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基础的正义程序理论
以人为基础的正义程序理论
这是一本为理性主义和科学、哲学多元论辩护的法哲学著作,作者的目的是“保卫现代的实际成就和理性主义”,得出“以内容为基础的真理或争议程序理论”,或“以人为基础的正义程序理论”的结论。
作者从战后法哲学的发展、自然法和非理性主义的复兴和回归作为背景, 探讨了康德知性、理性之间的关系以及韦伯对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讨论,认为它们各自展现了一部分真理或为揭示真理作出了贡献,得出科学和哲学需要坚持多元论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作者又考察了法的正当性或正义问题,无论是康德的先验论还是形式推理(包含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合意理论,wolfgang naucke所称“合意是正当法的源泉,正当法是合意的界限”有其深意,两者都结合是实现程序与内容“真理的趋同理论”的关键),据此通过程序的论辩推出内容是不充分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主要是出于经验。因此,价值如何在理性中寻找位置?作者因此转向了程序理论。程序理论有三个重要支柱:论证原则、合意原则(趋同原则)和缺陷原则,作者从这三个支柱从获得相应的理论支持,但是,正如其在后记中指出,基本权利和权力,绝大多数完全是从历史的经验获得的,从纯粹形式的论辩过程中能够引导出内容是一种谬论——理想的论辩其实是种假象。那么,什么才是最终的价值源泉?作者回到了“作为法权本体论基本关系的人”上面,认为以人为基础的正义程序理论,才是真实的人的法权。
作者考夫曼显然受到了其三位老师:雅斯贝尔斯、拉德布鲁赫、伽达默尔的极大影响,在其个人知识结构中,则受哈贝马斯、波普尔的影响较深。从作者的论证过程可以看出,法哲学从来都不是自给自足的,为了实现正义的社会和保护“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法哲学需要道德的指引和协助。在1991年版的后记中,作者最终回到了伦理学,“我们需要一种伦理学,从而使他们不仅能够有仁爱,而且还要有同样多的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