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社会效益的适应将走向何处
我是经济学外行,也是法律外行,所以在经济法学的内容上,我是外行中的外行。这本书的起点是很高的,它是有学术性的科普著作。刚读确实有些难以理解。术语,还有概念间的逻辑关系,特定学科领域的逻辑习惯,这都让我初读进展很慢,但是读到后来掌握了几个核心的概念和它们的使用场景之后就变得非常的顺畅了。 任何法律都有需要保护的特定法益,而《反垄断法》保护的法益就是经济效率。而从字面上说,任何影响经济效率,或者限制竞争从而达到影响经济效率的行为,都是《反垄断法》治理的目标。法律不是逻辑的游戏,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当然更为理性的说法是法律为经济服务,那么经济最终是为了人服务的,所以《反垄断法》也有一些需要保护的,并不体现在经济效益上的东西,那么就是人在社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社会效益。从感性上理解,这大概就是在表达,法律,绝不仅仅是服务现实,法律更要有引导未来的价值取向的作用。法律当然不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但法律绝非毫无立场与倾向。如何在法律治理的过程中将这种倾向引导出来,就是立法的精妙之处。 作者反复在《反垄断法》抗辩的两个方面,一是效率抗辩,二是附属限制这两点上,论证社会效益如何体现。能想象,对于深谙经济法领域的读者来说,这样的论证应当是豁然开朗的,但是对我来说,我在对于这些抗辩方式也好,案例也好,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能接收到的信息就是在法律的适用中,这个过程其实就代表了法官或者政府对于经济行为的引导,如果我理解的没有太大偏差的话,这应该可能就是西方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方式。(真的不懂救命) 我觉得很好的一点是,众所周知,经济是塑造社会最强大的途径之一,那么将对于社会利益的追求内含在经济法律中,是一种更为有效地引导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自觉正当的考虑社会影响的方式。当然这种方式的实现需要精妙的立法来框定,需要高超的裁定来规制。 这就来到了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毕竟经济发展至今,我国已经摆脱了一味发展经济,忽视社会效益的阶段,来到了更为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齐头并进的新阶段。而《反垄断法》实施超过十年以来判例不在少数,为何至今还未将社会效益的豁免范围明确界定,还存在各处表述不一致的现象,而针对可能限制竞争的附属限制条款更无明文规定,这实在是令人有些疑惑。值反垄断局成立之时,我读了这本书,也算是正合其时,不知今后的法律实践中,能否真正将追求社会效益融合在法律治理之中,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适应又将走向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