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伊·斯坦丁《基本收入》笔记
第一章 基本收入的意义与历史起源
1.基本收入:定期(例如每个月)无条件向个人支付的一笔适当金额。通常它被称为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简称UBI),因为它的目标是要支付给所有人。
2.“基本”两字容易让人混淆,但就最低程度来说,它代表一笔能让某人在极端状态下,在他所属的社会中存活下来的金额。
3.如果一个社会提供的基本安全感是让所有人民皆能平等取得足够的食物与一个栖身之所、能获得学习的机会,以及能取得医疗照护,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良好的社会”。
4.不管将基本收入设定在什么水平,它都不必然——也不应该——是一个摧毁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的手段。
5.“政府应该无条件(unconditionally)发放基本收入”的这个重要主张有三个面向:
(1)不设定收入条件,换言之,不进行财力调查。
(2)不设定支出条件。
(3)基本收入不会设定任何行为条件。
6.基本收入每隔一段固定时间发放。
7.基本收入也是不可撤销的(non-withdrawable)。
8.基本收入也必须是不可转偿还的。
9.我们必须厘清基本收入(定期发放,金额适中)和基本资本补助金(basic capital grants,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差异:
(1)基本资本补助金的目的是要创造“立足点平等的资本主义”,它允许由市场驱动的不平等;
(2)基本收入的目的则是要创造“有收入维持底线(baseline income maintenance)的资本主义”。
第二章 以基本收入实现社会正义
1.基本收入是一种实现社会正义的手段,这里的社会正义本质上指的是,社会的财富是社会性或集体性的。
2.基本收入将让相对贫困的人得以参与社会,并促成约翰·伯格(John Berger)在他的《肮脏的地球》(Pig Earth)一书中所言的“以生存为目的的文化”(the culture of survival),而非不断消费与累积财富的“以进步为目的的文化”。
第三章 基本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1.基本收入可视为某种基本经济权利,是自由主义所秉持之自由观的一个必要条件。基本收入是所谓基本自由权之一,是其他基本自由权——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基础。
2.任何一个社会政策都必须适用两个普遍原则,尤其是宣称能取代无条件基本收入的政策:
(1)家长主义检验原则(the Paternalism Test Principle)。如果一个社会政策强行控制某些群体,但社会上最自由的团体不受那些控制,那么,这个社会政策就是不公不义的。
(2)权利而非慈善捐助原则(the Rights-not-Charity Principle)。唯有能促进领取人或被锁定的人群的权利或自由,而非助长提供者的裁决权或权力的社会政策,才是符合公义的社会政策。
第四章 基本收入改善贫困、不平等与不安全感问题
1.缺乏基本安全感不仅会伤害心理健康,也会伤害生理健康,进而引发各种不同的心理失序,并使短期的智力——也就是心智频宽(mental bandwidth)——降低。当人们缺乏(或担心将缺乏)金钱或食物等必需品时,心智能量就会先被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烦恼给消耗殆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会降低,当然也会做出更糟的决定。缺乏安全感也会导致自尊心受创,对自己与周围人的期望也会下降。
第五章 支持基本收入的经济理由
1.额外货币所衍生的新增需求可能会促使商品与劳务供给增加,这进一步将制造更多工作机会,并通过“乘数效果”(multiplier effect)使收入、消费能力与生产进一步增加。
1.1如果基本收入的财源是借由改变公共支出而非额外支出的方式取得,所谓的通货膨胀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1.2唯有总购买力高于GDP,才会产生所谓的通货膨胀冲击。所以唯有在处于或接近“充分就业”的经济体系,“基本收入将推升通货膨胀”的说法才会成立,但目前没有一个现代经济体系接近“充分就业”状态.
2.基本收入能鼓励人们积极寻找与自身技能和动机相符的受训与就业机会,而不只是为了糊口而屈就。这样的状况有助于促进人才的有效重新配置,同时提高工作投入度,从而使经济体系变得更有生产力。
3.单纯的基本收入将能扮演某种形式的经济自动稳定因子,因为它能让经济衰退时期的购买力提高。
4.设定求职证据条件限制的稳定补助金制度有三重优点:它扮演经济体系的自动稳定因子”“对领取人来说较不具侵入性、较不武断,以及节省公共支出——无需设置审核与惩罚弱势群体的官僚机构。
第六章 反对基本收入的标准意见
1.为什么要把“充分就业”视为一种进步主义政策?尽可能将最多人塞进各种从属于不同“老板”的“就业机会”,究竟有什么好值得高兴的?事实上,很多(甚至大多数)就业机会都很乏味、让人变蠢、有损人格、令人孤立或甚至危险。基本收入至少有助于改善就业机会的本质,因为它让更多人有能力拒绝自己不喜欢的就业机会,或可以就投入特定工作而要求更高的薪资。
第八章 基本收入对工作与劳动的意
1.基本收入将能增加“工作”的数量与生产力,而且能提高“休闲”品质”。
2.长时数的劳动并不总是对生产力、产出或服务品质以及决策制定有帮助;事实上,很多证据显示,长时间的工作反会对生产力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会危害健康。
3.就算基本收入真的会导致劳动力供给降低,最可能选择不劳动的那些人,通常也是潜在生产力与赚钱能力相对较低的那一群人。因此,这些人降低劳动力供给对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就会比较小,甚至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4.未来多数人的工作(无薪)相对劳动(有薪)比率都可能会上升,而受惠于这种无薪工作的人,实质上等于通过一个更广大的剥削形式来获得租金收入。
5.基本收入对每一个人发放,用以奖励他们从事性质上属社会工作的工作,而基本收入的财源将来自向受益于这类社会工作的个人与企业收租。
6.长期以来,很多人争辩人民有“工作权”。——除非将工作权解读为一种发展个人创造力、生产力与“再生产”能力的自由的权利,否则工作权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除非一个人拥有取得基本收入的优先权利(prior right),否则上述意义的工作权也无法实践,因为唯有基本收入才能赋予每个人自由发展其天赋、随心所欲规划有薪及无薪工作组合的自由与安全感。
7.基本收入将允许更多人追求自己热爱的目标,不仅是经济宽裕者。这不仅能达到个人层次的满足,还能通过鼓励创业、有创意的努力,以及对整个社会有益的各种事务,对社会产生巨大的红利。
第九章 基本收入的替代方案
1.在评估任何政策价值时十分有用,这些原则如下:
(1)保障差别原则(The Security Difference Principle)——唯有能改善社会上没有安全感群体的受保障程度,才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政策。
(2)温和专制主义检验原则(The Paternalism Test Principle)——如果一项政策对特定群体施加某些未同步对社会上最自由的群体施加的控制,这项政策就不符合社会正义。
(3)权利而非慈善捐助原则(The Rights-not-Charity Principle)——唯有强化津贴或服务领取人的权利,并对津贴或服务提供者的裁决权设限的政策,才符合社会正义。
(4)生态约束原则(The Ecological Constraint Principle)——唯有不使社会或直接受影响者的生态成本增加的政策才符合社会正义。
(5)尊严工作原则(The Dignified Work Principle)——唯有不阻碍人有尊严地工作,且不使最没有安全感的群体在这个层面上陷入不利处境的政策,才符合社会正义。
2. 不同福利计划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情况

第十章 基本收入与经济发展
1. 发展中国家可利用下列四种可能的方式来筹措基本收入财源:
(1)利用提高租税
(2)调整公共支出
(3)主权基金与社会红利渠道
(4)捐款人的资金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