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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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作者于2014年出版的英文专著的译本,时间上来看算是非常新近的海外汉学研究。导论部分比较清晰地介绍了研究背景和论述脉络。根据作者的介绍,90年代以前,海外汉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妇女的地位并没有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革命政权重建了父权统治。此外,西方学者习惯于机械地将政权或看作压迫者,或看作解放者,而忽略了妇女作为个体的自主性。9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关于底层妇女的研究同样忽略了妇女的自主性。而作者试图通过“封张案”(下详述)来说明,边区底层妇女在接受了革命话语之外,还懂得利用革命话语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这一自主性不仅仅来自革命政权带来的新制度,还有其本土性渊源——当地妇女本身在婚姻和性活动上有一定的自主性。另外,作者还以“封张案”为线索,讨论了边区革命政权如何结合实际调整政策实施;在维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过程中,边区政府并非使用了国家暴力强制措施推进现代性的社会改造过程,而是尊重地方传统习俗,以动员、说服的方式重建乡村秩序。最后,也是作者强调的重中之重,边区倡导的新婚姻理念是婚姻“自主”,而非婚姻“自由”。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妇女的个人意志,而后者强调不受拘束。而“自主”不仅仅是婚姻变革中的主题词,也是近代中国摆脱两半社会的主题词。旧社会中无话语权的妇女恰如近代孱弱的国家,而“自主”则体现了家庭改革和民族国家建设的高度同步。
以上看似清晰的总结,实际上笔者做得极其困难,因为在整个阅读过程中,笔者几乎无法抓住作者的论述思路,只感觉看到了很多不同的案例和观点分析,但不清楚其中内在的逻辑为何。除因为全书论述枝蔓外,作者的很多论点在笔者看来或者无中生有或者哭笑不得——如果无法认可细节的论证步骤,自然无法跟上全书的观点。在具体展开对这些笔者对这些观点的讨论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本书的线索案件“封张案”。该案是以评剧《刘巧儿》为代表的诸多文学作品的故事原型:封捧儿原被父许给张柏(娃娃亲),之后其父将女儿改聘,以换取高价彩礼。封捧儿在亲自接触张柏之后,二人互相钦慕,自愿结为夫妇。而张家听闻封家改聘之后,率亲族将封捧儿抢走,并于翌日完婚。封家告张家绑架,一审据所告罪名判处张家父子刑罚,并判决婚姻无效。封捧儿在一审后向马锡五专员“诉冤”,而马锡五在走访调查之后认定封张二人婚姻为自主自愿,当为有效,抢婚一事则以手段不正确社会影响不好为由,只处以轻微的惩罚。就作者试图论证的边区妇女有婚姻自主权而言,在笔者看来,即可由“封张案”案情本身显然得证。此外,作者似乎认为,走访群众调查取证,作出实质正义的判决,是一种进步的司法工作方式。而对受过法学训练的人来说,如笔者,这简直是一种职权不明晰、司法过度自由的危险的表现。这当然不是说彼时的政府工作方法有什么问题,正如作者的论述,这样的工作方法显然是有助于边区政府扎根群众,站稳脚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工作方法是更为科学并对今天而言是可借鉴的。作者自己也提到,鉴于当时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人员数量和当地民众的认知水平,现代化的法律体制没有实现的可能。这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法是当时特定情境下的权宜之计。当然,作者的这些论述应是针对上文所述的西方学界对我国边区革命政权统治的误解,即试图论证,边区政府也是充分倾听了群众意见的。可对笔者这样的熟知诸如“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口号的读者而言,文中的这些论述颇有不知所谓之感。
最值得一提的是,作者于文中多次强调“自主”与“自由”的区别,并将“自主”作为全书题眼。但在笔者看来,二者的区别——作者颇为得意的发现,实际上只是因为作者缺乏对法学知识的基本了解。现代婚姻法几乎均认可,结婚是婚姻当事双方的合意,即私法自治原则于婚家法中的体现。当法律认可女性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时,称婚姻“自主”或“自由”对女性权利地位的评判而言,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一旦设立了离婚法定理由,则意味着个人意志遭遇了边界,而这一边界是合法而必要的——假定实在法非恶法。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个人意志自由不意味着无限的自由,这是不言自明的。即便当年群众对“自由”的理解有误——或故意钻空子,认为婚姻“自由”是可以随意离婚改聘的意思,这也只能成为边区工作人员改变用词的缘由,也同样不影响研究者对边区女性实际权利地位的评价。此外,作者对“自由”“自主”的词源学辨析从语言专业角度看来显然过于简陋,更重要的是,这种辨析实际是不必要的。既然作者只是想说明边区群众对“自由”一词有误解,那么举出档案中记录的群众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即是确凿之证,“自”也好,“由”也罢,单音节词也好,连绵词也罢,这些通过传世文献——历朝历代知识分子的书面语——佐证的语源学分析与特定时间段特定地区的日常用语没有必然关系。最后,作者对案例的使用似乎也不尽如人意。根据主要论述“自由”和“自主”的第四章中的举例,有这样想法的人多是女方的家长,而他们并不是婚姻的当事人,即并非“自由”或“自主”的主体。第四章中倒是有一例女子自己想离婚的案件,即顾白案——女子白氏为顾家童养媳,后被改嫁蔡家,而后白氏与已参军的顾氏相遇,自生改嫁的念头。但在这一案件中,工作人员充分尊重了白氏的意愿。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反而证明了婚姻“自由”而非自主,因为据作者的引述,顾白案中似乎并无法定离婚理由。(当然,这个案子中的审判人员更可能是考虑到不能造成军人强抢民妇的恶劣影响。)而作者在第二章中引述的王左案可能才是更适合佐证第四章观点的案件——投机取巧嫌贫爱富的女子的离婚请求被驳回。这个案子甚至可以和顾白案进行对照分析,或许还能更好地达成作者的论述目的。
综上所述,本书所有的论述似乎只能放在海外汉学的语境下来理解。即当目标读者是不熟悉中国国情的外国人时,四百余页涉及各种鲜活案例和文学作品乃至当时边区政府工作档案的著述无疑是信息丰富、趣味盎然的。但对中国读者而言,尤其是对有基本国情认知和法学背景的读者而言,四百余页似乎只讲了,近代以来妇女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好像过于无聊。至于全书最后的升华段落,即将女性自主与民族自主勾连起来,在笔者看来实在过于牵强。不过,这倒也体现了笔者曾经体会过并无比惊愕的国外学界的某种风气:合不合情理逻辑有没有实证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论述——只要肯勉强,一切皆可得。
当然本书不是一无是处,如果不考虑全篇论述逻辑和与法律相关的论述外,作者的很多论述还是颇有启发,比如妇女主任所扮演的“社会母亲”的角色。比如认为80年《婚姻法》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句,是因为50年时“立法者假定绝大部分婚姻均属包办,夫妻并无感情基础,所以单方面要求离婚就已自证婚姻关系不可维系”,无需强调感情是否破裂;而80年所增文句暗示,立法者相信已基本“扫荡了无感情的婚姻”。虽然从法理上看,所增文句意味着离婚自由受到限制,但作者的推论不无道理。这或许可以用于论证法律适用与立法者原意的偏离等问题之上。此外,所引原始材料无疑对研究新中国现代司法体制的确立、实在法对彩礼习俗的处理方法变迁及其理由等问题有不小帮助。
最后,既然是涉及女性地位,特别是近期又有相关热门,还可以多说两句。书中主要涉及的摆脱父权包办婚姻的现象,如今大体可说不多见,即大概可以说结婚自由原则深入人心。前文已提及,婚姻本质是二人的合意,这意味着,理论上合只需二人达成一致,而分只需一人有不同想法。但古今中外离婚都有或多或少的法定限制,而这些限制的出发点几乎都是共同体利益——社会稳定、人口需求。极端的个人权利自由显然是不可取的,但在选择生活方式——婚否的本质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一事上,私法是否可以有更自治的“权利”呢?共同体的利益完全可以由另外的方式来得到保障: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婚姻财产协议制度,消除非婚生子所实际面临的障碍,加强对单亲父母的扶持。如果社会风俗与上述过于“现代”的理念相抵牾,那么为何不能如本书所描述的,由上至下地移风易俗呢?如果婚姻不再是必选项,这对女性而言,可能才是真正的自主——自己主宰命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