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于实践(道德)推理中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正义与美德都是人们所珍视的伦理观念与道德价值。甚至在传统哲学观念中正义就是一种最为基础的美德,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也有人认为,正义不只是一种美德,而是与美德互补的核心价值。就像过去很多哲学家曾经认为的那样,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与法律的约束,人的美德品性是经不起考验的,是异常脆弱的。基于此,他们认为正义本身不足以完全指导人们的生活,正义的制度与法律一定需要好的德性加以补充。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制度与规范的不断发展,正义与美德间的平衡逐渐被打破了。相较于以往,越来越多的理论家开始关注公正的社会制度与良善的个人品格之间的区别。在此种思潮的影响之下,逐渐形成了以普遍主义为代表的正义的倡导者与以特殊主义为代表的美德的支持者之间的对峙。正义的倡导者们意图通过某些抽象化、理想化、直觉化以及形而上学来源的价值观,试图找到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适价值观,以成为全人类行为的评判标准。美德的支持者们认为这样一种处理方法过分强调了抽象原则的意义,而严重忽视了人们在现实中由于不同的生存环境与社群状况等因素而呈现出诸种特殊样貌。
对此,奥诺拉·奥尼尔认为,哪怕在当代,正义与美德也不应当是彼此矛盾、对立的,人们即使生存于足够正义的制度中,却仍旧需要良善的道德标准。作为约翰·罗尔斯的学生,奥尼尔将罗尔斯的建构主义证成模式贯彻得更加彻底。相对于罗尔斯自由民主社会等理论预设的前提,奥尼尔在实践推理中采取了更为抽象的逻辑前提,目的是为了使得其所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康德主义的普遍主义色彩,并诉诸于公民间的可遵循性为其推理前提找到合理性。奥尼尔颇具现实主义的伦理观,强调从现实出发找到适用于所有公民伦理生活的起点“拒绝伤害与冷漠”,并以此作为伦理原则建构的前提性条件。更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传统伦理学以权利为出发点而言,奥尼尔将职责作为优先考量的要素,以释明正义与美德的关系。权利视角的伦理学研究往往重视人们在行动过程中的权利获取,而不是承担或履行何种样态的职责,长此以往这将使得人们忽视个体于社会的职责作用,自然也将不会对权利所对应的职责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做好承担的准备。相较而言职责取向的伦理学研究能够体现出自身的优势。因为职责中往往包含着人们的行动,这种有相应权利的职责对社会正义制度的设计与建立会起到重要作用,以更为清晰的阐明社会正义与美德间的差异与联系,即正义是有相应职责的权利,而美德是无相应职责的权利。所以正义与美德之间并非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与支撑的关系。最后,在对建立具有美德的正义的制度提供方案上,奥尼尔强调这些方案只能为社会制度的正义与美德提供一个标准,进而根据这个标准对制度设计的正义性与美德性进行评估。但这样一种正义与美德的标准并不会为追求正义的社会秩序或者具有美德的生活提供完全意义上的规范性指导,而只是能够为向着正义与美德的方向进发提供一个初始动能。所以,这样一种基于实践理性与建构主义的伦理学建构并不会驶向至善论者所擘画的那个理想国城邦。关于行动的严格的推理观念允许我们在无需善的形而上学等前提的指导下,建构对于正义与美德间关系的实质性解释。
基于奥尼尔的讨论,我们能够明白,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下,美德与正义是能够相互协调起来的,只要我们坚持实践推理,怀揣经转换的职责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