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活着,盘古死了
有人评价这本书为研究中华法系带来了东方视角。也有人评价这本书仍然是完完全全的西方中心论,西方的竞技诉讼的优越性仍然是本书作者潜意识中的根本要旨。黄宗智洋洋洒洒加以批驳,寺田浩明煌煌万言横加辩护,可最后不如说是从两个不同的视角看待同一个事物而得出的本质相似的结论,因此这场论战各方有些软弱。 归其根本或许在于法律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本土想寻找一个西方意义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牵强附会的结果,一切都努力归于徒劳。须知法律,权利,正义在形而上学的语境下乃是三位一体的概念,主观为权则客观为法,而权与正确共享同一词汇,基础为物法(财产法),人与人基于交往间关系而生出债法(法锁),构成民法体系。因此权,法,正确乃是先验的正当。而在日本以及继受日本法学的中国,权,法,正确本身就是三个彼此独立的名词,因此权利在中国近代以降恐怕无有先验的正义性,法亦无从与正义相联,因此近代以来的日本与中国未必有西方法治生发的土壤。 在西方法学中,权利这个概念实际上与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密切相连,它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从根本上而言或许与西方形而上的世界观密切相连,形而上的背景下,世界上存在一个本质,或是上帝,或是理念世界,或是绝对精神。在这样一个本质下,人在世界面前是抽象的,你是父亲我是儿子这又有甚么要紧, 因此权利的天赋性赋予了权利的平等性。所谓神意裁判,盲眼选法莫不如是。本文第86页粗略的引述了野田良之的结论,其实其本人的著作更为深化,认为游牧社会所面对的严酷自然环境使其对于天行无常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因此一方面使其更加关注物质利益,而另一方面加深其对神明敬畏之情。二者汇加,诞生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物法基础,与契约之债法原理,一张法锁就此完美。
而儒家文化下未必存在这样的背景,中国人的脑海中并无一个创造了万物的神明在指点我们前进(无论是创造了我们的盘古或者女娲都被扫入了历史的故纸堆,伊邪那美堕入黄泉沦为邪神,伊邪那岐退位让与天照,天照之子不过是幕府将军的木偶)使得我们很难找到具有天赋的正义性将其命名为“right”的事物,因此正义的定义往往从人与人的交往实践中生发出来,所以人们将正义这个概念放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考察,比如君臣之道,比如父子之礼,只有交往中具体的人,而无抽象的,普遍意义上的人,也自然难以称得上存在权利。为了契合这种交往中生发的正义(和谐观),个体的利益可以被一定程度的牺牲。从这种意义而言,儒家文明最接近西方“right”这一概念功能(即追求正义)的或许是“仁”“礼”。认识这一区别或许能解释许多今天许多现代立法引入社会中而引起的轩然大波,包括言论自由问题与离婚自由问题。
最终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或许是,哪一种道路是现代所需要的?这个问题很难,需要我们跳出西方主义同时摒弃脑海中的儒家思考,一人骑二马,一不小心就会劈叉,恰如寺田浩明在本书中所言:“难以为继,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