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写不下干脆写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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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核心是对Barton Beebe论文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2004)的忠实翻译。这并非贬义,一方面是由于商标与符号学的跨部门研究当时确实太少,另一方面,相对于此后十余年简中法学商标符号学论文的死气沉沉【陈菲(2022)是较好的努力,而王太平(2007、2021)纯粹是经学家的自说自话】,这种摘抄毕竟是不自觉地抓住了Beebe本人的矛盾处以及“这终究是个政治问题”的sentiment。
最精确的部分,同Beebe一样,在于“固有显著性对侵权几无价值”的判断上。但在更关键的问题——商标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区分上,Beebe及其后继者都强行挪用索绪尔,制造了本来几乎不存在的“意义—来源显著性—商标混淆”与“价值—区分显著性—商标淡化”的对立,同时(沿袭传统地)片面强调“商品来源”(source),而忽略了“商誉”(goodwill)。导致的结果从彭氏自己的论述里也可窥见一二:“商标区分显著性越大越值得保护”,“淡化问题终究还是要回到商品来源”,那淡化和混淆又有何差异?换个角度,如果我们将“商品—来源”的结合作为一个已经坍缩的能指,那么传统侵权又何尝不是声索区分显著性、而追求“商誉”的淡化理论则复活了“来源显著性”?(类比Peter Jaszi对版权法work和author关系的历史梳理:形式化的work抹去了author在版权法中的地位,但当代的作者又急需author的重新出场。)
现代商标与虚无缥缈的“商誉”结盟,却不是抛弃了“来源”,而是对来源的“消耗”,由此恰恰对应了罗兰巴特的神话学。而Beebe的感慨大致可转换为,法律能否限制淡化理论“商誉”的保护范围——悲观者当中,Beebe认为“淡化理论推行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只能是商标文字的彻底财产权化”,而其挑战者则反过来认为“必须抛弃淡化理论,回归一元的传统混淆侵权理论”;乐观者或许仍可寻求某种折中,比如重tarnishment而轻blurring。最后要说一句诛心之论:大陆法学还十几年如既往停留在复读的时候,用罗兰巴特批判Beebe已经是对岸08年的硕论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