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鹿县(石家庄)的实体治理
终于有时间补一补书评。 李怀印在这本书中提出了“实体治理”的概念,认为冀中南以乡地集体納赋制为代表的一系列地方自治、"官方依靠民间行政"都是一种国家积极选择的,最优化出来的治理方式,而非“无力延伸”。因为与欧洲的包税制不同(也与冀东北的赢利型经纪人不同),实体治理的主体没有非法行事拒绝接受国家的影响,而是通过与县衙在大部分行政事务上的高效合作(契税,随着县衙需求的加大,逐渐成为一个例外),使得后者的深入乡村之念显得没有必要。 这些都要追溯到建立在稳定、同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习性(habitus)——这一村民行为的特定模式是合作的直接原因。另外,前近代中国“轻徭薄赋”和“听民自便”的特点也是“实体治理”能够慢吞吞维持的依据。 不过,随着二十世纪国家权力的向下延伸,传统的非正式的基于“学问和声望”的家长式的治理方式还是遭到了破坏,只不过相对于实体治理色彩弱的地区,合作传统强的地方更有容纳性和缓冲性。 窃以为写得有点太琐碎了,问题意识也不是很连贯(有四个问题意识大致相当于没有问题意识吧,匠气颇重)。本书比杜赞奇和黄宗智的研究名气小些是可以理解的。路标:导论(中文版序)、第六章的总结和结论。
有关键情节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