》是以自然法为基石的,其思想来源是希腊哲学,尤其是斯多葛主义。西塞罗在其《国家篇》中有过论述“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 reason);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它以它的命令召唤人们负责尽职,以它的禁制防止人们为非作歹。它对好人下命令或立禁制,绝对功不唐捐,虽然它对坏人丝毫无能为力。试图更改这种法律,乃是一种罪过;企图废除它的任何一个部分,也是不被容许的;想完全废弃它,更是不可能。即使元老或下议院也不能解除它加诸我们的义务,我们无须在我们自身之外找寻它的阐述者。在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不同的两套法律,在现在与未来亦复如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时代,在我们之上也将只有一位主人与统治者,那就是上帝,因为它乃是这法律的创造者、颁布者与执行它的法官。”法律基于人性,所以是普遍的。按照近代注释家所说的,从西塞罗到查士丁尼的自然法学说都认为,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差别,前者是自然法表现的,后者是人间所面对的。在《民法大全》中,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对法律的分类和定义是不同的,这些差别不影响我们去理解自然法。并且,我们也找不到自然法优于实定法的表述,想要正确理解罗马自然法,要摆脱近代自然法的概念,还要摆脱实定法从属于自然的的观念。古罗马人不像拜占庭皇帝那样把自然法视为一项永恒不变的准则,但它们仍然要求法律应该符合自然,符合公道和正义。
伦理体系的基础
阿奎那将自然法视为人的尊严与能力的表现。理性是人的本质,人既是上帝的从属,又是祂的合作者。自然法首要的戒律是行善避恶,第一类自然法就是有助于保存人类生命的戒律。之后还有一种要去认知有关上帝的真理和生活在社会的偏好。阿奎那把自然法设想为道德的基础。“神恩并不废止自然,而是成全它。”就是说人类的罪不影响他的理性认识能力。阿奎那的自然法是在神法之下的,象征着人类价值与基督教脚趾的和谐,象征着人能达到完美境地的可能性。想要达到永恒的终点,仅凭人类的理性是不够的,还需要信仰。正如但丁的《神曲》中,当从炼狱进入天堂时,引路人由代表理性的维吉尔变成了阿特丽斯。
自然权利的理论
近代自然法理论有三个特征:第一,理性主义。第二,个体主义。第三,激进主义。理性主义一直存在于自然法的观念中,罗马法学家认为理性就是经验的别名,通过事实证明;中世纪法学家认为理性是上帝的礼物,通过信仰证明。但是到了近代,变成了不言自明的基础。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等近代的自然法学者,让自然法变成世俗的学科。“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能存在”。社会契约的起点是个体,如果个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承认,社会契约绝无成立的可能。就实质而言,社会契约的内容就是个体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被用以交换同等或更大价值的东西-社会的安全。无论谁的社会契约论,契约都是一切政治和法律义务的必要模式,也是与近代自然法观念中的思想模式相协调的说明。激进主义是反抗权的体现。近代自然法到了美国、法国革命前,已经变成了关于权利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