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真理与合理性——内在论与相对主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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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一个月恨死普特南了,但是他的学说还是很有意思。
内在实在论的哲学立场与相对主义之间的区别看似是暧昧的。尽管普特南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一书中的第五章对以库恩和法伊尔阿本德为代表的相对主义者进行了集中的批评与反驳,但是在该书的结尾,他依旧将注意力放置在展现内在论理论与相对主义的分野之所在。在他看来,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我们(内在论者)把我们的不同观念看作是对‘合理性’的不同观念来讨论这一事实(fact)本身,便设定了一个极限观念(Grenzbegriff),一个理想真理的极限观念”。将合理性界定为一种“极限观念”意味着“合理性”本身并不是实体性的,有如整数1,而是意味着“趋近”。它没有一个固定的“值”,因而不是被宣称为绝对的“真理”。
普特南的这一表述引导人发问以下的问题,(1)如果有一些观念被称为真理,那么真理是什么?(2)“合理性”与真理的关系是什么?(3)内在论与相对主义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的追问构成了本文的三个部分。
I. 内在论视域中的真理
在朴素的观念中,“认识”是对“外在对象”如其所是的反映,语言对应着被称为“实在”的外在对象,如一只羊。这种观念在哲学史上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支持者被普特南称为外在论者,他们的论点可以被概括如下:(1)世界是不依赖于心灵的对象的总和,(2)世界的存在只有一种真实的描述,(3)真理的本质在于观念与外在对象的符合。
普特南通过“缸中之脑”这一思想实验说明,外在论的观点依赖于一种“神秘的指称论”,亦即认为语言可以以一种神秘的方式直接触及那个与主体思维“异质”的外在实在,而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外在论者所期许的“上帝视角”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不但体现为哲学史上康德对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建构作用的强调,更被普特南的指称理论严密地阐述。普特南由此认为,“内在实在论”的观点是更具有说服力的。内在论者不再超出语言去设定外在实在,而是必须在“理论”或“描述”的内部去追问世界的组成对象这一问题。由于观念与外在实在的二元论被反驳,真理性不再被理解为“符合”,而是被理解为“融贯性(coherency)”,故而对世界的真的陈述存在“多元”的可能。
这种观点带来一个疑问:倘若真理不是唯一的,那么真理是什么?普特南将其规定为“(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rational acceptability)”,这意味着观念系统中信念与信念之间、信念与经验之间的理想的融贯。
“合理的可接受性”在其含义的模糊性上容易令人将其与相对主义的观点相混淆。一般意义上的相对主义会认为:没有观念相较于另一种观念更具有“真理性”。换言之,在传统对“观念”的认识当中,观念存在根据“真理性”的程度而划分的“等级秩序”,有如柏拉图在他的著作中对面向“型\相(form)”的“理念”与面向“现实存在物”的“摹本”之间所作出的区分,而在相对主义者的视域当中,一切观念被“扁平化”了,它们都作为人类思维的“观念”而存在,而不再将“真实性”看作是用来评判每个观念的标准。每个观念在理性的审视面前具有了平等的权利(right)。在普特南所选择的相对主义对手法伊尔阿本德看来,不同的认识论方法之下所获得的观念无法被证明是更接近于“自然的奥秘”的,因为在他看来,我们在认识上意图探索的世界本身即是“未知的实体”。
由此而言,内在论者虽然不再主张绝对的真理,但依旧强调在某个观念系统之内存在判定一种观念为“真”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即是“合理的可接受性”。而相对主义者则脱离一切观念系统而宣称,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真理。如果将相对主义的这一主张进一步推广的话,它将表现为原子化的观念之间的“不可公度性”,并展现为“可翻译性”难题。在相对主义者看来,不同的观念体系具有不同的指称方式,因而观念系统间的差异就不在于我们对于某个“相同之物”有着不同的指称,而在于根本就没有“相同之物”,亦即支持绝对的不可翻译性。这种观点看似具有理论上的可靠性,但是它却并没有获得现实的支持,因为现实经验恰恰在于:翻译的普遍成功。
尽管内在论者将“合理的可接受性”限制在一种观念系统之内,但是观念系统之间翻译与理解的普遍成功却说明了这一事实,即无论各个系统对于“何为真理(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的认识多么不同,“在什么是合理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也与之拥有大量共同的假定和信念。”
“合理的可接受性”被内在论者看作是真理的标准,由于真理不再被简单看作内与外的“符合”,真理问题就从属于人类观念整体的性质与表现。因而在内在论的理论视域中,当我们去追问何为真的时候,就应当首先探讨,我们是在何种意义上将一种观念称为“合理的”,因为合理性包含真理性。
II. 合理性(rationality)问题
1.作为事实-价值共同根的合理性
“真理(或事实)”与“合理性”的概念是不等价的,因为“合理性”概念不仅涉及陈述的真假,还与人类的观念体系有着更为深刻的关联。除却心物二元的内在与外在之分,观念领域的另一种二元论思想即是“事实”与“价值”的分置。支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者往往从科学主义的视角举出最详尽的描述与伦理学视域中最抽象的善恶概念进行对比,并由此得出二者泾渭分明的论断,但是他们所忽略的是日常语言如“粗心”、“妒忌”这些词语的使用,它们一方面表达对事实的描述,另一方面又包含价值的评判。在普特南看来,认为伦理学缺乏“根基”的道德主观主义与形而上学实在论有着相同的理论预设,亦即将“客观性”简单地设定为可以被还原为纯粹客观的物理学话语的概念,其余的观念都被斥为“主观的”。但是,并非一切观念都必须通过物理学意义上的还原才能获得自身的合法性,因为不同的观念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并因此具有不同的合理性标准。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并不是二元的,那么二者的关系是什么?首先可以排除的是,二者并不是并列的关系。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可以存在两种形态,(1)尽管在一些日常语言中存在事实-价值并存的语词,但仍可能存在纯粹的事实以及纯粹的价值,(2)尽管事实与价值在现实中是紧密联系而不可分的,但是二者却是在“概念”上可进行区分的。在内在论的视角中,这两种妥协性的“二元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内在论不仅仅是要反驳现实中二元论的不合理性,更是要在根本上说明,二者在概念上就是不可分离的。
普特南认为“是合理的不仅意味着具备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标准,而且意味着具备‘相关性(relevance)’的标准,并且论证了,我们所有的价值都包含在我们的相关性标准之中”。针对“相关性”这一概念,普特南以“猫在草垫上”这一陈述说明,“猫”这一种属谓述系统下的生物学概念、“在......之上”这一空间位置概念、草垫这一人造物概念看似都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实则指向一种基于指称者观念体系的“主体视角”。此时所涉及的“价值”不是狭义的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而是一种广义的对于个体而言被给定的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兴趣与趋向。同理,伦理意义上的价值也同样体现出这种相关性所反映出的价值系统与承诺。
因此,事实中是包含价值的,价值中也包含事实,二者被集聚在“合理性”这一概念之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合理性”乃是事实-价值的共同根。
2.合理性与经验世界的图景
对于内在论者而言,“合理性”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与“相关性标准”的理论前提,是内在于一种观念体系之中的。既然“合理的可接受性”规定了何为事实,而其标准又根植于一个文化的基本兴趣与趋向当中,因而我们的“经验世界图景”实则是建立在与“合理性”标准的互动之上的。在“合理性”与“经验世界图景”的综合中,我们获得了对现实的整体认识。
或许我们可以进一步发问:尽管存在不同的观念体系以及不同的合理性标准,是否有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是更加“优越”的。这种优越性可以不以“更真实”的方式体现,而是以更融贯、更高效的方式呈现,有如现代科学世界观。
普特南对于“科学价值”的思考有助于对于这一问题进行回答。他设想了如下情况:澳大利亚的居民对于一切经验现象以及自然规律的认识都与我们相同,只不过基于对酋长的狂热的崇拜相信自己的的确确是缸中之脑,一切现象都是幻觉。经过普特南在书中的论证,“缸中之脑”已被论证为不可接受的哲学立场,因而澳大利亚人的观念似乎可以被指责为“不融贯的”。但是,“融贯性”的判定本身依附于观念体系内部对于“合理性”的界定,因而对于这种观念体系的批判根本上是外部的。
在普特南看来,在当今所广泛接受的观念体系当中,“科学”意在研究中协助提供一个“具有工具性效能的、融贯的、全面的和功能上简单的等等特性的世界的表象”,而拥有这种表象“是我们人类认知能力兴盛发达的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是我们整个人类兴盛、幸福的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一表述中,普特南似乎将“人类认识能力”与“人类兴盛幸福”作为一种理论坐标,仿佛可以通过对人类认识能力的共同基础的发掘为一种可能的普遍的“合理性”勾画蓝图。
但是这一图景被立刻否定了。因为哪怕科学家以极其精密而严谨的方式对人类的脑神经以及认识官能做出了出色的研究,这也仅仅是一种“描述”与“理论”而已,其在一种观念系统中的合理性不具有超越系统的“权威”。同时,对于某种工具性效能的追求也仅仅是一种理论内部的价值取向而已。对于人类兴盛幸福的图景而言,我们所期许的是多元的繁荣景象,不同素质的人拥有不同的兴盛观念,而正是这种多样性本身构成了人类整体幸福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普特南指出:“真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前提,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前提,”因而没有一种合理性是更优越的。
III. 克制与逾越:试论内在论与相对主义的根本区别
如果我们重新审视相对主义的基本观点,即没有观念比另一种观念更具有“真理性”。内在论与相对主义的边界就清晰很多了,因为首先“真理”问题不能被外部地讨论,而必须在具有特定合理性概念的观念系统内部进行界定。因而当以法伊尔阿本德为代表的相对主义者在追问这一问题时,他们就已然陷入了形而上学实在论的窠臼,因为他们依旧将“真理”、“真实”抑或是“事实”的概念外部化了。
或许有反驳者指出,在内在论的视域中,观念体系A与观念体系B不存在共同的“合理性”标准,因而无法判定何者更为真实,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相对主义吗?
这种观点的错误依旧在于将“真”的标准外在于“每一个”独立的观念系统之外,同时忘却了自己作为“评判者”的视角。如果从系统A、B之外的系统C去观察,那么A和B或许将体现出不同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真实性是在观念系统C的合理性标准之下得到规定的。
此外,从思辨的角度看来,“相对主义”本身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相对主义的主张本身是一个“断言”,而这是断言的真实性是不被包括在其主张之内的。如果它的主张是可接受的,那么这一主张本身就不比任何一种“真理观”更具有合理性;如果它的主张是不合理的,那么相对主义的观念本身也就趋于崩溃。由此而言,相对主义的观点是在逻辑上自相反对的,因此不可被接受。而内在论的观点虽然在很多问题的回答之上显得多少有些暧昧和模棱两可,但是却是内部融贯的。
因而内在论在理性的自我审视面前保持了基于理智的“克制”,允许由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性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模糊性。而相对主义则超越了理性所应许的界限,体现为“逾越”,是一种自相反对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