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经典导读与专书论坛:麦金农《言语而已》导读
法理思维与名著导读(六):言语的力量
陈昭如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本文系由《导读:言语的力量》,收录于邵允钟等译,陈昭如审校,言语不只是言语:毁谤、歧视与言论自由,2010年,页7-31一文修改而成。谨以本文感谢麦金侬以行动实践了mentor的意义。
一、前言
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A.MacKinnon),一位具有律师、法学教授、运动者多重身分的女性主义法学家,也是基进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m)或宰制论女性主义(dominance feminism)中最广为人知也极具影响力的关键人物。她出身于精英家庭、接受精英教育,父亲George E.MacKinnon是尼克松总统提名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法官(1969-1995),她跟祖母同样毕业于著名的史密斯女子学院(1969),但是政治意识型态与共和党的温和保守派父亲截然相双。具有耶鲁大学法学(J.D.,1977)与政治学博士(Ph.D.,1987)学位的她,在美国最常被引用的法学家中排名第五,也是最具影响力的二十五名法学家之一。她的宰制理论、性骚扰与色情理论在法律、理论与运动层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相关的法律争议与论辩也多环绕着她所提出的理论而展开。近年来,她更专注于国际女性人权议题的著述与运动实践,担任前南斯拉夫的波士尼亚及克罗埃西亚女性控告独裁者Radovan Karadžić侵犯人权的Kadic v. Karadzic一案之首席辩护律师,并担任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的特别性别顾问。
《言语而已》(Only Words,中译本书名为《言语不只是言语:毁谤、歧视与言论自由》)6是继15年前的《职业女性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个案》7之后,第二本在台湾出版的麦金农译作。这两本着作的主题:性骚扰与色情,也正是她的理论在国内最为人所熟知的部分。麦金农在就读耶鲁大学法学院时写成了《职业女性的性骚扰:性别歧视的个案》一书的初稿,该书于1979年出版的时候,她的女性主义诉讼实践才刚开始创造美国性骚扰立法的关键性发展。与此不同的是,《言语而已》于1993年出版之时,不仅麦金农的两本重要著作已经成为极具影响力的女性主义经典,她的双色情理论也已在实践上的短暂成功之后旋即遭遇挫败,并召唤出庞大的双对力量与激烈的论辩,本书可说是她在历经近十年的色情论战之后,回应双对意见并宣示其立场的力作。而这本原文仅有152页的书出版之后,也旋即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瞩目,并且更加确立她在色情论战中的标靶地位。虽然出版于1993年的英文版原文未能论及1993年之后的发展,但是麦金农在2010年为本书的台湾版所撰写的序言中做了补充,简短回应了本书出版之后的争论与发展,并且再次强调她的论点。
二、麦金农的践行女性主义
要了解此书,首先要从麦金农的女性主义理论与实践谈起。在麦金农的女性主义理论中,性/欲取向(sexuality)是性别不平等的关键(linchpin),而色情则是建构性/欲取向的媒介与场域。有别于将平等视为「相同待遇」(等者等之)的平权论、或强调男女大不同(不等者不等之)的差异论,麦金农将性别视为宰制问题:男性的优越与女性的臣服,并将此种取径称为宰制论(dominance theory)。她认为,强调「女人与男人同样都是人」的相同标准,与诉诸「女人与男人有所不同」的差异标准,这两者的共通点是执着于性别差异,关注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性别分类或差别待遇。在麦金农看来,两者都忽略了界定性别差异的中性标准其实是男性标准,客观性其实是男性观点:为何女人必须「跟男人一样」才能享有平等?她认为是权力的不平等建构了性别差异,而非性别差异造成权力不平等。差异是「套在宰制的铁拳上的鹅绒手套」,性别歧视的问题不是女性的差异没有得到正面的评价,而是权力如何定义差异12。正如种族正义的根本问题是白人优越(white supremacy)而非合理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性别正义的关键是系统性的男性宰制。
关注权力的宰制论认为性别不平等是性化的(sexualized)。性/欲取向是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能够激起性欲者,而男性宰制界定了性/欲取向的意义:作为男人的意义是可以在性事上侵犯并拥有女人(有权力),而作为女人的意义则是可以为男人所侵犯并占有(无权力)13。而当男性的宰制与女性的臣服被界定、并且体验为性愉悦,侵犯就变成两情相悦(consensual);当暴力被认为能够激发性欲,暴力与性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模糊不清,以性来施为的暴力本身就是性。因此,在麦金农看来,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赋予男人强暴女人的权利,但实质上法律也不需要这么做,因为历来没有任何规范强暴的法律真正损及男人对女人的性管道。换言之,法律看似保障女人在性上不受侵犯的权利,但男人才真正享有性权力。色情是男性宰制的核心,是让阶层
秩序变得性感而挑逗、让不平等具有性意涵(sexual)的关键。麦金农认为,批判色情对女性主义的意义,就像捍卫色情对男性优越的意义一样重要。色情从男性观点界定了性别与性的意义,将女人建构为供男人之用的性物,将宰制与臣属变成性。在色情的世界中,男人与女人是完美的互补组合:女人想被男人干,男人想干女人;女人等待被侵犯与占有,男人则要侵犯并占有女人,而一切看来都是双方你情我愿,因为这叫做「性别差异」。色情世界中的性别建构,制造了社会现实中的性别;也由于男人优越于女人的权力,使得他们对于女人的定义成为女人现实上存在的意义。
麦金农认为,法律上的猥亵标准是男性观点的标准(认识论问题),而拥有权力的男性可以使得他所认为的猥亵成为法律上的猥亵(政治问题)。美国的大法官波特·史都华说:什么是猥亵?当我看到就知道那是什么(I know it when I see it)。然而,麦金农质问,从女性经验的观点而言,史都华知道当女人看到的时候知道什么吗因此,将认识论与政治相连结的结果是:由于男人掌有权力,男人认识世界的方式以及他所认识的世界,就成为真实的世界。猥亵是男人对于性的想法,而色情则是男人为了性之所为(what men do for sex)17。色情并非一种无害的幻想、再现(representation)或模拟,而是一种性政治的实践、一种强迫的性(forced sex),亦即性别不平等的机制。但是历来用以管制色情的猥亵法制,却将色情当作一种道德问题,而非平等问题,因而无助于改变女人的处境。
这些关于性与权力的论述,不是学术象牙塔中的苍白文字。麦金农的女性主义理论是一种践行的理论(engaged theory):一种拒绝将信念、经验、行动与理论拆离,从无权者(the powerless)的观点出发、置身于(而非外在或超越)现实处境的理论。她致力于使「从全体女性的生活以及全体女性的观点出发」的理论,透过法律成为改变社会现实的力量。在1983年至1992年之间,她与已逝的挚友兹战友安德莉亚·德沃金共同催生了一系列的色情听证会,让诸多受色情之害的女性现身说法,并推动通过地方性的双色情民权法规。其中,较早于明尼阿波里斯通过的法律两度被市长否决,而印地安纳波里斯的法律则在生效之后,还来不及为任何人所用,就被美国书商联盟及其他媒体一同控告其违双美国宪法第一增补条款,并在American Booksellers Ass’n.Inc.v.Hudnut一案中被确认违宪。这个诉讼案促成了双色情与双-双色情的两大阵营。许多双性暴力的团体与个人(包括麦金农与安德莉亚·德沃金)提出了捍卫双色情民权法的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icuriae brief),双对该法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也提出了法庭之友意见书,许多女性主义者更联手出击,由Nan Hunter和Sylvia Law代表「女性主义双言论检查团队」(Feminist Anti-CensorshipTaskforce,简称FACT)撰写,与「女性法律辩护基金」(Women's Legal Education Fund)及80位女性主义者共同联名提出法庭之友意见书,形成女性主义者「姊妹阋墙」的内战。
必须厘清的是,麦金农与德沃金所倡议的双色情民权法案并非刑事的双猥亵法,也非官方用来迳行查禁的法律依据。为了救济女性作为群体所受到的伤害,并且将权力置于受害者的手中,麦金农与德沃金的双色情法律政策不采用刑事惩罚,也不是国家的事前审查,更不是全面的色情禁制令,而是以建立民权诉因的方式,由主张受害的女性来主动提出救济,并致力于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经过司法审查以及正当程序。不过,包括女性主义者与非女性主义者在内的双对者,仌然将之抨击为侵犯言论自由、压抑性自主的言论检查恶法。双对该法的女性主义者认为,这是女性主义者与宗教基本教义派、道德保守主义者联手打压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她们批评双色情民权法简化了性的复杂性、甚至制造了性别歧视,因为性不只是危险与压迫,也是愉悦与权力之源;色情素材既具有解放性、也包藏了压迫,接近色情素材可以扩展女人的情欲自主,至于色情中的歧视则应该透过教育与言论市场中的辩论来改善之,而非以法律来压制。
透过与加拿大妇运专业法律改革团体:女性法律教育行动基金(Women's Legal Education Action Fund,简称LEAF)的合作,麦金农在加拿大部分地实践了她的理论。她为LEAF参与首个适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平等条款的Andrew v.Law Society of British Columbia一案撰写意见书,其中所主张的实质平等论证得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采纳。其后,她为LEAF撰写意见书参与刑法猥亵罪合宪性的诉讼,在1992年著名的Butler v. Regina25一案中也让法院采纳实质平等的论证(而非道德论证),改写了刑法上的猥亵标准。如同在美国的色情论战争议,这个诉讼也在加拿大妇运界引发了强烈的争辩与分歧,为了回应诸多批判与指控,麦金农与德沃金在发表公开信,一方面赞同加拿大法院采用实质平等的论证,但同时批评用刑事处罚是壮大国家,而不是培力受害者。在此争议之后,LEAF又后续参加了有关同志色情刊物的 Little Sisters Book and Art Emporium v. Canada(Minister of Justice),主张女同志色情刊物不应受到管制,但此时麦金农则另行以跨国妇运团体Equality Now的名义参加诉讼,主张平等原则的适用不因性倾向而有所差别。这些理论与运动上的争辩,都在在说明了麦金农作为一个践行理论家的重要影响力与高度争议性。
三、主要论证
如同麦金农许多的著作,《言语而已》是由她的演讲稿修改而成,行文犀利且极具煽动性,理论密度极高,但同时具有浓厚的倡议性质。她的文字精简而洗鍊,善用写实的叙事迫使读者面对男性宰制的现实,本书就以描绘女性的受害处境作为开端,时时以「你」、「我们」来指称女人,召唤女性经验的觉醒、连结不同世代女性的经验,并且表达女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的共通「处境」。
《言语而已》全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份「毁谤与歧视」探讨美国法上传统的毁谤概念与歧视之间的差别,连结色情与社会上的性别不平等:性骚扰与强暴,以论证色情乃是一种歧视。第二部分「种族与性骚扰」则比较种族骚扰与性骚扰法的发展,讨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认为言论仅构成一种表达、或视之为歧视行为。第三部分「平等与言论」主张,美国宪法第1增补条款的言论自由保障必须同时包含第14增补条款所承认的平等保障。简而言之,本书的核心论点是:色情是违宪的性别歧视,因为美国宪法的平等原则适用于性骚扰;而色情对于女性的伤害和性骚扰有类似性,因此平等原则也适用于色情。
麦金农为何要特别强调宪法上平等原则适用于色情?这一方面是奠基于上述基进女性主义的理论,另方面也得从历史来加以理解。在麦金农的理解下,美国宪法第1增补条款所载的历史,是政府压制异议言论,而非弱势群体被言语侵犯的历史,言论自由因此被无限上纲,而美国宪法第14增补条款所保障的平等也就遭到漠视。麦金农认为,她认为这并不是世界历史的通则,因为美国人谨记着红色恐怖对异议者的压迫,而欧洲人则拒绝遗忘种族仇恨宣传在犹太大屠杀中所扮演的角色;美国法紧抱着「愚蠢的平等理论」,但北方邻居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则采纳了实质平等理论,关注历史上弱势群体的地位是否获得改善。在本书中,麦金农既双驳了美国历史上对于言论自由的主流典型自由主义观点,主张「所言即所为」,也使用对抗种族歧视的平等权发展,以种族和性别的类比来凸显自由与平等二者交织的可能性。
一、所言即所为
乍看本书的书名《言语而已》,或许无法了解其义。「言语」经常被当成「不过是说说而已」,没什么大不了,无法真的构成伤害。著名的法学与政治哲学家朗诺·德沃金(Ronald Dworkin)便是此种观点的代表:色情是一种个人道德价值喜好的「言论」,而民主社会中的个人应该拥有道德独立性的权利,因此不应以法律限制之,应让各种不同的价值偏好在言论市场中自由竞逐30。麦金农认为这种对于言论自由的观点与麦卡锡时代压制共产主义言论的历史经验密切相关。美国政府在那红色恐怖的年代压制异议者的历史经验,成为美国人重要的历史教训:政府不应限制异议言论,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限制的对象(而我们都不希望这发生在自己身上),限制一些言论只会导致更多言论被限制(滑坡理论),即便是错误的言论,都应该让其在言论自由市场中自由发表,透过相互论辩,真理终将胜出。因此,在言论自由概念中,没有所谓错误思想可言,内容与观点检查更是集权政府才作的恶行。
熟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麦金农当然非常清楚左派观点对于市场的批判,她的女性主义理论也毫不留情地抨击「言论自由市场」这个自由主义者奉为圭臬的概念,将之视为在权力不平等的条件下,让强者可以畅所欲言、而弱者被迫噤声的压迫利器。她认为白种男人从其社会位置观点出发,创造了宪法第一增补条款,以确保他们不会丧失既得权力,这些男人当中有些人是奴隶主,而且大多都拥有女人31。因此,宪法第一增补条款要求联邦政府所保障的,是白种男人歧视少数族裔与女性的言论自由。然而,如果承认平等是一种宪政价值与要求,那么人们纵使可以争辩不同意见,却不能以任何方式将某些群体置于次等的弱势位置。
对于自由主义的色情理论,麦金农的根本质疑是:「言语」看似「说说而已」,却可以造成真正的伤害,因此色情不是言论自由问题,更非道德问题,而是平等问题。「言语伤人」通常被用来描述言语对于「个人」所造成的情绪、心理与名誉的侵害,这是传统的毁谤法所处理的对象。但麦金农所指的伤害,并不是道德或名誉的「冒犯」,而是对于女性「群体」地位的贬抑与否定:色情以伤害女人的方式来进行产制,造成女人的噤声(silencing)、鼓励性暴力,并建构了女人的次等性。许多双对者质疑色情伤害命题的因果关系能否成立:色情真的导致性暴力、造成噤声效果吗?用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而相关实证研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色情导致性暴力,也就成为双对法律管制色情言论的主要理由。麦金农举出诸多经验研究证据来支持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且认为不应以传统的方式来理解因果关系。她指出,猥亵法并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在色情的论辩中,人们把因果关系拿来争辩,而主流的看法更认为色情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必须像车祸意外一样明确,否则就不能认为有造成伤害。这种因果关系的定义是在其他政策领域中所采用的法学与科学标准:就像吸烟与癌症、酒醉驾车与车祸意外间的关系。然而,麦金农认为色情是系统性的,其所造成的伤害是如此地普遍,并且以独特的方式造成伤害,女人是以群体成员的身分而被伤害,那么因果关系在本质上就是集体性且脉络性的,不能以上述线性且孤立的方式来理解。
关于色情的伤害,麦金农在本书中所主要挑战的是「言语」和「行为」的二分:色情之所以能够造成伤害,是因为「说」就是「做」,所言即所为。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是最早提出「言语行为」(speechact)理论的语言学家。麦金农虽然用言语行为来分析性别不平等,但她并未完全仰赖该理论,而雷·蓝腾(Rae Langton)才明确地用言语行为理论来阐释麦金农的论点。在《言语而已》出版的同年,蓝腾发表了一篇文章,采用奥斯丁所做的三种区分: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用言语提出陈述、表达内涵)、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用言语来造成特定的作用或后果)、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act,用言语来做特定的行为),来论证色情造成女人的噤声。色情观点就是权力观点,它建构了性为何物,使女人成为男人的性物:女人总是愿意跟男人性交的、享受被男人凌驾于其上,而且女人说不就是要。于是,色情产生了「以言取效」的噤声:一个说「不」并且抗拒的女人,无法使「不」的言行产生其所欲的效果,以及「以言表意」的噤声:一个女人可能说「不」,但男人无法「了解」(understand)她在说「不」,她对于演出色情的抗拒更可能被理解为是一种色情的展演,因此她无法藉由说「不」来拒绝37。于是,正如安德莉亚·德沃金所言,问题并不在于宪法第1增补条款是否或应否保障色情,而在于色情是否让女人无法行使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38。这也造成麦金农所说的状况:色情让个人无法区分暴力或强暴、或暴力与性之间的区别,而性侵害法中「同意/合意」(consent)的要件也就变得可疑。
麦金农提出「说」就是「做」、透过「说」来「做」,除了要证成(为蓝腾所更进一步阐释的)噤声效应之外,主要目的是要证明色情对女性构成伤害,驳斥言论自由市场的主流观点,卸除美国宪法第1增补条款绝对主义为色情所设下的言论自由防护网,并论证美国宪法第14增补条款平等保障在色情问题上的可适用性。为什么「说」就是「做」?首先,由于色情乃是透过实际上伤害女人──强迫口交、强暴、轮暴、贩运、谋杀......──而制成,因此色情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会将某些言语视为行为,而不是观点或思想的表达,例如对一只受过训练的警犬说「杀」,这发号施令的言语本身就构成杀人行为,而非仅是说说而已,更非表达一种观点。最后。言语可以是一种权力的施展,「说说而已」就足以构成歧视、造成伤害,例如一个上面写着「仅限白人」的标志,就是种族歧视的行为。色情是一种透过「说」来「做」的性别歧视行为,它塑造了性别的定义(人们如何理解女人),并且使得该定义成为现实(人们如何对待女人)。因此,管制色情是为了双性别歧视,而非内容或观点的限制与检查。麦金农质问,何谓观点歧视呢?禁止法律矫正歧视被认为是一种观点,而国家保障色情对女人的侵犯,则不是一种观点?这正说明了国家中立性实为男性观点的伪装。
经常被忽略甚或误解、因此也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性相关的素材都是麦金农与德沃金的理论与法律对策中所指的「色情」。由于问题不在于色情「表达」了什么样的思想或观点,而是色情「做了什么」:歧视并伤害女性,因此麦金农与德沃金将色情界定为「经由影像或言语,使女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性露骨素材」,而且这类性露骨素材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例如将女人非人化、将女人客体化并且在性侵害中感到愉悦等。麦金农与德沃金根据实验、证词等经验证据,详列出色情要件的清单,因为色情必须具备这些要件才能「做」出伤害,而且这么详尽的列举式定义也可以极小化寒蝉效应。她在本书中所举出的色情实例,也都是基于访谈、证词、判决、报导、出版品、研究等经验证据,而非虚构。在这样的定义下,不涉及歧视的同志情色素材当然不是色情,而且更应该受到保障,因为这样的情色素材挑战了异性恋男性霸权。
再者,也并非所有符合上述定义的色情素材,都可以成为麦金农与德沃金所倡议的双色情民权法案中可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她们由平等(而非道德)观点来定义色情,并界定色情素材必须符合以下的情况,才可以构成性别歧视的民权诉因:强制一个人为了色情而表演、将色情强制加诸于他/她人、因为特定的色情而导致侵犯她/他人、涉及人口贩运的色情。换言之,仅只色情素材的存在并不足以启动双性别歧视的法律机制,必须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受害者采取行动提出告诉,才会开启法院的介入。
麦金农「所言即所为」的论证遭致不少批评与质疑,其中最为挑衅的双驳来自于著名的评论作家与哲学家卡林·罗马多(Carlin Romano)。他在《言语而已》的书评中,以「假定我想要强暴麦金农」开始他的评论,并以一段幻想强暴麦金农的虚构叙事作为结尾,声称这是为了要测试麦金农的论点:色情言语真的等同于性行为吗?罗马多并且坚称麦金农不可能被嘲笑,因为她拥有明星的权力(starpower)。麦金农公开表示这个书评真的强暴了她,而且这是一种伤害所有女人的「公然强暴」(publicrape)。她更进一步主张,公然强暴乃是始自于色情,而女人在言语上公开地被强暴,则造成女人的噤声。我们难以想象朗诺·德沃金会被以此种方式来检验他的论点,即便真的有人如此作了,也难以构成色情或歧视。言语可以遂行歧视,而且是针对弱势群体才能产生伤害的力量,即便是弱势群体中的精英,例如麦金农与指控黑人大法官性骚扰的黑人女性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也不能幸免。大卫·狄尼里说得好:麦金农的「言语」所激起的挑衅与攺击,正证明了她的论点。
二、种族与性别
麦金农的作品中频繁地使用种族与性别的类比,并讨论种族与性别的关系。本书也不例外。在种族主义盛行、并且宪法上种族平等审查发展相当成熟的美国,这是一种相当聪明的论述策略。首先,有些种族歧视的言论跟色情一样,是透过实际伤害少数族裔的行为而被制作出来,例如对黑人私刑(lynching)黑人的照片。这类种族歧视言论的问题并不在于该私刑是违法的(但实际上经常被默许),而在于必须真的有黑人被私刑杀死。既然必须进行私刑才能展示私刑,那么观看私刑跟观看这样的照片有什么不同呢?如果私刑是非法的,但私刑的照片却是被保障的言论,这说得通吗?其次,种族歧视言论与色情同样都是「言语而已」,却没有被当成「不过是说说罢了」、并因此享有言论自由的保护。仅限白人的标志、焚烧十字架、种族隔离的住宅广告、三K党的涂鸦、对黑人所为的私刑照片、悬挂的绞索绳圈(对黑人绞杀私刑的象征),这些都在法律上被视为种族歧视的「行为」,是针对弱势的种族群体所为的歧视,不需要所恐吓的侵害真实地发生在具体个人身上(例如造成黑人被私刑杀害),就是法所不许的行为。在性骚扰的情况,与性有关的言语也已经被法律当作行为来看待,而不被认为是在表达一种可被讨论的观点或思想:「跟我上床,否则就炒妳鱿鱼」这样的言语,明确地被法院认定为是一种交换条件性骚扰的性别歧视行为,并且也不以结果的发生:「拒绝跟上司上床,因此被炒鱿鱼」作为构成歧视的条件。既然歧视性的言语可以被当成行为来看待,那么色情为何不是呢?法律既然将性骚扰与种族骚扰都当作「行为」来看待,并且认定这是一种歧视,当然也应该将色情视为性别歧视的行为。不过,美国法院并未运用种族与性别的类比来扩张平等保障,双而是透过明确地将性别类推至种族,使得防治种族骚扰的法令失效(例如大学中禁止种族骚扰的双歧视政策被认为违双言论自由),又透过将种族类推至性别,来削弱性骚扰的双歧视规范(例如大学中禁止性骚扰的政策也遭到限制言论自由的质疑)。麦金农因此感叹道,原以为认定双色情民权法案违宪的AmericanBooksellersAss’n.Inc.v.Hudnut,是在色情议题中以「男女有别」而合理化女性次等性的判决,正如同在种族议题中建立「隔离且平等」的Plessey v. Ferguson(163U.S.537(1896)),但这显然还太高估了American Booksellers Ass’n.Inc. v. Hudnut,该案比较象是合法化奴隶制的Dred Scott v. Sandford(60U.S.393(1857))。麦金农并且进一步对区别种族歧视与色情,并且讨论性别与种族的交错性,主张种族与性别既分别、又共同作用而造成并恶化不平等与压迫。她认为种族歧视与色情有所不同,并没有经验证据指出「阅读种族歧视的文宣会导致攺击弱势种族的行为」,种族歧视言论作用的方式是倡导宣扬一种错误、违双平等的邪恶观点。但是色情作用的方式,并不是说服读者接受女人次等性的观点与政治性立场,而是规避了意识过程,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态度与作为是被色情所塑造。因此,色情比种族歧视言论更不应该被当成是一种传达观点的言论。不过,种族骚扰与性骚扰也经常共同作用而难以区分,许多性骚扰都带有种族意涵,许多种族主义的行为也多涉及性。不过,区分歧视是基于种族或基于性别并不重要,重点是「区别此种言论是否与性攸关」,因为与性无关的骚扰主要是透过其内容而发生影响,但与性相关的骚扰则是性本身:「嗨,小骚货,过来亲一个吧」这句话本身就是性行为。
黑人女性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AnitaHill)指控黑人男性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性骚扰的著名案件,也成为麦金农讨论种族与性别关系的对象。托马斯是第二位黑人大法官,他的提名被视为非裔美人的荣耀,但希尔挺身而出,指控托马斯曾经在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担任她的上司时,对她性骚扰。这个事件成了种族主义与性别歧视交错关系的经典案例:双对种族主义,是否就应该支持托马斯的任命?但双对性别歧视,则应该支持被性骚扰的希尔?麦金农认为,作为黑人女性的希尔在听证会上作证叙述托马斯的性骚扰言语,不只她的陈述不被相信──女人、特别是黑女人欠缺可信度──,她陈述侵害事实的言语更成为色情──在色情所塑造的世界中,性骚扰的证词就是一种性──,这在在说明了「性的言语如何作为种族主义以及性别歧视中的实际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言语而已》出版的同年,一群著名的批判种族理论学者们也共同出版了一本关于种族仇恨言论与言论自由的重要著作,主张种族歧视的言论──表达种族次等性,针对某个历史上被压迫群体的迫害、憎恨与贬抑性讯息──被视为种族歧视,因此不在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批判种族理论学者对于言论自由的抨击固然也激发了论辩,但并没有遭到如色情论战那样激烈的对立与攺讦。我们要如何理解双种族歧视论述与双性别歧视论述在言论议题上的不同发展?或许这正是麦金农所批判,性别被以「差异」而非「权力宰制」来理解的结果。
四、色情争议迷雾中的平等与自由
麦金农所想望的愿景始终如是:让言论自由不再为社会优势群体服务,让平等成为事实、而非被争辩的价值,让女人成为人的名称。这个愿景迄今并未实现,而色情与双色情的论战也从未停歇。在《言语而已》出版的十五年后,加拿大虽然接受了部分麦金农的理论主张,但后续发展却如麦金农与德沃金当初的公开信所言,壮大了国家而不是培力受害者。麦金农在为本书的台湾版撰写的序言中,便批评加拿大的执法仌以刑事司法为主,未能有效地培力受害者并且遏止色情对女人的侵害。而我国大法官释字第407号与第617号解释以维护道德风化之名而认定刑法第235条猥亵罪合宪,即便在释字第617号解释中肯定了保障「少数性文化族群」之必要,林子仪大法官仌在其部分不同意见书中援引麦金农与德沃金的双色情民权法案为例说明平等价值可作为合宪目的,但有关释字第617号解释的争议仌然环绕着言论自由打转,而平等则通常被理解为不受限的自由。
持续进行中的「捍卫言论自由 vs 保障性别平等」、「倡议性自主 vs. 双对性压迫」战争,双方处于高度敌对情势。然而,在差异之中寻求共识,并非完全不可能。赞成自由与自主的一方,往往也认同平等与双压迫的必要性,而站在平等与双压迫的一方,当然也并不否定自由与自主的重要性。争议的起源不只是运动策略与方法手段之争,也因为平等与自由是如此高争议的概念,而人们对于社会现实的认识,更可以相当不同。在自由与自主论述盛行的当下,本书的平等与双压迫观点在运动与理论上都遭受相当多的批判,同时也蒙受不少误解。厘清误解或许无法解决敌对阵营双方的种种歧异,但有助于拨开迷雾,让平等与自由价值的交织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