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批判法学兼对莫里森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误解的澄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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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前言中,莫里森提到写作此书的契机是哈特 1961 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那本书里,哈特对奥斯丁法理学的狭隘偏见昭然若揭,这激起了莫里森更为公允地展示法理学的丰厚遗产的欲望。由此出发,他相当完美的创作了这本八十多万字的鸿篇大作。
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康德、韦伯、哈特、德沃金、马克思、凯尔森、麦克金尼、昂格尔等诸多法理学历史上的巨人在我的视野中登场;“法律是什么又应当是什么”“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真理”“法律与伦理道德”“法律与上帝”“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力”“法律与女性”等诸多经久不衰或方兴未艾的话题毫不避讳地在我的头脑中盘旋。博闻强识、哲思深远的莫里森富有个性的再诠释是如此难能可贵地揪出了法理学历史传统的内在脉络,挖掘了“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下各种法理学理论的传承、交流、碰撞和争锋,字里行间满是思考、探索与疑问。而在他对法理学历史传统的回顾之外,也保有现实关怀,面对后现代法理学的诱惑,他在书的结尾留下警示并叹息道:“后现代的挑战是持续地追问人之为人的意义。我们完全意识到,任何答案以及因此而构建的任何社会秩序,都只是间歇,只是我们愿望的某种化身,只是对我们恐惧的安慰。”[1]
当然,本书也有一些小瑕疵。譬如,莫里森坚守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立场,自然导致经济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等新世纪重要法理学派别的遗憾缺席,另外,富有个性和激情的文字之中隐隐透露出,身处资本主义世界中的莫里森对自由主义法学危机的认识不够彻底,对反自由主义法学(主要是指各种批判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2]),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有一定偏见……
不过在前言中,莫里森勇敢坦诚了这本教科书不是有关法理学真理的典藏,而是启发读者重新审视过去、现在和未来法理学的“眼镜”,读者的积极反思是给他最大的回报。
为不愧我历时近两个月的较为细致的阅读,为表达对莫里森先生伟大工作的敬意,笔者愿意结合所知,大胆分享一下自己对于书中所提到的批判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看法。
一、“我”看批判法学
批判法学,在上世纪全球左翼情绪最高涨的时期(六、七十年代)呱呱坠地,深受过往西方左翼运动的影响,在法理学内部掀起了一场“攻破堡垒”的革命。而随着全球“右转”,“赤潮”退去,批判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历史事件也已经过去,但它对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西方法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仍在每一个青年心中回荡着一股激情与热血。“法律就是政治!” [3] 昂格尔、肯尼迪、霍维茨、图什奈特等“战士”拿起这把批判的机关枪猛烈的朝着自由主义法理学开火,许多精辟而让人顿悟的论断和论证时看时新。然而,时代的先驱者们总是免不了冷眼、嘲弄、曲解和批评,新保守主义者们为了重塑和捍卫自由主义法理学和法学界的“井井有条”严重地误导了大众,以至于大众会给批判法学扣上一顶“激进的怀疑主义(有时被批评为虚无主义)”的帽子,从而在社会上培养出一种对其“敬而远之”的狠毒态度。而实际上,批判法学的重大缺陷恰恰在于其更为劣质的翻版的保守主义色彩。简而言之,批判法学是成功的,因为它具有解放性;它又是失败的,因为这种解放性还不够彻底。
本书的第十六章(476 页-506 页)被命名为“怀疑主义、怀疑和批判法学研究运动”,其中较为细致的介绍了批判法学的相关情况。莫里森总结道:“它们(批判法学)认为自由主义立法提出的几个假设是错误的。” [4]即自由主义立法把应当加以论证的前提当做预设的先天神圣的结论,“法律推理是确定的”“法律的中立性”“法律材料中能得到一个固定的法律答案”“立法保护了弱势人群(如黑人和女性)”……莫里森还介绍了威廉斯、肯尼迪和昂格尔三位批判法学代表的基本思想:威廉斯的权利话语揭示了权利带来的一种更为隐性、不易察觉的迫害,权利制造了人际间的隔离和阶层间的距离感,“权利能够创造一种抽象的法律人格” [5],它真正的把少数人群,如黑人,排斥在主流群体生存链条和制度框架之外,它是系统化、结构性种族歧视等压迫的实体化文本,但威廉斯又发觉,权利暂时不能被贬低,因为它实在地改善了受着普遍歧视的群体的生存状况,盲目扔下权利只会活的更糟糕,在这一点上,威廉斯和她的同伴们格格不入,温和可爱。而早期的肯尼迪则更加尖锐批判了权利话语,“权利是自由主义借以掩盖矛盾的方法” [6],他一并提出“基本矛盾”理论——个人自由离不开他人,但同时又用同他人的对立来定义自己的自由,由此出发,他意识到法律问题根本就不存在,除非某人至少想象到他能诉诸于国家权威,法律赋予人的权利是抽象的关于自由的主张,不能实际决定自由的性质,它不过是无力而堕落的自由;昂格尔则戳破了统治阶级织造的稳定的制度框架的幻梦,揭示出:人们都被欺骗了,真正的现代性被辜负了,必须利用超自由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自由主义关于转型和改革等的虚假诺言,并提出新政策和行动方案。
本章最后的结论中,莫里森表明了本章的主题——“指出批判法学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7],即对社会制度、法律等上层建筑的一切封闭形式的反对和对开放性的尊崇。
莫里森对批判法学的梳理和再发现让我折服,但其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譬如,第十六章中有言:“自由主义是批判法学的攻击对象,马克思主义也是一个靶子。” [8],“大多数批判法学家都让自己与马克思主义保持距离” [9],并列举了大多数批判法学家们的理论观中反马克思主义的一面,他们反对历史唯物主义,贬斥其为新的意识形态,反对经济决定论的分析,反对道德持续存在论,反对社会有一种可以被还原的本质……莫里森先生长期浸润在资本主义世界文化之中,不事工业生产,依赖于学术活动等过活,再加上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后新保守主义在全世界范围的复苏,他能有书中种种隐形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歧视与偏见是自然的。
莫里森急于将批判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划清界限并收编到一个更安全的符号系统中去的做法我无法苟同,这种做法暗含恶毒的政治隐喻,契合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的诉说。
批判法学阵营内部的重要代表图什奈特都在论文中写道:“批判法学者发现,对于完善他们的社会理论来说,20 世纪 60 年代重新发现的人本马克思主义(humanist Marxism)意义重大。” [10]即使批判法学运动中真的如莫里森所说绝大多数学者拒绝直接承认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实际上上世纪全世界左翼情绪高涨的时候他们乐意承认),也不能否认在那个战火纷飞的革命岁月里他们曾经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与现有建制战斗过,也不能否定批判法学的人本马克思主义血脉。这种血脉主要体现在批判法学家们重新拾起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批判的武器,如重新拾起了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对霸权的解释,挖掘了霸权如何给人合理性的错觉,找到了这种体验的物质基础——集体体验和社会力量提供的共同想象性生活,又如肯尼迪传承自马克思的“消极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的内容就是“错误和胡说八道” [11] ;他们同样也披露了理解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支配性结构——个人主义,他们的权力批判和进一步发展出来的种族批判和女性批判明显受到萨特、柯尔施等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学者影响。(而莫里森更愿意叙述批判法学与尼采、韦伯等更安全的人物的联系,而执拗地拒斥马克思的介入。)
与其说批判法学批判马克思主义,不如说它站在西方人本马克思主义阵营对苏联式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至于莫里森给出的批判法学的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诸多理由几乎无一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和诋毁,甚至比不上批判法学内部最进步的声音。莫里森在此玩了个断章取义的好把戏(这种把戏既不尊重批判法学,也伤害了马克思主义者),截取了一些响当当的结论而忽视了批判法学出于现实斗争的需要对苏联式马克思主义的反思。诸如所谓批判法学反对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是因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部分与他们的“不确定性原则”的冲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分析方法忽视了法律这种观念性上层建筑有时本身就是一种物质基础(批判法学家们在分析财产法时,发现法律条文界定了财产关系从而构筑了作为经济体系的资本主义,此时它无疑是物质基础),但这种冲突本身又不充分或者说是虚假的,这根本不能证明他们把马克思主义也当做一个靶子,那时马克思主义在西方学界正如日中天,像最炽烈的弓矢射向自由主义传统和它的社会性囚笼,怎么可能被单纯当做靶子,莫里森有从当下厌恶马克思的情绪出发以己度人的嫌疑。
必须揩去批判法学身上的灰尘,否则我们只能被愚弄。
批判法学,以“法律就是政治” [12]为总旗号,“借鉴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规则怀疑论”[13],发展出“不确定性命题”(所有可能的法律问题都是不确定的),以人本马克思主义为基底解释了实践中“法律人能够预测裁判结论”这种确定性,一并批判了公、私领域的分离,创造了各式权利批判理论。批判法学,作为批判的武器,狠狠攻击着自由主义法理学传统的心脏——在这样的攻击下,自由主义法律内在的一致性、中立性、确定性瓦解,法律的工具性和虚假性露出……任何一个自由主义的卫道士在法理学这片土地上都开始轻声细语了。
可惜,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失败之下,批判法学没有存活的理由了。后现代法理学诞生,诞生之初留给世人的是邪魅的笑容。自由主义法理学以“崭新的面貌”回归,它坚信没有哪个阶段比现在更需要它来做主人了。
“我”眼中的批判法学,一个“叛逆的战士”,早已死了,他的尸首“有幸”被改造成更强大的敌人的一部分。他曾经英勇的战斗过,提供了一些社会改良主义者和苏联式马克思主义者之外的行动方案,但他的铁汉柔情害了他,他不相信决定论,可客观必然性还是降临到他身上,他对法律内外交互关系的考察具有某种抽象性,他对权利的批判有伤害现实的被统治者的可能,他无法将批判的武器转变为武器的批判,他被种种允诺和诱惑迷了神,他不能意识到法律问题的不确定性恰恰要靠革命来解决,只有革命后真正的人民意志下的法律才能处理法律性事件(人民意志的表达)和鲜活的现实的人民意志下的利益取向、教育文化观念、自我认同、信仰等的固有的矛盾,他“喋喋不休”的嘴巴,想必只有在这种法律中才能“休息”。
马克思主义者必须重视批判法学留给我们的遗产,在新的时代重新审视反思权利是如何让人沦为生存的工具,以及后现代理论这一批判法学怀疑论传统生出的怪胎的保守真面目,关于种族批判和女性批判的诸多法学家们在台上表演的种种真相以及自由主义法理学的铠甲是如何如此锃亮的。批判法学的批判精神从来不是告诉人们如何挽救“坏”,而是掀翻桌子重建“好”,这值得马克思主义者牢记。
二、对莫里森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误解的澄明
莫里森在本书中的第十章中把位子留给了马克思主义,开头他直言:“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方法写上独立的一章,让人颇为踌躇。”[14]这种踌躇很有必要,体现了一个学者的审慎。但在他的书写中,如上文批判法学章节中所指出的,不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误解和偏见,笔者既然尊重他的勇气和教诲,也需指出并澄清这些有关马克思主义的种种迷雾和脏水。
囿于笔者能力有限,仅指出莫里森书中较为明显的误解。
1、“虽然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形式要归功于黑格尔辩证法,但在很大程度上它的内容要归功于基督教末世论的世俗化。按专业术语来说,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被称为"唯物主义决定论"或"历史唯物主义",它提出了一种个人天命;上帝的选民变成了无产阶级、上帝天国的正义变成了没有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15]
在本书其他地方,莫里森还懂得收敛他的个性,唯独到了他实质上厌恶的地方,他无法控制地独断。诚然,马克思本人接受过神学教育也常援引宗教典故,他也和青年黑格尔派中那些典型的启蒙战士不同——他在宗教虚幻的面纱中看到了其现实性,“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16],他不立即要求人民戒掉这种“精神鸦片”;但是,马克思严厉批判了宗教对于解放和斗争的扼杀,他要让“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17](因为对天国、宗教、神学的批判本就包含着部分对尘世、法、政治的批判)。
莫里森从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截取了关于调和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看法,一厢情愿地与基督徒眼中上帝统治的公平正义的未来时代挂钩,从而把历史唯物主义与末世论挂钩。
莫里森显然弄错了什么是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树了一个虚假的“历史决定论”的稻草人,发泄自己的意见。真正的解放性的决定论绝对不会给人颁发“天命”,它揭露了历史发展规律的真相——是未来决定现在,现在决定过去,而非从主体心灵体验的时间方向性一样从过去到现在再到未来。物质世界的诸多定律本身怎么可能在现在起作用呢?那它们不是时刻在失效?它们一直在未来起作用。
辩证的决定论启示主体去拥抱真正的自由——“我不得不这么做”,感受到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的统一性,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正是这样一种“王国”,但不是“天国”。“天国”的存在除了证明“尘世”的不正义并不具有任何革命性的潜质。
莫里森通过恶毒的给共产主义社会扣上天国等帽子,使得共产主义社会成为了一个“后撤的幻影”,然而,这种无端指控并不属实,从来都没有这种弥赛亚式的天国般的共产主义未来,只有不断解域化的不断创造的共产主义现在。
2、“如果超越对马克思的还原主义解释、我们就能够发展——种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律建构性理论(或者换一个说法,把法律当做构成现代社会关系和社会实体的关键技术之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18]
在这段之后,莫里森开始像摆弄积木一样尝试给出构建这种理论注意考虑的要素:马克思总是把法律视为一种富有表现力的现象,马克思对法律态度的转变,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主流解释传统:阶级工具论和经济决定论。
莫里森似乎遗忘了马克思主义法律建构性理论(至于把法律当做一种纯粹技术的理论哪里还和马克思主义有关联呢?)在苏联法理学界已经有过先例了。奇怪的是,无论是饱受非议的维辛斯基,还是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原理构建法的一般理论的帕舒卡尼斯等,莫里森一概不提,反倒要自己发表几点看法。
帕舒卡尼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为了建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他借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转换法学研究方法,从商品形式出发,将法律关系构筑在商品交换关系上,指出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面向,并阐明了法律消亡的条件……如果维辛斯基丑闻傍身,恶名远扬需要避讳,那么这个对富勒影响重大、有力批驳了新康德主义和心理主义法理学流派的帕舒卡尼斯为什么不见踪影呢?
莫里森“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常用的话术以表示对阶级工具论的“反驳”,这种反驳的论调无非是在说他们看不见有一个强有力的阶级在使用法律作为工具维护自己阶级统治,可是法律的阶级性本身就不是显而易见的啊!它根本不需要清清楚楚的在法律条文里规定某些隐性的统治特权,因为这种特权在有法的需要之前就已经在实际经济关系中得以实现,法律只不过是拴着正义、公平等奴隶对这种经济生活进行合理性的追认罢了。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指出:“法律不是直接从规则中产生的”[19],相反,是从生产——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随后才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且由法令保障的社会制度体系。
当然,斯图契卡只看到了法律逻辑的经验界限是阶级属性,却忽视了法律逻辑的现实基础,帕舒卡尼斯很好完成了这一任务。这样的对阶级工具论的深化不比资产阶级学者站在彼岸的胡言乱语要有理有据的多吗?
莫里森还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扣上了一顶“经济决定论”的大帽子,这一大帽子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也是响当当,以至于莫里森不能不书写出来并称之为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主流解释。“将法律看成对经济基础的被动反映”[20],这真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给出的主流答案吗?还是说只是“敌人们”幻想出来的靶子呢?不言而喻。
当下,以霍耐特(不是那个霍耐特)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学者们热衷于把马克思主义说成是还原的、经济主义的、庸俗决定论的、生产主义的、同质化的。他们不理解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活出发的批判和研究方法为什么不能被纳入重新解释统治性规范的体系中去,于是便下断言——“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是狭隘的经济决定论。”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正是追求着从内到外,超越现存的解释体系,当然不能停留于此,它的鹰一样的俯瞰的目光烧灼了这些井底之蛙的皮肤,引来讥讽。但是,“它坚定地致力于促进人们更好地理解在历史上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这些条件对自我决定或统治产生了同样特定的限制,这些无处不在的限制抑制了各种解放斗争”[21],它直面社会结构性的不公正,深入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层组织。
经济决定论这种修正主义理解只是让社会主义事实成为幻想的事实,绝非正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会给出的解释,正解可参考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等。
3、“实际上、马克思称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是不正义的,只是因为他认为这种秩序违反了他的同伴所认为的理想的人应具有的主体性。”[22]不,马克思主义者反对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不是站在道德这个极度抽象的普遍性上,那是自然法学派信奉的权威。真实原因在于自由主义法律秩序下的权利话语把人变为了生存的工具,压抑着人们从事解放性和创造性活动。马克思主义者有人道主义色彩,但绝不把它当做一种总体性原则,那根本无法成为行动的由头。
4、“马克思主义的遗产必将使我们产生悲观主义的法律秩序解释。”[23]不,这不是悲观主义,这只是把人们从前反思的生活状态中拯救出来,发现自由主义法律背后的恐怖真相并追求真正的法律。你指责其是悲观主义只是在承认你不愿意脱离现存的统治秩序,你是既得利益者,你爱惜自己生存状况的稳定和富足。
5、“已经很清楚、一般地讲.与马克思主义得到实践机会的国家相比,资本主义的西方能使经济自由、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以更有效的、更广泛的方式出现……西方国家完全胜过了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24]
莫里森“图穷匕见”,尬吹起西方自由主义制度来,可谓是撕破了伪装。苏联的失败让莫里森逮住机会对他早就厌恶不已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展开了攻讦,对这一丑态,我什么也不想说,只觉得荒诞滑稽(该政治话题不便展开)。
6、“我们生活在一个后资本主义社会中,在那里,基本的经济资源——生产手段——不再是资本,不是自然资源,也不是劳动力;是而且一定是知识。”莫里森援引德鲁克的观点证明后资本主义时代是知识而不是资本控制一切。
我只想说,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范式有一部分不适应这个信息化时代了,但知识永远无法控制一切,互联网的知识赋权是被允许的有限解放,知识的主人是有最高权限的资本。
综上,笔者已澄明一些莫里森泼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较为明显的脏水,诸如“末世论的世俗化”、“经济决定论”、“悲观主义”等。
个人愚见,这一章节虽然也有一些较为客观的叙述,但是大体上看是不值一看的。想要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或者法理学)可参阅伦纳、帕舒卡尼斯、柯林斯等人的书,不要试图从站在对岸的“敌人”那里了解自己。
三、小结
我正在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所以在正文中有特点地书写。看起来好像批判居多,但莫里森和本书的真伪优劣不是我的目的地。
有谁能不感动于莫里森先生在书中多数地方展现出的理论关怀呢?他那么关切后资本主义时代人们精神上的铤而走险。有谁不敬服于莫里森先生对西方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有效梳理呢?莫里森先生旁征博引,融入哲思,引人发散。
读完此书的那一天,我就知道这本高知识浓度的书等待着我不断的回顾。这次就阐述了对两个章节的思考,还有十几个章节,无数大师尚未深入挖掘。
一本好书就是这样不断促成人们阅读欲望的再生产,诱发积极的反思,一本好书值得花时间去啃。
面对这样一本个性洋溢(虽然因此也免不了一些偏见)而语言生动的巨作,我在此献上深深的敬意。
注释:
[1]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57 页。
[2] 狭义上,法哲学是欧陆传统下哲学的一部分,与英美传统下法律内生的法理学有所不同。这个区别具体参见:虞思明.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阈中的法理学思维方法[J]. 江西社会科学,2010(12):156-157.
[3] KAIRYS D.The Politics of Law [M].1st edn.New York: Pantheon,1982.
[4]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88 页。
[5]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5 页。
[6]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94 页。
[7]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04 页。
[8]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88 页。
[9]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89 页。
[10] 马克·V.图什奈特,张民全. 批判法学理论[J]. 宜宾学院学报,2018,18(9):55
[11] D·Kennedy:Legal Education As Training Hierarchy.p.40
[12] KAIRYS D.The Politics of Law [M].1st edn.New York: Pantheon,1982.
[13] 马克·V.图什奈特,张民全. 批判法学理论[J]. 宜宾学院学报,2018,18(9):50.
[14]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9 页。
[15]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0 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 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4 页。
[20]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6 页。
[21] 摘自莉莉安·西塞奇亚:《不,马克思主义不是一种经济决定论》,許顓頊译。
[22]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4 页。
[23]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0 页。
[24]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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