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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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封建”的界定,是一个长期以来争执不休的问题,如果将它理解成柳宗元《封建论》,也就是“封邦建国”的意思,那么自秦始皇以降的两千多年历史几乎都算不上“封建社会”了。瞿同祖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写作于1936年,从整体来看,他所采用的观点是西周的“封邦建国”之意,而他的论述却给了我不同的判断结果。
作者在书中在书中指出:“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展开来说,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这样便形成了特权与非特权阶级,而确定了两阶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特权阶级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他对在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从非特权阶级来看,因为他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不是特权阶级,而须对于给他耕地的主人忠诚地供给各种役作的义务。
正因如此,“封建”一词的所指,绝不仅仅是封邦建国的字面含义,对一个社会形态进行研究,核心在于人与人的关系,在我们所说的封建社会中,它是由土地所有权来界定,人的本质成为土地的依附物:特权阶级凭借对土地的所有可以不事生产却享受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从事实际生产的劳动者却首先要满足特权阶级的需要,然后才能考虑自己。今天,我们说理想的社会应当是一个“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然而在封建社会里,不劳动者显然不仅得食还可以优先得食,这才是“封建”的核心。
封建社会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或者与生俱来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业经济的存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自然、要与自然进行博弈。生产力在博弈中发展,从“看天吃饭”到“人定胜天”,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的掌控力越来越强大,对于从农业中获取的收益占据了更大的比重。这是畜牧向农耕转变的关键原因,同时人类的生产活动也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当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紧紧地与土地绑定在一起,就为封建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中国人的文化里,常常讲安土重迁,是不愿轻易流动的。从这一观念的源头来看,更多是在交通不便的时代,为客观条件所迫,不得不尽力追求一种“可以不”流动的安定生活。试想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农业社会人对土地的依附:土地是不动产,那么人一旦离开土地,便失去了一切。而今天已经突破了这些客观上的限制,但在人们的观念中仍然有这些遗存,或许可以视作是一种观念上的惯性。
至少在当时,封建主们——以及之后的地主阶级等不劳而获的群体——也是不希望为他们劳动的农民们自由流动的,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会抬高剥削阶级的剥削成本,相应地也会提高劳动者在这场博弈中的议价空间。当然,不用说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即使是今天,自由迁徙也是需要成本的,而这个成本却并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承担起的。
安土重迁的形成,同样也呼唤来了“宗法制度”这样一个与“封建”互为表里的存在。宗法制度里的一切规范,本质上都是为了定分止争而存在,并且要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例如最典型也是最核心的“嫡长子继承制”,它未必是最优的结果,事实上多数时候都不是,但它一定是最有效率的结果。从我们的历史来看,宗法制度的元素直到今天都没有彻底消灭,既然是互为表里,那么“封建”又怎么会在秦始皇之后就戛然而止了呢?
游牧民族天性是好斗的,他们轻视耕作的习气仍然不变。虽然他已经懂得了农业的利益,但仍不尊重它。他们强迫被征服的异族人为他们工作,他们成为主人。但久而久之,游牧民族的一部分人也因环境的改换,不常迁徙,安于逸乐,而放弃了以前的生活,变成了自由农人。——自然他们不是与天子诸侯卿大夫关系密切的贵族,否则也可坐食而役使他人了。
封建阶级于是乎成立,一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决定于所在阶级的地位。这种由血缘团体变为异族相杂的团体,由自由社会变成自由阶级与不自由阶级相对处的社会,是从氏族社会变成封建社会的一大关键。
这也意味着,来自异族的奴隶,也日益成为这个“团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毕竟当农耕成为主要生产方式时,从事生活资料生产的是奴隶,也正因如此才有了不事生产亦得食的奴隶主和劳动成果不属于自己的奴隶之间的阶级分野,是为封建社会的核心特征。
作者最终的论点落在代耕制与封建的关系上,他指出:我们必须记住代耕制才是封建社会,“庶人力役以事上”的典型生产方式,成为一种以土地为中心的阶级关系。等到藉田制破坏,采取赋税制以后,这种关系随而消失,公田私田的区别随而消失,由力役经济转化成货币经济。人民除了纳赋税以外,没有力役的规定,形势大不相同。
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力役经济转化为货币经济,变的是形式,实质上依然是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供养,农民无法离开土地而生存,而土地仍然有由地主所控制,因此,劳动者对地主依然存在间接的人身依附。农民耕种地主的土地,并且上交一部分收成,与农民先种封建主的公田再经营自己的私田,是换汤不换药的,“封建”的阶级分野并没有因为土地私有的合法化而有所改变,唯一的变化在于,土地私有及其可流转让这种阶级关系的稳定性大打折扣,毕竟谁掌握土地并不完全是由出生的那一刹那决定的了,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有决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