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弗朗索瓦·特雷 :亚历山大·科耶夫与权威的概念
亚力山大·科耶夫对哲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生活经历是令人感兴趣的。他于1902年出生在俄国,1919年或1920年离开苏维埃国家,前往柏林,二十年代的柏林是布莱希特和印象主义的时代。当魏玛共和国的情况开始恶化的时候,他于1926年来到处在动荡年代的巴黎。在1929年的经济危机中,不仅工作难找,而且一片萧条。他同意以教授哲学谋生。其间,他研究了“基督教和佛教伦理的最终目的”,并于1931年发表了一篇关于“无神论”的论文。他对东方哲学十分感兴趣,进而学习梵文、汉文和藏文……1926年,他完成了关于索洛维耶夫的博士论文答辩。 为了生计和报答友谊,在亚力山大·科瓦雷(Alexandre Koyré)的请求下,他接替科瓦雷在高等应用学校的课程。和在他之前许多其他并非等闲之辈的哲学教师一样,他也深受黑格尔的影响,着手逐字逐句讲解《精神现象学》。这个课程首先吸引了一群小范围的听众,然后吸引了许多被深深打动的听众,这些学生后来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中有:乔治·巴塔耶(Georges Bataille)、雅克·拉康(Jacques Lacan)、埃里克·韦伊(Eric Weil)、罗伯尔·马约兰(Robert Marjolin)、加斯东·费萨尔(Gaston Fessar)、雷蒙·阿隆(Raymond Aron)、雷蒙·波兰(Raymond Polin)、皮埃尔·克罗索斯基(Pierre Klossowski)、莫里斯·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还有雷蒙·格诺(Raymond Queneau)。1948年,雷蒙·格诺根据收集到的科耶夫的课程笔记,出版了《黑格尔导读》。科耶夫的教学与绘声绘色的表演手法结合在一起。雷蒙·阿隆提到他的“才华”和“辩证技巧”,他说:“有一个我不能理解的问题。当他在1938年或1939年自称是‘严格遵守信条的斯大林主义者’的时候,他的话是出自内心的吗?或者更确切地说,他的话在何种意义上是出自内心的?” 人们马上会提及一个事实:科耶夫“私下里”并不否认俄国是由野蛮人统治的。雷蒙·阿隆接着说:“我还要问:在他那里是怎样的表演手法,是精神的表演手法还是存在的表演手法?” 科耶夫的思想阐明了重新回到黑格尔的一个决定性阶段,尤其自1945年以来,这个阶段标志着“首字母为H的三个人(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那一代的大多数先导者”,以及在“虚无的人性化”的意义上与“反抗新康德主义”和“柏格森主义的退隐”同时产生的东西。而人们在后来观察到的思想的盛衰,并不重要。后来的发展证明,黑格尔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在一个必要阶段,即使在拒绝接受黑格尔思想的人看来。因此,不管是否忠实于黑格尔——然而,这样的忠实意味着什么?——在扩展理性的威望方面,科耶夫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樊尚·德贡布很好地阐明了这一点:“按照定义,一种力求做到辩证的思想在于把理性运动引向本质上异己的东西,引向不同的东西:因此,整个问题在于弄清在这个运动中不同的东西是否被归结为相同的东西,或者为了同时涵盖理性和非理性、相同的东西和不同的东西,理性是否应该发生变化和丧失其最初的同一性,不再是相同的东西,不再与不同的东西保持不同。”因此,理性的必要阶段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偏离的,在通向智慧的道路上,需要通过犬儒主义、暴力和恐怖,科耶夫认为,在那里,哲学家和暴君是同伙,甚至一起行动。他从黑格尔那里借用这种内在目的论,这种目的论能指导否定性的辩证运动,进步的意识形态的力量本身。但是,他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一个观点:当历史的矛盾最终被解决的时候,历史的终结就来到了。在黑格尔关于主人和奴隶——仆人?侍从?——的著名辩证法之上,添加了历史终结的理论,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 1807年,拿破仑在耶拿战役胜利之后的那一年,黑格尔出版了《精神现象学》。这一年标志着历史上激动人心的年代,把基于最终的知识、在某些人看来能导致存在的运动,和一种永恒的运动,即证明其整体性的一种体系的运动,区分开来。1821年,黑格尔出版了他生前的最后一部哲学著作:《法哲学原理》。一百二十二年之后,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处在最激烈的时候,科耶夫撰写了《法权现象学纲要》,他在加入法国籍之后,随即应征入伍,参加宣而不战的奇怪战争。但是,在1940年,和其他士兵一样,他与自己的军团失散。1940年,他置身于所谓的“自由”区,尼娜·伊凡诺夫在那里与他重聚,尽管她没有法国护照。当他们住在马赛的时候,他们遇到了列昂·波里亚科夫,原籍俄国的犹太人,与让·卡苏的战斗小组有联系的抵抗运动的组织者。科耶夫积极地参与抵抗运动。长期以来,科耶夫知道死亡的危险,由于这种亲身的经历和体验,他后来把主人和奴隶的辩证法加以具体化。在洛特省的格拉马,他去看望埃里克·韦伊一家,他和尼娜·伊凡诺夫住在一家小旅馆里,1943年夏天,他就在那里撰写《法权现象学纲要》。他于1968年去世,在他死后十三年,这部奠基性著作才问世。这部著作引起了许多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极大兴趣,对我们时代的哲学作出了重要贡献,因为它详尽地探讨了法权。科耶夫解决了长期以来内在于法权定义的谜团,他在这个问题上引入了一种决定性的分析,重新思考和超越了价值的唯一依附物,而关于形式结构的沉思仅仅在自身中寻找价值的根源、本质和解释。在这部著作出版后的二十多年,面对分析哲学的泛滥,它依然是无可指摘的,也许不仅仅是因为他接受和超越法权在与事实的关系方面,以及作为从现实到理性和从理性到现实的固有的这种循环性的两重性。 科耶夫考察法权的定义,考察能使我们分辨、区分和认识法权的东西——长期以来,法学家发现它是模棱两可的最棘手问题。在科耶夫看来,就两个人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而言,法权现象学必然意味着一个无偏向的和公正的第三者的干预。这个第三者有各种不同的职能,他是立法者、法官或警察,尤其是因为他作为以法律人(juridique)自居的法官进行干预。不过,这个第三者的存在是必然的,因为在人身上有一种主持公正的愿望,甚至有一种裁决的快乐,和性的快乐或审美的快乐一样,裁决的快乐也是特定的。在人身上,有一种本义的司法兴趣,它是属于个人的,受到公正观念的启发。在科耶夫看来,正如在黑格尔看来,劳动行为必须以另一个劳动行为为前提,因为经济人通常也是爱虚荣的人,他渴望获得承认,这是自我意识的条件本身,他从裁决的意识出发,继以被裁决的意识。因此,在一方面的法律人和另一方面的宗教人、道德人、经济人和政治人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分。换句话说,如果观念的发展仍然是科耶夫的法权哲学的核心,那么从此以后,问题的关键是公正的观念,而不是黑格尔的自由的观念。 在《法权现象学纲要》中,权威的问题并没有被忽视。当然,科耶夫是从“家庭社会的法权”方面来考察权威的。在《法权现象学纲要》第499页的注释中,我们能读到这样的评语:“参见我的《关于权威的说明》(关于家庭领域的补充)(在国家中,主人的权威看来体现在对外政策中,体现在与敌人的关系中;领袖的权威看来体现在对内政策中,体现在与朋友的关系中)。”此外,在著作的内容中,有一个重要的段落,它标志着在科耶夫的思想中法权现象学和权威——更确切地说,权威的各种类型——之间存在的联系:“在家庭中,人们求助于存在的权威,而不是求助于行动的权威。” 他补充说:“不过,存在的权威,就是‘父亲’类型的权威:存在的东西的原因、起因、根源和起源的权威;过去的权威只是由于存在的本体论‘惰性’而持续到现在。在政治领域里,(现在的)行动权威以及(将来的)计划权威,即‘主人’和‘奴隶’类型的权威,是第一位的。相反,在家庭领域里,第一位的权威,基本的权威,是(过去的)‘父亲’类型的权威。法官的权威(‘永恒’的权威,即无偏向的权威),(进行预测和指导的)领袖与(作出决定和行动的)主人的权威源于(产生存在和确保等同于他自己的过去的永恒的)父亲的权威。相反,在国家中,父亲(和法官的)权威源于主人和领袖的权威(最初的主人的权威)。在这里,人们仍然能看到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种本质差异。一方面,亲属不是反对一个共同敌人的朋友;另一方面,亲属不是承认主人和统治者的权威的被统治者。亲属根据他们的亲族关系的等级而互爱,亲属尤其爱他们的共同祖先,爱他们的老祖宗,爱他们的存在的根源和起源,他们把一种肯定的价值给予其存在的根源和起源。他们之所以承认一种权威(这种权威给予他们一种政治统一性的外表,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家族的统一性),是因为他们承认这位‘亲属’的父亲权威,这种存在的父亲权威同样得到非家族成员的承认:例如,奴隶、仆人,等等,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有其他的家族。因此,家族中的家庭组织与国家中的政治组织截然不同:根据决定其存在的亲族关系,亲属能(通过爱或通过权威)服从亲属,但是,严格地说,亲属不是被亲属统治的。” 这些段落证实了《关于权威的说明》的时间,《关于权威的说明》的撰写先于《法权现象学纲要》的说明,尽管这个说明偶尔参照《关于法权的说明》(59页),甚至参照《关于国家的特别说明》(137页)。在后来以《法权现象学纲要》的书名出版的打字原稿中,第一页有“马赛,1943年”的字样,而在《权威的概念》的最后一页,末尾署名:“亚力山大·科耶夫尼科夫,马赛,16/V42”。在这个日期之后的五个月,盟军在北非登陆(1942年9月9日),德军占领“自由”区。要到1943年初,冯·保卢斯(Von Paulus)才在斯大林格勒投降。它在时间上更接近皮埃尔·赖伐尔(Pierre Laval)在,1942年6月22日的著名演说,赖伐尔在演说中“希望德国能胜利,因为如果德国败北,那么在明天,到处都将是布尔什维克主义。” 人们不仅仅期待《法权现象学纲要》的出版,而且也期待《权威的概念》的出版。多米尼克·奥弗莱(Dominique Auffret)已经提及《权威的概念》,他指出,它“还不为人所知”。手稿存放在国家图书馆,后来叫做法国国家图书馆的档案室里。现在,《权威的概念》的问世要归功于手稿室的主任,佛罗伦萨·德·卢西(Florence de Lussy)的幸运发现,手稿是尼娜·伊凡诺夫赠与的科耶夫的未出版著作。这部手稿从现象学、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角度补充了已经出版的科耶夫在法学、政治学和哲学方面的著作。从撰写手稿的1942年到现在,科耶夫已经在建立一个没有行政等级的欧洲的事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与有天赋的对话者之一列奥·施特劳斯进行争论的时候,他从自己的经验中得出了成果。列奥·施特劳斯出版了关于色诺芬的对话的注释:《论暴政》;1954年,该书的法译本问世,附有科耶夫的一篇批判性论文:《暴政与智慧》。在那些想知道科耶夫为什么要继续进行他的主要研究的人看来,这篇论文是重要的,他认为,历史是由哲学家引导的一系列政治行动,而哲学家本身得到了“精神仲裁者”的帮助。 科耶夫把他的专著叫做《权威的概念》。他一上来就指责说:“奇怪的是,到目前为止,权威的问题和概念很少得到研究。”接着,他补充说:“人们主要探讨与权威的转变及其起源有关的问题。但是,这个现象的本质几乎不引起人们的注意。然而,如果不知道权威本身是什么,那么显然不可能讨论国家的政权和结构本身。因此,关于权威的概念的研究,哪怕是临时性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它必然先于关于国家问题的任何研究。”联系到他在写这几行文字时不可能不知道的东西,尤其联系到在独裁和特别状态的问题上反驳沃尔特·本杰明(Walter Benjamin)和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争论,科耶夫在卷首的指责是值得关注的。但是,在1942年和本书目前出版之间,在权威的主题方面,哲学思考已经有了进展,包括科耶夫在世的年代。除了那些仅仅以周边的方式涉及这个问题,乃至探讨这个问题的研究,我们不能不提某些能阐明问题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时代错误已经被克服,科耶夫的研究仍然是奠基性的。 首先是因为这些研究阐明了和充实了社会学发展的成就。社会学的发展在于证明传统权威的崩溃,以前的制度——例如,作为政权和人民之间的中间组织的行会、公社、教会或家庭——的衰败。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区别显露出来了,其中,(社会)权威符合保守主义者的感情,甚至合乎激进主义者和中间团体的感情,而(政治)权力是基础,其模式源于法国大革命,并通过法国大革命源于启蒙运动,尤其源于卢梭,反对存在于国家之内的“局部性联盟”。以回归共同体为标志的时代发展的显著特征是围绕着在权威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威的地位和作用的一条分界线,从托克维尔到马克思,从迪尔凯姆到齐美尔和许多其他人。权威在大工业中的自然延续已经得到恩格斯的肯定。在韦伯的权威理论中,官僚主义起着重要作用。以国家、集体和个体的整合为基础的三角关系,在统治和服从、上级和下级之间关系的循环性……人们仍然根据权威与非权威的区分,或者更确切地说,通过不是权威的东西,即权威的反面来认识权威。因此,科耶夫的方法是重要的。 然而,我们不能不提以后的一些分析,尤其是汉娜·阿伦特的分析。在1958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1972年被译成法文,取名为《什么是权威?》——阿伦特已经超越了与权威的定义和概念有关的思考。在发现“一切传统权威或多或少全面的、或多或少戏剧性的崩溃”之后,汉娜·阿伦特指出,这种危机“已经到达前政治的领域,例如,儿童的教育和训练,在这些领域中,广义的权威始终被接受为一种自然的必然性,显然是通过自然的需要、儿童的依附,以及通过一种政治的必然性形成的:只有当新生儿被纳入他们作为局外人出生在那里的一个前定世界中,一种已经形成的文明的连续性才能得到保证” 。 在汉娜·阿伦特看来,通过基督教延续和继承下来的希腊—罗马遗产留下了由三种成分构成的一个概念:传统、宗教、权威;然而,其历史的显著特征是:在最近几个世纪里,传统已不复存在,宗教已丧失殆尽。尽管权威比较稳定,但其基础已经发生动摇,也趋于消失。但是,这种消失只不过是“权威的一种特殊形式,长期以来在整个西方世界流行的”一种权威的消失。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上和理论上,我们不再能知道权威实际上是什么”。汉娜·阿伦特补充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可能在‘一般权威’的性质或本质的定义中被找到。” 然而,尽管缺乏慎重考虑,但她的一系列论证沿着这条道路进行。正是在这里,科耶夫的分析在今天满足了一种或多或少自觉的期待。在历史的变迁中,尽管一种理想形式源于传统、宗教、权威的持久性结合,但正在趋向消亡的传统的起源是什么?其迹象再一次能在希腊哲学中被找到。首先,通过排除,因为如果权威必然与服从同时产生,那么当需要权威的时候,权威必须排除使权威失效的限制和说服。在世界历史的这个特殊进程中,权威是另一回事。受到存在于牧羊人和羊群之间、舵手和乘客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的启发,柏拉图已经看到了这一点。但是,人们是在罗马,是在城邦、家族和家庭的神圣原则中发现“权威的词语和概念”的。 这种向罗马法的回归通过回归所包含的扩充,已经构成了一种对罗马法学家之前分析的丰富,也是对另一些前人分析的丰富,他们认为,“要将权威概念的不同法学方面统一到一个单一概念中”,这是不可能的事。在私法方面,父亲或监护人——auctor(监护人)这个词来自augere(增强)——根据自己的权威行使权力:“要么权威准许,要么权威认可,权威都必须以使之有效的一种外部活动为前提。” 权威是“与人身联系在一起并起源于肉体的人身的一种属性……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属于罗马人的特权、法权,是其他人所创造的法律环境的基础。”在罗马国家法方面,在十二表法的时代,在公元前四世纪中叶,罗马人已经在res publica(公共财产)和法律的制定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贵族议员的批准,从而获得auctoritas patrum(父亲的权威)。后来,在仅仅成为一种意见之前,auctoritas(权威)首先是元老院的一个约定,不顾元老院的意见,投票表决法律的情况是罕见的。这种明显的归属促进了权威概念的发展,与词源学是一致的,符合宗教和城邦的基础本身的增强,符合一种神秘的和神圣的宗教!这就是为什么权威既不混同于imperium(命令),也不混同于potestas(权力)。蒙森写道,权威“不及一个命令,但超过一个建议” 。权威是不包含限制的东西,反而能被理解或服从。权威是这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力”, 好像“是一种作用力,在有权威的地方,这种作用力就悬置权力,在权威不再起作用的地方,这种作用力就恢复权力”。很长时间之后,当马克斯·韦伯把仁慈的权力联系于auctoritas(权威)的概念,联系于作为领袖权威(Führertum)的领袖的权力理论的时候,其遗产被继承下来了。 作者经常表示,他没有大的抱负,在这里和那里,仅限于描述研究的轮廓。他也通常清晰地使用各种各样的标点符号,使用大写字母、括号、脚注,所有的脚注都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切都是为了利用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四种基本理论来描述权威的概念:神学的理论、柏拉图的理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和黑格尔的理论。 科耶夫进行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分析是现象学分析。知道《法权现象学纲要》的人不会对此感到惊讶。作者一上来就采用一种整体的方法:作为社会现象,“权威是一个施动者对一些其他人(或者某个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这些其他人却不反过来对他产生影响,尽管他们能这样做”。“当用权威实施影响的时候,施动者能改变人的外部既有事实(donné),而不反过来接受影响,也就是说,不因为自己的行动改变自己本身”。解释:“如果为了把某个人赶出我的房间,我必须使用暴力,那么为了实现有关的行为,我就必须改变我自己的行为,由此表明,我并不拥有权威”。因此,权威概念预先被分离,“如果权威在原则上排除暴力,那么法权意味着暴力,并且必须以暴力为前提,法权与权威截然不同”。由于必然得到臣民的“承认”,所以“人的一切权威,只要存在着,就必然有其存在的一个‘原因’,一个‘理由’或一个‘证据’:一个‘存在的理由’”。换句话说,当人们接受权威和不加以抵制的时候,为什么人们自觉地和自愿地承认权威?什么是权威? 现象学的方法在于假定事实和指出结论,不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论证。科耶夫由此区分出四种“简单的、纯粹的或基本的”权威:父亲对孩子的权威,主人对奴隶的权威,领袖对群众的权威,法官对他所审判的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权威。各种各样的权威归结为这四种权威。例如,传统的权威归结为父亲的权威,贵族的权威归结为主人的权威,上级的权威归结为领袖的权威,听忏悔的神甫的权威归结为法官的权威。最后一种模型表明,存在着一些可能属于多种类型的混合权威。 在回到前面提到的四种哲学的时候,科耶夫发现这四种哲学和四种纯粹权威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主人的权威源于黑格尔的思想以及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关系,可见,他把这种关系当做“一种一般的权威理论”,尽管这种理论并没有解释父亲、领袖和法官。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另一种类型的权威是最重要的,即领袖的权威,领袖比其他人有更多的预测能力,更明智和更有远见,能构思一个计划,进行领导和指挥。柏拉图的思想则是不同的,他认为一切权威都建立在或应该建立在公正或平等之上。因此,法官的权威是最重要的和排他性的。例如,“平等、客观和无私等等的要求始终需要一种权威”。同样,“公正的或诚实的人有一种无可争议的权威,尽管他不做仲裁人的工作”。因为经院哲学的或神权政治的理论也有一种普遍的和排他性的使命,所以符合父亲的权威,和其他三种权威一样,父亲的权威实际上也具有神的性质,因为它通过世袭的继承,来自上帝:“上帝—父亲,‘在天上的我们的父亲’,被认为是‘世界和人的创造者’……‘人的父亲’,因为上帝实际上‘生出’了人,‘创造’了人……” 在科耶夫看来,尽管有一种唯一性的要求,但在这些哲学理论中,没有一种理论能解释四种纯粹权威。这种分析使他认为,多样性的存在已经得到了一致确认。因此,源于占统治地位的倾向的所有争论受到了抑制。不应该忘记,他所采纳的类型学近似于韦伯的四种典型权威的理论,它并不排斥多种组合的存在,而在所有这些组合中,都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权威。科耶夫甚至列出了所有可能的权威类型的一份完整清单,不止一次地使现象学方法变得完善,区分了“包含所有四种纯粹权威的完全的权威和仅仅包含一种、两种或三种纯粹权威的选择的权威”,一切实在的权威,“实际上或多或少是完全的”。“十分明显,在强意义上的绝对权威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唯有上帝被认为拥有绝对的权威(或者更确切地说,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威)”(参见本书第27页)。 对父亲的权威和对其他权威的关注,能重新定位尤其在今天被理解为衰败的某些解体。在家庭和教育方面,这种关注超越了某些经常性的漠不关心,能使人更好地理解与这种被掩盖或被抑制的父亲权威有关的东西。在这里,有争议的精神分析的结论不在讨论的范围内。在需要超越国家法和私法的简要区分的家庭或准家庭关系中,权威地位的再发现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在罗马,auctorias(权威)这个词语主要表示监护人对受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正式担保。人们把这样的担保和有效性及实效性区分开来。这种担保不同于一种权力的表现。立法表达的进步有助于一个有时可能消失的概念的持续存在或回归。因此,长期以来,父母权力的表达主要是为了显示父母对其孩子的人身的权力,它在内容和精神上继承了拿破仑法典,已经被亲权的表达代替了。这种代替是由1970年6月4日的法律实现的,符合家庭关系方面的深刻变化。但是,只有参照科耶夫意义上的权威概念的象征性价值和意义的时候,人们才能理解这种代替。 不管是何种权威,其起源都是自发的,包括父亲的权威,为了具有一种权威,父亲“必须成为父亲,或者——在派生的情况下——等到年纪较大的时候”。这就是说,不存在“通过拥有权威的人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而产生有条件的权威。这就是为什么科耶夫的观点不同于卢梭和社会契约理论,因为在这种分析中,来自契约的权威的“制约条件是权威之外的其他东西”,是另一种权威的预先存在。现象学分析排除了权威通过社会契约的作用形成的可能性,以及关于“(政治的或其他的)选举的存在事实的一种错误解释”的可能性,因为选举不可能产生一种尚未存在的权威。多数派和少数派都不可能利用一种最初的、纯粹的、特殊的权威。更基本地说,只有当普遍意志“不再有一种神的性质(甚至‘教会’领袖所解释的‘意识形态的’性质)时,人们才能设想出 ‘普遍意志’通过多数派的意志表达出来的概念”,关于整体对部分的一种完全的和绝对的权威的要求才能人为地产生。因此,科耶夫并没有把权威发生的最初地位给予社会契约理论。从此以后,我们不可能撇开他的运用政治科学和政治哲学的论证。 关于权威继承的分析,情况也一样,权威的继承是通过世袭、选举或指定进行的。“继承”这个词语表达了这样的概念:权威是存在的——权威和权威本身——不受到一个特定的人的约束。如果权威是通过世袭获得的,那么与父亲的权威——例如,传统的权威——的联系是十分明显的。两种其他的继承不管如何地相似,也是不同的:“……候选人是由本身拥有一种权威和一种同类型权威的一个人(或几个人)指定的(例如,一位领袖指定一位领袖),那么就存在着通过指定的权威继承;如果权威的候选人由本身不拥有任何一种权威或拥有一种不同类型权威的一个人(或几个人)指定的(例如,一位领袖指定一位法官),那么就存在着通过选举的权威继承”(113页)。最后一种分析使作者认为,如果选择者没有固有的权威,如果他的选择对其他人没有任何价值,那么“严格地说,选择在本质上并非不同于抽签”。此外,“通过抽签确定陪审员是法官权威的一种自发发生”。科耶夫重新考察结论,用现象学的语言指称一系列互补的分析。 确实,作者不打算局限于这个研究领域。在这方面,他所采取的态度类似于他在《法权现象学纲要》中采取的态度……在那里,他已经提到所有的人类现象分布在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中,以便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也就是说,适用于所有的有关现象,也仅仅所有的有关现象的一个定义。还应该分析被描述的现象的形而上学的(宇宙学的)和本体论的子结构,以补充现象学的描述,避免一种新情况在将来出现危险,必须修正符合现在和过去的实在情况的定义……当然,我不准备在下面几页里实现这个理想。……经过慎重的考虑,我取消了作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分析的一切东西” 。 关于权威的概念,科耶夫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方法,因为他用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来理解现象学,而不强调这些思考十分粗略的特点。这两种研究表明,在法权及其本质方面——如果时代合适的话——所追求的东西是相同的。至于权威,我们清楚地知道,在为哲学思考提供了材料之后,现象学仍然留下了渴望一种更深刻的知识和一种更深刻的理解的精神。四种纯粹权威的存在相应于四种哲学理论,事实上,不排除研究它们的共同之处,以及与同一个名词的使用相一致的东西。在这种研究中,有一种思想的向心运动的表现。 于是思考走上了形而上学的道路,而且必然以权威的社会和历史概念为出发点,因为相对于某个社会而言,权威应该做出反应,对一个宗教和政治的国家来说更是这样。作者关注后一种形式,认为权威的基础属于人或历史的“时间实体的变化”范畴。和相当于现在(物理学)或过去(生物学)的优先的自然时间不同,权威的时间联系于将来的优先,因此,“最高的权威是‘革命’(政治、宗教等等)领袖的权威,因为领袖有一个世界性的‘计划’”。总之,不容置疑的是,“在它的所有三种时态中……时间具有一种权威的价值”。 (“令人尊敬的”)过去的重要性不需要评论。汉娜·阿伦特的分析已经用基础和传统证明了这一点。时间的流逝与人的信仰和想象联系在一起,确立了风俗习惯的强制性,它也是合法性的一个基础,人民的基础和国王的基础。边界或同一性的争端就来自这个共同的基础,下文将解决这个争端。事实上,在科耶夫看来,也有一种将来的权威,“明天的人”的权威,“年轻人”的权威。至于现在的权威,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体验到它,例如,“时尚”的权威,更普遍地说,“世界中的某东西的存在……对立于过去的富有诗意的非现实性和将来的空想的非现实性”。 于是,形而上学分析和时间性的考察的最初兴趣显示出来了。“……永恒的权威对立于所有这些‘在时间上有限的’权威……永恒只不过是时间的否定,即时间的一个功能”,因此,中心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永恒的权威是不是一种“特殊的权威,或者是不是四种‘纯粹’权威的形而上学基础的一种直接表现”(44页)。科耶夫认为,第二种分析占上风,由此得出永恒的重要性得以被肯定的一种基本结论。只有在与时间的关系中和通过与时间的关系,永恒才是权威的:“……(永恒) 是特殊时态的否定,能被认为是这些特殊时态的整体或整合”(46—47页)。然而,这种整合导致“法官的权威接近永恒的权威的观念”。其中,法官的地位可以说是崇高的:“……法官的权威(‘公正’)也能被解释为其他三种权威的‘整合’;只有当这些其他的权威整体地服从法官或‘公正’的权威,它们才能形成和谐的统一”(46页)。 科耶夫的论证是以两种方式进行的。首先,一步一步地理解被当做过去、将来和现在本身的过去、将来和现在的最初(明显的?)权威。不从因果性方面来考虑永恒的存在的解释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永恒是通过‘形式因’实现的,那么时间实现作为‘质料因’的过去,作为‘目的因’的将来和作为‘动力因’的现在(参见亚里士多德)”(48—49页),而形而上学分析仍能“证明”现象学分析。 这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法官的权威独立于其他三种权威,被认为凌驾于其他三种权威之上。对于法官及其制度在蒙昧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受到某种哲学的特殊启示的方法,人们给出了新颖而令人信服的回答。人们力图证明至少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谜。一个谜在于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行的司法权的确立在政治哲学方面所产生的深度保留。也许,在这里,历史的遗产是重要的。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著名的第16条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如果权力分立和职能分立之间的区分是重要的,那么分工也是重要的。还应该考察一种等级制度的存在,尤其但不仅仅在立法与司法关系中的一种等级制度的存在。也不应该禁止立法者干预法官的工作和司法的工作:做到这一点,主要通过追溯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投票表决,甚至通过有效法律的投票表决。但是,在相反的意义上,1790年8月16日至24日的法律依然禁止法院“直接或间接地分享立法权的行使,制止或暂缓立法团关于渎职罪处罚的法令的执行”。当1958年宪法还受到强化行政权的要求的影响时,人们认识到,由于缺乏同样的合法性,这部宪法在提及公正的时候没有使用“权力”这个词语,而仅仅使用“司法权威”,把司法权威放在政府和议会的附属位置上。在科耶夫理解的意义上,这种政治意志本身并不真正地损害法官的权威。下文从各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之所以人们看到公正逐渐失去信誉,更多地不是由于公正的脆弱性,而是由于以主持公正为职业的那些人中的某些人的行为。此外,之所以他们主持公正,是因为他们拥有公正。但是,他们为谁主持公正?不过,人们能进一步考察法官的裁决:在诉讼法中,根据相对的、被宣布的司法真理,既判案件的权威有一种比既判案件的羁束力的权威更高的意义。 尽管科耶夫1943年在《法权现象学纲要》中指出,他局限于描述法律现象学,但他也致力于沿着黑格尔的思想,研究法权的基础。在黑格尔的思想中,最重要的东西是建立在概念运动之上的法权的发展:“法权的本原不在自然中,法权的范围就是自由的范围……”换句话说,自由概念的发展是黑格尔的法哲学的中心。不过,如果概念的发展是科耶夫的法哲学的中心,那么这个概念就是公正的概念。 后来,科耶夫在本体论方面重新分析权威的概念,仅限于“一些简短的历史说明”。问题在于分辨作为存在、作为结构的存在结构,这种结构相当于权威的四种现象,表达时间和永恒的形而上学存在。在这方面,在四种哲学(黑格尔、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经院哲学家)中,没有一种哲学包含一种令人满意的本体论分析,因为其中的每一种哲学都被认为是普遍的,也就是被认为包括其他各种哲学,其本身被认为是一个整体,这种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应该把思考推得更远。但是,科耶夫的论述没有突然的变化,由于过于简洁,读者在看了之后仍感到意犹未尽。尽管如此,他所指出的路线仍能使我们辨认出“在制定了本体论的总体路线之后”关于权威的本体论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之所是。从“被假定为最终的”本体论到现象,然后从现象到“作为存在的存在”,按照一种“永恒的往复”运动,人们能到达“一种真正最终的,也就是绝对真正的哲学”。即使方法仅仅以纲领的形式呈现出来,我们对作者的思想也不应有过分的要求,人们确信,援引永恒(éternité),即使不援引永恒事物(éternel)——甚至在无宗教信仰的人、不可知论者或无神论者看来——在权威的神圣事物之外,表明了对一种不可抗拒的超越的求助。 本书的后一部分是对前面的论述的“推演”,和“应用”一样,在于比较各种分析所依据的理由。在那里,读者仍然能了解到:问题在于政治上的应用、伦理上的应用和心理学上的应用,问题不在于一种透彻的研究,而是在于以政治领域为范围,而不是以非政治领域,例如,宗教领域为范围的发展。 关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应用,国家的地位显然是最关键的。国家的权威是唯一的,但是,国家的支撑可能是个体的,也可能是集体的,因此,作者对从古代到中世纪时代,尤其在当代的四种“纯粹”权威的各种组合进行了一种全新而深入的描述。当然,选择的余地被保留给三权——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被保留给各种革命理论,被保留作为政治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作用——资产阶级的影响和地位只能用三种时态来解释——被保留给作为政治价值的承载者的传统,被保留给保守党和自由—激进党之间的对立,“政治理论的(康德哲学的)二律背反”取代了法官,等等。在所有这些领域,来自“纯粹”权威的组合的各个变种的意义清楚地被证实。 国家的三权分立——宪法学和政治哲学反复强调的东西占据着选择的余地,这并不令人感到惊讶。面对亚里士多德的四方分立,传统的三方分立的维持成了问题,看来,把父亲的权威放入其中是成问题的。人们也看到,法官的权威是特殊的,只是因为政治家需要司法官,同时又嫉妒司法官,以及因为“(政治的)法官因素应该与领袖—主人因素分离……”尤其是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否被放回现实环境中——的分析表明了其所有的可能性,以将来为轴心的领袖权威,以现在为轴心的主人权威,还有以过去为轴心的法官权威。三种权力,三种时态。不过,是否应该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持三位一体呢?人们能想象一种退缩的变化或一种膨胀的变化,因为在通常的结构中,存在着不受欢迎的权力,这些权力为这种孤立或者为这种无知进行报复,即使是在暗中,即使不在法律之外,例如,经济的权力或新闻媒体的权力。总之,从此以后,国家的一般理论不能不考虑与政治权威的这种形式的统一性或多样性,与政治权威在同一种类型内或从一个类型到另一个类型的继承有关的所有发展。 当然,也有权威的“伦理上的应用”,或者如同科耶夫所说的,有“一种权威伦理”,它是权威的必要支撑:这就是为了获得和行使根据每一种类型而变化的权威的性质和特征而应该做的事情。然而,尤其应该考虑,即使不是唯一地考虑人们以传统的方式对之进行思考的法官权威。重新回到过去,以及中世纪日本或印度的研究表明,尤其关于主人的权威,方法的多样性是不可缺少的。研究是必要的,因为这样的一种知识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历史上的许多悲剧性冲突。尤其是,人们能超越一种不完全的,受到“基督教或资产阶级伦理”启发的,至少在起源方面联系于与“主人”伦理相对立的“奴隶”伦理的一种分析。 即使各种纯粹权威的研究延伸到伦理学领域,权威也始终既意味着一种抵抗的权力,也意味着一种抵抗的缺乏,更确切地说,意味着一种服从,即使人们使用作者几乎不援引的这个概念,人们也在他的思想中添加了某种东西。宣传、“合理的煽动性宣传”和教育的力量在哪里联合或对抗,哪里就有抵制的权利或义务,主动的或被动的服从,权力或压迫,权力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以及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如果我们讨论行使权威,尤其接受权威在心理学上的应用的话。 与其说科耶夫沿着这条道路前进,还不如说他的论证致力于“1942年在法国存在的权威”的现实和研究。这就是“元帅的权威”。科耶夫在贝当身上观察到一种“完全属于政治的权威,也就是说,它包含四种纯粹权威的范畴:主人的权威——凡尔登战役的胜利者,领袖的权威——领袖能预测事件,法官的权威——无偏向的和无私的,父亲的权威——与过去的传统联系在一起”。这种描述绝不等于政治性质的某种参与,更不是以维希政权或伦敦政权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来考虑问题。多米尼克·奥弗莱写道:“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科耶夫的观点是,为了使敌人窒息,应该拥抱敌人……我们知道,他的思考使一种具有内部缺陷的政治学理论化,这种政治学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但是,在科耶夫看来,它应该在第三层次上被解读。它使人认为,他并非不考虑贝当政策的国家……”事实上,从当前重要事件中选出一个例子属于一种方法论特有的方法,这种方法与合作或抵抗、左派或右派、一些人或另一些人的活动是没有关系的。仍然深信黑格尔哲学思想的科耶夫所牢记的东西,是一个人的权威,这个人在其头脑中同时兼有四种纯粹权威的特征,那些发现它们和与他的哲学理论一致的人看到了这些特征。 此外,作者注意到,在两年的行使之后,元帅的权威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从而必须考察元帅权威的起源本身。因此,作为军事统帅的主人,由于其年龄的缘故,必然是脆弱的,这一点能解释他求助于海军上将(达尔朗)。至于父亲权威,他对传统权威的引证由于“进入将来”的必然性而变弱。法官无能为力,在这个主题方面,科耶夫注意到“里永审判已经呈现出的不幸局面”。在被分析的组合中,被观察到的逐渐变化使人们承认领袖权威的主导地位。但是,领袖权威的维护取决于一个“计划”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基于一个纲领,或者更确切地说,仅仅基于一个topos(位置),一个“仍然空闲着的……逻辑位置:国家革命”。总之,科耶夫并非“不想提出一种1942年的法国的(国家)革命观念”(87—91页)。正是从不同类型的变种出发,他大体构建了某种国家的形式,这种国家将实现与人们所见的组成方式相适应的权威,这是就宪法结构而言,而在劳动方面,也并非不考虑行会的存在。 科耶夫在思考权威概念的时候,听他的课程的一位伟大思想家,加斯东·费萨尔神父,继续进行着一种类似的思考。他也从合法性的角度提出了中心的问题:为了把所有人的意志引向这个唯一的目的,就要有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必不可少的权威。从两位作者那里得出的结论是互补的。 主人权威、领袖权威、法官权威、父亲权威。这是一种已经出现在意识和行为中的类型学,科耶夫提出和解释了这种类型学,同时,他描述了一种内容丰富的哲学和一个肩负世界使命的深化纲领的轮廓。他的思想超越了在印欧世界中被发现的独一无二的三方分立模式和乔治·杜梅吉尔(Georges Dumézil)所揭示的大祭司的三体之神。他的思想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时代的权威、尊重和服从的所有危机。他的思想在于建立四种权力的区分,这种区分受到被描述的四种纯粹权威的启发。在一个焦虑地寻找自己的基准点的世界中,他的思想也标志着重新回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