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平化、社会性别展演与“平等”、“进步”假象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本书从性(sexuality)的视角切入,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副中华帝国晚期的政治、社会图景:在唐代的贵族政治下,总体的社会结构是等级制的。此时,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其目的是维护严格的身份等级秩序,因此惩罚的重点在于“僭越”。例如,在性这一方面,贵族需要遵守贵族的道德,普通良民要遵守良民的道德(此时的“良”还是用以区分自由民和没有自由的贱民),即女子应当守贞;没有自由的贱民则因为身份等级低下被视作没有道德的人,故而也无需遵守贞节的道德。女性奴仆为主人提供性服务、乐户等贱民以世袭劳役式的方式提供娱乐服务更是天经地义;良民可以合法享受贱民的性服务,贱民和贱民之间无需遵守良民的道德,但低阶层对高阶层的僭越(如男奴仆侵犯女主人)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宋代以降,随着贵族政治彻底瓦解,贵族阶层与卖身为奴的人群逐渐淡出,士绅和自由小农阶层兴起。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相对灵活、平等的契约关系,总体的社会结构变得更加扁平化、不稳定,明清时期的经济商品化更是加剧了这一趋势。因此,到了18世纪,传统的、将道德与世袭不变的身份等级相关联的法律拟制必然已经不合时宜,统治者需要树立新的、与当下社会背景相兼容的正统秩序。雍正一朝正是变革的关键节点,而性则是变革的重点领域。作者苏成捷将称之为“对性(sexuality)加以规制的组织原则上发生了本质性转变,亦即由身份地位展演(status performance)转变为社会性别展演(gender performance)”。这一过程类似于福柯所探讨的“话语增殖”,通过发明新的罪名(如男男间鸡奸的入罪化)、重新解释和扩展旧的罪名(如“奸”罪),一系列新的被监管、被拘捕人群(如娼妓、鸡奸者)被制造出来,朝廷大体建立起了其所期望的、以小农家庭为核心的、齐平化的儒家伦理式的正统秩序。家庭中严格的父权制是其具体表现,女性只有妻子一种社会角色并因此只能属于父亲或丈夫,游离于家庭秩序之外的“光棍”(这个历史悠久的词于17世纪后期首度出现在清代法律中,所谓光棍例)也因可能玷污良家(此时“良”已经彻底失去自由/不自由的意涵,变味一种道德的描述)妇女、子弟十分而被重点堤防。 本书中我认为最有意思的点在于,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一统社会秩序而进行了一系列平等化(其实应当说“齐平化”)、对性犯罪严格打击的措施,而这些行动甚至给了很多专业的研究者一种“进步”与“保护女性”的错觉。实际上,这一系列举措本就不是单纯为了“解放”或“压制”某个群体,而只是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而与时俱进的齐平化措施,一如雍正“开豁贱籍”虽然表面上确实鼓励了更平等的、市场机制下的契约式生产关系,但其最初且最重要的一道谕旨其实还是希望通过禁娼(此前贱民可以合法卖娼)而大幅扩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与道德监督的范围,本质上是反市场机制的。 严格打击性犯罪也和保护女性没有半点关系。在动机上,打击某些性犯罪只是因为它们违反了统治者的理想儒教秩序,正如苏成捷强调的那样,卖淫之所以被打击并不是因为这种商品化对女性的物化,而是因为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家庭秩序,因此对娼的处理其实就是按“奸”罪处理;对寡妇的财产权保护也是出于同样理由。在效果上,女性(不论属于哪个阶层)则更加被限制在家庭内、并且完全隶属于丈夫。此外,也并不是所有男性都是这种父权秩序的受益者,在小农内卷化与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大背景下,大量极端贫困、无法正常过上“男耕女织”生活的人,特别是男光棍,会被视作更加不祥的人——如果说唐代的等级秩序下,贱民虽然地位卑微但好歹也有恰当的身份等级位置,那么清代的这些人在这个以小农家庭为根基的社会秩序当中将完全没有任何空间。这些社会边缘人即使不去偷摸抢劫杀人放火,他们的存在以及他们之间相互连结形成的“非正统家庭”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为正统所不容。 总而言之,用启蒙式的“保守落后-自由解放进步”二分线性思维来评价大清的政治、法律,必然会陷入一种很荒谬的“雍正也是蛮进步”的结论。同样,“打击男人=保护女人”的田园女权思维的荒谬之处在此也暴露无遗:雍正爷确实严格打击强奸、保护寡妇的财产权(前提是守贞),但事实上只是想让所有人都平等地成为安分守己的奴隶。这对于我们理解当下一系列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打着“平等”的进步旗号实则是彻底的保守主义思潮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另一个有意思的点是,统治者试图通过包括强制的法律手段(平民道德的范围扩大;奸的标准扩大)以及软性的符号层面的宣传(如立贞洁牌坊)在内的各种手段树立起正统秩序,但无论设想有多美好,事实与规定间总是会存在张力,如对于贫穷小农家的寡妇来说,丈夫本就没有留下财产,如果不靠再嫁或者性工作,她们根本无法维持生活。 除此以外,法律在微观层面的落实也很有意思。民众是否真的有将正统价值观内化于心,还是只是在周遭压力下妥协?不同利益的群体如何利用官方话语相互博弈、为自己争取利益(有点类似于建嵘所说的“以法抗争”)?基层的官员不可能真的完全照章办事,并且还会尽可能规避来自上级的系统的案件审查,那么这些官员该如何有效处理案件与纠纷?这些对于我们理解现代中国也依然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