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论述三个层面的社会结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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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体制改革,中国改革所造就的变化波及整个社会。在此背景下,我们无疑面临着社会秩序的重构。作者于行政法学视野下提出,接下来的改革将是法律的革命,法学在此大环境下被赋予了一定的时代责任。
本书于2002年出版,近二十年后翻阅本书,我对作者的见解进行了详细解读。结合当今发展现状进行比对后,作者对社会结构变迁的发展预见性可见一斑。在当前,我国的体制改革仍在继续,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们有一定的必要从本书阅读起,共同审视“公法的树”在二十年间如何成长,以独到的角度,学习具有普适性的见解和不过时的理论,助力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助力建立更和谐社会秩序。
任何制度的变革都需要理论的指导,而伟大的变革需要全新的理论去引导。改革开放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经济、社会等方面都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学术讨论大多集中于经济体制改革,但对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中的问题,仅仅只专注于经济理论很难解决如国家地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关键问题。因此,作者认为,“我们说所要建立的经济时代也不过是对新建社会的典型特征的概括”,分析改革问题、深度解释体制改革不能追求一味经济化或者过度政治化的角度,体制改革理论应当从社会本身去寻找。
“社会结构”比“体制”本身内涵更丰富,“体制”属于“社会结构”的某一层面。社会结构是指人民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社会结构变革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进行变革就是将原有社会结构打破,需要用新的社会结构代替旧的社会结构,这也是作者采用本视角去看待此变迁的原因。
结合中国当时的时代背景,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一是社会结构由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城乡、体制内外的双二元结构;其二是社会结构的分化;其三是各社会结构因子相互之间关系的改变。这场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长久以来的自我封闭状态,使得法律获得了广泛关注与重视,而法律本身存在的秩序与正义特点,使其与其他学科分析社会问题的角度有了区别。社会结构的改变与人际关系的改变息息相关,后者更是法学研究的重点。在法学的独特视角下,作者详细探讨这个以契约为手段主导的社会结构,探寻其变化的过程。
本文是对作者在社会主体结构、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三个层面解析的简要论述。作者从社会主体结构变迁、社会权力结构变迁、社会关系结构变迁三个要点进行研究分析,以人——权力——关系步步探讨,由点到面进行解读。
(一)社会主体结构的变迁:从一元化到多元化
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因子,社会存在的根本应当要保证对人类的关怀。法学上对人的关注更多侧重于这个人在社会上是何种地位、自我所处与何种状态。
新中国建立时,面对当时组织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国家采取构建主体一元化社会的行政手段以巩固政权、紧密组织。在完成高度组织化以后,普遍的组织推动了行政化的进程,企业、事业组织都定下行政级别,按照行政组织原则管理,国家对其进行赋能,逐渐形成了“单位体制”。国家通过将社会组织纳入行政组织系统,并且对其赋予相应职能,让这样的组织对于国家具有强烈的依附性,成为了国家的隶属。国家建立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体系,将所有的组织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三类,明确了政府和这些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又通过物质给予使得组织中的个人对组织存在依附关系,构筑了一体化的体系,所有的公民都凝聚于其中,这就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
改革以后这种一元化主体社会结构开始分化,从农村主体到城市主体都面临与原有组织分割的情境,个体的主体地位得到强化,分化出来的主体得到了再造。第一,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成为独立的主体。第二,还原传统组织结构的本来面目,根据各个组织的性质向类型化发展。人和组织重新成为独立的个体,主体多元化社会逐渐形成。
本质上人与组织都在不断创造着价值,也有充分的主观目的去支配自身的行为和决定,因此主体的多元能够增加新生事物的出现,推动社会的奔涌前行。
(二)社会权利结构的变迁:从单一经济制度到多种经济形式
在法律上,人的状态由主体享有的不同权利体现。权利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核心要素是利益。人之生存需要达到自我或者其他因素而产生的愿望或者要求,基于此社会就有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必要。人们看到了权利背后的利益,出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天性选择去追求利益,形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作者认为,“个人利益就是社会的基础,个人权利也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权利”。
历史上不同社会的人们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因为除了个人利益以外,被包含在社会组织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都不能被无视。个人利益必须承认后两者的存在及其重要性。中国社会权力结构在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中形成,它们保证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也能让公民追求更高利益。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已经逐渐成为一类完备的社会制度。在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背景下,城市政府单一主体的控制,发展形成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而农村开展合作社,以公社为单位,所有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管理,集体所有制经济因而被建立。这样的权利贫乏且单一,公民的所有权并不完整,在计划指令调控下的权利成为国家制造的社会权力结构。
权力结构的变迁从农村伊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打破了国家控制垄断产权的局面,乡镇企业的兴起使得社区能够有力控制自有资源,分享农村经济剩余。长期实行包产到户让耕地上可自行支配的产品转化为商品,给农民带来一定的货币收入,久而久之成为了可以投资的经济资源。在城市,中央工作会议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尝试,积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开始由单一经济制度向多种经济形式转变。当国家打开了对社会资源的绝对管控权,社会资源在社会上的流动速度加快,造就了社会结构的变化。
社会权力结构的重构改变了中国对权利本身的观念,从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语境中走出。国家开始注重对权利的保护,更成为了制造权利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为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提供保障。
(三)社会关系结构的变迁: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
人际关系的内容注重于整个社会的结构模式,人的主体性状况与人的权利最终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结构模式。
身份社会的形成由来已久,改革前的中国普遍存在着浓厚的身份观念。地域身份是中国社会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城市和农村在计划体制的管控下被割裂成两种生活模式,城乡差别之大成为后期改革最紧急的问题之一。这种身份还存在于职业(职工与农民)、职务(干部与工人)、所有制中和中国长期的政治斗争上。中国出于重血缘关系的文明背景,让血亲联结也成为了社会身份结构的重要一环。
作者于此时提出了一个我认为非常重要的观点:中国当前的改革就是一个不断缩小行政性身份的范围、扩大契约适用范围的过程,即契约化的过程。在我看来,历史上的中国是典型的血缘身份社会与行政性社会,当前逐渐扩大的契约适用使得中国从非典型契约社会向典型契约社会转变。
随着国家对工业化目标的确立和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行为无法让现实发展得到进一步突破,原有身份社会无法适应环境发展的刚需,这个身份制社会逐渐出现了分化的势头。农村自由活动余地远远扩大,多种生产经营模式推动商品农业的发展,个体商户和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突起,城乡流动加快,导致农村完全改头换面。在城市中,政府助推第三产业走上舞台中心,在改革开放中加强了国家与世界的沟通,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经济松动了原有的封闭结构,从外向内打破了传统的桎梏。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现配合其他改革措施的实行,农民的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延伸,甚至“农民”这种身份都已经逐渐淡化,不再受土地的限制与束缚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城市里,体制外的群体在市场上得到自主发展,体制内的身份依附关系也逐渐消弭,被契约关系取而代之。尽管当前身份关系的作用并未完全消失,但契约化的结果已然成为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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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结构的变迁带来秩序的重建。改革的深入必须重整社会秩序。秩序作为一种文明,使得有序的生活成为人类的普遍需求。中国的改革进程以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些与自我成长环境相匹配的形式中探寻更好的结构模式。
作者提到,市民社会与中国社会秩序的重构有极为紧密的联系。建设市民社会就需要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形成一个良好且平衡的关系。作者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具有高度的自发性,市民社会在强大的政治社会体系中得到孕育。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加强,政府的组织功能使得社会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的自我调节过程得到一定完善。而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完成这一秩序的构筑,以绝对的权威表明:法治是主体多元化社会的必然取向,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取向。
法律的多元化与社会变迁相碰撞,充分利用原有的法律资源,在原有结构上进行改造。中国的司法助力行政,以审判独立与司法变革的手段,有力推动当下格局的完善和巩固。司法和行政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二者的合理分工避免了司法的行政化和行政的司法化,最终造就了我国当前的行政局面,展现了公法如何助力结构变迁,我国当前的社会秩序是如何巩固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