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亵渎不可亵渎之物”或曰“在...之外”(二月廿一,2022.3.23)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阿甘本在本书中痴迷于一种“在场的不在场”,一种“在...之外”的可能,一种“奇遇”。
『守护神』部分,他指出人在自我中蕴含的双重可能,在自我深处的背反(“自我的深处”超乎自我而指向外在存在“守护神”)。这种背反不得不令我们将自身设想为一个“张力构成的立场”(关注“场”,“域”这在后文反复出现)。我们必须在某种意义上和寓居于我们却又不属于我们的守护神(象征神性,传统,普遍性等全部超乎我们自身的东西)达成某种妥协,从而在“天赋”和“命运”之间来回摇摆。这仿佛意味着我们始终无法摆脱与“守护神”共在的状态,我们始终为其所把捉,为其所捕获。
但在这里,阿甘本指出一条超越这种境遇的可能,他写道“但对每个人来说,都会有那么一次,他必须和他的守护神分开。”在一个极端的时刻,我们知道存在拯救却不再意欲得到救赎,超越一种“魔力”,或者说一种支配人的神秘,从而令生活真正属于我们。缺乏守护的生命不守诺,但恰恰是在这里,“守护”,是作为一种限制被消除了的,“它能给我们无限的更多”。一种盈余的东西,耗尽了的,悬置了的时间,摆脱了束缚的它有一种弹性,在这种弹性中自我可以把自己赢回来。
『守护神』勾勒出了一对张力和解决这张力的可能。“在...之外”的是生活,它始终有守护神笼罩不到的盈余。这种“盈余”需要在下一个叙事中得到进一步勾画。于是我们进入到『魔法』的讨论。魔法和幸福关联起来,这一点很有趣,在童话故事里,魔法始终是帮助我们超越现实获得幸福的要素,这条经验仿佛向我们揭示出一条箴言“魔法,就意味着没有人配得起幸福”,幸福是过度,是生活的盈余。这种盈余在主体上显现为吊诡关系(回顾一下第一部分的吊诡,即愈深入愈远离):幸福的人不可能知道他幸福;幸福的主体本身不是一个主体,没有获得意识或者某种良知。幸福在场,却不被认识,从而它能够得到纯粹的享用。
阿甘本强调幸福不注定在哪个点上等待我们,它与名字相联系,名字是召唤和魔法的要素。但同时名字也意味着敞开和隐蔽的二重性(彰显的名字与隐藏的名字)。魔法意味着对于前者的消除,换言之它是一个姿势,一个打破名字的束缚重获自由的姿势。
在这里,问题被推进到“在...外”的魔法如何起效的内容。随后,我们需要找到那个“点”,仿佛宇宙爆炸的“奇点”,在那个点上,“在...外”的力量能被释放出来。
『审判日』,在场而不在场,全人类,但又是单个的生命。一个姿势,充满一整个生命的重量。在这个时刻,一种关于存在的时间性,向我们展开自身,它在自身内部收集并凝聚起一整个存在的意义。它在现代的实现是摄影艺术,摄影意味着照片永远多于影像,这种“盈余”意味着裂瑕,意味着在“可感”与“可知” “复本”与“实在”之间豁开的口子,在那里,身体(相)与肉身被区分开来。
时间的问题在此被提出,『助手』中写到“扭曲驼背和笨拙是事物在遗忘中采取的形式”,扭曲需要拉直,弥赛亚时间在这个意义上进入了我们的主题。助手,在场的不在场,呈现自己,为的是让我们遗忘寓居于万物的面向。遗忘,标识了新的可能。
『滑稽戏仿』,为我们标识了我们寻找的内容。散文是音乐与logos中的空间。在戏仿对象和滑稽戏仿之间,同样的空间被打开。滑稽戏仿意味着错位,赶出伊甸本身也是一个戏仿,意味着人同自身的历史的分离。神秘的戏仿意味着,戏仿上帝,表明在上帝与自己之间一个敞口,一个中间地带,不可叙述者变得可以理解了。
戏仿的关键,阿甘本指出,在于“混淆和隐匿分离神圣者和神圣之外者”,这意味着戏仿在边缘处展开,意味着否定的力量,一种缺乏,但不是痛苦(地狱边缘的例子)。由此标识了戏仿的根本预设“对象/客体的不可获得性 ”,这暗示了一种本体-旁论。它意味着语言在触及物时的无力。
『欲望』是主体最简单的活动,它的特殊在于不能被表达,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自己就是不可名言的欲望。我们缺乏,这种不可满足的缺乏仿佛是永恒的。
『影像』向我们暗示着生成,影像的存在就是持续的生成,它不是实体,而是一种特别的存在,即一种可见性或一种表象(species物的种)。影像不属于我们,影像,自我是断裂的,影像是又不是我们的影像,它“在我们之外”。
『作为姿态的作者』,作者不能死亡,作者的死亡同时将解构作者-功能的路线,但作者必须被否定,从而保证作者-个体的张力是可解决的。阿甘本的尝试是区分“否定”说话者与“否定说话者”。让作者永久缺席而不是死亡,在场而不在场,作为唯一可能而空无的场所。
『渎神礼赞』全文的关键,按本雅明将资本主义视作现代宗教(不是韦伯式的源于宗教)渎神意味着危险与可能,物性与神性的双重敞开(在这个意义上我怀疑我们对神圣人,赤裸生命的理解是有误的)。
通过渎神,宗教溢出,而还原真正的人的作用,但这个过程是可以被宗教采取各种方案阻止的。神圣化与渎神的张力是我们面临的核心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甘本指出,我们的政治任务,“亵渎不可亵渎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