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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民法总论课的教科书,彼时作为初入法学课堂的法学生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对我而言稍显晦涩。近期听刘家安老师的民法课,重新拾起本书,有些不一样的体悟:
在体系上,比较独特的是以权利变动为主线。对初学者最友好的篇目还是221~380,主要是学理阐释,在理解上并不存在较多困难且很能够“移花接木”。其中尤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为例,台沿袭的是传统的德式无因性理论,由于大陆并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故在实务上适用的请求权基础上有很大差异。对于负担和处分,尽管大陆部分学者仍然不认可也认为并无必要予以区分二者,但至少目前物债二分已然成为共识,并在实证法上也得到认可(原《物权法》15条等)。民法理论会影响司法和立法,解释上也会区分“负担”与“处分”,前者的有效性并不以具有处分权为必要。其他包括取得时效、入库规则上规定也比较独特。制度奠基导致法条趋向完全不同的方向,背后的诚信、效率或公正价值也可见一斑。
其次是语言上。不仅是本书或台湾法律条文,读了部分台湾文学,半白话半文言的语言很有魅力,对前者是文学性魅力;对法学是更多的作为法律规则所应该具备的严谨、逻辑和专业术语运用,相比较海峡这边的条文有些普法教育的意思(对公众不言自明),只是部分表述仍可待推敲。
自《民法典》修订后能够很清晰地展现大陆民法呈现出某种交融趋势:英美法中部分商事规则,前苏联部分的保留,德日民法的大体规则适用,部分细节上根据习惯传统做出的本土化改变。似乎大陆民法的价值取向为效率优先。尽管如今大陆台湾实证法差异显著,但德台日的部分规则还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或许存在认知局限性或部分修正阻力,但随着社会民商事的发展,法律制度也会定会趋向更适合的构成。这种构成并非是全盘认可或吸收,而是在实践与学理争论中将民法体系更加精细化,走一种适合本土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