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仲安.《例案全集》和《刑案汇览》[J].绍兴文理学院报.2019.12.25
《例案全集》和《刑案汇览》
作 者:娄仲安
日 期: 2019.12.25
副标题:——清代绍兴师爷司法资料汇编的集大成之作
来 源: 绍兴文理学院报
版 次:第06版:第六版
清代的官员队伍,与秦汉以来各朝相比有其特殊性。入关的满人多靠军功或恩荫,文化层次相对较低。汉人入仕主要途径的科举考试,自明初规定以八股文阐发朱注四书五经以来,举子的思想与眼界日趋狭隘僵化,至清代仕进者多不知法律与世务。而此时全国生齿日繁,衙署案牍倍增,读律用律,审案断狱,征赋理事,成为各级官府不可推卸的繁重公务。北宋苏东坡曾讥言:“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但至清代,祖先们这种以经书诗文为治,“无案牍之劳形”的福气,已然一去不复返。官员不谙读律用律,审案理事只能依赖熟习司法的专门人才即幕友,故各级地方官府延聘幕友之制,在清王朝定鼎之初即迅速全面地建立起来。读律用律成为幕友的专利,官员雇用幕友“佐治”而坐享其成,成为有清一代的常态。
清代司法实践所凭依据,有所谓“持衡秉宪,律不具则求之例,例不足则求之案”的潜规则。(《例案全集》陈汝楫《序》)也就是说,审案断狱是既用“律”(《大清律》的各条律文),又用“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清帝认可的判例或对某些案件批示如何处理的谕旨),还用“案”(律例之外可比附某律某例的奉有上谕的成案)。业幕者不仅要熟习和运用官颁的律令,对那些尚未收入官颁律令却切合实用的例案,也必须搜罗、熟悉,用之于司法实践。徐珂《清稗类钞·绍兴师爷》讥称之为“师传秘本”,清人梁章钜《浪迹续谈·绍兴酒》一则亦云:“世人每笑绍兴有三通行,皆名过其实者。如刑名钱谷之学,本非人人皆擅绝技,而竟以此横行各直省,恰似真有秘传。”
其实所谓秘本,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司法资料参考手册,这往往是业幕者用多年心力搜集积累而成。但州县幕席所见有限,积累的资料与经验多数只敷自用或私传子弟;而那些在高级官署做事多年,留心搜集积累又存心施惠众人的资深幕宾,就有条件纂辑为集大成的司法资料汇编并刊行于世,绝非可轻薄谓之“秘本”。
俗云“无绍不成衙”,绍兴师爷在纂辑集大成的司法资料汇编方面同样成果突出。本文试为介绍两种这样的重要书籍。
一、《例案全集》
《例案全集》三十五卷,张光月辑,首刻于康熙六十一年(1722),思敬堂刊本。张光月字我山,浙江绍兴山阴人。生平情况志谱无载,仅有本书的三篇序文略涉一二。张氏《自序》云:“光月少因家累荒于学,碌碌无所表见。徒因人远游,栖迟幕下,历今且三十年……康熙六十一年…自序于金陵之藩署。”可知张光月是一个作幕将近三十年的资深师爷,书成当时在南京布政使司官署。“江南安徽布政使今升浙江巡抚”的李馥在《序》中说:“余自陈臬江南即与相交好,及移藩江北复资助理。”则又知张光月的幕主是先任江南省江苏按察使、后又任江南省安徽布政使的李馥。居此省级衙门多年,无怪乎能纂辑成可称“全集”的例案汇编。
成书的过程,张光月在《自序》中说:“栖迟幕下,历今且三十年,于律例之学,颇竭其愚钝,探索原委。自刊行诸书而外,凡见文案所未载而可引为例者,皆手自抄撮,分门别类,细为编次,积久乃得成书,而一代之令甲咸备……光月置诸案头,以备省览,冀自补阙漏遗忘。见之者皆谓此王朝之典式,宦学者必资,不可不公之于世。光月不敢私,乃重加校订,付诸剞劂。”这段自述,道出了他三十年来探索搜求积累整理的辛勤。
《例案全集》三十五卷,篇幅达1500多叶,正文半叶12行,每行28字,共约40万字。全书不收《大清律》的律文与例文,但按《大清律》之七律分类编次,分名例、吏例、户例、礼例、兵例、刑例、工例7类编为33卷,最后两卷34卷是清代特有的“逃人”,35卷为“续增”。每卷之首冠以目录,每件例案注明叶码。全书内容,于《凡例》交代说:“本朝钦定颁行者,文职有《六部》《处分》与《续增则例》,武职有《中枢政考》,棘闱有《科场条例》,校士有《学政全书》,治罪有《刑部现行》与《督捕则例》,皆仕学津梁,必不可少。其余有奉旨允行而未经刊布者,乃各直省成案,亦当分别先后,参酌遵行者。是刻统采校订,备载无遗。仍于本题之下,注明某系《处分则例》之某部,某系《中枢政考》之某集……”也就是说,《例案全集》将《六部则例》《处分则例》《中枢政考》《科场条例》《学政全书》《刑部现行则例》《督捕则例》等已颁官书中适用各例,与奉旨允行而未经刊布的各省成案均予采入,分门别类载于各卷各题之下。据笔者统计,全书有律条题目438条,所收例案共3018件。其中168条仅有题而无例案,对此“凡例”中说明:“如律有题而例案无文者,仍于目录内虚列其条,以俟续入。”已成巨帙,尚待补续,作者之心,不可谓不大!
关于《例案全集》的作用,李馥的《序》说:“使例必附律,案必依例,俾用者心开目明,当官莅政,胸有章程,吏胥不得轻重上下以掺其权,盖真书狱之金科玉条也。”苏州人陈汝楫(需斋)在《序》中说:“使例必附于律之条,案必补乎例之阙,门部井然,颠末可考。观者仅以顷刻检寻,坐收数年诵习之效,则其用力勤而为功远矣。好学深思者苟能反复晓畅,不但朝章国故胸具干略,但观其例有随时而律必遵礼,则其说有进于吏事者。”两人重点都在说本书有益于当官莅政。恰如雍正帝在《大清律集解序》中所言:“是书也,岂惟百尔有位宜精思熟习,悉其聪明以察大小之比;凡士之注名吏部,将膺民社之责者,讲明有素,则临民治事,不假于幕客胥吏而判决有余。”可惜这都是一厢情愿。像晚清山阴平步青那样一署江西按察使就以“刑官不可为”而引疾辞归,恐怕在以清要为习的官员群体中还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因此真正的需求者和受益者,恐怕主要还是明知业幕“有伤阴骘”而不得不尔的众多为幕主代操刀笔的刑名师爷。
《例案全集》的许多卷首都刊有校订者姓名。他们是作者之子允平(宝衡)、允修(身先)、允治(九功),女婿刘士进(晋升),可知这是一个师爷家族;还有会稽孙象参(升辰)、会稽金贤瑞(元士)、会稽王颖发(遂可),秀水陶金兰(湘南)、长洲俞陶昌(元述)、长洲陆廷灿(景文)、虞山孙弘铎(孟鸣),这些人都应当是与张光月相知而熟习幕务的江浙两省同道。
二、《刑案汇览》和《续增刑案汇览》
《刑案汇览》六十卷,卷末附“刑部事宜”和“拾遗备考”,首刻于道光十四年(1834);《续增刑案汇览》十六卷,首刻于道光二十年(1840),均为棠樾慎思堂刊本。两书编纂者都是浙江绍兴会稽人祝庆祺。庆祺字松庵,与张光月一样生平情况志谱无载,在书中又未见“自序”文字,我们只能从鲍书芸的序文,及“凡例”的只言片语中知其一二。
《刑案汇览》参定者安徽歙县人鲍书芸道光十四年《序》:“岁癸未(道光三年1823),余奉职西曹,见历年成案若画一,而文牍浩如烟海。每思分门别类,裒集一书以便检阅。自维研究未精,未遑从事。洎居母忧归扬州,会会稽祝君松庵,读所录例案一编,窃幸与鄙见同也。爰馆之家,嘱成全帙。而君虚怀雅抱,与余商榷是非,悉心对勘,昕夕忘疲。编次未竟,会祝君应闽督孙文靖公幕府之聘。壬辰(道光十二年1832)复至扬州,重加研究,阅三寒暑而始蒇事,得书六十卷。”从文中可知祝庆祺曾做过闽浙总督孙尔准(谥文靖)的幕宾;《刑案汇览》是他依据自己所录例案在扬州鲍书芸家中编辑完成的,经历前后两段三年多时间,且与长期任职刑部的鲍书芸“商榷是非,悉心对勘”,故鲍署本书“参定”之名。孙尔准任闽浙总督的时间是道光五年(1825)九月至道光十二年二月卒,祝庆祺何时赴闽不清楚,回扬州继续书籍的编纂当是在幕主故世后不久。又《刑案汇览》的“凡例”第六条说:“除说帖、成案、通行之外,尚有在部时遇案自行记存者共计五百余件,并已集入。”这里的“在部”只能是刑部。可知祝庆祺馆于扬州鲍书芸家编书之前,是在刑部做事而积累的资料。
《续增刑案汇览》鲍书芸道光二十年《序》云:“《续增刑案汇览》十六卷,祝君松庵甲午(道光十四年1834)以后需次都门所重辑也。松庵读律察例,能得其微意所在,于此事最为精密。作吏云司有年,思假此以济世。故前书之成,殚精疲神者阅十余载。因说帖议案层见叠出,皆司法者所欲比引参考,乃复续纂此帙。唯予年来寓维扬,未遑就近商榷。而是书之发凡其例,分条析理,精警一如前书,则松庵之搜罗裒集,专事独成,其勤恳实有倍于往昔者。”阅此可知《续增刑案汇览》为祝庆祺独力编纂而成,祝是刑部云南司吏员,《刑案汇览》和《续增刑案汇览》两书的资料,都是他在刑部多年积累的。
《刑案汇览》及其《续增》是时势所需的产物。乾隆五年(1740)颁布《大清律例》,正式将“律例”并称,具载例文1049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五二载有乾隆八年(1743)上谕:“嗣后如有轻重失平律例未协之案,仍听该督抚援引成案,刑部详加查核,将应准应驳之处,于疏内声明请旨。”这是认可了以案代例的合法性。此后《大清律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律文基本稳定,主要是例条的调整和增加,增加较多在乾隆之世,后世渐趋少增。但盛世之后国运转衰,社会动荡加剧,现行律例日益不敷应用,这就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实践中以案代例的趋势。于是成案汇编之类书籍陆续应需而出,其中之最优者,当推祝庆祺的《刑案汇览》及其《续增》。
《刑案汇览》和《续增刑案汇览》,前者收入乾隆元年(1736)至道光十四年(1834)的刑案5640余件,后者收入道光十三年(1833)至道光十八年(1838)的刑案1670余件。清末法学泰斗沈家本概述两书:“《刑案汇览》前编六十卷,续编十六卷,纂订者会稽祝松庵,刊行者歙县鲍季涵也。前编所集有说帖、成案、通行、邸抄,以及《所见集》《平反节要》诸书,而以说帖为最多,约居四之二,成案居四之一。续编所集,惟以说帖、成案、通行、邸抄而无他书,成案居四之三,说帖仅十之一。”(沈家本《寄 文存·刑案汇览三编序》)粗略统计,《刑案汇览》约5200叶,正文半叶9行,每行20字,全书近90万字。《续增刑案汇览》1280余叶,约10万余字。两书采说帖近3000件,成案近3200件,通行670余件,邸抄近270件,其余为《所见集》《平反节要》《驳案汇编》等坊间刊本中可采之案。内容编次,亦照《例案全集》之法,按《大清律例》七律顺序分门别类编排,这里不再多说。但几个词语需要解释:
“说帖”,是刑部律例馆对各省所呈重案拟的意见书,经刑部堂官审核、司曹办理后存档。
“通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载:“各直隶省通行,系律例内所未备载,或因时制宜,或随地立法,或钦奉谕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办理者也。”
“邸抄”,又叫“邸报”,是由朝廷统一下发给各部曹和各地方,通报每日政治动态、谕旨、奏章等内容的文件。
“成案”,主要是刑部存档的文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悉照清查时原底存录,并无增损”(凡例);少数是祝庆祺“在部时遇案自行记存者”(凡例)。
从“兹松庵往矣”(《续增刑案汇览》鲍序》)一语可知,道光二十年时祝庆祺已故世,是鲍书芸为之刊刻,完成遗愿。《刑案汇览》及其《续增》问世后,得清末刑部、法部侍郎、修律大臣沈家本的青睐,他在任职刑部律例馆时曾继续裒辑资料五年,后又费时整理编订,“成书凡一百二十四卷,颜之曰《三编》,志与鲍书相接也”。(《寄 文存·刑案汇览三编序》)后因庚子(1900)之变不遑付刊,时过境迁,现手稿存于国家图书馆。后世对《刑案汇览》及其《续增》有过几次翻刻,光绪时还出过排印本和石印本。近年北京古籍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以《刑案汇览》《续增》为主,加上他人所纂《新增》《续编》,分别整理出版了标点本《刑案汇览三编》(2004.4)(不是沈家本的《刑案汇览三编》)、《刑案汇览全编》(2007.12)。
从今天看来,称张、祝二氏为法学家是实至名归。但在清代,法令典籍不受正统文人重视。《四库全书总目·政书·法令》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不求备也。”故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两部,存目亦仅收书五部。官颁典籍尚且如此,遑论私著,更遑论其人为刑名刀笔之流。故张、祝二氏尽管其书施惠于清代司法实践之功无可估量,照样生平志谱无载。祝庆祺《刑案汇览》及其《续增》,今《绍兴县志》已著录,但版本后出,且又误收了《新增刑案汇览》十六卷(实为潘文舫辑)。
此后绍兴师爷中又有致力于编纂集大成的实用司法书籍之人,如《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的辑录者山阴安昌人姚润(雨芗)。其书流传较多,今《绍兴县志》亦著录在册,但记为“姚润纂、胡山仰增订”,则又是另一种书《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山阴姚雨芗原纂,会稽胡仰山增辑)了。其人在民国《绍兴县志资料(第一辑)·安昌志》载有寥寥数字却含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