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根本没有分配问题,将生产与分配割裂,极为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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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派大家罗斯巴德在出版全面论述经济学的著作《人、经济与国家》时,因为出版商的关系,只能以压缩的形式呈现对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分析。
若干年后,罗斯巴德出版了《权力与市场》,对政府暴力干预经济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罗斯巴德将政府干预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干预者可能命令一个个体去做或不得做特定的事情,这个行为只直接涉及这一个体的人身和财产。简言之,他限制了个体在不涉及交换时运用个人财产的自由。我们可以把这种类型称为一元干预(autistic intervention),因为其中任何具体的命令都仅仅关涉干预对象本身。第二,干预者强制该个体对象与自己进行一项强制性交换(coerced exchange),或要求该对象向自己‘纳贡’。第三,侵犯者可以强迫或禁止一对个体对象之间的交换。前者可以被称为二元干预(binary intervention),因为支配关系建立在两个人(干预者和对象)之间;后者可以被称为三元干预(triangular intervention),因为支配关系建立在侵犯者和一对交易者或潜在交易者三方之间。”
接下来我摘要一些罗斯巴德的论述:
在经济科学发轫之前,人们总是以为,交换和市场就是一方所得总是他人之失。这正是重商主义的市场观的根源所在。经济学已经表明,这是一种谬误,因为在市场上,交换的双方都有收益。因而,市场上不可能有剥削这回事。但是,每当国家或其他任何机构干预市场时,利益冲突的论点就站得住了。因为那个时候,只有以干预对象的效用损失为代价,干预者才能获得好处。在市场上一切都是和谐的。然而,一旦出现干预并稳定下来,就形成冲突,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参与进来,力争成为净收益者而不是净损失者,即成为侵犯团伙中的一员,而非受害群体中的一员。
唯一可以站得住脚的垄断的定义是政府授予的特权。据此很清楚,不可能由政府依靠惩罚性法律减少垄断。假如真的需要政府减少垄断,唯一的办法就是废除它自己的垄断授予。因此,反托拉斯法丝毫不可能“削弱垄断”,这些法律结果只是不断运用各种办法折腾效率最高的企业。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表述是模糊而不确定的,让行政当局和法院不用事先确定什么是、什么不是“垄断”犯罪。盎格鲁-萨克逊法的基础是一整套事先为人所知、可由陪审团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查明的关于犯罪的清晰定义,反托拉斯法却充满了刻意的模糊和具有追溯效力的规则。没有一个商人知道自己何时犯罪、何时没有犯罪,在政府(也许是在其犯罪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之后)猛扑过来提起诉讼之前,人们也永远不能知道。这些专断的规则、事后查明“犯罪”的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企业的主动性受到损害;生意人心怀恐惧,屈服于政府官员的专横裁定;企业不许高效率地服务消费者。由于企业总是倾向于采取那些能够实现其利润和收益最大化、最好服务消费者的做法,因而,政府对经营习惯的干扰只能妨碍经营效率,奖励那些低效率的做法。
但是,简单地要求在制定法律中对垄断行为给出清晰的定义是徒劳的,因为法律的模糊性恰恰源于不可能为市场上的垄断给出一个连贯的定义。于是,政府只能胡乱地在不合理的垄断标准之间游移:企业的规模、替代者的“接近程度”、价格“过高”或者“过低”、与竞争者相同、并购“严重削弱竞争”等等。但是,这些标准都没有多少意义。严重削弱竞争的标准就是一个例子。这种标准其实隐含着一种假设,“竞争”是一个量化概念。但事实并非如此,竞争只是一个过程,通过此过程,个人或企业不使用暴力向市场供应商品。维护“竞争”并不意味着专断地规定某个产业或地区保持一定数量企业或一定规模的企业,而是要看人们能否自由地参加竞争,而不受到暴力的限制。
大多数生态保护主义观点都表明这些人士不熟悉经济学。许多人认为,企业家缺乏长远目光,只顾消耗自然资源,而不考虑将来某一天他们会一无所有。只有明智而全知全能的国家,才能预见这种匮乏。如果能够理解下面这一点就会发现这种看法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企业家的土地的当下价值取决于其资源预期的未来租金。即使企业家本人莫名其妙地是无知的,但市场却不会,市场的估价(即具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以金钱作赌注做出的估价)趋向于精确地反映资源的价值。事实上,预测未来正是企业家的事,正确的预测会让他获得利润。相比那些舒适地享受着纳税人钱财的官员,市场上的企业家会更缺少预见性吗?
生态保护主义者的另一个错误是,他们以为技术是永远固定的。人类能够使用的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随着技术进步,可用的资源也不断增多。即使我们现在可用的木材比前一代少,但我们的需要也少了,因为我们找到了可用做建材或燃料的其他东西。前人拥有埋在地下的丰富石油,但当时,石油不是一种资源,对他们来说也就毫无意义。现代的进步已教会我们如何使用石油,让我们能够为此目的制造各种设备。因此,我们的石油资源不是固定的,它们远多于前人所拥有的数量。人为的保护只会把资源拖延到它们变得无用的时候,而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税总是具有两重效果:(1)它扰乱社会的资源配置,因此消费者不再能够最高效地满足自己的愿望;(2)税收第一次从服务生产变成服务“分配”,它导致了“分配问题”。第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强制消费者拿出部分收入给国家,然后国家又从这些消费者那里索要资源。因此,消费者承受负担,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而资源配置也受到扰乱,不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转向满足政府的目标。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许多经济学家追求的中性税收(neutral tax),即一种让市场跟没有税时完全一样的税,肯定永远不存在。没有哪种税是真正中性的,每一种税都会造成扰乱。中性只有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上才能达到,在那里,政府的财政收入仅通过自愿购买获得。
人们常说,“资本主义解决了生产问题”,现在国家必须干预以“解决分配问题”。真是再也不容易找到比这更荒谬的说法了,因为,除非大家都生活在伊甸园,“生产问题”是永远不可能解决的;进一步说,自由市场上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分配问题”。在自由市场上,一个人之所以获得了货币性资产,仅仅因为他人购买了自己及自己的先人的服务。分配过程是不能脱离市场中的生产和交换而独立存在的。因此,单独的“分配”概念本身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自由市场过程将使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受益,增进社会效用,由此可直接推论说,自由市场的“分配”结果——收入和财产的结构——也增加了社会效用,事实上在任何时刻都使得社会效用最大化。如果政府把彼得的钱拿走给保罗,就创造出了一个与生产不相干的分配过程和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和财富就不再出自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现在,它们源于国家的强制所创造出来的特权。此时,财富分配给“剥削者”,“被剥削者”则承担代价。
获得财富有且只有两种途径:经济的手段(自愿的生产和交换)和政治的手段(借助强制手段的征用)。在自由市场上,只能使用经济手段,因此,每个人得到的只是社会上其他人愿意为其服务支付的报酬。只要这种情形持续下去,就不存在独立的所谓“分配”过程,只有物品的生产和交换。然而,政府补贴进入这幅图景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现在人们可以利用获得财富的政治手段。在自由市场上,财富是所有个人的自愿选择的一个结果,其水平取决于人们彼此提供的服务。但是,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则允许出现一种变化:它打开了依照个人或者集团控制国家机构的能力对财富进行分配的道路。
政府补贴创造了一个独立的分配过程(而不是有些人爱说的“再分配”)。收入与生产、交换第一次分开了,被单独地决定。因此,如发生这样的分配,收入的分布就会受到扰乱,与高效向消费提供的服务不相干。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的补贴都用强力惩罚了高效率者,造福于低效率者。
因此,补贴会以高效率企业为代价,延长那些低效率企业的寿命,扭曲生产结构,妨碍要素从价值生产率较低部门向较高部门流动。它们严重地损害市场,阻碍消费者的欲望得到充分满足。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家在某行业内正遭受亏损,或者某要素的所有者只能挣到很少的收入。在市场中,要素所有者就会把要素转向价值生产率较高的行业,这样,要素的所有者和消费者两者都能得到较好的服务。但是,如果补贴处于那个行业的他,这家低效率的企业的寿命就会延长,要素就被鼓励,不进入其最大价值生产率用途。因而,经济中政府补贴的水平越高,市场就越是受到阻碍,不能正常运转,该市场就没有效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政府的补贴越多,每个人、每个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就越低。
有人一直主张,国家能向人民提供好于市场的保障,因为国家可以保证每个人获得一个最低收入。然而,政府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国家不事生产,它只能征收其他人的产品。因此,国家不能保证任何东西;如果没有生产出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产品,国家就无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当然,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印发钞票,但它不可能生产出人们需要的商品。更进一步说,国家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同样向每一个人提供保障。它只能以牺牲某一些人为代价为另一些人提供保障。如果通过抢劫B而使A更有保障,那么,B在这个过程中就被置于更无保障的境地。因此,即使生产没有急剧降低,国家也不可能为所有人提供保障,而只能牺牲一部分人而为另一部分人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