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评《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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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欲识金银气,多从黄白游。
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明汤显祖
徽州研究自徽州文书大量发现以来成为了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时至今日,对徽州文书的研究仍然在不断产出着新的成果。从傅衣凌先生的 《明代徽商考———中国商业资本集团史初稿之一》 、藤井宏的《新安商人の研究》作为徽州研究的滥觞。到现在的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徽学主力更是不断的产出新的成果。那么为什么是徽州文书,而不是别的文书呢?为什么徽州文书会成为学者今日仍然在不断研究的史料群呢?这就迈入到了徽州研究的第一步,徽州文书的价值在哪里?
事实上,由于明清以降的史料文献大大增加,明清史的研究许多集中在个案与局部研究。这既是因为史料数量过于庞大导致的见木不见林,也是由于学者的专门化日益严重。同样是明清史的研究者,一些研究社会经济史的著作读起来让非专业人士咂舌。通俗性读物与学术读物之间的专业门槛也许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中岛氏此书亦是专业门槛较强的著作,所以有友邻觉得此书读也读不懂不足为奇。中岛氏走的是实学的路子,这与国内走文献论述的路子不谋而合,京都学派的考据与汉学功底让人深感敬佩,但也制造出了较强的阅读困难,“啃书”也许才是更为恰当的评价。
徽州文书提供的大量日常的契约、买卖文书(账薄)、日历等文献,在极其传统史家看来是不愿为之一顾的,但随着新史学的迭兴与“眼光向下”的取向,明清史研究者对于这些记载普通人生活的文献产生了愈发强烈的兴趣。不过在研究取向转变的同时,对徽州文书的研究也饱受碎片化的诟病。但在笔者看来,大量的对微观的研究其实正是回应宏观的注视。未来的研究既需要有传统政治史的推陈出新,也需要有对民间文献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不过如此高超的“分寸感”也需要研究者自身的不断努力,仅仅满足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刻意忽视“自上而下”的眼光无疑是自欺欺人。
中岛氏此书的贡献主要在于对实证研究的进一步细推,最为重要的贡献在于对乡村社会诉讼的前中部处理,亦即在诉讼发生之前的调解过程与状投过程中具体的情景的研究。中岛氏一方面通过大量的证据与资料驳斥了对于明代“老人制”迅速衰弱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对于“里甲制”的发生作用与充当角色做了一个详细的剖析。对于这一复杂的乡村权力变化过程,中岛氏利用“理判老人”等文书,充分佐证了老人制在明代前中期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中后期的具体变化,则通过对文书中不同角色出现的事例统计,得出此时的乡村社会中是多方角色共同作用的"群像",而非传统视角中,通过机械套用清代印象对明代作出的回溯。这一“倒放电影”式的回溯正是历史研究者着力摒弃的方式。虽然已经有了大量例子对“中国停滞论”的回应,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岛氏此书正是对这种“中国停滞论”的有力微观反驳。可以显见,简单机械套用或搜检出几个不变要素,便试图概括整个帝制后期的中国,无疑是一种“东方学”(Orientalism)的傲慢。
本书为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译者为郭万平与高飞,收录刘东主编的凤凰文库《海外中国研究系列》。
而观察此书的理路,第一章是对徽州研究学术史的回顾,对本领域所存的研究文献的评述与史料的介绍。这是新手入手徽州学术研究的备览。其中对日本学界的学术转变观察十分有趣:
封建制论、共同体论——以经济史(商品流通)、社会史(地域社会论)为主体——对国家、地方政府、民间的中间领域的研究
中岛氏对于族谱的批评颇为一针见血,他谈到
“族谱类史料在其性质上,往往忽视通过地缘、职缘、政治、文化、信仰、娱乐形成的同族关系以外的人群结合”。(p2)
而对于徽州文书的留存现状,中岛氏也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要言之,大多被公家所藏,只有少部分流传在民间,且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一部分徽州文书在20世纪中叶被大量销毁。而徽州文书史料群在国外也渐渐引起重视,以岸本美绪和臼井所在的东大东洋文化研究中心几乎每月召开徽州文书研讨会。
另外,对徽州文书研究领域的概括十分精细。徽州文书主要集中在九个方面:1、土地制度 2、地主制、租佃关系 3、佃仆制、奴仆制 4、赋役制度 5、徽州商人 6、 宗族、家族制度 7、诉讼、纠纷、地方行政 8、社会史、生活史 9、教育、民间信仰、民众文化。作者对徽州文书如何修正社会史的既往认知、提供详实案例举出了重要的例子。
第二章则是对本书主题乡村纠纷与老人制的历时性考察,对于明初为何能有条件实行老人制进行追问,作者通过引用他人研究发现,宋元以来的村民自治力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很有可能是老人制得以在明初实行的社会基础。而这一制度实行的标志性文件即是洪武三年的《教民榜文》,明太祖依仗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与对田地数量的清点,加之以强有力的基层控制力,成功将老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实践在国土上。
第三章这一章,正如上文所讲,主要列举史料并论述了老人制在明初乡村的具体实践,尤其关注老人制在乡村纠纷中的调解与状投中间人的作用。作者发现,正如岸本美绪所言,在“国家审判”与“民间调停”并非截然二元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替代的作用。因此不能轻视明代前中期的里老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