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王江涛:普遍性还是多元性——托马斯·麦卡锡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批评
【摘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其对公共领域的设想太具有普遍主义的色彩。麦卡锡通过对哈贝马斯“道德”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对他“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区分进行了批评。但是,哈贝马斯依然坚持公共性的普遍主义的属性,这是由于哈贝马斯犯了其所批评的“意识哲学”的错误所引起的。 【作者简介】王江涛,男,江苏宿迁人,1982年4月生,博士,现为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批判理论、分配正义理论等领域研究,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两项,分别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及其当代效果研究、哈贝马斯与批判理论范式转型研究,著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译著有麦卡锡《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延伸阅读】王江涛:论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的困境 基金:江苏省教育厅201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2011SJB720002
托马斯·麦卡锡 (Thomas McCarthy) 是英语界哈贝马斯思想最重要的阐释者之一。作为一个批判理论家, 麦卡锡本人的原创性的思想主要是将批判理论和实用主义的方法结合起来, 特别是将批判理论与社会多元主义联系起来, 他不仅认识到理性的实践意义, 而且注意到多元性和统一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麦卡锡扩展了批判理论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麦卡锡认为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思想中, “实践商谈”太具有普遍主义的色彩, 从而在强调“普遍利益”的时候忽视了价值问题。
一
麦卡锡研究了哈贝马斯的“实践商谈”的思想。他认为康德的现象和本体之间的二元区分, 以情境理性和理性共识模式所要求的情境超越性的形式, 在哈贝马斯的“实践商谈”中保留了下来, 麦卡锡认为这种紧张关系在他的公共领域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没有从一种先验理性来论证政治的正义性, 他认为政治的正义只有通过经验的意志的商谈才可以统一起来, 政治合法性来自于参与到实践商谈中参与者。在哈贝马斯看来, 道德视角能够超越利益视角, 同时也超越价值视角, 但是麦卡锡指出:“这里的问题是:这是否是一个民主理论的现实的规范理想?…实践商谈的思想和合理共识的思想——无论多么理想化——对于政治争论和集体意志形成是否是合适的模式?”1 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中, 正义领域关注的是实践理性的理性共识, 关系到的是“对需求的合法满足的规范预期后果的普遍可接受性”。哈贝马斯以“普遍化原则”论证其道德普遍主义, “一条规范之为有效的条件是对它的普遍遵守对于每个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可以预见的后果和副作用, 是有可能被所有相关者在不受强制的情况下共同接受的。”2但是这里的“后果”和“副作用”在哈贝马斯那里却没有详细得到阐发。麦卡锡在这一点向前推进一步, 询问所谓“后果”、“副作用”是否可以像哈贝马斯所认为的那样可以得到普遍化?麦卡锡将“后果”、“副作用”转换为他所谓的“需求”, 从而展开他对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的批评。 麦卡锡认为我们需要对“需求”做一个详细的探讨。他认为, 我们只有在文化共享的阐释中才可以获得我们的需求, 需求的表达依赖现有的价值标准, 它内在关联于文化价值。“如果用来解释需求的评价性表达只有在‘共同文化遗产的框架中’才具有‘辩护力量’的话, 那么我们如何有理由预期对需求的合法满足的规范后果之可接受性, 达成一种普遍 (即先验的) 共识呢?”3换句话说, 我们如何能够希望在一个多元主义社会中达成一种合理的政治共识呢? 对商谈伦理学来说, 正确性主张具有认知性而不仅仅是意志论的, 哈贝马斯坚持真理和正当性之间的相似性。我们并没有将社会的规范秩序看作是独立于有效性主张的, 社会现实是内在地与有效性主张关联的。实践商谈中的理由需要与“需求”和“利益”的满足的预期后果相关, “这就意味着, 这些需求和利益最终指的是欲求和感受而不是指感觉, 这产生了欲求和感受是否可以同感觉 (通过测量) 达成理论共识那样, 从而达成一种规范共识的问题”3。结合以上对价值的讨论, 麦卡锡指出, 对规范的支持并不是一种证明论证, 而是一种与需求满足相联系的“决疑”论证, 这种类型的理性的“说服力”或“共识力量”内在地依赖于社会文化背景。又因为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的特征, 而这种多样化哈贝马斯也认为是不可逆的, 那么对不同群体来说不同的理由显然拥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更为重要的是, 现代生活的个人主义意味着不同经验和情境的差异可以转化为不同种类的行动理由的相对说服力。“简而言之, 对规范来说, 决疑证据的选择和权衡自身也反应了现代生活的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3进一步说, 因为哈贝马斯认为某种程度上主体自身对需求解释的优先性, 我们至多只能够说服别人, 但是我们的说服本身仍然依赖于特定的行动和经验背景。 哈贝马斯实际上意识到其思想中的共识难题, 他认为现代社会的多元主义导致了道德原则只能够是一种越来越抽象的原则, 普遍化原则要填补差异的个体和群体的需求与普遍利益的理由之间的矛盾, 即弥补个体特殊的意志与普遍意志或公意之间的缺口。就如何建构出不同于卢梭的“公意”, 特别考虑到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现代社会, 哈贝马斯的回答是:通过以论辩的方式让人们接受普遍遵从一条规范的后果可以预期是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但是麦卡锡质疑, 如果这些利益不仅是不同的而且是竞争性的的时候, 我们该如何做呢?这一点对哈贝马斯的政治理论来说是关键性的, 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从公正的观点看, 我们并不是要寻找我们利益的最大化, 而是发现一种普遍和共同的利益。但是麦卡锡认为这里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 哈贝马斯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差异。通过商谈我们可以发现或塑造被所有参与者所分享的特殊利益, 例如如果不受暴力侵袭是每一个人特殊的利益的话, 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个共享的或“普遍化的”利益。但是, 麦卡锡指出, 在现代复杂的、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 大多数的问题并不是这种类型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问题是一种多样化的生活情境和多样化的生活规划, 从而对于不同的个体和群体来说, 后果是千差万别的。哈贝马斯要求摆脱特殊的利益, 从而可以获得普遍化的道德, 但是问题是不仅不同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后果是不同的, 对这些后果的不同的阐释也是存在差异的。“理想的承担”要求每一个参与者将其自身处于每一个其他参与者的位置上, 从而在一种强的意义上达成理解。但是, 麦卡锡指出, 即使我们每个人都愿意也有能力参与交往, 我们离合理驱动的共识还相差甚远, 首先参与者对他们“需求”的解释并不是一种表面上的价值。什么是参与者真正的需要是“需求”是需要以诠释学的态度进行理解的。 哈贝马斯认为, 在多元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文化中, 那种太自我中心的、淹没于群体的、种族主义的、性别歧视的等等观点, 都需要排斥, 即哈贝马斯要在一种后俗成的道德取向的背景下来才可以进行实践商谈。但是麦卡锡认为, 我们在达成一种理性共识之前, 仍然有路可走。我们可以某种程度上综合所有不同过的后果, 以及经过阐释的后果, 进入到一种统一的正确和错误的评价中, 从而在倾听所有人的论证之后, 每一个人自己评价哪一种对所有的不同利益是公平的。 哈贝马斯的普遍化原则的成功, 即从“我想要”到“我们意愿”取决于发现一种“普遍接受的需要”, 但是麦卡锡认为这不可能成功, 因为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形式程序和实质内容的区分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必须同时考虑什么是善的同意的标准, 麦卡锡最终指出哈贝马斯思想中所包含的“伦理”和“道德”之间的区分是存在问题的:“如果包含了需求、利益和感受、情感等理由的说服力, 是随着解释性、评价性的视角的转换而转换的话, 如果没有对不同的评价性的语言中所表达的理由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评价的共同标准的话, 那么在论证和修辞之间以及信服和劝说之间的区分, 就不像商谈模式所显现的那么尖锐了。”4
二
理解哈贝马斯为什么坚持理性共识可能性的假设, 是理解他的实践理性的方法的关键。哈贝马斯认为, 这种假设不仅是论证性商谈的范导性理想, 而且也是其构成性的预设。哈贝马斯的理由是如果我们放弃提供理由来说服他人, 我们大部分的理性实践将会失去意义。但是麦卡锡认为那种“参与者的视角”以及交往的潜在语用的预设, 必须和“观察者的视角”进行某种程度的融合。 麦卡锡调整了哈贝马斯的方案中过分重视理性共识的倾向, 提出了替代性的方案: 一是由于评价性的视角和解释性的视角存在差异, 合格的参与者可能对共同的善产生分歧, 那么分歧就不是关于竞争性的特殊利益, 而是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普遍利益。如果争论的各方想要说服对方, 就必须假设原则上以好的理由来使得别人信服, 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参与者, 他们又认为就目前手上的理由无法达成一种共识, 他们如果不想通过投票的方式解决问题, 就必须想一想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如果共识是作为一种社会合作的稳定基础的话, 他们就必须要进行某种程度的妥协, 这样的妥协并不是策略性的行动功效最大化的妥协, 而是共同体中的共同生活的人, 如果就共同善的问题具有分歧, 想要和谐得生活在一起的话, 必须要做的。麦卡锡因此指出了可以达成的不同程度的共识, 理性共识作为对强制的替代物, 也包含了调解, 妥协以及同意和包容等等。这些和哈贝马斯的共识一起构成了政治争论的解决方案。麦卡锡因此认为, 在政治争论中我们能够做的唯一的预设是, 在合理商谈中, 更好理由的论证只是有助于共识的最终形成, 但是它不是商谈的唯一目标。 二是麦卡锡认为分歧仅仅只是关于什么是特殊的政治共同体是良善的, 而不是什么是对人类普遍正确的。因为在现实中, 一方认为是道德的, 而另一方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有待选择的价值问题, 或者是实用问题, 或者是一个另外一种类型的道德问题, 或者同意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对什么是正确的答案存在着分歧, 这些分歧通常都具有某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全方位”的世界观, 例如不同宗教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和世俗的共同体成员对生命的不同的看法, 麦卡锡认为在民主的公共领域中必须容许这样的分歧。另外, 因为政治商谈总是在不那么完美理想的条件下发生的, 民主公共生活中的分歧可能就是常态了。这些分歧一般通过策略妥协、合理共识或者伦理自我-澄清并不能完全解决。3 麦卡锡并没有完全否认“理性共识”的作用。如果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程序是公正的, 人们就会认为从中产生的决策是合法的, 因此“值得遵守”, 即使他们并不赞同这些决策。但是, 哈贝马斯的实践商谈太过严格, 如果要作为公共领域的集体决策形成和合理意志形成的理想模型, 确实显得有些苛刻。麦卡锡认为, 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要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造。他认为对于哈贝马斯的普遍共识来说, 所要追求的“普遍可接受的需求”, 由于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 无法真正得到实现, 进而指出在哈贝马斯那里伦理和价值的区分, 在概念上的区分是可以的, 但是哈贝马斯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麦卡锡因此要求超越对道德和价值的两者选一的方案, 在实践中要抓住其分析性区分不同方面的辩证性依赖关系。而罗尔斯的所开创的“重叠共识”思想, 可以减少在理性共识和价值视角之间的现实矛盾。此时, 麦卡锡提出了“民主公共生活”的重要性。公民们可能以各种多种多样的期待进入到公共领域中去, 在公共领域中, “全体一致”的可能性只是其中一种。这种论证类型和期待的多样性反映了在多种多样的政治冲突解决的多样性中, 其制度和文化所体现这种多样性的公共领域, 是一个更为现实的理想。
三
哈贝马斯对从“公”和“私”、“道德”和“伦理”、“正义生活”和“良善生活”截然区分的角度, 以多元主义的视角对其公共领域思想进行批评, 也做出了回应。 麦卡锡批评哈贝马斯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在分析中是可以区分的, 但是在实际中却不可以区分, 而且现代社会一方面是公民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增多的差异, 另一方面则是平等的法律制度要求从规范上无视这些差异, 在越来越短的时间里, 我们必须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达成相互理解。麦卡锡的批判具有质疑的力道, 他将焦点放在理性共识上, 区分了证明性的规范和依托社会文化脉络的规范。哈贝马斯承认, 在我们的生活世界中, 无法通过证明性的规范来解决冲突, 要达到共识只有通过独断式的明证性, 但是哈贝马斯试图超越这个局限, 达到一种对涉及在内的所有利益的公平对待的共识, 这种共识基于相互理解, 但是麦卡锡认为, 这个理想还遥不可及, 因为不存在被普遍接受的标准。麦卡锡认为, 一个同质而统一的公共领域是不可能的, 因为程序正义无法保证实质内容的冲突的解决, 一言以蔽之, 不再在单一的公共领域模型, 最后还是不得不从抽象的论证回到历史脉络中去。 哈贝马斯对麦卡锡的批评非常重视, 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首先, 哈贝马斯认为, 对商谈的程序主义理解是必要的, 他之所以如此重视商谈的程序主义特征是为了“使得公民摆脱卢梭式的美德诉求”, 5哈贝马斯认为自己并没有否认公民的美德, 他自己一直都强调“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以及“习惯于自由的人民”。 其次, 哈贝马斯承认, 价值冲突中确实包含着无法在道德上取得共识的解决方案, 哈贝马斯认为他并没有建立这样一个“基础”, 可以彻底解决价值冲突, 事实上他认为即使在道德的讨论层面上, 达成共识的情况也是非常罕见的, 但是针对麦卡锡的多元主义立场, 哈贝马斯指出:“与麦卡锡不同, 我的观点主要意味着, 由于麦卡锡所立足的前提, 他甚至无法解释民主的合法性是如何成为可能的。”6 哈贝马斯认为, 如果正义问题不能超越相冲突的生活方式的伦理自我理解, 如果价值冲突渗透到所有的道德、政治问题中, 我们可能会得出卡尔·施密特那样的政治决断论, “如果政治冲突在本质上就是伦理冲突, 而且正因为如此不允许人们期待在更为抽象的正义层面上达成一个理性的解决方案, 那么, 公民们就只能认为, 对于整个政治领域而言, 除了 (或多或少有理由的) 各持己见之外, 任何其他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3 最后, 哈贝马斯承认, 价值冲突和道德冲突可能在现实中真的无法分开, 但是他指出了这样区分的现实意义, 他认为我们能够在特定的视角之内对道德问题做出圆满的解答, 这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如果问题涉及到我们对待波斯尼亚难民或无家可归者等等的责任的时候, 这些问题所涉及的合法性就不仅仅来自于我们作为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期待和要求, 在现代社会, 这还涉及到跨越巨大的地理、历史、文化和社会距离来对待陌生人的问题。 总体说来, 哈贝马斯对麦卡锡的回应还是遵循其普遍主义的取向的, 如果说麦卡锡更重视多元主义社会中的“合理分歧”的话, 那么哈贝马斯就更重视现代社会的多元主义所造成的问题, 即多元主义可能滑入道德相对主义, 政治可能会沦落为没有任何规范基础的境地。对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来说, “伦理”和“道德”的区分关系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关系问题, 对于女性主义的回应, 可能会让我们看到这样的理论问题, 在现实中的影响。
四
在哈贝马斯批评者那里,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中包含着二元区分, 即道德和伦理、普遍利益和个人意志、正义生活和良善生活之间存在着截然的区分, 从而导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完全分离, 无论是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思想的设想) , 还是其商谈伦理学所建构的对公共性的设想 (对“普遍利益”的构想) , 都忽视了差异性、特殊性, 特别是其道德哲学中, 以道德和伦理区分的方式, 来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划分界限, 无法面对来自多元主义的挑战。实际上, 我们可以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划界难题概括为这样两个问题: (1) “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问题1) ; (2) “‘问题1’是公共的还是私下的?” (问题2) 7, 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中, 将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舆论看作是“公”的, 而将“家庭”、“市民社会”等看作是“私”的, 在其“商谈伦理学”中, 将“道德”、“普遍化利益”看作是“公”的, 而将“伦理”价值问题看作是“私”的, 在我看来他恰恰犯了他自己所批评的“意识哲学”的错误, 也就是说他没有在公共领域的划界的问题上彻底地贯彻其“交往理性”的思想, 没有完全以主体间的态度对待“公”和“私”之间的划界问题。我在前面指出, 哈贝马斯认为自己区别于康德、罗尔斯等思想家对“公共性”的设想, 在于其理性在实际的商谈中公开地运用, 而不仅仅局限于理性的“私人”或“独白式”的利用, 即使这个“私人”的善良愿望是好的、也有能力思考整个全人类的事情。哈贝马斯恰恰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他所批评的思想家的相同错误, 即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界问题, 完全以他自己——作为哲学家的哈贝马斯——独断的设想为依据, 这样对“问题1”的回答就完全是哈贝马斯本人“理性的私下运用”了。可以说那些从多元主义、女性主义、差异政治等角度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批评, 挑战的正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内在的逻辑矛盾。 从哈贝马斯对女性主义批评者的回应来看, 哈贝马斯后期公共领域思想还是做了很大的改变的, 他的公共领域思想的框架做出了某种程度的修正, “正义生活”和“良善生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已经不像其早期所设想的那么严格, 基本上容纳了女性主义的诉求。但是, 哈贝马斯在这里还是有所保留的, 从他对麦卡锡的回应来看, 他还是坚持其理论的普遍主义的特征, 虽然这样的普遍主义的色彩已经非常弱化, 将其普遍主义设想限定在语言上, 但是至少在这样一个多元主义时代, 哈贝马斯还希望能够保持某种程度的基础, 这也正是他与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思想家的本质上的差异, 他没有将启蒙运动以来对理性的追求全然抛弃, 他依然坚持认为现代性是一个“未完成的筹划”。 哈贝马斯早期是在对“工具理性”批判的意义上提出其“交往理性”的, 但是, 就目前来看, 他可能会偏向于认为其“交往理性”针对的是“多元主义”所产生的时代问题, 他要用商谈理论为现代政治建立规范性基础。就公共领域思想来说, 随着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不断完善, 公共领域越来越成熟, 宪政民主越来越完善, 哈贝马斯对公共参与越来越有信心, 现在哈贝马斯可能会认为现在西方成问题的主要不是国家对公共领域的压制, 而是公共生活中越来越严重的道德相对主义乃至道德虚无主义问题, 从哈贝马斯最近对宗教的关注来说, 我们也可以看到哈贝马斯之所以坚持其理论的普遍主义特征的良苦用心, 在这样一个“后世俗社会”中, 像基因技术、克隆人等问题僭越了在基督教中仅仅归诸上帝的那个“创造者”地位, 这已经不是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公共参与的价值问题, 而是关于“人到底是什么”这样的根本问题, 哈贝马斯坚持理论的普遍主义理论特征也就不难理解了。
注释
1 Thomas McCarthy, “Practical Discourse: On the Relation of Morality to Politics”,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The MIT Press, 1992, p.52. 2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 曹卫东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 第45页。 3 Thomas McCarthy, “Practical Discourse: On the Relation of Morality to Politics”, pp.52, 58, 58. 4 Thomas McCarthy, “Practical Discourse: On the Relation of Morality to Politics”, pp.64, 66-67. 5 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 曹卫东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 第232页。 6 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 第244页。 7 对于两个问题的提出, 参见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北京三联书店, 2007年, 第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