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会实录 | 柯亨《拯救正义与平等》第三章:“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中拯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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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五月八日晚我在读书会上做的报告的实录,当然在并不完美的免费转录后,我尽我所能对我的报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并删除了许多语气词和磕绊的部分,为了避免班门弄斧,我还删除了我对布迪厄的介绍,在最后,我还增加了一些本应该讲但是却忘记的内容。当然,我水平不足,读书会上时间也有限,显然本文会有许多疏漏和没改过来的错字,请各位谅解。全文共计一万字,预计阅读时间不知道。
好的,我们今天来说柯亨的《拯救正义与平等》的第三章:从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中拯救平等。ok,我们首先来说社会基本结构,它是由罗尔斯提出来的一个特别的概念,当然这本书实际上也是在某种意义上讲去反驳罗尔斯所提出的理论,特别是差别原则。这个反驳的方向并不是说像诺奇克那样,或者是像更自由放任主义者那样说,认为是我们不应该进行再分配,而柯亨的方向,就像我们之前读过的前两章里写的,是去论证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二原则实在是不够平等,或者说对于差别原则的一些特定的理解是不够平等的。

让我们仔细来看这章书的内容。柯亨说我们要从这个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中拯救平等,那么何谓“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呢?这个反驳本身并不是在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是在反驳柯亨对罗尔斯的攻击,而柯亨对于罗尔斯的攻击是这样子的:差别原则允许经济不平等在有利于最不利群体的情况下出现,但是这样的不平等也依然是不对的。特别地,在一种解读下,差别原则允许了在社会满足该原则的情况下,在一个类似于自由市场(free market)的机制中,个人可以拥有这样的自由,比如说为了一己私利而要求更高的收入,特别是那些有更高才能的人,只要个人的行为不违反社会成文的正式规则就可以。
那么柯亨在本章之前对罗尔斯的反驳就说,那样的行为是不对。或者说正义这件事情,会要求人们不要因为一己私利,特别是那些有才干的人,不要因为一己私利追求更高的收入,而不考虑到那些相对收入较差的人,哪怕他们所在的社会满足了差别原则的要求。那些有才干的应该自发的或者出于某种道德感和道德感召,以及在正义原则的要求下,把他们所生产的东西,尽可能地平等地分配给所有人,包括他们自己与社会上那些相较于他们没那么有才干的人。
但是这个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就说,这样一来,柯亨实际上在社会中就要求了个人去做一些事情。而且不光是个人在政治上做一些事情,柯亨的要求实际上涉及到了在笼统的意义上的那些非常私人的、在日常生活中的、在经济生活中的选择。因此,这个国家或者说政府为了实现正义,去要求人们在这些极度个人的空间里去做这样那样的事情、干涉人们在这些领域的自主活动,这是不对的,是一种僭越的要求。就如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正义的首要对象(the primary subject of justice)应当是社会的基本结构(basic structure),而非个人的经济选择。
但是,我们在说具体说是是什么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之前,先来看一看罗尔斯,特别是在相关的部分,他的理论究竟是怎么说的。

罗尔斯管他的正义理论叫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在这个《正义论》中,罗尔斯使用了一种特殊的方法来发展他的理论。就像我们之前可能介绍过的,罗尔斯并没有直接给出前提,论证前提的合理性,然后通过前提进行直接的论证,最后得出来的他的正义二原则。相反,他正义理论是说,罗尔斯设计了一套选择程序,这套选择程序刻画了你我,或者说是承载了在一个自由民主社会当中,人们对于社会正义、公平这件事情,以及对于社会、对于公民等等的理想。
Ok,在它刻画了这些理想之后,我们通过这个选择程序来选择出理想的,或者说我们想要的那个原则。这个选择程序,就叫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那原初状态之中,我们知道它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性质而不同于经典的契约论论证。比如说原初状态中有一群人,然后这一群人,他们仅仅知道一些关于社会的大体的事实,而不知道许多有关他们个人的信息。并且,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他们是在选择正义原则,并非是去凭空创造正义原则。换句话说,在这个思想实验中,原初状态中的人从一些由我们给定备选正义原则,或者是道德原则、政治原则中选择认为他们认为最好的那一条原则,或者那一套原则。
那么他们怎么挑选最好的那组原则呢?或者说他们怎么样在不同的备选原则中进行比较呢?他们的比较是这样子的,在他们拿到了几套备选原则之后,他们分别假想第一套原则或者第二套原则或者第三套原则应用到一个完全理想的社会当中的情况。在这个完全理想的社会,人们不会不服从这套原则。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会假定所检验的备选原则所应用于的社会,所有人都会严格地服从于那套备选原则。第二呢,这些原则所应用的社会是处于合理的有利条件之下的(reasonably favourable conditions)。这个的大致意思是说,这个社会呢,足够的科技进步,或者说有足够的生产力,人们不会陷于饥荒,而同时,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就比如说,它没有达到那种特别富裕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人人各取所需。
原初状态中的人就会去检验,如果将不同的备选原则应用于这样理想的社会中,哪个备选原则所应用的社会最好,那么他们就会选择那条原则。
罗尔斯把有这样一种比较方式,或者说有这样一种把原则应用于这种非常理想的社会,然后对比这种理想社会当中的情况,所生产出来的,或者说所选择的理论的,或者是依赖于这样的方法,所建构出来理论的叫做理想理论(ideal theory)

特别地,他还规定了一个概念,叫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在某种意义上讲了这个我们刚才说的这个严格的服从,提出了一个比较精准的刻画。良序社会正式讲有三个条件,就各位自己读一下,但是大致意思就是说,说在这个良序社会中,每个人都知道,并且其他人都知道,并且知道其他人都知道(etc.),所有人都接受共同的这一套正义原则。第二点是这个社会它的基本结构是公开地满足,并且它也真的满足那套正义原则。最后,所有人还有一个叫他叫通常情况下有效的正义感(normally effective sense of justice),使得他们能够理解并且应用这些原则。
之所以罗尔斯称他的理论为理想理论,或者是由这套方法选择出来的理论的叫做理想理论,是因为我们可以就很显然的看到这些条件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太可能被满足的,或者说这个我们现在来看是在未来也不太会会满足的。
我们看第二点,就是说这个作为公平的正义呢,它是一个政治的理论,或者说是一个在政治领域内开展的理论。当然要注意的是,这套对于作为公平正义的表述,实际上是晚期罗尔斯的陈述,即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罗尔斯。晚期罗尔斯认为,他早期的作品可能错误地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建立成一种整全性的学说了(comprehensive doctrine)。我们这这里不细讲,但是大概意思是罗尔斯在晚期做出了一个较大的转变,他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呢的作用范围是收窄了的,具体到窄到什么地步呢?就是政治的领域。
什么是政治的领域呢?罗尔斯自己是这么说的,政治的领域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人和人在基本社会基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而他对这件事情还做了很多假定。第二点就是说,在政治领域当中运用的政治权力永远是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压迫性的力量。但是,如果你在一个民主制当中,运用这样的政治权利,那实际上的这种政治权力代表是所有公民的全体的,平等的公民作为一种集体的那种力量。
这个第二点和柯亨的批评并没有什么太大关系。但是第一点是和本章的内容相关,Rawls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一个政治性的正义观(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仅用于这个政治领域(domain of the political),仅仅调节人和人在基本结构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呢,人和人在基本结构之外的关系,实际上并不能够,至少不能够直接地被这样的一种政治性的正义观所调节。
那么所谓直接和不直接是这样区分的,比如我今天晚上去哪吃饭这件事情,这个不能够被我国的法律直接影响的,或者是不能被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所影响得,我想吃大盘鸡就吃大盘鸡,我想吃意大利面就吃意大利面,我想吃什么寿司就吃寿司。哪怕是市长是不应该就是直接对我下令说你不能去吃意大利面。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我的这个选择也是被非直接地、间接地被法律或行政命令所影响,比如说我们防控新冠,所以把所有寿司店全关了,在这个意义讲的我的选择被这个行政命令和法令非直接地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基本结构呢?

这里就是说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的基本的社会和政治制度,那么罗尔斯说,具体的例子可能是由政治的宪法以及财产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和家庭,当然还有一般性的法律等等,但可能是不包括行政命令。然后他说,我们的个人的活动或者组织的活动所开展的背景。
社会基本结构可以被在一个收缩或者狭窄的意义上被理解为社会当中的成文制度和正式规范,或者是国家的强制性的,压迫性的法律,或者是国家机器所维护的制度。这种收缩的对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解也是这个社会基本结构反驳所依赖的理解。但是,同时,罗尔斯,特别是在受到女性主义者批评之后会说,其实不光是那些法律和强制性规范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说至少说女性主义者误读了《正义论》中对基本结构的规定,它不仅仅包含那些东西,它同时也包含一些非正式规范,例如家庭,以及包含家庭中例如家务劳动分工、婚姻制度等等。但是他对于为什么家庭属于社会基本结构的解释是比较有趣的,或者我宁愿说是比较神奇的。各位有兴趣可以看一下“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收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里,我们这里也不细说了。

我们继续,我们再最后看一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长什么样子:社会经济制度应该这样被安排,使其最有利于最不利群体,换句话说,经济不平等应该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群体的情况下才被允许,然后差别原则也要词典式地(lexically)被第一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优先。我刚才这句话可能不是一句好中文哈,应该说呃第一原则和公平机会平等词典式地优先于差别原则。
那么如果我们回顾那种收缩式的对社会基本结构的理解(即社会基本结构只包括那些成文的法律和制度),我们实际上就得到了一种laissez-faire式的解读,即自由放任的这样一种解读,但这种自由放任并不是真的一种自由放任了,就是像比如哈耶克诺奇克等人,或者是所谓的右派那样。不管怎么解读罗尔斯,他都要比那些人强调平等多得多。
那么这个自由放任的解读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这种解读说,你看,正义原则只直接地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并且我们再采取那种收缩的方法理解社会基本结构,所以只要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满足差别原则,即那些法律和制度满足了差别原则。那个人就可以在遵守这些成文的法律和规则,或者说在遵守这些基本结构的制度,的前提下,自由地干自己想干的所有事情,特别是在经济上自由的想干所有事情呢。那什么叫在遵守这个社会基本结构当中的制度下,自由自由地想干自己的所有事情呢?
比如说政府经过测算,规定了对于高收入人群征税90%,这样一来,相比于征税更高的政策,高收入人群能更努力工作,反而使得最不利人群所得到的收入高于更激进的税收政策时的情况。然后相比于税收更低的政策,它又通过再分配让最不利的人获得的更多。总之,这个税收政策恰好满足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呢,特别是你作为一个就有才能的人,或者是恰巧你的天赋使你成为了被社会所看重的人,你就可以可以在遵守这些制度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要你的工资,不去考虑最不利人群的情况,也不用考虑平等或者正义等价值在个人行动中的体现,因为反正那些现存的成文的法律和制度满足了差别原则,我自己就想干什么干什么。或者,我也可以跟国家抗议说,如果税收继续上涨,我就不再那么努力了,这使得比如在现在情况下,我现在的努力程度是一个月挣一百万,收税百分之九十,我相当于贡献给社会九十万。但是如果政府要征税百分之九十五,我就说我不会再像现在这样努力,我每个月工资只挣比如八十万,这样一来我只给社会(最不利人群)贡献了七十六万。这样一来反而这种更激进的再分配政策并不最有利于最不利的人群。
这样一来,柯亨之前对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够平等的批评,似乎就至少在罗尔斯这个框架内是失效的,因为柯亨要求个人的选择也应该考量平等和正义,或者说正义和平等也应该至少通过某种方式规范个人的(经济)选择。当然了,如果即使从从一个全局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也会说,正义实际上应该只要求那些关于政治的事物,而不应该过多地干涉和个人的选择。所以,柯亨不应该这么严格地要求个人在进行个人选择的时候考虑到这对社会平等有什么影响。
但是柯亨说你想一下这件事情是不对的,或者说从罗尔斯的内部看的这件事情是不对的。这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所依赖的自由放任的解读与《正义论》中其他地方的论述相矛盾。
第一点呢,就是《正义论》中罗尔斯说差别原则是一个对于principle of fraternity的诠释。社会经济进行像差别原则所述的那样安排,使得那些特别有才干有天赋的人,他们获益的前提是,他们干的事情,或者说他们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同样惠及到了那些最不利的人群,或者那些相比起来没那么有能力的同志。这体现了一种互惠性(reciprocity)。当然,社会合作仅有最有才干的人是没法开展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那些相比起来没那么有才干的人实际上也对这个合作贡献良多。所以呢,在这个意义上讲,差别原则实现的社会,我有才干我生产的多,但是我生产的东西呢不能全给我自己,那些东西也惠及其他人,体现了彼此之前手足般(fraternity)的感情。如此,似乎刚才那种自由放任的解读就和这种手足之间的感情是相冲突的,就是我整天想着要多少钱,要多少钱,而不会考虑到这些这种其他人的情况;或者我以罢工或者是不努力为威胁或者借口不愿意接受高税率的社会政策,不愿意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平等。
第二点是罗尔斯认为在实现的正义二原则的社会当中, 人们的尊严,或者是人们自尊能够得到保证。从罗尔斯的视角来看,他的社会基本益品中有一项叫自尊的社会基础(social bases of self-respect)。他宣称他的正义二原则以及完全满足正义二原则的社会提供了充分的自尊的社会基础,因为它满足了很多条件,具体我们在这里不细说。但是简单提一嘴,第一原则给予了人们平等的机会充分制定、发展、修改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公平的机会平等给予了我们与所有人,跟其他人竞争的机会。同时差别原则也保证了所有人的物质条件,使我们所有人拥有一个实质的能力,去发展自己的愿望,发展自己的目标,发展自己的人生追求。同时呢,因为这个差别原则是保证有体现一种互惠性,在这个意义上讲的,它传递的信息和实行的再分配也不会成为对穷人的施舍,而是说去认可,没有特别有才能的人,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所以,实现正义二原则的社会中的这个人的自尊或者尊严就能被保障。但是,如果你要用自由放任的解读,在这样一个自由放任的社会中,个人随便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社会的成文法律和制度满足了正义二原则,但是我作为有才能的人,我就想要多少钱就要多少钱,完全不考虑那些过得不如我那么好的人。那自然也就没有这种手足之情和互惠性了。
第三点是《正义论》中的罗尔斯说,人有一种内在的本能,或者人的本质就有这样一种愿望是说我们要实践正义二原则。我们有这样的动力,兴趣和本质让我们,并且内心当中就好像实现我们个人的发展一样,实现正义二原则的要求。《正义论》的最后一句话写道:“Purity of heart, if one could attain it, would be to see clearly and to act with grace and self-command from this point of view.”你只要有纯洁的心灵,你就可以不光是去逐梦演艺圈,然后你还可以去,你就一定会在行动中实践这样的观点。这也就是所谓的正义的康德式诠释,各位可以去看看,据说是周保松是对这种诠释忠实的维护者。各位可以再想一想,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它里面说人依据道德的行动是理性人的自律,是蕴含在我们理性人的本质当中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认为他的正义二原则也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或者说至少能被这样这样的一种康德式的诠释所解释的。那显然在那个自由放任的解读中,个人并不是这样子的。

对柯亨来说,至少从罗尔斯内部观点上来看,这个自由放任的解读是矛盾的,而柯亨在下一节其实给了一个更完整的反驳。但是我们先来看一看,为什么罗尔斯选择为什么选择社会的结构作为正义的首要对象呢?

在ppt里,我稍微改写了罗尔斯的原文,但是大意是说这个社会基本结构对于我我们人的影响深远。然后呢,它不光对我们有消极的影响,比如限制了我们的选择范围或者告诉我们不能做什么事情,或者影响了我在某个经济体制能挣多少钱。同时呢,它是影响了我们的三观,或者如果你有一点花哨的词就是说社会基本结构中承载的政治价值影响着“the very groundwork of our existence”。举个例子,比如说,如果要是我要是在美国,可能我就会支持特朗普,或者拜登之中的某一个。并且我不光支持他们,我还支持他们背后那种理念。而我今天很幸运生在了中国,所以我支持党、支持国家、支持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一个中国等等。就是说,我这个世界观是人生观等等,也是会被它影响的。这两点是柯亨在本章中说的他所理解的罗尔斯为什么选择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对象。
但是实际上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说了另外一点,柯亨没在本章中提到。简单来说他希望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能成为作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所谓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焦点。这个的大致意思就是说,我们设计正义原则或者是这个正义理论,不光要考虑到这个正义理论本身的内容,比如它规定了怎样的社会经济制度,或者是我出于什么样的理由,规定这些东西;我们还需要关注我这样一个原则是够能够真正的被应用到社会当中。或者一旦它被应用到社会当中,它能不能够被维持?并且,当出现一些危机的时候,包括从内部的或者外部的危机,人们会不会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平息这些危机。特别地,如果我们要考虑到所谓的合理的多元主义是一个永恒存在的事实,而在一个好的社会中,如果你不使用压制性国家机器的力量,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就会持有不同的、相冲突的世界观,人生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给予这些人平等的尊重,那么我们就不能强制让国家机器去压迫。那我们该如何在这群不同的人中持有不同信念的人中,实现合作,并且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并且,这种稳定并不是说像纳粹德国那样的稳定,而是说一定要stable for the right reasons,我们要为正确的理由而稳定。当然,究竟正确的理由是什么,还需要大家自己脑补。
这看起来是一个不太可能的任务,罗尔斯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就要对他的早期《正义论》中呈现的理论做出一点修改,他说呢,他说他要让作为公平的正义,不作为一个整全性的学说,不作为一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或者不作为一套指导我大部分行动的学说,而是作为仅仅作为一个政治性的学说,仅仅关切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管于其他的一些方面。这使得作为公平的正义,当然他声称也有其他的一系列的相似的自由主义的观念,可以成为交叠共识的焦点。
所谓的交叠共识指说这群持有不同三观的人,认可同一套政治性的理念,或者在有关政治的事物中,你认可这同样一套价值,当然以及这一套价值中对价值的排序,并且这种认可并不是一种出于利益的暂时妥协(modus vivendi),而是说不同的人能够通过他们从他们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内生出一套支持这一套政治秩序的方法以及对政治秩序的证成。在这个意义上讲就是政治的学说它必须要受限的,它不应该也不能作为那些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竞争对手出现在这个社会中,也更不能作为任意一种整全性学说的一部分。而它是一种free-standing的东西,这样一种学说被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支持。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是这样,或者说至少能成为交叠共识的是一个必要的条件。那么所以只应用于基本结构也是一个对备选的正义原则,能够被选择的必要条件,或者说它能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一点柯亨的书里没提到,我们最后说一下它可能会对柯亨的论证造成什么困扰。
我们回到柯亨的文本里来。柯亨说,其实一个社会中,像那种自由放任图景中理解的这样一种社会基本结构,即社会的正式制度,由国家强力机器所执行的、确保执行的法律和成文规范,它们才不是唯一满足上述1和2条件的那些东西,像个人的选择以及个人选择加在一块儿,或者影响个人选择的某种社会文化好像也会对人产生这样深远的影响。因而,如果说我们认为正义二原则或者是说备选的原则应该关注的首要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是因为它能对我们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我们也应该同样地将那些也会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东西列为正义原则们关注的首要对象中。这就包括了社会公共文化,或者个人的具体选择和日常行动,总结为一句口号,就是女性主义者常说的:“the personal is the political”。

所以柯亨就写道:“A society that is just within the terms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 requires not simply just coercive rules, but also an ethos of justice that informs individual choices. In the absence of such an ethos, inequalities will obtain that are not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condition of the worst off: the required ethos promotes a distribution more just than what the rules of the economic game by themselves can secure. And what is required is indeed an ethos, a structure of response lodged in the motivations that inform everyday life, not only because it is impossible to design rules of egalitarian economic choice conformity with which can always be checked, but also because it would severely compromise liberty if people were required forever to consult such rules, even supposing that appropriate applicable rules could be formulated.”
【删去了有关布迪厄的讨论】


因而我们不能粗糙地区分结构和个人、公共的和私人的、社会的和个人的、政治的和非政治的等等,这些二元对立中的两项往往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
那么柯亨最后说道,如果我们真的要在社会中推行这样的平等的公共文化,或者在正义原则中要求个人的选择要对平等有所关切,那这对于个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柯亨在书里举了个例子,在一个父权制家庭中有一个的老公,然后那个老公呢,他必须要做一个霸权性的男性,因为他们在他们家族里就是这样子的,还需要去出去打工挣钱,全家人都靠他养活,而他比如说他妻子又没办法出去打工挣钱,所以这个时候这个老公似乎受制于客观条件,那就没办法完全的实现女性主义的理想平等分配家务劳动等等。但是呢,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子,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被困住的老公。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很多人都有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权,有选择的机会。从这个意义讲,如果那些有才干的人还这样,随便地去自由自在的,想怎么样挣钱就怎么挣钱,而不顾这样的社会公共文化和不顾互惠性,不顾那些处于最不利人群体人的利益的,那么他们确实是应当被责备的,哪怕哪个社会中的法律和成文制度可以满足正义原则。
我觉得柯亨有一段他还是写得非常好。他说,至少从历史上来看,在自由放任的图景中的社会都不是必然的,那些有才干的人并不是像现在他们说的那样需要那么多高额的经济激励才会去努力工作,他们不像现在这样如此向钱看,这些东西都不是必然。所以你就不能说,我们给那些有才干的人分配那么多钱,实际上是为了发展生产力,鼓励、激励他们努力工作,从而惠及所有人。事实上现在这些人的所求所欲往往是体现了我们公共文化中,甚至是他们个人的偏好,绝非必然。柯亨举了一堆例子,在战后的英国和现在的英国,或者说当时的美国相比有才能的人,或者是挣得多的人,挣得远远不如现在那么多,但是这个社会依然能够平稳发展,然后呢,西德也是这样子的。但是当时西德的生产力也不差。在这个意义上讲,你不能说给那些最有才能的人少给一点钱,他们就必然地会不那么努力。因为影响他们的就是,或者说他们会不会出来努力干活这件事不光是由你究竟给了他们多少钱所决定,同时呢,还有这样一种文化,就告诉他们什么样的收入是合理,或者说他们应该为什么样的目标,在什么规则下去努力,或者要为什么目标去努力。一旦我们从这个社会公共文化的视角看,如果我们能发展一套这样平等发展的、平等观念的文化的话,那么实际上个人的信念也会随之而改变。那些更有才能的人的个人选择也会变得符合这种平等的理想。这个社会中也会变得更平等,而不会说像我们现在这样。
如果比如说我们现在中国这个社会中,对收窄理解的社会基本结构实行这个差别原则的话,那么很可能很多不平等都不会被改变。因为我们的公共文化就是这个样子,很可能就是挣得很多的人说,我挣得就应该是这么多;如果你不给我这么多,或者税收进一步上升的话,我就会不努力工作,反而会使得你这个更激进的再分配政策无效化。但是这些都不是必然。好那我们最后来回顾一下,柯亨自己给出的对自己本章论证的总结。

下列内容为增补
我们现在来考虑一下柯亨的这个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反驳的反驳究竟对罗尔斯的理论有多大的杀伤。从早期罗尔斯的角度看,以及一些对激进版本的罗尔斯的维护者的角度看,他们很可能会说罗尔斯的理论正带有如柯亨所言的要求。但是罗尔斯在政治转向后的陈述就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扑朔迷离。从一方面讲,正如我们开始的时候提到的,罗尔斯的理论假设了严格服从和良序社会这两件事情,所以似乎他在说在他完善的正义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能力,并且真的依照正义原则去行动。但是另一方面,正义原则却只直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而罗尔斯大量的文本似乎在暗示着他心中的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上述的收窄版本理解。这样一来,无论如何,个人的(经济)选择就被正义原则规范,或者说正义原则的间接影响显而易见会比较小。
但是晚期罗尔斯可能也会说,柯亨的这个要求恐怕是政治上不合理的,因为它不现实(哪怕是在最理想的状况下也不现实)。晚期罗尔斯做出了很多退让,他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人们的公共理性中不仅包含作为公平的正义一种政治的正义观,而是一系列近似的自由主义观念。这种分歧是不可能被消除的,并且不同的自由主义观念也体现了不同阶级和群体的利益。这样一来,恐怕我们就不能说柯亨的论证对晚期罗尔斯的内部造成了多大麻烦(即它可能并没有揭示一种内在的不一致)。而从外部来看,究竟柯亨还是晚期罗尔斯的观点谁更合理,恐怕需要我们对什么才是现实政治的极限有更多的体会之后才能回答。但是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信念,同样也会反过来影响这个问题的真正答案。但是正如罗尔斯所言:“Yet we must not allow these great evils of the past and present to undermine our hope for the future of our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