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读书札记(一、二部分)
Part1 古代希腊的政治思想
一、理性的政治
1.古代希腊文明与现代政治思想的起源
希腊文明概况:①世俗化、极具开放性的宗教→神亦非无所不能,亦受命运制约→命运和必然的观念促成了古代自然哲学的产生,理性主义亦滥觞于此【49】②城邦政治贯穿希腊文明始终,城邦的公共生活在希腊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核心地位【50】③多山且贫瘠的地理环境使得相对独立的小政治单元得以形成且领土扩张因成本太高而无吸引力【51】④政制演变:王制→贵族制→民主制,雅典为其典型代表,其民主制于伯里克利时代由盛转衰,原因主要是被斯巴达击败和无穷无尽的党争【54】
2.习俗、自然与理性
习俗、自然与理性在不同时代被认为是正义的同义语。
希腊文明早期,人们遵从传统和习惯便是正义。Nomos一词兼具习俗、法律、规律的含义。【55】
而对“自然法则”的认识,成为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和希腊政治哲学的起源。自然与习俗相互对立、冲突(如《安提戈涅》),且人们的自然观迥异。【56】
自然与习俗的冲突,在智者学派的著作中得到了反映。智者周游列国,了解各邦的政体和习俗,并将每一个城邦奉为神圣的制度和传统相对化。为对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正当化,智者学派挑战被希腊人奉为神圣的传统与习俗。在他们的用语中,自然已经成为人的生物本性,甚至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代名词【58】
在这一背景下,苏格拉底试图重新确立是非善恶标准。对于苏格拉底的政治思想,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第一,苏格拉底与智者学派是什么关系?两者存在明显的相似性,都反映了获得自我意识的个人对于政治社会现实的批判,他们都代表一种完全不同于古代希腊城邦政治价值的精神世界。而不同之处在于,苏格拉底推崇理性而智者学派强调物质利益,并把理性庸俗化。另外,对于传统与现实的关系将两者清晰的区分开来:智者学派承认现实而否定传统,而苏格拉底在传统与现实的冲突面前试图同时超越这两者,并使它们在更高层次上相互协调。
第二,苏格拉底的理想到底是革新还是复古?一方面他的确对古代希腊时期存在眷恋之情,但另一方面,苏格拉底的思想决定了他不可能成为一位复古主义者,因为他主张的正义与美德并不属于传统与习俗的范畴,而是理性思考、辩证法的产物。【61-63】
3.理想的政治与现实的政治
对理性主义政治原则的系统探讨由柏拉图展开,他希望揭示的是关于城邦的一般的科学,即城邦的“相”。只有使现实的城邦尽可能与这个“相”接近,才能让它更加完善美好。为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进行了一系列乌托邦式的政治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作为统治者的哲人王能纵横捭阖,施展其政治智慧。【66】
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柏拉图主张人治,而反对法治。柏拉图高度关注制度的问题,但他认为政治与法律制度是对哲人王统治的保障,而哲人王在必要时可以超越制度。
在《理想国》中体现了柏拉图对城邦的“相”的探索,而《法律篇》则反映了柏拉图对能够在生活中加以实践的理想政治的设计。《法律篇》探讨的是次优的城邦所需的各种条件。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希望通过圣贤为城邦一次性地永久立法,而法律一旦制定后便不允许轻易加以改动,但又他认为,一部法律,无论有多么完美都不可能真正做到算无遗策。其观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外,《法律篇》中柏拉图还提出了按照财富分配权力的方案,并采用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混合体制,以实现真正的公正【68】
古希腊思想家中真正的现实主义者是亚里士多德。他与柏拉图的区别在于,柏拉图认为政治从属于道德,是一种应用性的技术;而亚里士多德把政治视为最高层次的科学。亚里士多德无意于探寻某种超越现实的、完美无缺的政治制度,他感兴趣的是如何使现实中既存的制度更为稳定、完善,为更多人所接受,所以每个城邦实际的社会和历史条件是亚里士多德研究的基本前提。【72】
在政治最基础的层面上,亚里士多德宁肯诉诸法律,而非个人的品德和智慧。原因有二:一、无论多么智慧之人,都难免出现情绪上的冲动和判断上的片面;二、亚里士多德相信法律中蕴含了一种高于个人理性的智慧,因为它蕴含了无数代人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包含了历史的集体的理性,这一观点更多的是从传统与习俗的角度理解法律。在他看来,法律彻底理性化的要求本身就包含了非理性的成分,因为真正的理性,恰恰意味着对人的理性能力持某种怀疑态度,这一思想使亚里士多德开启了保守主义传统的先河。【73】至此,古希腊世界政治思考中自然与习俗的冲突完成了一次循环,钟摆又荡回了传统与习俗的一边。
二、城邦的性质与目的
1.公民与城邦
古希腊人偏重精神生活的追求,且其个人生活对城邦具有高度依赖性,在他们的观念中,生活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77】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完全继承了公民与城邦关系上的传统观念。城邦应该是一种为至善而存在的,包括全体公民在内的道德共同体,这是柏拉图政治思想的出发点。而在他看来,重建城邦共同体真正的障碍在于公民道德的堕落和城邦利益的分化。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理想城邦提出一项前提性的要求:保证公民个人利益和城邦利益高度一致。保障措施包括制度性地废除统治者和护卫者阶层的财产和家庭以及公民教育。【79】
从苏格拉底开始,并由柏拉图继承的政治观念,试图用理性重建美德,但每个人对理性的认识,必然是个性化的,所以在最终真理被发现之前,真理探索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在苏格拉底之后,要回到那种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城邦之间在道德和利益上的单纯一致已经不可能了。在城邦解体之前,雅典公民的精神世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事先解体。【82】
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城邦的认识与柏拉图的思想一致。他认为,城邦是人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发展的顶点,具有不可替代的伦理意义。他与柏拉图的区别在于,并不要求公民彻底放弃个人私利,而希望寻求一种政治方式,使得公民在个人利益与城邦利益之中找到平衡。对于物质利益和个人关系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也有分歧。柏拉图剥夺护卫者和统治者的家庭和财产,认为让他们按照正义原则进行生活,他们便会到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他们这样并不快乐,在他的理论中对于利益和幸福的问题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恢复到了常识的水平。【86】
2.秩序、正义与平等
在远古时代,正义意味着对传统习俗和生活方式的维护,而梭伦改革之后,人们对正义的探讨转入政治制度和社会安排,从而由实质性的正义观念转向程序性的正义观念。【87】
柏拉图认为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一致,而探讨城邦的正义更为容易。在一个完善的城邦中,几种美德之间应该构成确定的关系,即由智慧占据统治地位,勇敢和节制服从智慧的指导。而城邦成员之间亦应如此安排:由最具智慧的哲学家作为统治者,护卫者和劳动者服从前者的统治。各安其分,各尽其责,形成有序关系便是正义之所在。【89】
然而,柏拉图的理论中存在一个矛盾。对于城邦公民个人而言,他在正义方面必然具有双重身份(比如一个人因为没有智慧和勇敢成为劳动者,但作为一个正义的个人,他还必须具备智慧和勇敢的品质,亚里士多德也发现了这一点,提出了“好人”和“好公民”的区分。但直到马基雅维利才真正区分公德和私德)。如果一个劳动者能够以理性自我控制,那他和以智慧见长的统治者有何区别?对此的解释是,柏拉图关注的重点是城邦整体及其精英,只有少数统治者能保持双重身份,并同时处于正义状态。统治者之外的其他人只能通过强制或说服获得正义。所以在柏拉图看来,一个正义的国家并未排除强制和欺骗。而且柏拉图也不会关注城邦的每个成员到底是真正得到正义还是成为了实现城邦正义的手段,因为在他看来,公民不存在独立城邦的个人利益。因此,后世将柏拉图视为极权主义的先驱。【90】
亚里士多德指出了柏拉图过于理想化和极端化的错误。首先,不应以城邦整体利益取代个人利益,其次,不应以公民个人能力作为他们在成功中获得地位的唯一标准和正义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两种正义,第一种是分配的正义,即根据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贡献等因素给予他们相应的待遇;第二种是交换的正义,即无差别地对一切人平等相待。正义也就是在应该平等的地方给人们以平等的待遇,而且不应该平等的地方对人们区别对待【92】
亚里士多德主张混合政体理论,认为任何一种纯粹的政体都会使得特定阶层的利益过于扩张。此外,他还强调正义原则必须严格的有法律规定,而非为统治者个人意志左右。【94】
3.城邦之后的政治与人
关于公民和城邦关系的传统观念逐渐变化为一种新的、以个人为中心的政治思想。这一变化归因于政治现实和政治观念两个方面。首先是马其顿和罗马对希腊各城邦的征服,帝国从此取代城邦。在观念方面,智者学派和苏格拉底学派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个人意识的觉醒。另外一个因素就是连绵的战火给人们的精神世界带来冲击,使人们关注的话题从国家体制、普遍正义转向个人的生存问题。【96】
希腊化时代出现四个主要的哲学流派,其中的三个对后世政治思想产生较大影响:
犬儒学派完全否定城邦在道德和社会上的任何价值,认为个体就是能够实现自足生活的单位。【98】
伊壁鸠鲁学派把个人享乐作为生活的最高目标,但这里的享乐指的是对痛苦的回避,而非的欲望的满足。要克服人生最大的痛苦(即各种各样的恐惧),唯一的办法就是对世界进行理性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宁静的生活。伊壁鸠鲁学派承认国家是人们实现幸福生活的必需,且用社会契约论证成国家和正义。(在这一时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并非新鲜,《理想国》中就有类似观点)【99】
斯多葛学派认为,善和德行来自对自然的尊崇。尊崇自然就是遵从在自然中占统治地位的神的理性,这种理性是普遍的,所以全人类应该享有一个共同的城邦。斯多葛学派的观点主要影响了罗马帝国上层人物,与基督教思想有相通之处。【100】
三、政体及其更迭
1.政体的划分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划分了五种政体,他认为产生不同类型政体的原因是不同城邦公民拥有不同的品性或者志趣:僭主政体破坏正义,民主政体毫无节制,寡头政体意味着愚昧的富人当政,荣誉政体鼓励人们好勇斗狠。【104】
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选择以法律作为政治活动的基本原则,将政体划分为两大类,每一大类又进一步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细分为三种情况。【104】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了明确定义:一种政体就是关于一个城邦居民的某种制度或安排。从这一定义出发,对政体进行划分的基本依据就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所在,以及其在公民之间分配的形式。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根据统治者是否为全体公民的利益服务,把政体分为正宗的和变态的两类。【106】
2.政体的更替
柏拉图认为导致政体走向堕落的根本原因是统治者内部的矛盾和分歧,而堕落第一步就是公有制被破坏和私有制的建立。【110】
亚里士多德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如柏拉图所描绘的不断堕落的过程,他的研究目的是试图为哪一种现实中的政体寻求避免变化的具体方法。【110】为维持政体的稳定,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诸多原则性的建议,包括树立法律的权威,掌权者对人民以诚相待等等,而在这些具体建议中,贯穿着一项基本原则——“中庸之道”,而根据他的理论,真正实现了中庸之道的,只有混合政体。【112】
3.混合政体与法治
混合政体理论由柏拉图首先提出。【114】而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更深入细致,他设计的混合政体首先是一种社会阶级、阶层的力量在政府机构中的混合,其目的是使城邦存在的各种利益和要求达到平衡。其次是不同政治原则的平衡,即不让某一种政治原则贯穿城邦所有的组织,其方法便是在对城邦权力机构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让它们体现不同的政体特征,亚里士多德将统治机构划分为议事机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并且发现在不影响立法机关的基本构成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两个机构中采用不同的政治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双重混合理论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及美国宪法原则发挥了重要的影响。【115】
亚里士多德发现混合政体的核心是通过机构的平衡达到政治力量的平衡,而这与法治具有内在亲和性,因为只有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且存在某些立法者难以变更的法律时,这种平衡才能够得到维持。【116】另外一项重要的研究结论是中产阶级的政治作用的理论:如果城邦能够维持一个在数量上占优势的中产阶级的存在,那么其政治稳定就得到了根本的保证,因为中产阶级最能体现节制和中庸的原则。【117】
另一位对混合政体理论做出重要贡献的政治学家是波利比阿,他认为混合政体结合了各种政体中最优秀的部分。罗马的共和政体正是由于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才在长时间内保持着平衡和稳定的状态,它混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不同因素,通过执政官、元老院以及公民大会体现出来。【118】
Part2 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政治思想
四、世界秩序之下的法律
1.法律与公民权利
罗马法与希腊法律制度的区别:
与希腊时代相比,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开始对公民的权利提供确定的保障,在概念上区分国家和个人,个人而非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核心,而国家存在主要目标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国家被视为一个法人。
罗马法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确认和尊重,开始在公与私之间进行区分。
从原理上说,罗马法与希腊诸邦的法律也具有不同的基础,对罗马人来说,法律是处于特定职位上的个人所发布的合乎程序的命令,而非某种道德习俗.【127】
罗马共和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他认为,国家属于全体人民,而这就是“共和国”一词的本意。与古希腊思想家不同,西塞罗明确将法律置于国家之上,且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找到了一种希腊观念中尚不存在的空间——个人的空间。【129】
塞涅卡,可能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位明确提出自然状态的理论的思想家,是卢梭理论的先驱。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和幸福的状态,但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被人们的贪欲所瓦解。【130】
2.降临于尘世的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影响了西塞罗等罗马思想家,使得自然法观念进入了罗马的政治传统。
对自然法理论贡献最大的是西塞罗,他发展了一种自然、理性和法律高度统一的观念。他认为理性是最优越、神圣的,是人和神的一种共有物,所以正确的理性和自然是一致的,而这种自然规律构成了真正的法律的基础。【131】
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思想家的自然法观念,更多的来自他们的政治法律实践,尤其是万民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司法官员与法学家希望寻求一种超越民族和地区差异、普遍适用的正义标准。按照罗马人的理解,万民法就是自然法。
从罗马自然法观念来看,维护正义是国家最根本的义务,如果当权者违反之,那起统治变成为了暴政。而且罗马人在政治生活中拥有比希腊人更强的平等观念。但他们的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学派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他们相信自然法不仅赋予人们权利,而且同时要求人们承担相应的职责。【134】
自然法理论发展过程中,第二个里程碑式的人物是托马斯·阿奎纳。在他的时代,基督教神学理论对政治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开始传入欧洲。阿奎纳所谓的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人们据以从事某一活动及避免从事某一活动的规则和尺度。他认为,永恒法是其他所有法的基础,是上帝永恒的理性和智慧。而自然法是永恒法的具体化,是人凭借理性能够加以认识和把握的。而自然法又是人法的基本出发点,人法就是人类理性根据自然法以及其他的一些不言自明的规则得出的更为特殊的规定,人法若违背自然法便无法律之实。所以阿奎纳虽然主张君主制是最好的政治体制,但不认为君主可以独断专行。
在法律和习俗的关系上,阿奎纳持一种非常类似亚里士多德的保守主义立场。他认为自然法反映了人的自然秉性,而人的自然秉性又离不开特定社会和环境下形成的习俗和传统,所以他不主张以抽象的理性原则作为立法的唯一依据,强调理性应该从社会传统习俗以及具体的需要出发,制定出一个特定社会可以适用且有效的法律。在他的理论中,传统与习俗成为的人法与自然法之间的一种中介。
以阿奎纳为代表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但其理论更强调自然理性与人的秉性的一致性,这一点上与希腊思想存在区别,在希腊思想中理性和人的自然欲望之间更多是对立的关系,这样一种转变为后世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基础。【134-139】
五、精神的权力与世俗的权力
1.上帝之城与尘世帝国
早期基督教对国家持一种冷漠,甚至敌视的态度,但随着康斯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教会方面认为应该与国家合作。
首先对教会与国家关系作出系统论述的是奥古斯丁。他的出发点是对上帝之城与尘世帝国这两种秩序的严格区分,前者体现了上帝的理性,后者则是暴力的统治。而国家是以暴力为支撑的,以恶抗恶的世俗机构,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故不是上帝宇宙秩序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奥古斯丁又承认尘世帝国与上帝之城也并非毫不相关,上帝需要用国家来维护和平与秩序。所以教会的成员应该服从国家的政治秩序,甚至是暴君的统治,因为这些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
奥古斯丁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承认人是理性的动物,但否定人能够把这种理性运用于政治生活领域,所以讨论完善的国家是一种毫无意义、自相矛盾的事情。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国家原先带有的一切理性的道德特性已经被完全移交给了上帝,古希腊的城邦观念以及罗马人的共和主义思想受到沉重打击,这种否定的国家观至今仍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的基本要素。
阿奎纳部分修正了奥古斯丁的理论,赋予国家更多合法性。阿奎纳认为,人存在利益和目的的差异,故必须存在政府对他们进行管理,且国家是人的社会性导致的必然产物。阿奎纳与奥古斯丁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不止把国家视为防范人间罪恶的重要机构,还将其视为一种旨在促进人与人合作的机构。这是因为在国家管理下来社会生活对实现基督教的最高目标有所助益,所以国家存在善的一面。
阿奎那是君主制的支持者,因为在他看来,一致性是国家政治活动最重要的目标,而且他虽然承认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但又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差异,所以应当让最优秀的人来统治。阿奎纳也用类似实用主义的态度劝导人们对国家采取尊重的态度,忍受政治生活中的不正义,但他立场与奥古斯丁相比已经有所变化,不再要求人们绝对服从暴君。
2.教会对国家权力的侵蚀
格拉修一世的“两把剑”理论→教会不受世俗统治者管理【150】
格里高利七世:为捍卫教会权力对国家采取极端蔑视的态度【151】
叙任权之争【152】
萨尔兹伯里的约翰:区分暴君与真正的君主,强调君主的统治要依法进行,没有断定反抗暴君的权力属教会专有,因此,人民也完全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其理论与中世纪那些一味为教会权力进行辩护的神权学说不同,成为了沟通中世纪神学政治思想了近代世俗政治思想之间的重要桥梁。【154】
3.向国家的回归
世俗权力与教会的关系,在13世纪发生逆转。巴黎的约翰独树一帜地提出,国家的产生是自然过程与宗教毫无关系。奥卡姆的威廉强调一种对任何权力都不信任的立场,认为任何当权者都不能掌握绝对的权利,在涉及世俗事务的情况下,可以让皇帝判断教皇的行为。
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在西欧宗教改革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展开。马丁·路德不仅站在国家立场上反对天主教会,而且也可能是最早在教会内部表露强烈国民认同的理论家之一。路德认为,对于世俗政权的活动,教会没有权利加以干预,因为他们都在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上帝负责。在宗教改革以后,宗教在西欧基本上国家化或者民族化了,教皇与国家之间的斗争,以国家的全面胜利而告终,这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4.对暴政的抵抗
契约论上的抵抗权观念:日耳曼法中,国王以及各级领主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相互性的誓约之上,具有契约论的色彩。中世纪国王的权力有三方面各不相干的来源。首先是继承;其次,权利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最后,国王统治基础是臣民的认同,也就是“统治基于人民同意”的观念。国王与臣民之间的这种关系暗示着,如果臣民认为他们的统治者未履行义务,他们便有权利终止他的统治。
中世纪的宗教思想家也基本承认抵抗权的正当性,甚至存在一种立宪君主制的思想。在宗教改革时期,抵抗权的理论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宗教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支独立于罗马教廷的力量,为此需要进行民族国家的建构,所以在宗教改革之后,能够对统治者的行为进行判断的已经从统一的教会变为臣民。
对抵抗权理论作出实质性发展的,是英国的新教徒和法国的胡格诺教派,他们明确表示,为了保证上帝的律法能够平等施行于国家统治者和民众,人们有权通过抵抗消除共同体中腐烂的部分,人们有权对抗违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暴君,这同时也是对于上帝的义务。
总而言之,中世纪后期的抵抗权理论建立在基督教教义和日耳曼传统的基础之上,在宗教改革时期发展到成熟的形态,但这一理论仍然受到许多限制,比如基督教应当服从于世俗统治者的观念、日耳曼法在君主权力来源上的模糊性。抵抗权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才得到了充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