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亦是国史 ——吴滔《国史家事--<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评介
丁亮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
吴滔教授的新作《国史家事——<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一书从历史人类学的视角细致描绘了吴江黄溪史氏家族在有明一代的沉浮历程。史氏所以引起历代学者的关注,主要由于史(仲)彬作为粮长和建文朝“从亡之臣”的双重身份。作者的分析已经表明,史氏在明初被佥派为粮长户是史实无疑,但史(仲)彬建文朝“从亡之臣”的身份乃是万历朝以后文献构建的结果,而联结在真伪两重身份背后的却是明代的赋役财政体制。不仅如此,作者在“结语”中也充分概括出,黄溪史家的兴衰与多种族规建设都是在明代赋役结构变迁的脉络中展开的。怎不令人感慨,家族之史事亦是明代之国史。
明王朝的强国家属性首先体现在控制基层社会的繁复的徭役体系之上。一个人、一个家庭(户)乃至一个家族都在该体系中具有存在的意义。作为国家治下普通的“民”,个体意义往往是在具有明确籍贯的“役户”中作为“丁”来体现的。在明代“配户当差”体系下,每户必须世世代代为国家承担一种工作,包括种田的民户、煮盐的灶户、当兵的军户、从事手工业的匠户等等。不论这些户役的类型如何,只要户下有丁有田,就会被编入里甲之内,承担各类正役和杂役,包括为国家解运税粮和物资、为官府从事事务性工作以及承担各种体力性劳动。所以,一个家庭的生产和交换行为除维持自己的生计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再分配”的赋役体系指导下完成的。但制度的建设绝不能简单理解为文本意义上的叠加,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动员往往以原有自然聚落或族群为依托,家庭或家族在制度的框架下也不尽然表现为“输役”,粮里长等职役同样掌握组织生产、再分配和交换活动的权力资源。正如刘志伟教授指出的,贡赋链条与民众食货生活的交织发展才是“中国王朝贡赋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
毫无疑问,明初黄溪史氏“力田起家”背后的权力机制便是其粮长户的身份。在《史氏吴中派文献谱》中收录了两份重要的文献,一份是史氏的户帖,一份是洪武五年明太祖颁给初代粮长史居仁的敕谕。经过吴滔教授的考证,这两份文献均存在一定的疑点,但正如他其指出的,此道敕谕未必专门颁给史家,但其文定有所本。江南粮长因征解粮料物资至京而受到最高统治者的接见,是其成长为职役型精英的制度保障。因而,粮长家族有共同的历史记忆和书写是十分正常的。家族文献谱中收录户帖和敕谕主要向读者传达两层含义:一是史家占籍吴江黄溪的合法性,二是家族粮长身份的权威性。(《国史家事》,第81-87页)
当然,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个体行为对家族兴衰的影响就显得更加突出了。史氏发迹的关键人物便是二代粮长史彬。关于史彬的个人性格,作者在这里引用了史鉴和吴宽书写的两篇《行状》来说明其少有“任侠之气”。明朝初年,郡县吏员仍袭故元陋习,“贪纵自若”,而史彬竟“与诸少年缚其魁,献阙下,处死”。虽然《行状》中称赞史彬此举令豪猾敛手,为“一县称快”,但细思之下,这何尝不是一个依仗粮长家势的地方豪强的形象呢?一个粮长家的子弟居然纠集一众少年,惩办县吏,足见史家之权势与威望,也难怪其父深以为忧。(《国史家事》,第89-90页)
不过,正是史彬勇于任事的性格以及出众的领导能力,使其继任粮长以后,取得了远超乃父的成就。史彬任职粮长主要在永乐年间,伴随明成祖迁都北京和对外征伐等大量举措,明初比较刚性的徭役系统被运用到了极致,里甲民户逃亡日多,粮长亦多有因不能完成贡赋输纳而破家者。但能力出众的史彬反而利用粮长的职役责任,大量召佃户耕田,组织里甲民众的再生产活动。小山正明因此认定史彬是粮长劝农的典型,但吴滔教授敏锐地指出,这正是史家“力田起家”的关键所在,此时的史家“甸(佃)田特多,自溪南至盛泽无间他族”。很显然,史彬利用其粮长身份大量购置土地,召佃耕种,既保证国课输纳,又完成了家族的崛起。虽然森正夫先生认为16世纪以后,“地主—佃户”模式的私租地主远远多于明代初期,但笔者认为彼时主要以科举身份为依托崛起的私租地主与史家崛起背后存在两种不同的机制。“治税如治家事”,史氏模式实可视为明代早期凭借“职役型精英”身份实现家族崛起的代表。(《国史家事》,第93-95页)
正因粮长掌握税赋资源过多,其权势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越地方官吏,自然也就在国家抑制地方豪强的视线之内。史彬虽深恐自己置田过多,祸及家族,将部分田产转卖与他人,但终究没有逃过被打击的厄运,最终身死狱中。尽管如此,史氏毕竟在史彬粮长的时代崛起为黄溪大族,而其家族文化的建设亦打上了国家贡赋制度的烙印,最明显的就是史家粮长身份与家产传承均为嫡长子继承制。
史彬在世时确立了史氏家产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与一般家庭“诸子均分”家产的方式并不相同,按照史鉴的说法,史彬此举是希望将贵族阶层“嫡庶异礼秩”的礼法推行于史家。但吴滔教授指出,史彬此举其实是基于明初徭役佥派制度作出的,嫡长子承袭粮长职务的同时继承主要的家产,而“小房止得田百亩,役事不及焉。遂以为家法云。”这个分析很独到,史彬此举确实为家族成功躲避了诸多徭役,但由于笔者亦从事明代徭役制度的研究,因此不免对吴滔教授的分析有求全责备之举。(《国史家事》,第102-105页)
作者在此认为,“百亩之夫多无役累”对应的是均徭法推行之前,粮里长佥点上户应当杂役的科派方式。(《国史家事》,第106页)这个分析似与史氏嫡长子继承制的持续时间不合,因为直到嘉靖中期史长一辈,史家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才告结束。不仅如此,主要生活在正统至弘治年间的史鉴还通过制度建设的方式强化了嫡长子继承制度。如果均徭法以后,徭役佥派已经出现“无田不役”情形的话,嫡长子继承制度断然不会延续如此之长的时间。不过,史家财产继承方式的演变轨迹,似乎与笔者最近思考的均徭役审编方式的变化同步。岩井茂树认为,均徭法实行以后,杂泛差役的审编权控制在县衙官吏手中,与粮里长在里内斟酌派役的“里甲形态”是不同的。但笔者近阅王鏊《与李司空论均徭赋》一书时发现了不太一样的论述:
“鏊居乡数年见民间甚苦均徭……访其故,起于吴县尹郑轼。轼良吏也,轻变旧法,贻祸至今。盖旧法计里不计户……人户贫富里长素谙,略为重轻,人亦能堪。自轼为县,谓里长不能无弊也,悉召人户至县,人人面审,家家着役,役少人多,则储为公用,谓之余剩均徭。”(王鏊:《震泽文集》卷36《与李司空论均徭赋》,第11页。)
梁方仲与刘志伟等前辈研究也曾指出,均徭法主要是将原来没有轮役规则的杂役也按照里甲正役的方式十年一轮。按照这段史料的叙述,即便在均徭法推行之后,各县也仅是“计里派役”,具体的佥派行为仍是委托给里长办理的。从王鏊的书信中也可以了解到,像苏州这样里甲数多的大府,每里仅能派到一二均徭役,所以存在大量轮空的民户。因此,百亩田产以下的户等是完全可以避开均徭役的。
里长自审的方式直到郑轼(弘治元年-四年任苏州府吴县知县)任知县时才发生改变,徭役审编权收归县衙,空役民户也开始交纳均徭余剩银,地方政府初步加强了自身的财政汲取能力,我想同府的吴江县也应在这个时间内有同步的变化。但嘉靖年间的徭役审编反而是禁止编派均徭余剩户的,所有民户都要以正户或贴户的身份应本年均徭役,是为“均徭形态”的定型。可见,均徭役审编形态存在从“里甲形态”到“均徭形态”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背后实则隐含着地方政府财政权力深入的逻辑。所以,“无田不役”的均徭役形态出现在成弘之际,定型在嘉靖前中期。毫无疑问,吴滔教授梳理出来的史氏财产继承制度的演变轨迹为笔者理解明代均徭役审编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
强化嫡长子继承制的史氏第五代长房传人史鉴是继史彬之后,史家另一个有力的领导者,在他的身上我们也能体会到成弘之际,明代社会潜移默化的转变。为强化史家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史鉴强力推动了家族的祭礼改制,这段分析也是本书的又一亮点,值得仔细玩味。
由于黄溪史氏是史居仁一代从嘉兴府迁入的,且史居仁并非嘉兴史家的长子,所以在家族祭祀中只能算作庶子之小宗。按照明初规定的庶人祭祀规则,庶民只可以祭祀四代祖先,因此到了第五代子孙史鉴时,如果家族祭祀不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在黄溪史家崛起中俱有关键意义的史彬就面临被请出家庙的“危险”了。为了阻止这种事情发生,史鉴将史居仁的身份重新界定为别子,史彬变成继别之大宗。此外,史鉴还巧妙的修改了家庙的龛制,将史彬以大宗宗子的身份奉为常祔者,成为史家“常祧不埋”之祖。(《国史家事》,第111-120页)
史彬制定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与嫡长充粮长和庶子免役相配合的。史鉴既然没有出任粮长,原则上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红利。所以,史鉴强化史彬在家族传承中的核心地位,是要增强史彬“严嫡庶”之家法的权威性,增强自己嫡长子继承家产的合法性。
史鉴不愿充任粮长,却与沈周、吴宽等江南士人结交甚广,成为吴中著名的处士,充分反映出史鉴对其所处时代社会变化的高度敏感性。成弘时代,职役性精英群体逐渐丧失了特权优势,粮里长已然沦为沉重的徭役负担,代之而起的是科举士人群体。史珩、史鉴父子均醉心诗书、倾心结交士夫名流,十分注重文化资源对家族建设的重要性。这不仅表现在史鉴通过修改祭礼强化自身权威的行为上,作者的分析也表明,史鉴热衷古器物和书画收藏活动的背后,也是经营艺术品抵押(“质库”)的金融活动。正是史鉴卓越的个人能力和精明的经营头脑,让史家的实力进一步雄厚起来。当然,史鉴更为深远的考虑还在于积攒科举士人群体的人脉,希望史家在举业上有所突破,成功推动家族的转型。(《国史家事》,第110-111,129页)
遗憾的是,史家在举业上始终没有突出的表现。史鉴原本寄希望于次子史永龄,然后永龄始终没有甲科出身。长房永锡之子史臣虽于嘉靖二年高中进士,却仕途不顺,早早罢归故里。此后,史家再无高中甲科者,史氏长房在史臣以后也日渐衰落下去。
究其原因,史臣以后,粮长制度的式微以及徭役审编制度的改革,迫使史家不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改为诸子均分家产,实则增大了个体家庭的风险性;“嘉靖大倭寇”以来,倭寇三犯黄溪,史家所藏书画“悉被焚掠”,更是雪上加霜;史鉴以后,史家长房再无继之而起的卓越领导者。但这诸多原因之外,吴滔教授也着重考虑到了史家举业不振这个“体制性”的因素。设若史臣官途坦荡,加之史家早期在江南士人群体中的名望,即便不能令长房继续做大做强,成功跻身地方士绅群体恐怕还是不成问题的。(《国史家事》,第133-136页)
就在史氏长房的“耕读模式”走向没落的同时,史鉴之次子史永龄一支却借着黄溪市镇兴起的势头走入了“耕读兼行服贾”的生计方式。明代流通经济与市镇的勃兴过程无疑是社会经济史视阈中的另一个焦点。作者在“绫绸之利”一章的开头用比较学术的方式分析明代纺织业的兴起与重心的转移原因是十分必要的,方便读者理解史氏皋里房和浜东房先后服贾的“制度”上的背景。(《国史家事》,第151-166页)
最早从事纺织业的是史彬四子史昌一支,该房因为庶子,无缘继承史彬的大笔家产,遂在史昌子史珪一代迁徙至苏州阊门创立皋里房。该房自弘治正德以后史岳掌家时发展至顶峰,经营范围扩大至典当、栈房诸领域。这一方面借助苏州丝织业的勃兴,同时也是史岳个人经商能力的体现。但史岳的子孙国贤、国纪、必选等人无不醉心举业,可惜均无斩获。史国书以后家中又缺少善于经商的后辈,皋里房之家业终于在明末日趋凋零。
其实,就算是“兼行服贾”的黄溪浜东房,自史永龄以下最初也是走科举之路的。这一支脉中的史鸿逵、中经、宗勤、在寀都曾希冀在举业上有所突破,可惜只有鸿逵之次子鹏生曾中武举,并因抗倭有功授游击之职。史册之子孙宗勤和在寀都是在举业无着之后,被迫弃文从商的。幸运的是,他们赶上了吴江南境市镇崛起的黄金时期,至少在生计上可算小康。然而作者对黄溪市镇兴起机制的分析,并没有局限在纺织技术从苏州府传播到吴江县这条单一线索上,而是将视角放宽至全国性商品流通体系上。明代一条鞭法改革以后至清代,国家财政对流通经济和货币的依赖性日渐增强,终于形成以江南地域为核心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分工。黄溪史氏可以纺绩立家,实则走上了和明代中前期不太相同的另一轨道。(《国史家事》,第174-182页)
可是,无论耕读还是服贾,历代史家子孙梦寐以求的,以及制约家族发展的始终是科举功名,这是通读全书以后自然会产生的感受。自史桁、史鉴积极推动家族转型以来,留在全族记忆中的始终是“屡试不售”的惨痛教训,也难怪史氏后裔发出“岂天不欲大吾宗耶”的感叹了。正如作者指出的,就算是明末史册、史兆斗等人构建史彬为建文朝“从亡之臣”的形象,积极提请史(仲)彬入祀乡贤祠的举动,也是科举和生计双重困境推动的。(《国史家事》,第191-192页)
史家通过推祀乡贤光耀门楣,提高家族名望的举措早在嘉靖初年就开始了。其时,史臣高中进士并入朝为官,且与提学官杨宜相善,所以积极推举祖父史鉴入祀乡贤祠。从各方面说,史鉴都比史彬更具入祀资格。但作者指出,史臣生性耿直不会变通,且与姐夫祝允明龃龉,未能得到有利的乡评公议,加之吴江县乡贤入祀甚为严格,终于导致史鉴在嘉靖九年未能成功入祀。史鉴本人并无科举功名,仅以布衣闻名江南,即便提请,亦应当以“处士”入祀。但已有明代士人指出,以“处士”入祀乡贤祠在明代是比较少的。另外,因子孙之甲科功名“貤封”乡贤普遍出现在万历以后,在嘉靖初年并非必然之理。因此,史臣提请乃祖入祀而没有积极争取引导乡评舆论,确实过于乐观了。(《国史家事》,第219-220页)
那么,史册和史兆斗为何不遗余力的构建史彬“建文从亡之臣”的形象来推动其入祀乡贤,而不直接重新提请名望更大的史鉴呢?本书“文献之家”一章中,作者对此过程的细致梳理引发了读者思考该问题的兴趣。
在史氏后人将先祖史彬构建为“建文帝从亡之臣”的过程中,吴滔教授梳理出了几个细节我以为是至关重要的。其一,史仲彬在建文朝官居“翰林侍书”,不管明初如何,至少在明代中后期士人的心目中,“非进士不入翰林”是一条铁律,那么翰林官身份其实在暗示大家史仲彬是有进士出身的。其二,如果建文帝可以平反享祭,那么史仲彬作为“从亡第一功臣”理应配享,进入国家“敕褒忠贤”的名单,顺理成章入祀地方乡贤祠。其三,史氏后人所以没有科举功名,初衷是为了隐瞒“从亡”身份,换言之,朝廷是亏欠史家一个科举出身的。(《国史家事》,第194,212-217页)
我以为正是“史仲彬”身上这三个突出事迹对推动其成功入祀嘉兴府乡贤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作者在谈到“史彬”入祀嘉兴府乡贤祠时已经注意到该府的乡贤“冒滥”问题,如果我们深究乡贤冒滥背后的政治文化因素的话,就会发现书中所引陈龙正之语道出其中玄机:
“乡贤祠五六十年前入者甚少,人亦重之。近时,甲科没后鲜不入矣。或以子得隽,或门生故吏宦其地,即婉转为之。得者既杂,人亦莫之荣也。”
乡贤冒滥背后体现出来的是乡贤评判价值观的偏离,明末乡贤入祀存在的问题正是以科举功名的高低作为评判贤否的依据。一如陈龙正所指出,凡中甲科者死后必得祀乡贤,必可“貤封”父祖为乡贤,必可凭借科举网络中的师生关系得祀乡贤。所以,乡贤冒滥背后体现的是科举士人群体对价值观念的垄断,对地方文化建设话语权的垄断。(《国史家事》,第225-227页)
在这种政治文化场域中,史鉴作为“处士”的代表,绝无入祀的可能性。相比之下,对史彬事迹的构建则相对容易。一方面,宽宥建文忠臣及对建文死难之臣的“敕褒忠贤”活动是在屠叔方的上疏之后陆续展开的。屠叔方作为史鹏生的妻弟,对史册“制造史仲彬”的活动可能有某种启发或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史仲彬的事迹相对模糊,只要隐匿吴宽与史鉴所撰之《行状》,将其塑造为翰林官出身的从亡之臣的形象是相对容易的。这样,“史仲彬”既满足国家“敕褒忠贤”的条件,又比较符合入祀乡贤“重甲科”的价值观念,他的入祀就比史鉴容易了。(《国史家事》,第207页)
吴滔教授进一步指出,史册、史兆斗等人不遗余力的推动史仲彬入祀固然有光大宗族的目的,但更重要的还是希望史家能够跻身享受优免的特权阶级行列,从而摆脱明代后期的“役困”局面。史家浜东房虽因明末商品经济的繁荣而颇有家资,但毕竟属于无科举身份的平民之家,难免“役困”之扰。所以,史氏在制造《致身录》的同时,还在《史氏吴中派文献谱》中伪造出一份建文三年的“免役帖”,就是希望获得徭役优免的特权。提请先祖入祀是为了获取和科举群体一样的优免权,为了成功入祀又不得不构建出符合士人群体品评人物的价值观,科举与生计的双重困局实则有内在的一致性。(《国史家事》,第229-232页)
在明代的赋役体系中,功臣田土以外,任何土地都是不能够享有税赋优免的,但身份性群体和特殊的“户役”群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杂泛差役。弘治以后,国家为弥补品官俸禄的微薄,给予科举群体几乎无限制的徭役优免特权。明代中叶以后,地方政府财政权力不断深入,原有的职役性群体沦为单纯的徭役负担。
同时,在“定额主义”的财政原则下,中央和地方的额外加派几乎都是通过“里甲公费”、“均徭役”体系的附带财政责任来获取。科举群体的优免特权无疑成为其攫取社会经济资源重要的权力凭证。加之,士人群体本就在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的垄断性地位,“科举型精英”定然取代“职役型精英”成为江南社会的主导力量。“役困”与“冒滥”显然是科举群体在社会经济与意识形态领域排他性的表现。如果说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续千数百年的话,我以为明代科举群体主导的地域社会是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在分析明代后期史氏家族的兴衰与挣扎的历程时,吴滔教授无疑抓住了核心要素。
作为一个读者的学习体会与评介大概率存在误读与误解之处,吴滔教授自己的观点在该书语言凝练且逻辑清晰的“结语”中。如果说我对此书之整体感受,我想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作者细致、娴熟运用史料的能力。无论是作者对史氏家藏文献的辩证与剖析,对史氏家族谱系的梳理,还是对史鉴修改家族祀典过程的考证等等,无不体现出作者不惧繁琐,细致解读史料的功夫。
其次是贯穿始终的社会经济史视角。作者坚持在明代贡赋经济变迁的框架下,分析“力田起家”、嫡长子继承制度、耕读兼行服贾、“制造史仲彬”等史家各个方面的活动。注意分析职役与科举群体的兴替对史家浮沉的影响,注意分析手工业技艺与格局的变迁对史家生计模式的影响。始终提醒读者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与格局的变化和家族命运有密切关联性,家事亦是国史。
第三是专业性研究与流畅表述的有机结合。作者长期从事明清市镇与地域社会史的研究,取得丰硕的学术成果。难得的是,作者可以将自己专业、精深的研究成果很好的渗透到家族史的写作之中。用平顺流畅的语言,把读者代入到明代社会,体会到只有明代才有的历史感觉。这与作者长期从事人类学田野调查和良好的文字功底是分不开的。
我常想,研习明史的最高境界就是书写一个人、一个家族在明代的历程,让人理解那才是一个明朝人在明朝的生活,或者说书写出一个特定时间段内的人在特定空间下的生活。无论我们用怎样苛刻的眼光去阅读《国史家事》,吴滔教授无疑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且成功的一步。
——刊于唐力行主编《江南社会历史评论》第21期,商务印书馆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