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市秩序」中再思考东亚海域贸易史体制研究
岩井茂树这本著作核心围绕着对费正清的「朝贡体系论」的范式检讨展开,进而提出重视东亚在「朝贡体系」之外的「互市秩序」的想法,修正了过去「朝贡体系论」对东亚史的简化认知。费正清的错误在于将东亚世界视作一个单一中心的「朝贡体系世界」,而忽视了逐渐具有另一种中心意识的近世日本的实际情况。本书的标题的「朝贡、海禁、互市」是关键的概念:朝贡是相互往来时的外交礼仪制度,海禁是以海防为目的所实施的航海及居住限制。互市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活动,但就贸易制度而言是一种管理贸易。但正如滨下武志曾经指出过的关于朝贡贸易的多边贸易属性那样,笔者同样认为,朝贡贸易在贸易形式上不应单纯视作双边贸易,琉球朝贡贸易中与东南亚的物资交易的例子已经证明了朝贡贸易具有形成多边贸易网络的可能性。岩井在论述贸易形态转变的过程中似乎过于强调礼仪秩序体制对中近世贸易产生的影响,但具体操作上,现实利益因素同样也是更被王朝国家考虑的问题。 洪武十七年开始,明朝在强化海防的同时,也禁止民间贸易,将政策转向为朝贡和贸易一体化的形式。明朝的海禁,不单是与海防相关的航海限制,也意味着民间贸易的限制。虽然互市制度在贸易上看起来更受欢迎,但事实上明清时代的东亚世界在礼制秩序(朝贡制度)下整合的国际关系反而是仅靠互市彼此松散连结的「互市诸国」更愿意追求的事。岩井认为,国际间的经济依存关系越深,推动政治上彼此疏远的作用力就会变大,互市制度下的国际纠纷往往以「沉默外交」的处理形式出现。 ●明初的朝贡-海禁体制 洪武初年实行海禁,目的是取缔沿海不安定的势力,但由市舶司管理的贸易是被许可的。当时由于进入海洋的元末群雄势力仍有威胁,因而需要切断他们与陆地的联系。 第二阶段是洪武七年(1374)九月废止了浙江、福建、广东三市舶司,禁止了民间海外贸易转为朝贡制度、朝贡贸易、海禁三位一体的朝贡体制,但仍无法彻底解决沿海倭寇和走私问题。 第三阶段是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加强海禁管理,引入「勘合制度」来严格规定朝贡贸易。至此,最终确立了朝贡-海禁体制的方向性。 在明代朝贡贸易中,勘合贸易是重要的制度。明初实行勘合制度是胡惟庸案带来的直接结果,勘合制度是为了防止公文的伪造,是政务管理框架的重要环节。同时,明廷将该制度引入朝贡贸易中,要求海路朝贡国携带勘合文书。岩井茂树认为,这与在国内行使勘合用纸的用意有些许不同。勘合制度运用到海外贸易上,是要杜绝伪使问题。勘合制度的扩大化,也是洪武朝推进海防强化举措中的一环。 然而,海禁不是因为防止自然经济崩溃,相对地明初也有发展商业的举措。宝钞纸币的失败不是由于回归自然经济,而是失去了市场信用。白银经济的扩大并没有使得自然经济遭到破坏,而是用来弥补宝钞发行瓶颈的手段。主导这种发展的也未必是民间经济组织,禁止使用白银也并非是抑制民间商业发展,而是用来恢复宝钞流通与信用的手段。宝钞的发行目的便是垄断通货发行权、连结民间经济与财政收入。作者认为这样的手段,不足以称为「反商品经济」。即使明初战乱造成自然经济扩大,朝廷也不会想要发行宝钞来阻止商业扩大。金、银同样是宝钞失去信用时朝廷不得不承认的征收物品。并且,从全国州县上缴商税系统税收的方针也没有发生变化,之所以采用定额制也只是为了方便委托管理。防止自然经济的崩溃不大可能是洪武朝的财政课题。明初的经济政策并不是为了转换宋元以来的政策,而是它的延伸。 ●缓冲机制与互市贸易 海洋上的互市制度脱胎于朝贡制度,是在朝贡贸易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出现的。而陆地上的互市制度在唐宋时期便在边境勃兴,嘉靖朝的北部边陲也沿用着茶马互市贸易制度。《明实录》中甚至出现了「虏代墩军瞭望,军代鞑虏牧马」的友好互市现象。岩井指出广州的互市贸易中。明代以来的个别朝贡关系在清代并未全数瓦解,但是从十六世纪上半叶开始的互市制度之扩张,一方面增长了东亚各地区间的贸易、也加深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另一方面却也疏离了天朝与各外国的王权,能够在不需要礼仪的疏远关系下彼此结合,透过这样的架构来运作。而这样架构的原理,则是在兼具缓冲器与管道功能的机制下成立的。此时的互市尚未成为成文法,而是一种模糊空间中的逐步尝试。

明代在广东构建新的交易秩序时,围绕着贸易利益进行「抽分」时也涉及了不同内部主体间的博弈(广东地方、礼部、户部)。在对非朝贡国及朝贡国的走私贸易进行「抽分」时,礼部和户部进行了反复拉扯,而此时还爆发了广东地方与葡萄牙人的冲突。但最终明朝以「客纲」确立了新的交易秩序。同样的例子还出现在18世纪初长崎信牌贸易事件中,浙江巡抚与江海关监督便持有完全相反的意见。当贸易需求同时要兼顾王朝的体统时,便有了建立一个能够在法定政治权力与被统治者两方之间顺利进行斡旋,并产生能动的缓冲器或管道效应的机制的需求。这个兼具缓冲器与管道功能的机制,即使并未具备法定的政治权力权威,但因为被赋予了必要的中介者之地位,同时也可以利用管道累积财富,因此实际上是可以行使权力的。在社会秩序、由皇帝命令与文化传统形成的国法以及礼制秩序之间,透过这样一个身兼缓冲器与管道的机制为媒介,两者之间既能连结,也有办法各自自由行动。以广州的情况来看,就是介于华夷之间的通事与牙行,而将其统合起来的则是担任来自国外「客商」代理的「客网」。在内陆的辽东地区进行的互市贸易以及长崎的信牌贸易,也有着类似的结构。 十八世纪东亚的繁荣与和平并非是朝贡礼制秩序带来的,而是因为脱离朝贡,在官僚与商人共通的利害关系、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互惠性的基础之上,建构起互市秩序所带来的产物。因为,当时代演进到互市的贸易对象,其交流已经扩大到对社会经济运作、以及经济政策具有极大意义的时候,就算互市所引发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礼仪和统治权,也还是不得不将之边缘化,改采以经济实力为优先的政策。当国际之间经济依存关系愈深,推动政治上彼此疏远的作用力就会变得愈大,关于贸易和移居等国际纠纷都会尽可能透过「沉默外交」来处理。近世中日购铜贸易中的正德新例后「长崎信牌事件」的处理和巴达维亚事件都是典型的例子,互市体制正是带有这种结构的特质。 ●朝贡的向心性与互市的边缘性 对外贸易往往在地理边缘处展开,但朝贡制度与互市制度不只是在交易活动上,在相当于外交交涉的行为上,也带有相反的作用力。朝贡贸易中,使节无论是从哪一个地点入贡,都必须带着贡物,遵循着指定的路线前往帝都。明代的朝贡贸易中,贡物以外的附搭货物不是在入贡地点由市舶司等官署收购,就是要运到京师的会同馆,在那里进行交易。清代的朝贡贸易,则是由内务府负责点收。实施海禁令的清朝虽然准许荷兰「八年一贡」,但即便是附搭在朝贡船上的货物,也不允许像英国等国在广州等入港地进行交易,而是指示要沿用明代朝贡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会同馆进行交易。而互市制度的特征是无官定的价格与分配比例的商业性交易、对交易实行征税、实施互惠性的交易、进行贸易管理。但如果过度关注广州、宁波等地的海洋互市贸易,就会忘记更早的起源于内陆榷场贸易的互市贸易制度。清代的恰克图贸易以及在欧亚草原上担任金融、物流贸易以及草原税收承包人的股份制晋商商号也不容忽视。这也正是岩井强调的互市具有的边缘性与离心性特质,以此来说明互市与朝贡贸易的本质不同。而互市与朝贡贸易之间也是通过模糊空间中的互动逐渐成型的,直到嘉庆朝正式确定了「互市」之名。尽管有学者指出,互市贸易的在馆贸易性质与朝贡贸易具有重合性,但也不应该忽视在馆贸易的「馆」已经从固定的居留交易机构逐渐蜕变贸易市场,因此还是与朝贡贸易存在着区别的。而事实上,如滨下武志曾经指出的那样——朝贡并非是朝贡国与宗主国之间的双向贸易,有时还是连接着多边贸易的一种形式,琉球朝贡贸易时通过暹罗等东南亚国家的交换物资便是一种体现。就冈本弘道的研究来看,琉球也有参与广州互市抽分贸易的史料证据。17-19世纪清代与日本的铜料、白银进口与生丝、砂糖出口以及暹罗和安南对华南地区的稻米进口与华商在暹罗的造船活动,都是值得注意的贸易现象。学者滨下武志指出,东亚与东南亚的「帆船贸易网络」也包括长崎,贸易内容主要是从华南和东南亚输入生丝、丝织品、香料、汉方药材和砂糖,并从日本输出铜与白银。江户幕府以日本正德五年(1715)由新井白石提案颁布的《海舶互市新例》(正德新例)规范了长崎贸易,将唐船和兰船数量分别限制在三十艘和两艘,正式形成了通过非正式渠道「译司」(长崎九译家联署)建构的「信牌贸易」,「信牌贸易」的模糊性使其具备民间契约属性,也得到了康熙帝的认可。

朝贡、互市、海禁,这三种制度虽各属不同领域,却又以密切关联的形式,构成了通商与外交的基本轴线,朝贡与互市贸易也并非完全超越与对立的概念,互市贸易同样是另一种贸易管理制度。岩井本书的目的便是希望透过三种制度,理解自十四世纪下半叶至十九世纪上半叶这段时期,东亚的通商与外交发展及其历史意义。但是阅读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对互市的概念前后矛盾和过于强调贸易在外交交往中的意义,以及过度抬高日本对于明初朝贡-海禁形成的作用,也许是日本学者在论述与日本相关的事件时过度强调明日外交的视角看待问题(认为明初的海禁政策是由于与日本外交失败而形成的,过度强调明初与日本外交的重要性)所导致的。本书也可与研究史上荒野泰典的经典『近世日本と東アジア』互相参考阅读,荒野泰典同样修正了传统的「锁国」解释,发展了「海禁-华夷秩序」框架并提出了著名的「四个窗口」交流框架。在思考东亚海域史的诸问题时,以立体、互动的视角而非单一的视角为总体把握,往往能够在研究思考中发现一个多样而繁盛的近世东亚海域实态。也许,在岩井之上,我们更应该走出「礼仪」的藩篱,关注现实的贸易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