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个人臆想的谬误之书
我真的很想问问鲁西奇教授,你作为一个博士生导师,在探索自己不熟知的领域之前,不做好相对扎实的史料调研准备就一蹴而就,你真的有良心吗?????
P178页,提出“司寇,大致可判断为“刑满释放人员”。”下文又提到“睡虎地所出《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所有“城旦、舂之司寇”及“城旦司寇”“舂司寇”,整理小组释为城旦、舂减刑为司寇者,大致可从”。我想问问鲁教授,你这前后两句话说的是一个东西吗?
一般认为汉承秦律,《汉旧仪》中提到“ 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 参照《汉书·刑法志》记载的汉文帝改革,经过近年研究,基本可以确定司寇以上劳役刑的名称和对应的刑期分别为: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以后,髡钳城旦舂,6年;完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 。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曰“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 公卒、士五 (伍)、庶人各一项,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又曰“公士、公卒、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可见司寇实为刑徒身份之一,且该身份长期保有,可拥有一定财富。所谓刑满释放是指司寇刑期结束后保有的身份,却非本意。
P180页就更离谱了,上来一句“隶臣妾基本上是一种终生身份,其身份当低于城旦舂。”论据是“岳麓书院藏秦简0185又说:“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系城旦舂。”耐即耐为隶臣妾,系城旦舂当释为罚作城旦舂,是一种单独刑罚,故耐为隶臣妾要重于系城旦舂。”
我想请问鲁教授,你上面引用的《二年律令》盗律说的非常清楚,“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那么六百六十钱与不盈二百钱相比,又是孰贵呢?我真的怀疑鲁教授根本没有看过自己引用的这些史料,或是直接照抄了他人之解释,前后矛盾之处数不胜数。
回到秦简0185,具体又是说的什么意思呢?其实单独刑罚云云是没问题的。耐,《说文》段玉裁注曰,不剃发,仅去其鬓曰耐,亦曰完。谓之完者,言完其发也。而0185中所提到“系城旦舂”,实为以一定期限城旦舂劳役抵偿金钱或劳役。
《告律》曰,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 这里的“系者”是“系城旦舂者”的省文。 从有关条文看,如果隶臣妾另犯下罪行,二罪并罚还不及判城旦舂刑,常常在隶臣妾刑外又加判有期限的系城旦舂刑。
而几种刑罚身份的真正排序呢?《告律》规定:诬告别人反坐,属于“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这种情况,罪名减轻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鬼薪白粲府(腐)罪耐为隶臣妾,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 。清楚地告诉我们,从轻到重依次为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所以P182所谓附系于城旦、舂之下的隶臣妾,也是一派胡言。
P206所言因文中令丞并列所以丞不会是令之副贰以及令丞平级这一系列言论,实在也是胡说八道。 《汉书·景帝纪》曰“县丞,长吏也。” 这也能解读错?
论据所谓“县啬夫若丞,则丞自当就是县啬夫。”可惜此处,“若”是或的意思。因他人已提过,不再赘述。
倒是以下云云所谓令、大啬夫、县啬夫、丞之论述,也可看出鲁教授应该是完全没读懂过自己引用的秦简。 睡虎地秦简《效律》:“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 里耶秦简“ 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 ”。
其中,秦简“县啬夫”称谓多出现在郡下达到县的文书之中,一般在“谓”这类下行文书用语之后。邹水杰指出:“下行文书的格式最为复杂,在讨论的地方行政文书范围内,一般发文方是郡县丞,文书用语可有‘告’‘谓’‘下’等,收文方可有‘某啬夫’‘某主’或直接‘某机构’等差别。但‘谓’后面一般接‘某啬夫’。”这也说明如果政令适用对象较多时,文书中一般用“县啬夫”这类的虚称,而如果适用对象较为单一或特指某县时,一般文书中会使用实称。而秦汉时期法律文本较官署文档规范内容更为宽泛,使用范围更广,所以文本中基本会采用虚称,如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出现的“官啬夫”、“大啬夫”、“县啬夫”等。从这一点来看,虚称与实称都是指代同一类的职官,当然行政职权上也就不会有所区别。
真是无语之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