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的解析》读书笔记及心得(超长归纳核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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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近500天时间才学习完这部精神分析学的奠基著作,加上本人已有超过二十年的梦龄(每晚必做梦),书中的理论与分析往往能使人有种感同身受与豁然开朗的领悟,学习完的感受颇深。
弗洛伊德在广泛总结前人有关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他对病人的梦的临床研究和有关梦的自我分析,深入地探讨了梦的实质、解释梦的方法、梦的伪装、梦的材料和来源、梦的工作以及梦的过程的心理有关梦的重要理论问题。彻底打开了人们对于潜意识活动理解的大门,让人们对于内心精神世界的探索更进一步。
在学习本书时,除了时间上的不连续之外,大量的概念需要花很多时间去理解和消化,如“精神能量”、“刺激总和”、“精神贯注”等。这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弗洛伊德看来是很基本的概念,不需要额外作出解释,然而读者在读的时候就产生了一定的阻力。弗洛伊德的目的是把精神过程描述为特殊物质粒子的定量决定状态,这与当代“人类基因组计划”所绘制出人脑中神经链接的图谱所显示的脑纤维结构中大量神经元是由突触传递信号的研究是相似的理论。不仅如此,弗洛伊德采用了大量的梦例分析,理论上的概念经过了实例的分析得到应证,从这方面来说,弗洛伊德关于梦的解析方法是采用了科学分析方法。这为他的理论分析和结论成立奠定了科学基础。
关于《梦的解析》的全书内容,本人粗略地整理了学习笔记总结如下:
全书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主要详述前人关于梦的问题的研究的相关科学文献;
第二章:举例分析详述释梦的方法;
第三章:提出梦的核心理论;
第四章:阐述梦的伪装;
第五章:阐述梦的材料和来源;
第六章:结合大量梦例说明梦的运作方式;
第七章:阐述梦的过程心理学,既涉及弗洛伊德学说三大理论支柱(梦论、潜意识论、性欲论),更概述了精神分析学的基本理论内涵。如精神结构(潜意识、前意识、意识),精神过程(原发过程、继发过程)、精神活动原则(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精神动力(贯注与释放、压抑与阻抗)等。
第一章:有关梦的问题的科学文献
一、梦与清醒生活之间的关系
弗洛伊德认为,每个梦都可以显示为一个精神结构,它具有某种意义,而且与清醒生活的精神生活具有特定的联系。
也就是说,梦其实与现实具有一定的链接(这不难理解,俗话: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一方面,梦完整地与现实生活相隔绝分离,而另一方面则是梦与现实的持续地相互侵染与相互依赖。
梦与现实之间最亲密的关系与相互的孤立隔绝共同存在着。
不论是梦的最神圣或最为荒谬的结构,都必然从我们所目睹的感官世界或者清醒时的思想之中取得基本素材,也就是说,都来自于我们已有的外部经验或者内部经验。
本质上不存在前瞻性或预言性,从理论层面与占卜未来或给梦者警告的功能性区分开来。
二、梦的材料——梦中记忆
梦的内容,也就是材料从何而来?
组成梦的内容的所有材料都是以某种方式来源于人的经验,换句话说,这些经验在梦中是被再现或者被记起。
例如,组成梦内容的某个素材,在我们清醒时并不认为它是我们的知识或经验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记得梦见过这件事,但却又忘记或记不清是否经历过这件事或何时经历的。于是对梦中事情的来源感到困惑,并可能相信梦有自产性。最后,通常是再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一件新发生的事勾起了在记忆中已失去的往事,这样一下子又找到了梦中之事的来源。这也就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在一个场景或对话中,突然脑中闪过一个想法,我梦到过这段。由此得出,梦能够自由地唤起清醒时所无法触及的记忆。
梦中记忆的一大特征便是,梦中记忆往往不是最重要、最激动人心的事件中提取材料,而是从一些近期经历的或遥远过去(童年经历)的一些偶然小事,一些支离破碎的琐事中提取。
三、梦的刺激来源
弗洛伊德所处时代以及前人的理论共同认知:梦是睡眠被打扰的结果。因为深度的睡眠是不会做梦的,所以,干扰睡眠的原因(梦的来源)可能有许多种,而且肉体上的刺激和精神上的几次同样可以导致梦的产生。
导致梦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类来源:
1、外部(客观的)感觉刺激;
2、内部(主观的)感觉刺激;
3、内部(器官的)躯体刺激;
4、纯心理刺激。
(一)外部感觉刺激
这个很好理解,在睡眠状态下,有大量的这类刺激存在,光线、声音、气味,睡眠中无意使身体某一部位露在冷空气中或被压住,或被蚊虫叮咬等。这些外部客观干扰都会产生一定的刺激,而这些刺激就有可能会产生与此类感受相关的梦。进入梦境的刺激在梦中并不以其真实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与它相关的另一种形式呈现。例如,冬天睡眠时右小腿裸露在被子外面,有可能会梦见自己右腿踩进冰窟窿里。但是,梦的刺激和所产生的梦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独一无二的联系。也就是说,小腿裸露在冷空气中不一定就会梦见踩进冰窟窿里,相同的刺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梦。
(二)内部感觉刺激
主观感觉刺激不像客观刺激那样依赖于外部机缘,不容易观察和得到证实。主观感觉刺激激发产生梦,对此最主要的有利证据是有所谓“入睡前幻觉”所提供的。对词语、名字等等的幻听和对于视觉画面的残留都会在睡前幻觉时有发生,而后在梦中重现。其实就是在闭眼之后,睡着之前的这段入睡时间内,大脑对于混乱思绪的整理。梦中幻象是由我们所熟悉的主观视觉与听觉形成的,这些感觉在清醒状态中是无形的,但当我们视野变得黑暗时就能显现出来了。
(三)内部躯体刺激
作为梦的来源的角度说,内部器官的刺激与达到我们身体的来自外界的感觉刺激或疼痛刺激具有等价性。
在很多情况下,内脏器官的严重不适显然构成梦的诱因。然而,它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健康的人也会做梦。
以上三种来源刺激均属于躯体刺激理论,但它们具有特殊性,需要探讨的是引起正常人做普通的梦的根源问题。
(四)纯心理刺激源
这种来源认为,梦被分成两类,即“源于神经刺激”和“源于联想”的梦。但无论如何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否任何的梦都能在没有躯体刺激的情况下发生。
弗洛伊德并不反对以上四种关于梦的来源学说,只是它们不能完整地解释梦,梦的来源的有些部分依然是一无所知的。
四、为什么醒后会产生梦的遗忘
一方面,梦在早晨醒来后就被遗忘,感觉只记住了一部分,而梦的内容是很多的。早上刚起来仍然记忆犹新的梦,经过白天便逐渐消失,最后只剩下些支离破碎的片段。
另一方面,有时候确实也有这种状况,梦在记忆中具有异乎寻常的持续保持的力量,比如小时候做过的那个现在还记得的梦。
关于梦的遗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首先,所有在清醒生活中导致遗忘的原因都在其中起作用,白天清醒中会忘记无数个感觉和知觉,因为它们过于微弱或引起的兴奋太小。梦意象也如此,它们太微弱,而与之相毗邻的较强意象却被记住了。但,强度本身并不是决定梦象是否能被记住的唯一因素。
其次,清醒时容易忘记只发生过一次的事情,而既然大多数的梦象都是独一无二的经历,这一事实加剧了我们对所有梦的遗忘。
最后一点更为重要。如果感觉、念头、想法等等要在某种程度上不被遗忘,很基本的一点是它们不应保持孤立,而应在一种适当的联结与组合当中。
梦让位于新的一天的众多印象,就好像群星在太阳出来后隐退一样。
五、梦的显著的心理特征
我们认为梦是我们心理活动的产物,但已做过的梦对我们来说又像是某种异己的东西。这种陌生感并不取决于梦内容的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在梦中和清醒的生活中都很常见。而是在于心灵的加工过程是否有所改变或修饰。
清醒状态的特征是,思想活动以概念形式出现,而不是以意象形式发生。
而梦基本上是用意象思维,而且随着睡眠的到来,自主活动变得困难,不自主观念则出现了——这些观念全部属于意象。
梦主要以视觉意象进行思维,也用听觉意象,在更小的程度上用其他感官意象。在梦中表现为意象的要素,相比于记忆的呈现,它们更像是感知的呈现。梦通过意象创造一个情景,我们似乎不是在思考而是在体验,我们对于幻觉完全的相信,知道醒来才意识到,我们什么也没有经历,只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在思考。
梦的成分绝不仅是一种表象,而是如清醒生活中通过感官媒介产生的心理经验一样真实。清醒的心灵通过词语意象和言语来产生观念和思想,而在梦中,观念和思想是由真正的感官意象产生的。此外,梦中具有空间意识,因为感官和意象也占据外部空间。也就是说,梦中的内容与清醒生活中发生的内容同样具有真实性,虽然它们发生的机理不一样。
这里所说梦里的“真实”是相对性的,在梦里的当下我们是认为它真实发生的。
在睡眠中,我把梦中意象当成真实事物,因为我的心理习惯于假设有一个与我的自我相对照的外部世界存在(就像清醒时自我与外部世界的相对一样),与外部世界的脱离似乎可以被看作是决定梦生活最明显特点的因素。
在那个时代,在梦作为精神产物的价值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分歧,人们的心灵主要由哲学所研究,而不是由精确的自然科学所研究。任何轻视梦的精神功能的人都很自然地把梦的来源归因于躯体上的刺激,而那些认为梦仍保存着清醒时大部分能力的人当然没有理由去否认产生梦的刺激能够由做梦的心灵本身产生。
六、梦中的道德感
道德和情感在梦中的地位如何?一些人认为道德在梦中是没有支配地位的,而另一些人也以同样坚定的态度认为,在梦中的道德本性也同样存在着。
我们多多少少在梦中有过不道德的行为,就像常说的:“我连做梦也不会想到去做这样的事”,这种想法与我们平时道德态度相抵触,它的意义是什么?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不道德的冲动在白天也存在,只是冲动受到了管束和抑制而不能变成行为,我们意识不到这种冲动的存在,但在睡眠中,这种冲动便引出了一些行动来。这其实就揭示了梦的预警作用,它把注意力引向心中道德薄弱的地方。这是非自主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精神现象。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有不道德的梦,对于梦者的精神生活来说,都有他自己对这一理念内容的觉察。也就是说,梦者具有自主的选择,而在梦中提供了一个自我完全显现的平台,于是自主心理支配着梦。
不同的学者立场不同,但都引向和构筑了一种使我们认识隐藏起来的内心世界的途径。也就是说,发现了自我内心世界的隐藏部分。
七、关于做梦及其功能的理论
当时对于梦的理论主要分为三大类,它们是以梦的不同特征作为最基本特征,并把它作为解释和联系的出发点。
第一类:认为白天的精神活动全部在梦中得以持续,只是因为状态不同,所以产生了不同结果。
这种理论的缺陷是,不能表明梦具有任何功能,不能解释人为什么要做梦。
第二类:认为梦是一种低级的精神活动,是松散的联想和材料进入的减少。
这种理论认为,梦只是一种躯体过程,通过某种方式在睡眠中完成了对无价值印象的排除。也就是说,我们只梦见那些白天印象中最没有意义的琐事,很少梦见白天非常感兴趣的重要事情,那些没有意义的琐事对于大脑来说是待排除的东西。
第三类:认为梦中心灵具有一种执行特殊心理活动的能力或倾向,而这种心理活动在清醒时是很大程度上不能或完全不能完成的。
这种理论认为,梦中想象利用近期的清醒记忆作为自己的建构材料,但它把这些构建成一种与清醒生活毫无相似性的结构。它在梦中表现出再现力和创造力,倾向于无节制、夸张和恐怖的内容,而且从来不完整地描绘事物,往往只是一种粗略的轮廓。
不仅如此,梦不止于对客观物体的再现,一种内在需要驱使它把梦中的自我与客观事物建立联系,由此产生一个事件。
八、梦与精神疾病的关系
阐述梦与精神疾病的关系是打开精神分析学大门的重要一步,梦与精神病之间的内在联系,二者的相似性表明了它们本事上是同源的。
梦与精神病的一致之处:
1、自我意识被悬置起来,至少是受到阻止,结果导致对环境的性质失去洞察,因此不能产生惊讶感,并且失去了道德意识;
2、各种感官知觉发生变化:梦中降低,但通常在精神疾病中大大增强;
3、观念的联结完全依照联想律和再生律,因而形成自发的序列,并导致观念之间的关系失去比例(说白了就是夸张和幻觉);
4、人格变化,或者某些情况下人格逆转和偶尔性格特点的变化(倒错行为)。在梦中,人格可能会分裂。例如,我们有时在梦中会分离出两个主体,自己既是第一视角,又是旁观者。这与幻觉型偏执狂没什么两样。
梦与精神错乱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们一连串的怪诞思维和减弱的判断力。梦中观念的迅速流动与精神疾病中思想的疾驰相一致,两者都完全缺乏时间感。
梦和精神病中的观念具有愿望满足这一共同特点。这一事实中存在着解决梦和精神病的心理学理论问题的关键。
本章的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是弗洛伊德大量地陈述同时代以及前人关于梦的问题的不同理论,在此过程中逐渐一层一层分析梦的本质和心理过程以及与精神疾病的关系,最终印证自己的理论基础。后面的章节,弗洛伊德就本章的八个分节所面对的问题一一阐述。
第二章:梦的解析方法
梦的解析也就是梦的解释,是本书的一大目标,就是向人们显示梦是可以解释的。这种解释当然不是占卜式(象征性)或类似《周公解梦》(符号密码式),而是基于对梦的科学研究。
每个梦都有一定的意义,尽管是隐蔽的意义。梦是其他思想的替代物,只有正确地揭示出这个代替物,才能发现梦隐含的意义。
通过致力于阐明某些精神病理结构获得方法。把这些结构看作是病理症状,一旦解开这种结构,这些症状就会被治愈。如果把这种病理观念追溯到致使病人产生它的精神生活元素,它就会消解,而病人就可以获得痊愈。正是在这种精神分析的过程中弗洛伊德遇到了梦的解析的问题。于是他要求病人把某个与特定事件有联系的每一个观念或想法都告知他,从而使他了解到,从一个病态观念出发而追溯以往记忆的一系列精神活动中,梦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此一来,把梦看做是一种症状,把梦的解析当作解除症状的方法就是可行的。
具体操作是他致力于使病人发生两种改变:一是增强对精神感受的注意力;二是减少那些每天过滤头脑中思想时所做的批判。简单来说就是保持专注度与客观性,这样他才能全力以赴地进行自我观察。病人要报告他头脑中所浮现的一切,绝不可因为认为它不重要、不相关或似乎没有意义而压制某些想法。他必须放弃一切偏见地去对待头脑中的一切念头。
应用这一方法的第一个步骤认识到,所注意的对象不是梦的整体,而是其内容的各个部分(大部分做的梦是零散不连贯的),把梦分为片段进行解释,而非作为整体。从一开始就把梦看成是复合性的,看成是众多精神构成物的混合体。
弗洛伊德经过分析上千个别人的梦例以及对他自己的梦进行解析后,得出结论,通过对一个具体的梦的完整地解释,发现梦的内容是一个愿望的满足,而它的动机就是这个愿望。所以,当梦的解析工作完成之后,我们就会认识到:梦是愿望的满足。
本章介绍了梦的解析的科学方法,主要是通过把梦当做一种症状来解析,相似于分析精神病理结构,通过大量的梦例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梦是愿望的满足,而这是贯穿全书的核心理论。
第三章:梦的核心理论
现在提出了问题,梦是一种愿望的满足,这个特征是梦所普遍共有的,还是仅仅是个例特征?
为此,弗洛伊德分析了大量梦例,要证明梦通常是不加掩饰地显现为愿望的满足不难,因为梦中的一切安排起来都是那么方便,唯一的目的就是要满足愿望,而且全是以“我”为中心。幼儿的梦通常是纯粹的愿望满足,他们的精神活动要比成年人简单。
弗洛伊德在本章通过梦例分析将梦的核心理论坐实,也就是证明梦是一种愿望的满足,之后的理论与分析都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
第四章:梦的伪装
梦的核心理论对于那些痛苦和不愉快的梦是否成立呢?毕竟,许多梦包含了最为痛苦的主题而没有任何愿望满足的迹象。
梦是愿望的满足这一理论并非基于梦外部显现的内容,而是通过梦的解析工作去揭示隐藏在梦背后的思想。将梦的显意与隐意做一对比,痛苦梦与焦虑梦经过解析后,结果也是一种愿望的满足。
有些梦需要通过解释,这种非常需要解释的表现被称为“梦的伪装现象”。那么,梦的伪装现象的根源是什么?
梦中的情感并不属于隐梦,不属于隐藏在背后的思想。这一情感与隐梦恰相对立,目的在于掩盖对梦的真正解释。
确实有些梦是不加掩饰的愿望满足,但在那些难以辨认出愿望满足的梦中(即伪装的梦)必定有对愿望表达的防御倾向。由于这种防御的存在,除非以伪装的形式,否则愿望便不能加以表达。简单来说就是,愿望表达受到一定干扰,是以伪装的形式存在的。每个人的梦都通过两种精神力量的作用而被赋予其形式。其中一种力量构成梦所表达出来的愿望,而另一种力量对梦愿望施行稽查,迫使梦在表达愿望时采用伪装的形式。梦的隐意在进行分析之前是意识不到的,而梦的显意却能够有意识地被记住。
即使是具有痛苦内容的梦,也可以构成一种愿望的满足。因为每次解释这种梦都会是我们面临那些我们不愿谈起也不愿想起的话题。这些梦所唤起的痛苦情感毫无疑问与阻止我们去讨论或提到这类话题的抵触情绪是相一致的,但一旦我们不得不去处理这些问题,我们就得克服这种情绪。但是,在梦中重现的这种不愉快的情绪并不证明其中就没有愿望存在。每个人都有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甚至连自己都不愿承认的愿望。
另一方面,与梦的不愉快性质相关联的是梦的伪装,这些梦是经过伪装的,而且伪装得难以辨认,这正是由于对梦的主题或者由此而产生的愿望存在一种强烈的反感,而且想要把它们压抑下去。梦的伪装事实上是一种稽查活动。
所以,弗洛伊德对梦的性质的公式做出修正:
梦是一种(被抑制或被压抑的)愿望的(伪装的)满足。
本章依然通过对梦例的分析,尤其是具有痛苦内容的梦例分析,提出了梦的伪装即稽查理念,将梦是愿望的满足理论进一步修正,得出核心理论基础。
第五章:梦的材料与来源
通过梦的解析过程发现,梦的隐意远比其显意更为重要,如此一来,要对梦所提出的问题重新一一审视。第一章中弗洛伊德列举了一些权威关于梦与清醒生活之间关系问题,以及关于梦材料的来源问题的论述(第一章第二部分)。提出梦中记忆的三个特点,但尚未解释:
1、梦总是偏重于选择最近几天的印象
2、梦依据与清醒记忆不同的原则选择材料,因为它忆起的不是本质且重要的事,而是次要且不受注意的琐事
3、梦总是为我们童年时期最初的印象所左右,甚至那时的一些琐碎小事,以及在清醒时根本想不起来的事情也时时入梦。
一、梦的近期和无关紧要的材料
梦内容中的各个元素的起源,它们在做梦前一天的经验中一定能找到接触点。即使梦是由那些在白天确实让我感到兴奋的印象引起,而为什么我实际上只梦见那些无关紧要的琐事呢?最明显的解释就是梦的伪装现象。
在梦中,通过一些中间环节使无关紧要的印象与重要印象产生连接,用这种方式,原来强度不高的一些原始观念从那些原来欲力集中的强烈观念中提取能量,终于获取足够的额力量并使它们进入意识。
梦的内容包括琐碎经验的残余这一事实可以被理解为(通过移植作用的)梦的伪装的表现,并能让我们想起已得出的结论,即梦的伪装乃是两种精神动因之间通道上的稽查作用的产物。
每个梦的分析都能揭示其真实的、且在精神上具有重要性的清醒生活来源,尽管其重点已从对这个来源的回忆移植到了无关紧要的其他来源的回忆上了。
梦的来源可以分为:
1、一个最近的、且在精神上有重要意义的经验在梦中直接呈现;
2、几个最近的而且有意义的经验由梦把它们联合成一个单一的整体;
3、一个或更多的最近有意义的经验通过一个同时的但并不重要的经验在梦中呈现;
4、一个内部的重要经验(如一个记忆或一个思想链)在梦中总是以一个最近的但不重要的印象呈现出来。
所以,除了儿童的梦以及夜间梦中对感官刺激的简单反应之外,我们的梦要么是可以明显认得出的具有重要的精神意义,要么就是伪装之后的、必须经过解释才能发现其重要的意义,梦关心的绝不是琐碎的小事。
二、作为梦的来源的幼儿期材料
梦的第三个特点,即它可以包括儿童早期的一些印象,它们看上去似乎根本不进入清醒时的记忆之中。如果我们从显梦转向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发现的梦念,那我们会吃惊地看到童年的经验也会在梦中起到作用,而对于它的内容我们却不易想到。愿望的实现在梦中的再现都可以从童年中产出,我们发现童年和童年时的冲动仍然在我们的梦中存在。
人们越是深入地分析一个梦,就会有更多机会找到童年经验的踪迹,它们在隐梦来源中起着一定作用。一般来说,童年期的景象总是通过隐喻进入显梦,往往需要解释才能揭示出来。
每个梦的显意都与最近的经验有关,而其隐意都与最早的经验有关。
三、梦的躯体来源
弗洛伊德在第一章中充分讨论了科学家们如何看待躯体刺激对梦的形成的作用,简单回顾一下:
我们发现有三种互不相同的躯体刺激来源,分别是来自外部世界的客观感官刺激和仅有主观根据的感官内部兴奋状态,以及来自体内感觉刺激。与躯体刺激相比,这些权威梦有把精神来源作为背景或干脆把它排除在外的倾向。
而弗洛伊德的观点是,梦的基本性质不会因为躯体材料加入精神来源而改变,梦仍然是一种愿望的满足,不管这种愿望满足因受当时活动着的材料的影响而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切梦都是方便的梦,其目的是延长睡眠而不是从睡眠中唤醒。于是弗洛伊德得出了与其他人相反的观点:
梦是睡眠的保护者,而不是睡眠的干扰者。
心灵要么对任何强度和意义的外部刺激在睡眠中引起的感觉不予注意,要么就用梦否认刺激,要么就是由于不得不承认这些刺激,只好寻求一种解释,于是就把当前的一些生动感觉编织进有所欲求的一部分情节,并让它同睡眠相一致,目的是为了剥夺感觉的现实性。
如果外部神经刺激和内部躯体刺激的程度足以引起心灵对它们的注意,只要其结果不是唤醒睡眠者而是引起梦,它们就构成了梦的形成的焦点,也就是梦材料的核心。
如果在睡眠中产生了一种源于躯体的不愉快的感觉,梦的工作就会利用这种感觉使某种原来受压制的愿望获得满足,尽管它要或多或少地受着不断出现的稽查作用的制约。
睡眠中的躯体刺激源(即睡眠中的各种感觉)除非具有非常不一般的强度,否则,在梦的形成过程中,其作用与最近几天中遗留下来的额那些新近却无关紧要的印象所引起的作用相似。如果它们与来自梦的精神来源的观念内容相契合,便会帮助梦的形成。
简而言之,躯体刺激是梦形成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四、典型的梦
作为一般规律,每个人都可根据自身特点自由地构建自己的梦世界,因而对别人来说是难以明白的。不过,有这样的一些几乎人人都做的很相像的梦,它们一定有着相同含义。典型的梦可以假定,它们在每一个人那里都有同样的来源,并因而特别适合于用来说明梦的来源。
(一)令人尴尬的裸体梦
在此,只讨论梦中梦者梦到裸体感到羞愧或尴尬,并想躲藏起来而又发生了奇怪的滞碍让你无法逃避这种窘境,只有伴有这种现象的梦才算是典型的梦。
它的本质在于有一种羞愧性质的痛苦情感,在于有躲避的愿望,而又照例以移开的方式躲避却又无能为力。
从梦的情节来看,这类梦以儿童早期记忆为基础。儿童期不因裸露而感到羞耻,随着成长羞愧与焦虑逐渐觉醒。儿童期印象力求再现而不考虑其活动的内容如何,而这种再现就构筑了一个愿望的满足,所以,裸体梦就是一种表示裸露的梦。
(二)有关亲人死亡的梦
这种梦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梦者本人并不感到悲痛,因而醒来时对自己缺乏应有的情感而惊讶;
另一种是梦者悲痛不已甚至在梦中就痛苦哭泣起来。
第一类算不上“典型”,它们有与显梦不同的含义,而且它们有意隐藏其他一些愿望。有如此梦例:那个看见自己姐姐的独子躺在棺材里的梦。它并不意味着她希望自己的小外甥死去,它隐藏了一个愿望,即她想见她非常喜爱的人,它们很长时间没见了。她曾在另外一个外甥的棺材旁与他见过面,而且相隔也是很长时间。这个愿望没有机会表示悲哀,充满了思念之情,所以梦里也没有表示出悲哀。梦里所感受到的情感属于隐意而不属于显意。因此梦的观念内容仍然保持不变。
第二类则不同,在梦中,梦者想象亲人真的死去,而且的确十分悲伤。这些梦的内容是一种愿望,但梦中表现已满足的愿望往往不是目前的愿望,它可以是过去被抛弃、被掩蔽或受到压抑的愿望。这个愿望的背后也还隐藏着梦者童年早期的记忆。
许多人看上去很爱他们的兄弟姐妹,而且当他们死去时也感到悲痛,但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仍存有邪恶的愿望,这种愿望起源于童年期,而且有时会在梦中得到实现。儿童对于死亡概念的理解与成人对它的理解简直大相径庭。
一个小孩有希望兄弟姐妹死去的愿望可以用儿童的自我主义来解释,那如何解释自己父母的死亡的愿望呢?
死亡的父母多与梦者是相同性别,这是一种早年性偏爱的体现。
在许多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一种敌意,这种关系为一些无法通过稽查作用的愿望提供了大量机会。
父亲与儿子的关系在权力继承中处于一种敌对的位置,而母女之间的冲突情况则表现在女儿长大渴望在性方面的自由。这也是弗洛伊德提出的著名的“俄狄浦斯情结”。
在这些梦中,发现一种极不寻常的情况,一个被压抑的欲望构成了梦念,而避开了稽查作用,原封不动地进入梦。以下两个特殊因素发挥作用时才能使这样的梦产生。
首先,它必须是非常久远的愿望,梦的稽查作用对它毫无戒备;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受压抑的和未受怀疑的愿望往往与做梦前一天的残余意念汇合,对亲人的生死安危采取了一种忧虑的方式。
这种忧虑只能利用与之相符合的愿望才能进入梦,而这一愿望又躲在忧虑的后面伪装起来,它在白天是十分活跃的。
一个受压抑的愿望找到了躲避稽查的方法,以及稽查所促成的伪装。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在梦中经历一种痛苦的感情。如果稽查作用全部或部分地受到压制,则焦虑的梦就会产生。
另一方面,因躯体来源而引发的真实焦虑则促使稽查作用的增强。
这样就弄清楚了稽查的职责及产生伪装的目的:为了避免产生焦虑或其他形式的痛苦。
(三)其他典型的梦
如在梦里梦者在空中飞翔,伴以惬意或怕掉下来的焦虑情感。这些梦也是复制了童年期的一些印象,它们同一些涉及运动的游戏有关。
这些典型梦中的触觉和运动感觉,当精神的原因要利用它们时,它们可以被立即唤起,如果不需要,它们则被忽视。
本章将梦的材料以及梦的来源一一分析,通过梦例的分析和佐证,梦的材料一方面来源于近期的、表面上看似无关紧要的材料,一方面来源于童年时期材料和愿望,以及阐述躯体刺激对于梦的形成的作用,包括多数人做的相似的典型梦的分析,再次印证了梦的核心理论。
第六章:梦的工作
研究梦的显意与潜隐的梦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寻找后者变为前者的轨迹。显梦如同把梦念变成另一种表达模式,目的是把显梦中的符号一个个译成梦念的语言,来解释梦的隐意。
一、梦的凝缩作用
梦的显意简短、贫乏、语言精练,而隐意则范围广泛,内容丰富。
在梦的形成过程中,由于精神材料经历了广泛的凝缩作用,所以造成梦内容与梦念之间的比例失调。例如,有一种印象,似乎一整夜都在做梦,梦到许多事,可醒来后却忘掉了大部分内容。即梦的多,记得少。
梦工作中发生的凝缩作用的这一假说并不受梦的遗忘可能性的影响,因为这一假说的正确性是通过与保留下来的梦的各个片断有关的观念数量所证实。
当我们意识到梦的隐意中仅有一小部分被其中一种合理的成分表现在梦中,我们认为,凝缩作用是通过省略来实现的。
为了达到凝缩作用的目的,可以产生“集合形象”,即把两三个甚至更多的实际形象合为一个梦意象。把两个形象投射到一块底版上,两者共性特征得到突出,而互相不一致的地方则彼此抵消,在画面上就模糊不清了。
建构集合形象或复合形象是梦的凝缩作用在梦中运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梦的移植作用
那些在梦的显意中作为主要组成成分的、很突出的元素,在其隐意中却远非如此。反过来也成立,即那些在梦的隐意中十分清楚的本质性的东西,也根本不必在显梦中展现。
在梦念中最为重要的观念一定就是那些在梦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观念,因为不同的梦念似乎是由它们向外辐射的。不过,梦可以对高度强调和受多方面强化了的那些元素予以拒绝,而选择在属性上次于它们的那些元素作为梦的内容。
梦工作中有一种精神力量在发挥作用。它一方面可以消除具有高度精神作用的那些元素的强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多重性决定作用,从低精神价值的元素中创造出新的价值,然后再寻找途径进入梦中。
在梦的形成过程中必然会有一种精神强度的转移和移植,这些差异就形成了梦内容(显)与梦念(隐)的差别。这一过程就被称之为“移植作用”。
移植作用的结果是使梦的内容不再与梦念的核心相似,梦所表现的不过是存在于潜意识之中的梦的愿望的一种伪装。所以移植作用是梦的伪装能实现的重要方法之一。
梦的移植作用是通过同一稽查作用的影响而产生的,即内心防御的稽查作用。
三、梦的表现方式
梦的解析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材料并不具有相同的价值。其中一部分是由基本梦念构成,即那些完全可以取代梦的,而且,要是没有梦的稽查作用,它们本身就足以整个取代梦。另一部分容易被忽视,它们之中可能有联想,介乎梦与梦的解析之间,也包括中介的、有联结作用的联想,在梦的解析过程中,要通过这些联想来发现联结的通道。
梦所表达和操纵的只是梦念的实质内容。而恢复梦工作所破坏的种种联系乃是梦的解析过程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梦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梦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单独表现的机会,如果梦中出现一种矛盾,它要么是梦本身的矛盾,要么就是某个梦念的题材所派生出来的矛盾。梦中的矛盾只能以最间接的方式与梦念之间的矛盾相符合。梦可能发明一种手段用来表达梦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方法是通过在表示梦的特征方法上做一些修改。不同的梦有很大的区别,有时忽略材料上的逻辑关系,有时给予尽可能的说明,有时梦在处理梦念的时间顺序上也有同样的差别。
那么,梦的工作是以怎样的手段指出如此难以表达的各种关系呢?
梦总是通过把整个材料结合成一个单一的环境或事件的方法,把那些存在于梦念各部分之间的联系考虑进去,它们以时间上的同步关系再现逻辑关系。每当梦向我们展现在一起的两个元素时,就可以肯定在梦念中与之相应的部分存在着某种特别密切的关系。
梦形成的机制所最钟爱的逻辑关系只有一种,即相似、一致或接近关系,亦即恰似关系。梦念材料中固有的平行性与这种恰似现象构成了梦的最初基础。平行性由于稽查作用而不能进入梦中,因此,梦的凝缩作用有助于相似关系的表现。
相似性与一致性具有共同的属性,它们在梦中都表现为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有时表现于已有的梦念材料之中,有时以新的构造形式表现。
第一种称之为“同一作用”,第二种成为“复合作用”。
“同一作用”用于人,而“复合作用”用于事物的统一材料。但复合作用有时也用于人,把地点和人同等看待。
同一作用就是与共同元素有联系的单一的一个人在显梦中不断出现,第二个或其余的人在梦中都似乎受到压抑。但在梦中所出现的这个人是有覆盖性的,就是说在一切关系和环境中不是明指这个人本身,就是暗指他所覆盖的其他人。
而复合作用则可以扩展到许多人,梦中的情景可以将有关人的特征综合起来,但并不表现为一种共同特性,这些特性结合为一个新的统一体,即一个复合人物。复合的正式过程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梦中的人物可以采用与其有关的某人的姓名,认定的某人,其外貌特征确实另外一个人。另一方面,梦中人物本身所表现的复合外貌特征,实际上一部分是一个人的,而另一部分又是另一个人的。
同一作用和复合作用的结构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共同元素的出现。
举例,为了避免如“A仇视我,B也仇视我”,便在梦中制造出A和B的复合人物,或想象A完成B所持有的某种动作。如此构成的梦人物就会以某种新的联系出现在梦中,或在新的环境中出现,而这种即代表A又代表B的环境证明了我在适当的地方增进了两者对我的态度,即对我的仇视态度。
在梦的内容中,这种方法常常取得大量的凝缩作用。如果我能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可以等同试用的某些情况,我就不再需要直接表现与一个人有关的复杂情况。相当于直接将一个人的态度和特性与另一个人相结合。
这种利用同一作用的做法有效地逃避由抵抗而产生、并施加给梦的工作以苛刻条件的稽查作用。也就是说,由于经过同一作用或复合作用构成的人物不再经受稽查作用而被允许进入梦的内容。
当两个人的共同元素出现在梦中时,通常是暗示我们去寻找另外一个隐藏起来的共同元素,这种共同元素因稽查作用的结果而不能表现出来。移植作用是为了促进这个共同元素的出现。复合人物在梦中总伴随着一个无关紧要的共同元素,可以推断出,梦念中必定还隐藏着另一个远非不相关的共同元素。
这样,同一作用或复合作用的构成是为多种目的服务的:
1、表现了与二人有关的一个共同元素;
2、表现了一个移植了的共同元素;
3、也表达了一个仅仅是所欲求的共同元素。
因为愿望有一个共同元素能经常符合于二人之间的互相交换,所以,梦就利用同一作用来表达这种关系。
梦涉及梦者自己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梦中的自我没有出现在梦的内容中,而只有一些不甚相关的人,那么这个自我隐藏了起来,是通过同一作用隐在了其他人的背后,但我还是能把自我插入梦的上下文中;
2、当自我出现在梦中时,可以得知又有别人通过同一作用躲在了我的背后,梦在警告我,在我进行梦解析时必须把与这个人有关的共同元素转移到我自己身上;
3、当我的自我与别人同事出现,在发生认同作用之后,那个人也仍然会显示出我的自我,这种同一作用会使我把某些稽查作用所不接受的观念与我的自我发生接触。
这样,我的自我就可以在梦中数次出现,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通过与他们的认同。通过多次这样的同一作用,大量的梦材料可能凝缩在一起。
梦者的自我在梦中可以多次以不同形式出现,这不足为奇,它和自我意识中出现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或不同关系的情况是一样的。
创造复合结构的可能性经常能导致想象出现的特征中最为突出,因为它把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根本感受不到的元素引入梦的内容当中。梦中创造复合意象的心理过程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想象半人半神的怪兽或龙之类的东西有共同之处。唯一的区别在于:在清醒生活中,决定这些想象形象的是这些新的结构本身有意创造的印象;而在梦中,复合结构的形成是由与真实形状无关的因素所决定,即由梦念的共同元素所决定的。
梦中的复合结构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的形式:
最为朴实者莫过于将一件事物的属性附加到对另一事物的认识上;
比较费精力的技巧是把两个事物的特征合并到一个新的形象中,并在此过程中巧妙利用两个事物所可能拥有的在现实中的相似之处。
梦就是一大堆这样的复合结构。
颠倒或是把事物转向反面是梦的工作最喜欢使用的表现手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广发的手法之一。(除了题材颠倒,还有时间颠倒)
在这些形式特征中,在梦中最为突出印象的,是各个特殊梦象之间的感觉强度差异,以及梦中各特殊部分或梦与梦的比较之下而产生的清晰性的差异。
某些特殊梦象的感觉强度(即生动性)与梦念中相应元素的精神强度可能有关。精神强度相当于精神价值:强度最大的元素就是最重要的元素,正是它们构成梦念的核心。由于稽查作用,这些元素无法进入梦的内容,代表它们的直接派生物在梦中可能获得很大的强度,但不一定因此就成为梦的中心内容。
梦元素的强度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决定的,即由两个互相独立的因素所决定。
首先,通过愿望的满足所表达的元素被特别大的强度所表达。
其次,梦中最生动清晰的元素是大多数思想链的起点,它也是拥有决定性因素最多的元素。
最大的强度是由那些在其构成的基础上,最大的凝缩作用得以发挥的梦元素来显示的。
梦的清晰与模糊的印象与梦本身的构造无关,而是由梦念的材料引起,并且是梦念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梦中之梦”,“梦中之梦”所包括的某事物等于希望被描述为梦的那件事根本没有发生。也就是说,如果梦的工作将一件特殊事件作为一个梦插入梦中,则可以确切地证实这件事的真实性。梦的工作利用梦作为一种否定形式,从而证实了梦是愿望的满足这一发现。举例,本人曾在高考分数线揭晓前一晚做过“梦中之梦”,梦见自己在睡梦中梦见自己落榜,梦见自己落榜就是梦中的梦,它希望被描述为没有发生或者给予否定(没人希望自己落榜),梦中这一否定的冲动便证明了梦是愿望的满足。
四、梦的表现力
梦念材料要经历一个凝缩过程,而同时梦念材料各成分之间强度的移植,也必然引起其精神的价值转换。
前面所考察的移植作用,只限于用与其具有密切联系的观念来代替另一观念的过程,以促进凝缩作用的实现。利用这种方法并非是使两个元素入梦而是它们形成一个共同元素进入梦的内容。
还有另外一种移植作用,它表现为有关思想在言语表达上的改变。
第一种移植作用的结果以一个元素代替另一个元素;
第二种移植作用的结果是同一个元素以不同的言语形式相互代替。
这第二种移植作用的结果,通常是将梦念中单调而抽象的表现转变为形象而具体的表现,有利于梦的表现,也使凝缩作用和稽查作用从中收益。
抽象形式的梦念是很难被梦加以利用的,但一旦它被转化成形象语言,那么这种新的表现形式与梦的其余材料之间的对比和等同,就比转化前更易于建立。
在少数情况下,表达方式的这种变化,通过寻求到一种意义模棱两可的语词形式而能够表达出多种梦念,因而更直接地有助于梦的凝缩作用。
在解释任何梦元素时,总疑惑不定的是:
1、它应在积极意义上还是消极意义上被理解(作为对立关系);
2、它是否应被做出历史的解释(作为回忆);
3、它是否应被做出象征的解释;
4、它的解释是否应依其字面表述而定。
梦给梦的解析带来的困难不亚于古代象形文字的解读。而梦的制作并无意于让人理解。
除了凝缩作用和移植作用,第三个因素在将隐梦转变为显梦的过程中作用不可低估。这就是梦的表现力,梦对所用之特殊精神材料的表现力(大多为视觉表现力)。
对依附于主导梦念的各种次要思想而言,那些易于被表现为视觉形象者优先进入梦境,而对于那些不适合的思想,梦的工作也努力把它们转变成一种新的——甚至是奇特的语言形式——只要这一过程有助于梦的表现并因而能减缓由被约束的思想所引起的心理压力。将某一思想内容铸成另一种模式,同时也有助于激活凝缩作用,并有可能造成与另一本来不会出现的思想之间的联系。而这第二种思想,可能因为要迎合第一种思想而预先改变了它的原始表现方式。
五、梦的象征表现——若干典型梦例再示
象征在梦中被广泛用于表达性内容,但这种象征作用并不为梦所独有,它是潜意识观念作用的特征。象征的表现只是各种间接表现方法之一,象征与它们代表的事物之间的共同性,在很多情况下是明显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隐而不见。
梦是为了伪装其隐意而使用这种象征的。虽然许多象征习惯于或几乎总是用以表达同样的事情,但象征的选用还是有梦者的个性差异。
在处理梦中那些必须被当作象征的元素时,必须采用一种综合技术。一方面利用梦者的联想,另一方面用梦的解析者的象征知识来弥补联想之不足。
象征的歧义性与梦可以做“过度解释”的特征相关,梦的解析工作绝不仅仅是对象征的解释,自由联想技术和其是相辅相成的。
这种象征梦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总是具有同样的意义;另一类虽然具有同样或相似的内容,其意义则有多种不同的解释。
六、若干梦例——梦中的计算和言语
在说明梦的工作时,任何用以支持个别论断的实例,都只有在对一个梦进行整体解释的背景中才具有说服力。实例若脱离整体背景,便失去了原有价值。
梦的工作事实上并不做任何计算,也无所谓正确与否,它只是把数字放入计算的形式之中。而这些数字则为梦念所有,并能够用以暗指那些无法用其他形式加以表现的事情。梦的工作只是把数字作为表达其目的的一种媒介,恰如它用其他方法来表达其他任何观念一样,包括作为语言表现方式的专有名词和言语。
梦的工作只是从梦念中抽取若干说过或听过的言语片断,以及其任意的方式加以利用。在构成新的言语形式时,梦往往放弃字词在梦念中所具有的原始意义而赋予其新的意义。
七、荒谬的梦——梦中的理智活动
梦的荒谬性只是表面现象。
如果梦者任一潜意识思想是以批判或嘲弄为动机,那么所做之梦便为荒谬的梦。
荒谬也是梦的工作用以表达矛盾的一种方法,梦之荒谬并不能简单地译为“不”,它意在重现梦念的心境,正是梦念把嘲弄与矛盾结为一体。
梦制作任何荒谬之事,目的就在于此。通过这种方法,隐梦的一个部分又被赋予显梦的形式。表现得最为荒谬的梦同时也是喻义最深刻的梦。
任何在梦中呈现为判断功能的显在活动,都不能被看做梦的工作的理智结果,而只能被看做梦念的材料,它是作为现成的结构而从梦念进入显梦之中。
我们必须把梦的表面连贯性看成是非本质的假象,分别追溯梦的不同成分的各自起源。
梦中的判断活动不过是对梦念中某些原型的复现而已。一般而言,这种重复往往不甚贴切,并被放入不恰当的背景之中,但偶尔也会使用的十分巧妙,并首先给人留下一个印象,似乎在梦中有独立的理智活动。
八、梦中情感
梦中体验到的情感强度绝不逊色于清醒生活中所体验得到的情感强度。
在梦的形成过程中,观念材料经受移植和替换,而情感则保持不变。
梦的工作可以随意地把情感与产生它的观念材料相分离是十分显著的,但这并不是从梦念向显梦过渡时唯一且最核心的而变化。当重新建构梦念时,最强烈的精神冲动一般都企图压倒其他相对立的冲动而力求进入梦境,再回过来看梦,显得不那么鲜明,且缺乏任何强烈到的情感色调。梦的工作造成了对情感的压制。
令人痛苦的事情不大可能在梦中得到表现;而梦中的痛苦,若不同时披上一层愿望满足的伪装,便难以进入梦中。
梦中呈现的、并很容易在梦念中找到适当位置的满意情感,需要从梦念中找出它的另一个来源,而这一来源在正常情况下所产生的不是满意,而是对立情感(处于稽查作用的压力之下)。
九、润饰作用
润饰作用是形成梦的内容的第四个因素,前三个是:凝缩作用、移植作用和梦的表现力。
润湿作用的结果是,使梦不显得荒谬和不连贯,并与理智的经验模式相近似。
因为从表面看,梦的发生似乎是合理的而不出现逻辑错误,它们似乎具有意义,但这种意义却与梦的真实意义相去甚远。正是在这些梦中,润饰作用最为随心所欲地对梦的材料加以润饰,并使其关系丧失殆尽。
梦内容的润饰作用和由凝缩作用所设置的条件、由抵抗所引起的稽查作用以及表现力一样,在诱导和选择意义上,同时对梦念中的大量材料产生作用。润饰作用也影响到梦的不同成分在强度上的变化。
在梦的建构过程中,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精神活动,即产生梦念的精神活动和将梦念转换为显梦的精神活动。
在本质上,梦不过是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在睡眠状态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发生。
梦只是解释我们的精神生活所面临的的问题的一种企图,它并不做任何形式的思考、计算或判断,它只是给事物以新的形式。
对于梦要达到其结果必须满足的条件:
1、首先必须逃脱稽查作用,还要利用各种精神强度的移植作用,达到对所有精神价值加以转换的程度;
2、梦念必须完全或主要地以作为视听记忆痕迹的材料加以再现,进行新的置换时做出具有表现力考虑;
3、夜间需要产生比梦念提供更大的强度,凝缩作用由此产生;
4、梦念的逻辑关系最终以梦的某些形式特征而得到伪装的表现;
5、梦念中的情感往往被控制着,与其原属的观念相分离,并与性质类似的情感结合起来。
梦的工作只有一个其活动不甚规则的部分,即以半清醒的思维对材料加以修正。
第七章:梦的过程的心理学
梦是一个具有某种意义的过程,而且能够构成梦者的心理体验。
一、梦的遗忘
首先,我们对梦的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解释,已因我们的记忆的不可信而变得支离破碎;
其次,种种迹象表明,我们对梦的记忆不仅是片断的,而且是记忆很不准确或是被歪曲的。
梦的遗忘在很大程度上是抵抗的产物,而不是清醒与睡眠两种状态之间的相互不同。经常地,梦把我的解释发现一同带入遗忘,而不是我的理智活动成功地使梦保持在记忆之中。
在对一个梦进行解释时,我们会受到造成梦的伪装的精神力量的对抗,两种力量之间的抗衡,即我们的理智兴趣、自制能力、心理知识以及梦的解析经验等能否战胜内心的抵抗。
梦的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心灵处于睡眠状态,而梦之所以能够在睡眠状态中形成,是因为睡眠减弱了精神内部的稽查作用,夜间抵抗作用削弱了。
二、回归作用
做梦过程的最普遍、最明显的心理学特征:
一个思想,而且必然是表现是愿望的思想,在梦中被客体化了,被表现为一个情境,或者也可以说,是被体验到了。
两个几乎相互独立的特征从梦所采取的形式中呈现出来:
一是思想被表现为另一个直接的情境;二是思想被转换成视觉形象和言语。
每一个梦,只要足够长,就必然具有某些未给予感性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只是被思考着或是知道了,其方式恰如我们在清醒生活中思考或知晓事物一样。
这一部分弗洛伊德提出了前意识、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梦念经由前意识系统,它的兴奋过程经受某种变化,进入潜意识系统后,潜意识提供制作梦的动机力量,成为梦的形成的起点,由此进入意识。
在白天,由于抵抗所引起的稽查作用,这条经由前意识通向意识的道路对梦念是阻断的。梦念在夜间才能够达到意识。
回归作用,就是用以表示在梦中,一个观念退回到它最初所由产生的感觉意象,也就是说将思想转换为意象。而能够经受这种转换的,只能是那些与被压抑着的或仍旧处于潜意识中的记忆密切相联的思想。
在思想的回归性转换条件下,不能忽视记忆,尤其是童年期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或遭受压制或一直处于潜意识中。与这种类型的记忆相关并因稽查作用的禁止而得不到表现的思想,往往被记忆引入回归形式,它正是这种记忆的藏身之所。
对某些人而言,虽然他们的记忆通常不属于视觉性的,但他们童年期的最早记忆终生都保持着感性的鲜明性。
梦可以看成是幼儿期景象的替代,这些景象因被移植与某一新近经验而受到改造。由于幼儿期景象自身不能重现,它便满足于转化为梦的形式。
从总体上看,做梦是梦者回归到早期状态之一例,是他童年期的一种复现,是支配梦的本能冲动及其在童年期得以表现的方法的复现。
三、愿望满足
愿望满足把梦分为两大类,有些梦直接呈现为愿望满足,也有些梦看不出是愿望满足,并借各种可能的手段加以伪装(存在着稽查作用)。
梦中实现的愿望起源分出三种可能:
1、在白天被唤起、但由于种种外部原因而未得到满足的愿望,它被认识到但未加以处理而留待夜间处理;
2、可能在白天已经产生但却遭到贬抑的愿望,这种情况下的愿望不是被满足而是被压制了;
3、与白天生活无关,而是产生于心灵的被压制处并在夜间变得活跃起来的愿望。
第一种愿望归入前意识系统;第二种愿望由前意识系统被逐入潜意识系统并在潜意识系统继续存在;第三种愿望冲动,嘉定它们永远也突破不了潜意识系统。
通过大量的分析,凡经受伪装的梦,其愿望均产生于潜意识,而且这种愿望在白天是无法感受到的。
起源于意识的愿望冲动有助于激发梦的形成,但前意识愿望需要受到潜意识强化。一个意识的愿望,只有当它成功地唤醒一个与它具有同样意志的愿望并从中获得强化时,方能成为梦的激发因素。
睡觉时不能完全成功地中断对清醒思维的能量贯注,将会把思维活动带入睡眠之中,并保持着发生于前意识的系统内的心理过程。
睡眠中持续着的思想冲动分类:
1、那些白天因某种原因未得出结论的思想;
2、因我们的心智能力不足而未解决的问题;
3、在白天被排挤和压抑的思想;
4、由白天的前意识活动在潜意识所激起的强烈思想;
5、白天发生的无关紧要并因而未做处理的印象。
睡眠状态致使白天遗留的兴奋不可能以在前意识中的惯常方式加以处理,并因进入意识而终止。前意识的兴奋必须从潜意识中获得强化并且是伴随着潜意识兴奋,才能进入梦中。
当梦念向梦提供一些与愿望满足完全相反的材料时,如正当的忧虑、痛苦的反思或令人沮丧的现实等,梦将如何活动?
其可能产生的多种结果可分为以下两类:
1、梦的工作可能成功地用相反的观念来代替所有的痛苦的观念,同时压制与之相连的痛苦情感,结果便产生一个直接满意的梦,一个明显的“愿望满足”;
2、痛苦的观念经过或多或少的改变进入梦境,但仍然可以分辨出来。这种带有痛苦内容的梦既可以以无所谓的态度加以体验,也可以伴有依其观念内容而合理的全部痛苦情感,甚至也可以导致产生焦虑和惊醒。
在第一类梦中,潜意识愿望与意识的愿望是相互吻合的。而在第二类梦中,潜意识和意识之间(被压抑的内容与自我之间)出现差距,由被压抑的愿望的现实所带来的满意感,其强度足以抵消白天残余的痛苦情感。
有一大类梦,其诱发因素主要地,甚至完全地产生于白天生活的残余;如果我前一天对朋友的健康担忧不继续存在的话,那即使我成为一名天才教授的愿望也不能使我安然入睡。但担忧不可能单独地形成梦,梦所需要的动机力量还必须由一个愿望来提供;担忧要成为梦的动机力量就在于必须抓住一个愿望。不管前一天的思想是什么,都不可避免地和无可争辩地是源于潜意识的某一愿望。
真正干扰睡眠的正是白天残余而不是梦,梦相反的是要保护睡眠。
处于潜意识和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可以看成是我们精神健康的守护者,而梦则表明了稽查作用的存在。
梦之所以总是愿望满足,原因就在于它们是潜意识系统的产物,而潜意识的活动,除愿望满足之外,不再有其他的目标,而且除了愿望冲动外,它不再需要其他力量。
但除梦之外,精神神经症症状也必须被看成是潜意识愿望的满足,症状的一部分起源于潜意识的愿望满足,另一部分起源于对愿望做出反应的精神结构。症状不仅是对某一实现了的潜意识愿望的表现,而且,其中还必然出现从这同样的症状中获得满足的前意识愿望。所以,症状的形成至少有两个决定因素,二者各自起源于相互冲突的两个系统(潜意识系统与前意识系统)。
四、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做梦的情境是,要么前一天的清醒活动残余仍然继续着,而不能从中撤回对这些活动的全部能量贯注;要么白天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动激活了某一清醒潜意识愿望;或者这两种事件偶然结合到一起。
把意识看成是理解精神性质的一种感官,它在清醒生活中能够接受两个方面的兴奋,一为来自整个精神机构的边缘部分即知觉系统的兴奋,此外还能接受快乐与痛苦的兴奋。快乐和痛苦几乎是精神机构内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质。它两的释放自动地调节着精力贯注的过程。
意识原来只是知觉的感官,现在通过前意识系统所拥有的性质,它也成为某些思维过程的感官了。
这样意识就有两个感觉面,一个指向知觉,另一个指向前意识的思维过程。夜间使思想停止,因为前意识需要睡眠。但是,一旦梦变成知觉,救恩能够通过它所获得的性质刺激意识。它使前意识中的能量贯注部分地转向引起兴奋的原因。梦具有唤醒功能,使前意识中处于休眠状态的力量部分地活跃起来。随后,这种力量便使梦经受我们所谓润饰作用的影响,从而保持其连贯性和可理解性。
做梦过程是作为对一个潜意识愿望的满足而得以开始的,但是,如果这个企图实现的愿望对前意识产生了过去强烈的刺激,以致睡眠无法继续。在这种情况下,梦立即被打断并被一个完全清醒的状态所取代。
任何一个导致焦虑的精神过程,最终也是对某一愿望的满足。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愿望属于一个系统,即潜意识系统,而排斥并压制它的则是另一个系统,即前意识系统。即使对于精神完全健康的人而言,前意识对潜意识的控制也不是完全彻底的;压抑措施可以标志我们精神健康的程度。
神经症症状一方面允许潜意识有一个释放兴奋的出口,另一方面又使前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潜意识。
如果让潜意识中的观念自由发展,那么它必将引起一种原来属于快乐的情感,但在“压抑”过程发生之后却变成了痛苦。压抑的目的及其结果,便是阻止这一痛苦的释放。而如果来自前意识的精力贯注中断的话,就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潜意识兴奋释放出一种只能被体验为焦虑一样痛苦的情感。
所以,潜意识在睡眠过程中若自由活动必将引起焦虑。
五、原发过程与继发过程——压抑
梦具有记忆增强的性质,并能够利用童年期的材料,这一事实已成为弗洛伊德理论的基石之一。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中不可缺少的动机力量。
当然,睡眠过程中外部刺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材料与梦的愿望的关系,恰如白天活动所遗留下来的思想残余与梦的欲望的关系。
梦念包括高度复杂的理智活动,几乎动用了心理机构内的全部资源。梦念的形成开始于白天,睡眠状态的特征不是精神联结的解体,而是白天起作用的各精神系统转而集中于睡眠的愿望。梦念白天不能进入意识,要使梦念成为意识,需要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即注意的参与;注意是一种具有数量意义的功能,而且可以从一个思想转移到另一个思想。
我们对注意活动的利用依循着一个特殊的进程:
如果在这一进程中碰到一个不能经受批判的观念,就中断这一进程,也就是停止注意对这一观念的贯注。于是,以这种方式产生又中断了的思想,可以在未受注意的条件下继续发展,除非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达到某一特别的强度而迫使意识对它加以注意。
因此,一个思想如果一开始就因被判断为错误或对眼前的理智活动无用而被拒绝,那么有可能结果是,这一思想在不受意识注意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一直到入睡前才被意识到。
我们把这种思想叫“前意识”,它使完全理性的,它或可被忽视,或可被中断、被压制。
当某一目的性观念产生后,一定数量的兴奋便被移植到这一观念所选择的不同联想途径上。这种兴奋就是所谓的“贯注能量”。因此,一种被忽视的思想序列就是没有接受到这种贯注的思想,而“被压制”或“被贬斥”的思想,就是这种贯注被撤回的思想。
在前意识中潜藏着种种目的性观念,它们来源于潜意识,也来源于经常处于警觉状态的愿望。这些观念可以起而控制自行发展的思想所具有的兴奋,并在思想上与某一潜意识之间建立联系,将潜意识愿望所具有的能量移植其上。
梦的形成涉及两种完全不同的精神过程,其中,一个过程产生于与正常思维同样有效、完全理性的梦念,而另一个过程则以最令人不解的非理性方式,对这些梦加以处理。这第二种精神过程就是梦的工作本身,与癔症症状的生成具有相同的特征。通过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通过表现的联结而不顾其相互矛盾,而且还有可能通过退行作用,这些正常的思想最终转化成为症状。
一个正常的思想,只有当一个源于婴儿期并处于压抑状态的潜意识愿望移植其上时,才能经受上述异常的精神处理。
所以,梦提供动机力量的愿望,总是来源于潜意识。
梦包含的两个系统,就这两个系统充分发展了的精神机构,便是潜意识和前意识。
而第一个系统的目的是保证大量兴奋的自由释放;第二个系统通过第一个系统发射的能量贯注,成功地抑制着这种释放,并使其能量贯注转入休眠状态,同时也无疑提高了能量贯注的潜力。对任一观念而言,只有当第二系统能够抑制其痛苦的发展时,才能对这一观念施以能量贯注。
第一个系统所认可的精神过程,称之为“原发过程”;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所产生的精神过程,则称之为“继发过程”。
精神机构中最早产生的是原发过程,继发过程是在生命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能抑制和掩盖原发过程;甚至只有到了壮年,它才能获得完全的支配地位。由于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因此,前意识永远也不能对我们的存在本质——由各种潜意识愿望构成——加以理解和抑制。
前意识所起的作用,也只能永远地局限于为起源于潜意识的愿望冲动引导一条最便捷的道路。
潜意识赖以产生情感的记忆到达不了前意识,所以与这些记忆相关的情感释放也就不受抑制。这些情感不能达到前意识,相反,痛苦原则使前意识离开这些移情思想。移情思想被放弃了——即被“压抑”了——所以,从一开始就被阻止进入前意识的童年记忆的积累,构成压抑的必要条件。
梦表明,无论是对正常人还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而言,被压制着的材料仍然存在着,并能够保持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本身就是这种被压制材料的表现方式。
六、潜意识与前意识——现实
前面提到的两个系统,实际上是存在着兴奋的两种过程或者是释放形式。
对这两个系统进行形象化的比喻,因为观念、思想、精神结构等都不能看成是神经系统内的器质成分,任何能够成为内部知觉的对象都是虚的,就像光线透过望远镜所产生的影像一样。借这个比喻,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就像是光线进入中介质所发生的折射作用。
通过意识的效应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认识到,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间接精神结果,而且,后者不仅没有变成意识,还可以在不被意识觉察的情况下存在和活动。潜意识是一个巨大的领域,意识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任何意识事件都经历过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却可以保持在潜意识阶段,但却拥有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
潜意识在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像对于外部现实一样,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
潜意识(亦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而且对正常生活和病理生活均如此。因此潜意识就有两种类型,这两种潜意识都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潜意识。其中我们称之为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的,而另一类称之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能够达到意识。要达到意识,兴奋必须通过一个固定的或有层次性的动因系列。前意识系统像屏风一样介于潜意识系统和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阻断了通往意识的道路,而且还控制着随意运动的能量,支配者能量贯注的分布。
兴奋材料从两个方面传至意识感官:
一是从知觉系统,它的兴奋决定于各种性质,在它变为意识感之前可能要经受新的矫正;
另一个来自精神机构内部,它们的量的过程以快乐和痛苦的质的不同程度被感知,并在经受某种程度的改变之后进入意识。
感官知觉的结果,是将注意贯注于传入感觉兴奋引导感官扩散的道路上:即对于精神机构内的兴奋以量的形式得到释放而言,知觉系统的兴奋的质充当着调节的因素。
通过对新质的感知,意识感官可以重新引导能量贯注的运动量,并以一种适宜的方式加以分配。又通过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它影响到机构内部的精力贯注过程,否则,潜意识结构将会利用量的移植而产生作用。
压抑对记忆的影响远远超出对知觉的影响,因为压抑不可能从精神感官的兴奋中获得额外的贯注。一方面,遭受排斥的思想确实不能成为意识,因为它要被压抑,但另一方面,这种思想有时也因其他原因而遭到压抑,从而退出意识的知觉。
思想过程本身无所谓质,它只伴有快乐和痛苦的兴奋,而且由于有可能干扰思想过程,这些兴奋必然受到限制。思想过程为了获得质的规定性,于是对于人类而言,便与言语记忆发生联结。言语记忆痕迹在性质上足以引起意识的注意,并赋予思想过程以一种新的精神贯注。
意识问题的复杂性,只有通过对癔症思想过程的分析才能把握。癔症思想过程表明:从前意识到意识的贯注过渡,也要经历类似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及插座用。这种稽查作用也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限制时才发生作用,所以低强度的思想结构不受其影响。
如果我们将潜意识愿望还原为其最基本、最真实的形态,那么我们无疑要得出应一个结论,即精神现实是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应该与物质现实混为一谈。弗洛伊德在“思想现实”与“外部现实”之间做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