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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认为重要的不是研究对象,而是方法论,在以人为历史主体的观念下,即使研究对象是精英,同样也可以书写民众的历史。而如果仍泥于王朝国家的历史观念,那么即使研究对象是民众,其研究仍然不属于民众研究范畴。
五四以后的知识分子热切地走向民间,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称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改开以后的社会史研究把眼光转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历史。刘志伟认为上述三种都把精英与民众、上层与下层、王朝国家与基层社会对立起来,讨论王朝制度和国家政治,视基层社会民众为国家教化的对象,研究民间社会文化,则不离其反抗或逃离国家的角度。因此仍然没有真正走出从国家出发演绎或解释历史的逻辑。
这一点不仅在社会史研究中如此,在区域史研究中也一样。今天大多数人对区域研究的热衷,仍然是从国家历史出发来形成自己的视域和解释框架的(有的把区域研究作为理解国家历史的一个途径,有的则期待从区域研究中走向超越国家历史的新天地)。
刘志伟认为王朝国家历史的研究和人的历史的研究的根本的分歧在于怎么理解历史,在于对历史是一切行动的总和的主体的分歧,即是人,还是国家:如果是人,那这个人既不是一个很具体的个体的人,也不是一个抽象的人;如果是国家,则回到了大家熟悉的地方,对国家制度、思想观念、文化形态领域中那些在历史过程中展开的各式各样的范畴进行清晰地定义。
就研究的客体而言,是什么和普遍性都受限于某一特定时空下。随时、空改变,是什么和普遍性都会改变甚至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所有概念的确定性都可能被拆掉。就认识主体的角度而言,是什么和普遍性则更受认识主体——人的限制。因此在是什么的意义上,所有看似具有普遍性的真理,都可以是一种伪事实的表述。
研究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普遍性和确定性的定义,这一定义只是工具而已,借助定义(对时代和社会的评估和认识)用于确定自己研究分析的限度和理解的空间,不是研究的终点。定义在一直流动,当建立起一样新的确定性,就意味着在你的主观世界里制造了新的时空结构出来,这个时空结构马上就会影响研究者的下一个研究实践,如此循环往复永无止境。
因而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变以及如何认识怎么变。以人作为主体的历史研究一个很基本的追求就是这种认知能力的获得并以这样一种认知能力去建立对历史的认识。
历史学研究应该处理的是过程,但很多时候都过分执着于结构的稳定性。执着于哪个普遍性表述是正确的,那是没多大意义的。普遍性是没办法验证的。而这种不能验证的判断,是历史学的宿命。
史学研究常常遇到的困境是,要不追求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要不走向虚无主义。在方法论上,走向虚无主义跟一定要回答是什么的追求,其实同出一辙。历史事实是因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其意义只有在特定的时空中才具有认知价值,这是历史研究不应以追求普遍性的抽象定义为目标的基本理由。
从零碎的史料中探究真相、再现历史真实,是历史学要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史学研究最大量的工作也应该放在这里。但是,在今日的学术潮流下,历史学不能只满足充当事实提供者的角色,还要在史学研究所追求的总体性综合性解释中对社会科学做出贡献。
历史学的理性,是把握变化的逻辑思辨能力。需要创造的是结构化和再结构化的能力。再结构化不是要把一座房子一再地拆了再重建,而是把这个房子本身的建造和改造的过程作为研究的主题,通过房子主人的行为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引出的种种改变,认识房子自身的结构和意义的不断的变化过程,并了解这个过程中持续起作用的复杂机制。
刘志伟不否认普遍性的追求在认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但其认为普遍性的追求与历史认知的关系是倒过来的。大多数人对变化过程的努力追寻,对探讨变化机制的重视,都是为了用来引出或支持建立一个普遍性解释的。而其认为,历史研究在认识与思辨过程中,需要对普遍性有一种假定,进而从运作过程去理解和认知,了解结构可能如何发生改变。
一个局部地区的研究具有普遍性意义,主要指这种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能够在这些研究中建立或丰富某种一般性的理论,这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而不是指在具体定义上具有普遍性意义,或是可以建立起一套统摄所有区域的宏大理论。强调在研究的实践中,只能追求在认知过程中作为前提和工具的普遍性,而不可能追求终极的普遍性。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一种制度适用的方式,是一种制度的实践机制。对策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东西,或者可以直接视之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可能政策不同,甚至对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政策都视为一纸空文。政策的意义不在于政策是否被直接套用到现实之中,而在于现实中一再从政策出发衍生出种种变通的做法,长久下来,成为制度。
学者们把普遍性制造出来的同时,普遍性实际上就成了一种话语,一种实现或证明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以及行事方式的合理性的话语,一种工具性的东西。这套话语的确需要以普遍 性的方式呈现,也一定需要非常强的确定性。这套话语虽然以学术思想的方式存在,但它本身不是一个学术命题,应该把它摆到学术研究对象的位置上(如《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和五段论)。
把区域看成是一个研究单位。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就是 一个整体。在确定其具有整体性之后,我们不会忘记它也是一个更大的整体的局部这个属性。
在那些规模比国家小的研究单位里,国家内在于这个整体中,国家是这个整体的结构中的一部分。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体现为具体的政治与权力关系,也可以体现为法律和习惯,也可以体现为在这个整体中人们行为(尤其是仪式)及其所表达的观念意识形态。
研究小规模的地区,研究民间下层的社会,当然一方面对我们理解作为整体和政治实体的国家是有帮助的,但不是因为我研究的对象有所谓的典型性,而是因为我在地方和民间社会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国家的权力、国家的秩序、国家的观念,也就是国家存在的方式。
从事区域研究,也可以说是为了理解国家,但这种理解的方式不是从许多地方的特点中提取其共性,而是随着我们研究的地区的增加,我们对这个国家整体的了解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起来。
不以整体为研究对象,但我研究每一个局部,都在一种整体性的思考下进行。
整体性,不是要把所有事实和现象都一一研究清楚,而是要把人们的行为,以及所有影响人的行为、影响人们的行为的结果的各种要素都视为具有整体性联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