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犯事了

书到用时方恨少——刑诉 哪天自己被GA逮了,送进去不至于被他们吓唬。有时候GA就是欺负不懂法的人,又不让见律师,然后自己因为心态爆炸就招了。刑诉法有小刑法之称,是程序法。有时候程序法反而比实体法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本书是2012年修法之后的版本,18年修法的内容对于我个人而言不太重要,看这本也大差不差。 其实法律修不修并不重要,作者认为首先应该提高执行力度,不然修再多都是白搭。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一些条文还是有修的必要的:譬如沉默权的明确化、侦查阶段的律师无条件帮助权和羁押机制的规范化(这一点特别重要)。作者秉承这样的观点:只要有人,就会有讼。但是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还是推广universal价值。 诉讼首先以弹劾的形式出现,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罗马和英国一直秉承这一点,并发展出了陪审团制度。中国在大一统以前也是弹劾。现代英美陪审团制度否认人有特殊的理性,只要陪审团有一个人不同意定罪就无法定罪,陪审团是当事人挑选出来的。审判者只是一个中间人,没有特别的权利。教会控制下的欧陆发展出了纠问式诉讼,法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审问被告,中国古代的升堂杀威棒就是这样。在刑事诉讼分类上,达马斯卡引入了国家理念*司法科层制的4类分类法值得注意。 需要注意的刑诉的原则: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哪怕事实上有罪,法律上也无罪,不过中国人喜欢搞有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点没有明确好,因为我国并不鼓励抵赖,而鼓励坦白,所以不能说jc问你“这事情是不是你干的”你就可以沉默不语,这里还有如实回答义务的问题,教材上没有深入讨论。质证时可以当面对质,眼球对眼球。 公检法的关系,我国检方很弱势,公很强势。但是美国由检方领导侦查。检方直接受理的譬如贪腐(现在好像划出去了)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可能受到刑法惩罚,这个标准比较宽松。 就律师帮助权而言,律师可以拒绝不如实说话的委托人的委托。侦查阶段可以帮助(但不一定能见面,比如三类特殊案件,审讯时不一定能到场),会见时不能监听。审查起诉可以阅卷,可以自己去调查证据。 强制检查人身,只能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与案件无关的东西,不得扣押。搜查要有见证人在场,要有县级以上搜查证(紧急情况列外),没有搜查证,有逮捕证也不能搜查。 强制措施分为抓押审三方。通常情况下,通过拘传来抓,紧急下拘留,留置盘问。拘留人大代表要跟常委会通气。拘留3日内应提起逮捕,7日内批复。特殊案件可以拘留37天。拘留不是羁押,只是带到措施。路上检查出犯罪嫌疑的,可以留置盘问,最多2天。拘传最多1天。押分为逮捕(一般是2-3个月,最多6个月)、监视(6个月)和取保(12个月)。逮捕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判处徒刑期望和社会危害性。逮捕时律师可以找检察院,嫌疑人也可以找检察院说明情况。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保障相当不乐观。 侦查时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威胁胁迫引诱。需要跨省边控的,应当报ga部。紧急情况下,可以县级先边控再补办手续。 审查起诉上,应确认侦查是否合法。律师有阅卷权。在这一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有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ga说明。审查起诉期限1月,最多可以拖半年。在庭审上,法院有权强制证人作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采纳。亲人之间可以特免。证据保存必须完善整个链条的记录。 在证明责任上,控方承担整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责任,被告人啥也不需要做,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但是被告有证明自己阻却事由的责任。(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似乎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