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真书评
本书评乃粪作
前言
90年代以来,随着《东方学》等后殖民著作及思潮引入中国,中国历史学界逐渐正视西方汉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中心主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冷战格局的瓦解和对冷战意识形态的警觉,以及千禧年以来愈来愈多新史料的发掘,中国历史学者掌握的材料越来越多,这为全面反思过去的西方汉学研究提供了“物质基础”。本书正是以这种自觉,尝试去回应80年代西方汉学家从女性主义角度切入中国革命史时提出的质疑——中国革命中的妇女是否只是消极被动的受害者和被解放者?中共政权是否只是一个父权制社会主义的代表者,只是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妇女解放问题?本书作者则利用卷宗、口述、访谈、档案等材料,结合了概念史、传播史、文化史的方法,相当精彩地以《刘巧儿》为切入点,为我们呈现出妇女在中国革命中的主体作用——她们是以怎样的方式参与了中国革命?她们在社会改革中的一系列活动是否给国家的改革政策带来了一些具体的变化?她们是否有能力运用国家的革命话语和社会改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在这一追问过程中,作者还生动地呈现出城市/西方思潮(婚姻自由等)是怎样在农村中实现本土化,地方风俗条件是怎样要求地方干部不是简单地挪用五四运动中的革命/西方话语,而是小心翼翼地进行本土化改造?因此,无论是进一步把握中国革命中的妇女问题还是理解中国革命实践及其理念,《自主》都是不容错过的一书。由于已经有相当不错的章节纲要式书评,以下我将就自己感兴趣的几个点重点介绍。
情势(Conjuncture)分析
在研究任何一个对象时,我们总是要首先确认,彼时彼刻的情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究竟是怎样的?这些情势又怎样与身处情势当中的主体发生交互作用?《刘巧儿》的原型故事发生在陕甘宁边区的陇东,在这里,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所批评的种种宗法制、封建习俗并非以这些批评所想象的方式出现。比如在陇东地区,“寡妇再婚是很普通的事”;除了童养媳之外,这里还有“站年汉”,他们来自极度贫困家庭,“无力提供必要的彩礼娶妻”,只能“倒插”到那些需要男性劳动力又相对富裕的有女无子家庭;当地复杂的婚姻模式和性活动形态:“包办买卖婚姻、抢婚、逃婚、婚外情/性、一夫多妻、甚至一妻多夫”。然而对本书研究题目影响最大的还是当地的彩礼习俗。在当地,“头一笔彩礼往往在订婚时支付,但余下部分可以依据实践和数目而有所变化。当正式婚礼日期临近时,有些新郎家庭会提供额外的礼物来充实新娘的假装,这叫做‘二成礼’……随着1920年代这一地区农村经济的恶化、自然灾害的发生、饥荒和农民的破产,彩礼的价格在1930年代逐渐上涨起来”,而在抗日战争和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陇东地区的性别比例和彩礼数额在1940年达到了极不平衡的状态,因此,“大多数在1920~1930年代为女儿订婚的家庭”便觉得自己当初为女儿收的彩礼太低了,便提出让对方支付二成礼。二成礼最初只是象征性的一环,然而现在则要求更实质的东西,如果支付不起,婚期就会无限期延后,而女方家庭为此可能会瞒着第一个亲家而再“许另一家,立即举行婚礼,以获得高额彩礼”。这种欺骗形式也在清代中期时发生于中国南部的一些地区,然而,1931年江西苏区的《婚姻条例》的一些有关“婚姻自由”提法(“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将让这些欺骗形式得以合法化,并同与之相关的不公正呼声与抵抗一起,迫使地方干部和高层司法人员重新思考《条例》的相关提法并尝试改革司法。
当“自由”来到农村
“婚姻自由”这个词,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好像再普通不过了。然而若是放到上世纪40年代的农村,却很可能在农民中间闹出意外的后果。这就和“自由”一词本身在中国的双重含义有关。其第一重意思来自中国文言文,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乐府《焦仲卿妻》的句子,“行动无礼节,举动转自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这里的“自由”指的是“无拘无束”的意志。而自由的另一层含义则对应于英语里的“liberty/freedom”。而从语言学来说,这两重含义又与“自由”一词的结构有关。在文言文中,“自由”属于“名词+动词”的结构,类似于“见谅”,意味着“由着自己”,而当传教士和中国学者普遍将英语中的“liberty/freedom”翻译成“自由”之后,“自由”一词所对应的liberty/freedom的词义在接触西学的上层士大夫中开始小范围流传。此后,自由在知识分子精英中不再作为文言文结构中的一字一词,而逐渐作为一个双音节字词出现。这种结构上的改变就导致了语义上的改变,原来带有强烈主体性的“自”与“由”现在被黏合在了一起,没有了施动(“由”)的主体,而只剩下一个“去主体化”的名词。现在,“自由”只是一种状态、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其原有的行动含义却消失不见了。然而,这样一种微妙的变化通常只有那些精英知识分子才能察觉到,因此,尽管沿海都市地区的上层知识界能读到这些翻译作品,多数乡村社会却多这种词语的微妙变化所带来的意义没有任何感知。城市里的进步和改革知识分子大为欢迎“自由”一词,将其融于当时的新文化运动等种种思想解放和社会运动之中之中,而作为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进步知识分子,也很自然的将作为舶来品的“自由”一词带到了农村地区,这就为后来苏维埃区的婚姻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婚姻自由在农村:家长制
“女性解放”的一种神话就是,只要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推广到农村,就有利于妇女的解放。边区高院的档案现实,大多数取消婚约或要求离婚者都是女方,人们就很容易以为,这些案例表明妇女在反抗包办婚姻、要求婚姻自由的胜利。但我们必须将这些案例历史化。在中文里,“女方”是一个由上下文来决定的词,在19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女方指的都是家庭和父母或长辈亲属代表。一些案例中看似是妇女请求取消婚约,但她们可能实际上会受到家庭、父母以及第三方的极大影响。特别是订婚在陕甘宁边区地方作为一种习俗,有着不仅限于封建文化的影响。比如它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家庭事务的纠纷以及订金等等事务,所有这些因素让本地人(不止于男性)对于“婚姻自由”一词产生某种不满情绪。比如怎么解决婚约前交的订金?那些“人财两空”的男性应该怎么公正对待?同时,也有许多男性家长利用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把家庭整体的生存放在女儿幸福的前头。他可能通过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别人来赚一笔彩礼钱,也可能拿来满足自己的不良嗜好。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约未必能说成就是妇女解放、女性反抗包办婚姻的胜利了。因为所谓的“婚姻自由”并未改变这种家长制主导的结构,甚至可能通过加强这种家庭内部的共谋,鼓励妇女与父母合作也获得物质利益,进而加强当地的家长制文化。还有一些农民并不懂得“自由”的新含义,以为这就意味着自己可以对儿女的婚姻为所欲为,于是就在利用相关条例废除旧婚约的同时又把女儿许配给支付得起更高彩礼的男人。正是这样一种观念的曲解也造成了村民和司法人员的冲突。当时法院及已经注意到婚姻纠纷中的第三方对婚姻当事人的影响,使用“教唆”“挑拨”一词强调这一点。正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那样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困境,迫使边区司法体系发展出新的原则,改进司法策略和技巧,修改《婚姻条例》,从而切合进中国的农村革命实践当中。
结语
限于篇幅和个人偏好,本文略过了《自主》作者随后展开的司法改革、条例修订以及《刘巧儿》故事的改编与传播研究,尽管它们并非不重要。乍一看,本书仿佛是要讨论中国革命中的妇女主体性问题,但读过一遍笔者才发现,它除了“自主的、主体的、能动的、在场的”这样一个经典问题式之外(二章),还和西方/城市现代性(自由主义色彩)与本土化(农村、中国革命原则、马克思主义)问题式(三、四章)、文化传播与意识形态(五、六、七章)问题紧密相关。不过除此之外,我们是否能够将这样一个过程再结合进当时的整个意识形态和经济状况中去思考?比如整风运动、大生产运动与妇女的“婚姻、法律与社会性别”发生了怎样的关系,走出家庭和回到家庭之间产生了怎样的矛盾,而中共又是怎样化解、调和或者加剧这些矛盾?这些或许都是还可以加以研究的话题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