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史:规范还是能力?
作者自称这本书做的是一项宪法史的工作,但在我看来,这项工作结合了诸多其他学科的视角与方法。对民国民间社会观念的考察体现了社会学的关怀,对南北和谈进程的考证则显露史学的基底,对《清帝逊位诏书》效力的分析则利用了典型的法学方法。但问题恐怕也在于此,方法的杂糅会对论证的可靠性造成不小的负担。比如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分析中,作者一方面认为主权出自《诏书》(因而在法前or法外),另一方面又对“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规范分析,给人以“扯自己的头发以脱离地面”之感。
但是,这本书的主线却清晰可见,这表明作者的问题意识是一贯的。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虽云宪法史,但作者对宪政的关注,显然不是出于对正当性的看重,而在于对国家能力的兴趣。换言之,作者最关心的好像不是宪政如何达成,而是国家整合如何通过宪政达成。在与奥斯曼、俄罗斯和奥匈帝国的对比中,作者最关心的是帝国在民族主义的挑战下同质化改造的能力;在对“大妥协”的分析中,作者最称道的是其对领土顺利继承的关键作用;在讨论“主权在国”与“主权在民”之争时,作者对康有为强势行政推进国家整合的远景殊为同情...
能在一本由几篇发表于不同时间的论文组成的书中保持如此一贯的理论旨趣,着实难得,但不由得让人对其中透出的实践关照产生疑惑。在第三章的末尾,他说到:“虽然‘主权在国论’最终失败了,但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民初与‘议会中心主义’绑定的‘主权在民论’的失败,以及后来列宁主义政党兴起的历史逻辑——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让中国宪法学学者们绞尽脑汁的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就是民初失败的宪政与国家建设所留下的遗产。不理解那场大失败,也就难以把握我们的当下与未来。”作者似乎暗示,今天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张力,可以通过对“民”的重新理解而化解。这种“轻松化解”的结果,恐怕并不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