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桩抢婚案谈起的20世纪社会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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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丛小平教授的第二部专著,不同于前作关注近代中国示范学校的发展历史(《师范学校与中国的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社会转型(1897—1937)》),于2016年首先在国外出版的《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则将目光聚焦于革命年代的婚姻司法裁判问题。不过在作者看来,两作具有紧密的联系:
不论从思想主题还是历史顺序的角度,本书都是我上一本书的延续,尽管两本书研究的对象完全不同,但思路一以贯之。上一本研究中国的师范学校,以师范学校发展的例子说明西方中心论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产生的偏颇;本书则叙述中国革命的实践如何建设性地创造了本土的概念,又用以指导革命实践。(第ⅳ页)
确实,一如前书,本书的研究首先基于对一系列海外中国研究观点的反驳,其中最具代表性者为对于中国革命是否完成了“妇女解放”这一目标的质疑——部分论者基于对1970年代(及其后)乡村妇女生存状况的考察,认为在1940年代以后的革命历史中,“共产党为了赢得男性农民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支持,牺牲了妇女的权利,延迟甚至没有做到解放妇女”,并“重建了父权统治,称之为‘父权制社会主义’(patriarchal socialism)”(第8页)。而作者的反驳则主要基于对陕甘宁边区一系列涉及婚姻问题的司法判例所进行的分析研究,其中又以发生于1943年的“封张婚姻纠纷案”为代表。

本文无意具体复述该案的过程,有兴趣者可参见2021年7月1日《人民法院报》对该案的概述《封芝琴婚姻案》。概而言之,案件所涉因素的复杂性,过程的反复性与因后续政治宣传报道、文化产品改编而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由此带来的丰富资料),不仅使之成为研究中国革命(尤其是司法和社会改造)实践的绝佳案例,后两方面更直接影响了本书的篇幅布局:全书的七章实质上是以“封张案”各发展阶段为依据(从“抢亲案”起诉和一审、捧儿上诉、马锡五二审到新闻报道与1949年前后的两阶段艺术改编)逐点铺陈而成(如第二章以捧儿的主动上诉为例探讨了陕甘宁边区的女性在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于革命前后所具有的自主性;第六、七章则以该案的艺术改编过程为例分析了革命政府在宣传叙事方面对与传统观念与文化的态度变化),使之构成了以案件为线索开展的颇具全景色彩的革命史考察
——这当然是相当有创意且颇具趣味性的一种写作尝试,但同样应当承认,在篇幅有限(且读者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这种“全景式”描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主题分散、论述单薄乃至逻辑不清的弊病。考诸2009到2020年作者的研究动态,其所发表论文亦大多涉及本书案例,无论书与文何者为先,与各篇专文相较,《自主》中的相关章节恐怕皆有所精简。如果确实如此,则至少从本书的阅读体验来说影响是存在负面影响的。

当然,或许是为了弥补以案件阶段分章所带来的主题和逻辑方面的问题,针对本书的谋篇布局,作者在导论部分还提供了另外一种概括方式:第一部分(一、二章)和第二部分(三、四章)聚焦于“封张案”事件本身及其所处的边区婚姻改革的大环境,第三部分(五、六、七章)则主要关注该案“如何从一个地方司法案例转变成政治的榜样和文化的象征”,即其经历新闻报道和文化艺术改编的过程。(第40—43页)不难注意到,《自主》的此种写作模式应当是受到了柯文《历史三调》的启发——历史作为所谓事件、经历和神话予以呈现的三种途径。唯需要注意者,此三种途径在《自主》中仅是作为一种背景(如前两种在叙述上并未完全分离),作者真正想要探讨的还是这种认识历史的途径分别能够带给我们的“弦外之音”。
边区婚姻改革:“革命理想”与现实习俗的碰撞
对于前述海外中国研究结论的反驳构成了本书第一、二部分的主题,也即1940年代的边区政府婚姻政策是否构成了对于男性农民的妥协以及由此导致对于妇女权利的牺牲。作者通过对女性在婚姻改革中的自主性、边区政府的司法改革及法律语言改革三方面的阐述指出,边区政府的婚姻政策于社会革命理想的在地化实践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性。
所谓社会革命理想的在地化实践,实质上源于中共既往的社会改革主张尤其是婚姻改革主张在陕甘宁边区遭遇了“水土不服”的境况——其原先反对儒学影响下传统“大家庭模式”对于个人限制、提倡具有个人主体性的核心家庭或夫妇小家庭的婚姻家庭改革主张,深植于受外来思想影响(包括了西方婚姻观念和苏维埃婚姻家庭观两条路径)的城市精英知识分子土壤,却与陕甘宁地区因位处边陲、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文化落后而形成的家长制小家庭社会,及在此社会环境中发展产生的以婚约、彩礼、从夫婚、包办婚等要素为核心的传统婚姻习俗格格不入(为了展现这种差异,作者在第一章花费了大量篇幅对于陕北地区的自然历史条件及社会环境、婚姻习俗进行了铺垫);而边区时期,又恰逢中共由土地革命时期的革命型政党向此后的革命/治理型政党转型的关键节点。故在推动社会改革(现代化)的同时如何柔性应对地方社会习俗,便构成了边区在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主题,也即作者所指出的:
这种情况与一个政权的政治性质无关,而是现代法律的制度形式和程序要求与地方原有风俗的冲突。(第129—130页)
而婚姻政策阐释中从“自由”到“自主”的词语变化,便是作者寻找到的典型案例。在本书第四章,作者以较大篇幅辨析了“自由”“自主”两词在近代的含义变化,指出随着英文词汇“liberty”经由西方传教士和日本学者转译为“自由”,使后者具有了古典(强调无拘无束的状态)与现代(对应公权的私权领域)的双重含义,从而使“婚姻自由”的理念在陕甘宁边区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片面理解乃至歪曲的情况,“随意为之”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成为家长的特权(见第213—217页)。基于此种情况,边区司法系统在实践中以具有原生义涵,且更加强调“在某种事情上做决定的主动性”的“自主”一词替代“自由”,从而强调了妇女在婚姻中的主体性地位(见第213—222页)。

需要说明的是,作者的此番论述实则主要集中于词汇和文牍的分析,缺乏合适的案例支撑(“封张案”中马锡五二审判决书中“至于捧儿与张柏本质上双方早已同意,在尊重男女婚姻自主原则下,应予成立”,或许可算作一例,见第201—204页)。这当然已经可以证明从“自由”到“自主”这一词汇转变现象的确实存在,却使得作者对其意义的分析难免“空中楼阁”了一些。事实上,由于资料的有限,本书论证过程中所应有的诸多部分皆付之阙如(如对于重工在南方苏区的婚姻司法实践和陕北在旧社会的婚姻司法状况),这无疑削弱了本书关于边区婚姻政策初期不适及后期调试的论证力度,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当然,如果将目光转向更为广阔的范围,则这种边区司法系统基于社会改革的现实状况采取的实践反馈,同样体现在本书中举出的一系列法条修订(如以“婚姻自愿”取代“婚姻自由”,特别见第251—252页)与司法方式改进(在调查阶段将妇女隔开问话,保障妇女不受干扰地表达意愿)方面,再加之对于地方社会传统(如对于婚约及彩礼的有限度默认)和现实条件限制(选择二级审判制和基层行政长官兼任司法负责人,对此及其他司法体系改革原因作者有详细论述,见第174—179页)的接受与调试,共同构成了作者所谓“革命的司法传统”:
1940年代所形成的“革命的司法传统”实际上是包含了诸多因素的混合体。它有从江西带来的苏维埃时期的革命理想和司法实践的影响、有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司法理念和体系,还有源自晚清时期的地方司法实践及晚清和民初以来形成的民间惯例。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因素在1940年代的婚姻改革和社会运动中,在革命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形成了新的混合式的革命司法体系,这种革命司法传统为建国之后的司法体系所继承。(第168—169页)
“马青天”与“刘巧儿”:模范的塑造与话语争夺
如上所述,作为本书典型案例的“封张案”之所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典型意义,很大程度上源于后续对于该案件及其中人物的宣传和改编——脱离事件本身的二次、三次乃至多次创造。有关该问题的论述作为《自主》的第三部分,虽不是全书重点,在笔者看来却是颇为有趣和值得关注的部分——甚至可以说,考虑到材料的丰富程度和作者本人的专业程度,本部分的论述(而非主题)较前两部分可能更具价值。
作者经过总结提出,对于“封张案”的改编及重塑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其一,对于案件的新闻报道,以1944年3月《解放日报》刊发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为代表,通过文字与图画的形式集中宣传这一时期边区政府采取的“干部下乡、调查研究、群众评论、公开审理”等基层治理方式,主要侧重于呈现边区政府的治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获取陕北农村民众对于其社会改革政策的支持;

其二,在延安时期对于“封张案”的两次艺术改编,包括“后五四一代”(或称“一二·九一代”)青年作家袁静根据案件创作的秦腔剧本《刘巧儿告状》,和民间说书人韩起祥改编的说书《刘巧团圆》,对于“封张案”的改编开始转向塑造新女性形象;
其三,解放后由评剧演员新凤霞改编的两版评剧《刘巧儿》。尤其第二版,在新派知识分子王雁、夏淳的参与下,加入了大量反对旧式婚姻、强调妇女解放的内容,并于1956年改编为电影,从而具有了全国影响力。

不难注意到,这三个阶段的改编皆有着明确的侧重与目的导向:例如,不同于后两阶段对于女性、婚姻问题的关注,第一阶段聚焦于对边区政府治理方式及其模范人物马锡五的宣传,在作者看来,这种侧重实质上体现了中共高层对于19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推行以婚姻改革为主的社会改革政策,“引起村民各种抵制与不满”的“忧虑与担心”,并期望通过执行(当然还有宣传)群众路线政策重塑与当地社会的关系。(第259—260页)而随着政权的巩固与群众路线的深入人心,“封张案”转而开始重新为社会改革尤其是妇女解放服务,并成为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宣传工具,脱胎于封捧儿的“刘巧儿”也成为了“马专员”之后的另一位模范。
而在“封张案”的改编过程中,作者虽未言明却予以充分展现的新旧话语权争夺同样值得注意。袁静的剧本以“年轻妇女在政府的帮助下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为主旨(第311页),而韩起祥——这位“尽管十分乐意接受国家的改造,也称颂政府的英明,但为了满足农村妇女们的求子愿望,一直没有停止常规性‘算命’服务”的传统说书人——则在对袁静剧本的改编过程中“无意识地对反抗家长制的主题进行了去政治化处理”(第359页),反而将共产党干部马锡五描绘成了“马青天”,使得《刘巧团圆》在结构与主旨上同《铡美案》等传统剧目并无本质区别,并如后者一样受到了陕北民众的欢迎——显然,在这一回合乡土文化取得了话语权的优势。
新文化的“反击”则体现于1950年代对评剧《刘巧儿》的第二次改编中。王雁和夏淳的加入使剧目主旨再次转向解放妇女、反对传统婚姻的革命叙事,并针对“封张案”中“封捧儿与张柏定有婚约”这一具有“包办婚姻”色彩的现实进行了根本否定——“我和柱儿不认识怎能嫁他?”成为改变后的《刘巧儿》经典唱段的核心,“因为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包办婚姻,不论以什么方式”(第395页)。至此,通过对《刘巧儿》故事的改编、修改、强化,塑造了“刘巧儿”这样的新妇女形象作为革命符号,成为推动婚姻改革的助力,新文化在社会改革的历史导向下夺回了“封张案”的叙述话语主导权。
革命的“钟摆”
无论是“封张案”曲折审判过程及其背后的边区司法改革,抑或是对事件多次改编及其隐含的话语权争夺,对于这些具体案例的考察,实质上都体现了作者对于革命历程在宏观层面变动不居这一现象的关怀,总结作者的论述,笔者认为可以将此概括为革命政府对于传统社会改造的“钟摆效应”。
在《自主》一书中,一方面如上所述,作者将海外中国研究学者提出的“中共于1940年代向传统男权社会妥协,导致妇女权利被牺牲”作为核心批判观点。另一方面,她又于书中多处引用詹姆斯·斯科特的著作See Like a State(该书中译本为《国家的视角》,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中关于威权主义政府基于high-modernism(本书中对此概念翻译未统一,斯科特是书中译本译为“极端现代化意识形态”)进行失败社会改造的论述。事实上,二者即可视为革命政府对于社会改造,尤其是婚姻改革政策的钟摆两级——南方苏区时期和延安初期婚姻政策和法律(本书中以1939年《婚姻条例》为代表的)与地方传统和惯例的不相适应,以及由此引发的民间抵制与争端,恰体现了斯科特所述“近代国家在实行现代主义的改造工程时,往往会采用‘帝国主义’式的或者霸权式的规划心态,将本来应该发挥重大作用的地方性知识和专门技能排斥在外”(第261页),以及由此导致的负面影响;而1940年代中共所进行的婚姻改革探索,则使得社会改造的钟摆向另一极摆动,并在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达到极点——该条例“导致在实践中过分妥协,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失去了革命原则,造成了一部分反弹意见”(第242页),最终导致再次修订后的1946年《婚姻条例》出台,从而实现了折中。
当然,这种革命的“钟摆”远未结束。在论及延安时期的社会改革为何未产生斯科特所描绘的社会改造悲剧前景时,作者分析认为其原因在于“革命政府力量远未足够强大,它也无意成为威权主义政府,而来自乡村的强烈抗议与不满则成为一种制衡力量,使得政府实行变革计划时必须有所顾忌”(第264页)——这番论述多少带有一些隐含意味,而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随着1949年全国性政权的建立,以“婚姻自由”的表述重回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社会改革重新回到“都市理想主义”的范畴,钟摆重新摆向high-modernism(尽管由于现实的阻力,至少在婚姻改革领域,它从未摆到这一极上,“在政治词语上,正式文保保持着带有城市色彩的‘婚姻自由’的表达,但‘自主’一词仍然在‘非正式’的文件中、在民间说法中广泛存在”,第378页);而在1980年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浪潮以及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撤退”,钟摆再次开始向反方向摆动……
行文至此,我们当然免不了要问:在2022年的当下,钟摆又摆到了哪个位置?对此,作者在书末仍旧给出了较为乐观的展望,这可能源于她作为历史学者对于历史遗产的关注与肯定,或许也确实如此——毕竟钟摆的运动终究将受到各种力量因素的干预而发生变化,这些力量虽然成为过去,但其造成的影响却不可能被抹杀,亦正如她在书末所言:
“自主”一词源于20世纪的革命,在社会革命、改变婚姻制度、改变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历史印记,并将继续发挥作用。这就是封芝琴(封捧儿)故事向我们昭示的历史意义。(第425页)
ps. 另外还需要在提及的是本书第二章关于陕北地区传统社会女性自主性情况的论述,作者在此处花费了较大篇幅论证当地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并非全然的被动角色,并且在家长制社会环境下仍在爱情和性方面保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恕笔者直言,这实在是一个不言自明而无需过分论证的道理。诚然,作者的此番论述或许是基于对既往革命史叙事中传统女性被动受害者形象的纠正,但其论述给人的印象却仿佛将传统妇女的形象推向另外一极,即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并反而在近代社会改革后丧失了相应的权利。而这种带有反现代化意味的“矫枉过正”在海外中国妇女史研究中似乎还并不少见,诸如白凯、高彦颐等人的论述中皆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