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大家自由
为这本书的精妙绝伦而深深震撼。
全书的思路大致是:阐明论点和主旨——深刻剖析支持对道德加以法律强制之人的论证,进行驳论——进一步举出可能继续支持此种法律强制的理由并反驳。结尾部分,论述民主之下仍需存自由(这大概可以视为哈特所捍卫的高层次价值,也是本书主要论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却在题目中插入“自由”的原因)。
最开始区分几个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命题、略论密尔及其反对者观点,指出本书的目的是“驳斥证成道德法律强制的论证”。(把握主旨进行阅读,才不会被难以理解的语段所扰而迷失方向),并且主要以“性道德”为论证对象。将是否要对道德施以法律强制的不同法院意见简单梳理,可以看作后面精深驳论的预热。带出斯蒂芬和德富林的观点之后,正文开始。
首先是反驳德富林勋爵建立论证的理论假设“(所有)不道德都会危害社会的生存,任何社会都可以采取能使之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存续下去的措施”,哈特以三个面向的论证将其瓦解——对违法者实际施加的刑罚如果没有以制裁的名义证成就是不法行为或犯罪、对那些在法律惩罚威胁下才被迫守法的人压制性冲动遇到的困难和压制带来的后果“非比寻常”、问题在于证成何种道德才可以被强制实施。
其次指出反对者使用例子的论证方式的漏洞,或者说指出他们援引的例子有什么漏洞。哈特不落于直接批驳用论述部分地区实行强制道德的法律反对密尔不支持此种做法的主张的逻辑谬误的俗套,让步承认此种论证有说服力,但指出,这些例子不能作为证成反对者自身观点的充分理由(原文:如果这些规则确实属于只能被解释为以强制实施道德为目的而设计出来的规则,那它们的说服力会很强)。哈特的驳论点是:第一,要区分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家长主义致力于使人免受自己的伤害,并不是基于行为不道德。第二,刑法的实践和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不否认要对刑罚的道德根据作出等级区分,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值得科处刑罚。第三,区分私下不道德与公开的下流行径,证明有些支持惩罚的观点并不是维护道德,而是单纯惩罚让部分人觉得不适的行为,如果支持这种主张,则“唯一能与它共存的自由就是做那些无人严厉反对之事的自由,这种自由显然无足轻重”。第四,对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强制的出发点——所有道德构成一张无缝之网,因此那些背离其中任何部分的人都大概率会或者可能注定会背离所有道德”显而易见是荒谬的。
接下来的部分进一步阐释了反对者的观点,反驳也随之深入。(哈特的又一“高明”之处,为反对者澄清观点,显得客观理性,还可避免反对者将“不理解自身观点”作为反对意见,反驳更清晰也更有力)指出维持道德的手段并不只是法律强制,反对者的论证或多或少忽视了其他维持道德的手段和途径。阐明强制实施的两种运作方式强迫和刑罚并不能使强制实施道德等同于道德的存续。接着鲜明(也比较尖锐)地指出,斯蒂芬对道德问题的讨论对厌恶感和报复欲之正当性的强调显然占据中心地位,即使有谴责性元素的存在,也没有必要将法律强制作为表示道德谴责的唯一可行手段,此种强制无法维系、加强现有秩序,不实施此种强制也不会动摇和摧毁目前的局面。真正消解约束性道德的是自由的批判性讨论,但某些道德被消解,难道不是因为其不再适应现实?将其消解反而有益。
最后,哈特还进一步延伸,举出可能继续支持实行道德法律强制的论点并加以反驳。第一,所有社会道德或多或少都对普遍价值作出规定,值得付出代价去维护,但不同于个体对主流道德的其他方面看法并不妨碍社会的存续。第二,作为社会道德实践特征的心境或者说心态很有价值,但这不要求免于变迁的维续,也不要求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其细则。第三,某些批判性道德依赖于主张一切社会道德都拥有神令或由理性发现的永恒真理的地位,将其解释为绝对精神展现自身的过程,合乎理性与逻辑,但使用强制手段实施道德和我们实际采用的维续道德的其他手段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区别,我们也不必要在有意的强迫和冷漠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
可能在“道德民粹主义与民主”这一小节,哈特的真实目的才更为清晰地展现。谨摘文句作结:“多数人有道德权利来指示所有人应该如何生活。这是对民主的误解,这种误解依然在威胁个人自由……虽然支持民主的人确信民主胜过其他统治形式,但不必相信它是完美、绝对可靠或绝不能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