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大纲速记
1. 中国古代对于鸡奸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是含混的,“和同鸡奸法”惩罚的是对“守身”要求的背离。
2. 支持同性恋权益的群体将流氓罪的废除解释为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刻意曲解,但这种曲解背后的惊惧和阴影是不应当被冷冰冰的学术分析所忽视。
3. 在司法面相中,卖淫可以被扩张到“他人”而不仅限于“妇女”。通过这一类在最狭义的立法机关以外的方式,主流价值确立了“无视其存在”的宽容态度。然而这远远不够,可以作为分析同性恋诉求提出的基础,却绝不能作为(以沉默)回应其诉求的结果。
4. 中国过去更多地讨论同性恋行为而非身份,“同性恋者”是在现代性理论(尤其是建构主义)发展中、权益斗争过程中被“创造”的概念。然而同性恋者到底是本质的还是建构的存在理论之争,当这一讨论与现实中诉求的提出、权利的争取发纠缠时,根本无法从中做出决绝的任一选择,两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上各有优势。
5. 从“同性恋者有和异性恋者结婚的权利吗”这一“惊世骇俗”的一问,剖析了现代婚姻的本质特征并不能完成对既存的“同性恋骗婚”行为的道德谴责,人们对于婚姻的美好想象在当下既不现实、也不能完全符合所有异性恋者的需求;反对者则从同性恋步入婚姻制度是向下看齐的思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整体而言,中国社会中的同性恋群体无论是在社会所处的地位、还是由之形成的含混暧昧的法律诉求都尴尬而令人困惑,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问题绝无回避的可能,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之是学者应当采取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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