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应该是有趣的!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民法总论课程(下文简称民总)常常被安排在本科的第一个学年,它承载着学生对民法的初识,影响着学生对民法的探索热情与科研兴趣。作为民法教学的开篇,民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对四年前的我而言,民总的学习是乏味且艰难的。学院订购的某工程民法教材,472页的篇幅竟能“塞下”民法学的全部内容,无论制度复杂还是简单,作者总是寥寥几笔,阅读此书,我一度怀疑自己的智商。老师授课内容也与此书脱节,不知道该如何记笔记。学长学姐们推荐的钟秀勇法考精讲难以理解,越学越没有兴趣,最终期末喜提69分。
民总是复杂的吗?我想是的,民总博大精深、学说理论纷繁复杂,争议颇多,对新学者的确有难度。
民总学习就该是乏味的吗?我想并非这样,至少在傅老师的课堂上,民总是有趣的
本文欲围绕上述两个问题,介绍民总学习的困难之处以及傅老师的智慧“解法”。
一、攀登理解的高峰
解释学循环揭示了我们对于文本的理解过程:读者需要根据文本细节来理解文本整体,又需要根据文本的整体来理解其细节,不断循环以实现对整体与部分的融贯理解。
民法总论的学习亦是如此。作为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民法总论是民法学“整体”的概览,而物权法、债法等分论是民法学中的“部分”。学习民总需要分论的知识供给,学习分论需要民总的基础支撑,如何进行循环式理解是学习的第一个困难。
以权利的竞合为例。权利的竞合是指一个法律事实产生多个权利,多个权利具有同一目标,各权利之行使发生同一后果,行使其中一个权利,另外一个权利便会消灭。(此书p132)例如,某花费300元至某乐园游玩,但因游乐设施故障导致甲的肋骨被撞断三根。甲既有权请求某乐园承担违约责任,亦有权请求某乐园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两个权利只能择一行使,只能对损害进行“填平”。
如果知晓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理解起来便会轻松,但要求刚进入大学的新生一个学期学完民法全部内容似乎有些苛刻。如何对民总和分则进行循环理解,老师的引申讲解是关键。如果老师能够简明扼要地讲解总论背后所需的分论知识,再通过列举案例带领学生在总论与分论间往返流转,理解的高峰便更容易攀登些。傅老师的讲解做到了,他的引申总是恰到好处,既讲得透彻,又不拖沓,在有限的课时内为学生展示完整的民总之美。
二、跨越学理与实证法的鸿沟
学理上的知识需不需要学?本科同侪常在此争点上分野,一方认为我以后不搞学术,只需要掌握实证法的规定便好了,不需要学习民总中的理论,看看法考书足够了。另一方认为学理非常重要,即使从事实务工作也需要学理滋养。
按照前者的逻辑,熟悉掌握实证法的法条,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相应司法解释,便能够支撑起未来的法律执业,可是,万一实证法的规定有所缺漏,甚至出现错误呢?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文便没有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谓立法上的错误,最终该条文被《物权法》第15条(后被纳入《民法典》第215条)修正,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未理解物债二分的理论构造,理解此条变迁必有难度。
又如意识表示中的错误,傅老师根据学理将其分类为表示行为的错误、内容的错误、重大的动机错误与传达的错误,但是《民法典》仅对内容错误予以规制,《总则编司法解释》仅仅规定转达错误适用认识错误的规定,而未对于动机错误以及表示错误予以规定。严格按照法条来学,可能学了四年都不知道尚有其他的错误类型,更不能在脑海中搭建错误的缜密逻辑框架。同时,实证法的缺漏并不意味着可以“拒绝裁判”,法律从业者仍然需要适用类推等法律技术方法来解决纠纷。
学习法学必须拥抱学理,相信这一论点已经证成。傅老师的课便是根据民法学原理搭建体系,具有逻辑性与科学性。法条会变,但是代代相传的民法精神与由此推论出的原理不变。
但是,学习民法也不能离开法条。我国《民法典》采取潘德克顿模式的立法技术,对各种规则进行归纳、总结与抽象,如何找到法条又是一道难题。例如民总中的委托代理,《总则编》有规定,《合同编》中的委托合同也有规定,初学者对法条的查询需要老师的指引。本书编者吴一鸣老师根据傅老师的授课内容,将傅老师引用的法条纳入了脚注,便于学生在实证法中找到理论的对应。因为傅老师授课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吴老师也将法条的沿革以及现行法的争议进行了展示与说明,无需担忧此书“过时”。
三、打通课堂与实务的壁垒
我院的毕业生座谈会上,诸多同学抱怨学院提供的实务教学太少,实习时甚是吃力。因果链条上多少会有缺乏实务课的因,但我想不止此因。
书本、课堂与实务中间必然存在壁垒,但是依我来看,法学知识性的壁垒是可以被打通的,一是通过案例教学增强涵摄能力,二是诸法并用实现综合分析。
传统教科书大概会从概念、特点、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内容出发,阐释某项制度,部分教科书也会设置引入性案例,便于读者加深理解。近年来随着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引入,案例研习类教材也逐渐刊出,但是教科书的案例太短、专门类的教材太长,初学者如何实现长短、点面的结合,傅老师的课堂是一把金钥匙。
作为一本课堂实录,此书收录了傅老师课上所举的大大小小的案例(大案例会设置在书中的“案例分析”板块,并以楷体区别正文的宋体),有些是当堂问答,有些是课后思考,大多为真实案例。傅老师借助这些案例,手把手教学生如何分析,例如肉身佛像案、代驾司机撞人案、漫展门票案。学生遵此方法再自行寻找现实中的案例并进行涵摄,长此以往必能提升民法内在功利。此外,傅老师课上不局限于民法,涉及民事诉讼等内容也会进行讲授,给学生播下法律是融贯运用的种子。
四、最后
引用吴一鸣老师撰写的后记中的一段话:“傅老师是一个宽厚无私的人,他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民法的理念和宗旨。孙维飞老师对傅老师的评价是‘身教胜于言传’,这是一个准确的概括。傅老师曾经无私地帮助过无数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他的德行会被永远铭记。而对一位教师最好的铭记方式,就是让他精彩的课堂教学为更多的学子分享。愿善良生生不息!”
民法总论应该是有趣的!
感谢傅老师的民总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