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主义与概念语境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一个初步想法:法律工具主义/非工具主义由于语境的存在可能还存在一个观察者/参与者视角的问题,当参与者采取或贴合或疏离概念核心的解释时,无论自己是否认为自己是工具主义的,对于观察者而言似乎都有理由认为这种选择是策略性的,从而是工具主义的。我们回顾对沃伦法院以及后续法院在70年代运动中的角色时,往往能够发现这一点。
这意味着,当我们指责某个判决是工具主义的时,这种主张即使正确地反映了现实,也是并无多大批判力度的:既然我们无法摆脱视角对法律解释角度带来的影响,我们的任务就只是证明这种解释是正当的,而不是非工具主义而正确切合所谓概念的事物本质的。既然工具主义不可避免,它就被认为正确反映了立法和司法的侧面,如此,在讨论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的时候,如果不打算把批评局限在“法治信仰”或者“自然法地位的陨落”上,我们必需证明法律存在一个非工具主义的规范性本质。作者提到,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摧毁了关于自然法和正义在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影响了司法对公共利益的独立监护、助长了纯为私利的法律斗争,最终导致规则基础与司法目的论证的不稳定结合,影响了司法的合法性与客观性。这些批评混杂了基于后果和基于司法本质的讨论,导向的应当仍然是某种必然的类似事物本质的东西在法律中必定存在的主张,否则“规则的自觉遵守”就是不成立的。我们也可以预想,一个法官真诚地服从先寻找规则再判断案件的程序,而非预先确定一个裁判目标,但是公众仍然有理由根据其裁判体现的稳定的立场趋势指责其裁判是工具主义的。总之,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分享一个统一的语境,对此,我们不妨认为法律工具主义发现了真理,而后再用司法论证的程序去解决或者回避一些司法应该和不应该处理的问题,维护所谓合法性与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