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厌女的比较
首先,什么是厌女?
按照Kate Manne在本书的说法,“厭女情結應該被理解成父權秩序下的「執法」部門,整體功能在於監督和執行父權秩序主要的意識形態“,也就是说,它的产生是出于维护或重新建立父权男女等级秩序的需要。这个定义似乎只是定义厌女的功用,回答的是厌女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不是厌女是什么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按此说法,那么在父权意识形态没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厌女是否就不存在?要回答这个问题,无可避免要清楚厌女究竟是什么。
如果说厌女是在父权秩序受到威胁后对女性产生的敌意与压制,那么一开始男性的优势地位和女性的弱势地位是如何被确立起来的?
如果没理解错,Kate在这里的解释便是引进了性别歧视(sexism)的概念,这个概念区分与厌女情结(misogyny)。与厌女情结捍卫秩序的功用相对应,性别歧视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但起着父权制秩序的合法化功用,是父权秩序的“辩证部分”。
“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通常包含了各種預設、信仰、理論、刻板印象,和廣泛的文化敘事,透過某些方式來呈現出男女大不同,而如果這些不同為真、被傳誦為真,或是至少可能為真,便會使得理性大眾更傾向於支持、參與這個父權邏輯下的社會框架。”
性別歧視本身相信男性在陽剛的、高聲望的領域(例如知識鑽研、體育、商業和政治等)中比女性優越,同時他們在其中自然而然或甚至無可避免地會處於支配的地位;厭女情結則涉及焦慮、恐懼、維持父權秩序的渴望,以及致力於在它受到破壞時進行重建。
也就是说,性别歧视以一种表面理性的方式让人们以“正当”理由行使厌女,故“性別歧視之於偽科學,正如厭女情結之於假道學”,“性別歧視之於厭女情結,就像是公民秩序之於法律執行”。这可以阐释为什么会有厌女的问题,可以阐释这个男女秩序的根基所在,但并没有回答“在父权意识形态没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厌女是否就不存在?”的问题
如果说在父权意识形态没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厌女就不存在,则感觉与现实相背。在平常中不缺乏女性对男性的服从,但仍然受到男性的敌意。这种敌意难道不也是厌女吗?这种敌意当然不是性别歧视本身,而是性别歧视的一个结果表现。如电影”Thelma & Louise“里她们两人开着车在公路上,即使什么都没干,但仍然受到猥琐货车男的性侮辱,被骂“婊子”,或者你可以说她们两个是没干什么,但她们不是作为她们自己而遭受到的侮辱,而是作为一些女性群体的代表受到的侮辱,卡车男或许是在其他情境下已然受到某些女性的挑战,所以才挑起了他将Thelma and Louise视为这个女性群体的代表进行侵犯。就如原文所说,“既然在厭女的想像中,個別的女性經常成為全體的替代品或代表,那麼,幾乎每一個女性都有可能受害於來自某處、某種形式的厭女敵意。”
但我还是怀疑厌女只是在根深蒂固的社会规范体系遭到拆解的过程中才产生存在,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下对女性的敌意,应在这个体制形成开始便伴随存在着,二者是共生关系,而没有严格的时间先后,即使有先后,那也是逻辑上的先后。
Kate对厌女的理解,与上野千鹤子对厌女原因形成的理解还是有较大区别的。Kate怀疑人道主义(humanism)的解释,她认为從父權價值的觀點而言,女性可以是人──有時候太像人了(“Women, all to human”),
“但如同我所展示的,羅傑並不認為女性是無心智的東西、物品、非人類或次人類生物,這也不是父權秩序裡一般女性的真實情況。相反的,女性的人類能力被視為虧欠特定他人,通常是同時維持著白人至上主義之異性戀關係裡的男性或他們的子女,
与将她们物化相反,在父权社会里,女性是被视为具有人性,被强加赋予了许多人阴性特征:慈爱、有同情心、注意力、情感的、照顾人的等等,男性认为自己理所当然的享用这些人性的使用权,如果女性违背了这些道德规范,就会受到男性秩序的惩罚。她被人称呼是谁的女儿,谁的妻子,到后来是谁的母亲,”她永遠是某個人的某個人,而鮮少是她自己的。但這完全不是因為她不被認定為人,而是因為透過勞動服務、愛和忠誠的形式,她的人格性被認定是歸屬於他人的。“
就是说她有人格性,只是人格性不是归属于她的,她失去了对自己人格的自主权。父权的意识形态以女性的人性为前提,把女性视为道德和社会生活里的人类付出者,在她拒绝付出时压制她们,这些行为带有去人性化的特质,但不代表将女性视为没有人性,而是承认她们具有人性,但加以利用、剥夺,采取去人性的手段对待她们。
上野千鹤子对厌女是什么的定义相对比较广泛一点,限定较小,简单说就是对女性的轻视、蔑视。她对厌女现象的原因阐述我是看的很爽的,有点醍醐灌顶的感觉哈哈。可能是Kate作为西方的白人女性,在受到性压迫的程度上相对不如在亚洲的女性明显,所以上野千鹤子的说法会感觉更加激进,有着极度的愤慨,看完后会有发泄的快感。
在上野这里,厌女症的理论解释是借用伊芙塞吉维克在《男人之间》里的“厌女症的理论装置”,即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homosocial)、同性恋憎恶(homophobia)与厌女症(misogyny)的三项配套机制。
简单说来,厌女症在上野这里,就是“不将女人视为与自己同等的性的主体,而是将女人客体化、他者化,更直接地说,就是歧视、蔑视。
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homosocial):男人通过将女性客体化来确认自己的主体,通过对同一客体的欲望,男人们相互承认对方为共有同一种价值观的欲望主体,相互承认成员”性主体“的男性同性社会性共同体,将没能成为男人的人和女人排除在外,这些集团之外的人,被冠以”女人“之名,并顺其自然地被视为低劣一等。让一个男人”成为男人“的,是其他男人,女人只是男人之间的纽带的媒介物,只是男人”成为男人“的道具,或作为”成为男人“的证明伴随而来的奖赏而已。与此相反,让女人”成为女人“的,是男人,证明一个女人是女人的,也是男人,女人的价值在父权规范里依赖于男性来体现。
同性恋憎恶是男人对自己被当作性的客体、丧失性主体地位的恐惧,即对被女人化的恐惧,他们需要确认这个集团没有掺杂异质的东西。
所以说,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的建立是以厌女症为基础(将女人客体化),对同性社会性欲望的维系则是通过同性恋憎恶这个“检查机制”。
Kate Manne对人道主义理论提出以下质疑:女性也存在厌女症,若按人道主义的解释,女性是怎么会将自己的同类视为客体的?
“和男性一样,女性也可以执行厌女情结。若此事为真,那么要不就是被内化的厌女情结如此深入,导致作为一名女性而言,她自己不能被视为人;或者要么是她必然将所有其她女性视为和自己在根本上有所不同的生物类型。而在表面上看来,这两种可能皆不可信。”
上野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解答:
“厌女症之于女人即为自我厌恶,但女人也有可能不将厌女症作为自我厌恶来体验,其方式就是把自己当作女人的“例外”,将除自己以外的女人“他考化”,从而把厌女症转嫁出去。为此,有两种策略,一种是作为特权精英女人,被男人当作“名誉男人”来对待,即“女强人”的策略,另一种是自动退出’女人‘的范畴,从而逃脱被估价的女人身份,即’丑女‘策略。或许可说,前一种是‘往上走’的策略,后一种是‘往下退’的策略。”
她们二人都承认女性也存在厌女现象,上野认为女性是可能将自己他者化的,一种通过自我厌恶,另一种通过将自己例外处理,但这两种方式kate都觉得不太可能。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在这个男性文化秩序里,男性会想破头地争取进入男性同性社会性集团,以获得自身身份的认同,对应的,那些被视为他者、被排除在外在的女性,则不会饥渴地主动将自己视为被压迫的女性集团的一份子,就如上野所说,女性的价值是男人赋予的,她们之所以成为女人,是因为男人,女人的同性社会性共同体并不存在,”女性集团“本身就是一个虚的构架,它的存在不是主动的、以确立自身主体性而建立的,在没有去抵抗厌女问题的意识之前,它是松散的甚至个体成员间是竞争关系。女性对自己的同性人群客体化不是不可能的,其实里面提到的“东电女职员”就是关于自我厌恶的一个很好的例子,还有一些女性则掩盖自己的女性身体特征(不符合男性审美),这些都是存在的现实。
Kate Manne 本人也承认,“女性和特权男性分别扮演付出者与取用者的角色,这会被女性与男性内化,因此,身为阴性气质俱乐部合格会员的女性同样可能会执行这些规范”。既然如此,那么她提出的“女性是怎么会将自己的同类视为客体的?”这个问题其实就不是根本问题,如果首先是男性将女性视为客体将女性排除在外,那在这种规范秩序下的女性也便能将这种客体化方式内化。这样,问题便回到了她认为男性并不是女性物化而形成厌女情结,反而是因为把女性太当人,但男性为了自身权力与地位,为了维护男性取用、女性付出的秩序,而不得不采取去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女性。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男性用同理心可以将女性作为配偶、父母、子女、手足、朋友、同僚等正面关系来理解,但也同时认识到女性亦如男人自己一样可以有邪恶的一面,即被理解成对手、敌人、篡位者、不服从者、背叛者,这也是为什么”好女人“会被冠以“忠贞”、“忠诚”的美德。
既然一开始对女性也当人看,那么为什么结果偏偏是女性被去人性化地对待呢?为什么是厌女而不是厌小(对年少者的欺压)或者厌老等等?估计又要回到性别歧视的范畴。。总而言之,我同意她将厌女症视为一种意识形态来处理而不仅仅是心理学上的个人问题,但对厌女症的成因分析方面还是有待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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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关于证词不正义、受害者文化的观点还是挺受用的。
证词不正义是指身处臣属地位的成员对特定事物提出的主张,或对特定认物提出的指控经常会被认定为不太可信,这个不太可信不是基于事实证据,而是基于他们身为臣属群体成员本身。这也就有了“完美受害者”,即有过犯罪记录、或者是黑人女性这些本来在社会上就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这是受害者想要反抗成功的不利因素之一。
第二个因素是我们通常会将受害者想象成天真无辜、没有过失的。一旦我们怀疑或发现受害者犯过某些微小的甚至与案件不相关的错误时,我们便不情愿将其视为受害者,还很可能认为受害者自取其辱、自作孽。。
“一旦焦點從對加諸於某人的行為,轉移到她(或許為真)的輕率魯莽,或甚至她有道德問題的行為如何在因果上促成了對她的惡行,她在敘事裡作為受害者的角色就可能受到影響,於是人們便可能完全難以將她看成受害者。”
我们不仅将受害者看成只能是完美无辜的,还通常有将施害者看成一定是令人发毛、怪异、很不合群、很变态、缺乏人性的人。“他是正人君子,所以他不可能做出这种事”,但到底是应该根据他的行为判断他是不是正人君子先呢,还是用不经检验的正人君子作为绝对正确的假设去推论他的行为?何况很多性侵者在其他方面都很与常人无异,他们可以是你身边的看起来再正常不过的朋友,但并不能断定他们就不会有性暴力行为。
对受害者和施害者我们有着不同的严格标准,通常对受害者过于苛刻,对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男性施害者,我们更倾向于宽容对待他们的罪行。同理他心就是一种偶尔会针对男性性暴力行为人所表现出的过度同情,通常是白人、身心健全、以及其他方面有特权的“黄金男孩”。如书里的例子,性侵者Brock Turner只被判了六个月服刑与三年缓刑,而且最终其实只服刑了三个月,在审判过程中,他的高超泳技被突出强调削减了罪行的严重性,法官也担心判决对Brock未来前途的影响,他父亲甚至描述儿子的犯罪仅仅是二十年的良好表现里二十分钟的行为。
受害者文化则认为受害者在争取注意力、矫情做作、太自我中心、过度夸大对自己的受害程度等。现在的女性主义便遭受着这样的攻击,认为女性主义者反应过度,而不会认为她们觉察到社会上的风险因子。这不得不让人忧虑:
“當我們把自身的忠誠給予了強暴犯時,我們便在他加諸於受害者身上的傷害之外,還增添了深刻的道德侮辱。我們也可能會忽略,在法律的眼中,理論上來說,他的罪行乃針對人民,也就是我們所有人。而針對這名挺身而出、為他的犯罪作證的強暴受害者,問題卻太常演變成:她想要從中得到什麼?人們不認為她在一場犯罪審判裡做著辛苦的工作,反而認為她試著尋求個人的復仇和道德懲罰。更有甚者,她可能會被看作是不知寬恕的,她試著從她的強暴者身上拿走什麼,而非在對維持法律和秩序做出貢獻。”
对女权主义的东西看的越多,对现实世界先是失望,然后就越是近乎的绝望,Anyway,还是还给点积极的东西,受害者并不都只能被动的,不是只能被动地臣服于自己的受害者身份,在通过抗议与反抗的行动中,可以将被动化为主动,主动地去表演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去挑战这个不合理的秩序。由于大多受害者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地位,反抗本身困难重重,可能会引来更大的压制,但正因是”以卵击石“,更应”挺身而出“。
“因為挺身而出可以是一種主體性的表現,與顛覆的行動;因為,它們使道德敘事脫離原本占優勢的、被默認的版本,並使得個人的遭遇在那些原本繼續漠視的人面前變得醒目。第三方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寄予同情,事實上,他們的敵視與怨懟可能會更強,而非減弱,但至少他們會知曉傷害的現實,或持續中的支配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