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戴鹏飞:约翰·菲吉斯《从热尔松到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研究(1414—1625)》译后记
约翰·菲吉斯(John N. Figgis,1866—1919年)是英国维多利亚晚期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史家,求学于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受教于阿克顿勋爵、梅特兰和曼德尔· 克莱顿三位杰出的剑桥历史学家。1896年,菲吉斯出版了成名作《神圣王权理论》。1907年,菲吉斯将1900年在剑桥三一学院的几次讲座修订出版,即《从热尔松到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研究(1414—1625)》一书。这两本书可谓“姊妹篇”,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欧洲从中世纪到现代早期政治思想的转变进行了极富洞察力的考察。甚至在一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它们依然是读者了解这段时期思想演变之脉络与路径的最佳读物之一。 在《从热尔松到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研究(1414—1625)》一书中,菲吉斯描述了近现代的主权国家观念如何从中世纪西部欧洲大一统的“基督教共同体”中裂解出来。菲吉斯认为,康斯坦茨公会议上公会议派限制教皇全权的失败“标志着现代世界的开端”。从格里高利七世改革开启的教皇君主制的发展尽管在阿维尼翁之囚和大裂教时期受到挫折,但教皇派的胜利使得这一发展成为不可逆转之势。某种程度上,正是对这种趋势的认识,让库萨的尼古拉这样杰出的公会议派转变为教皇派,并获得了大主教的红帽。 如果说公会议运动从中世纪封建制的等级议会中获得了启发,那么胜利的教皇派理论则为其后世俗君主制朝向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灵感,法国旧制度就是这种发展的典范。但是,教皇派的胜利也是中世纪西欧大一统的“基督教共同体”最后的回光返照,文艺复兴时期的教皇逐渐把教皇国变成了意大利脆弱的权力均衡游戏中的一颗棋子,成为被马基雅维里批判的阻碍意大利统一的罪魁祸首。特伦特会议之后,“反宗教改革”的教皇们尽管一定程度地恢复了教会的普遍性,但已经太迟了,民族教会的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新潮流。以路德为代表的宗教改革试图推翻教会集权与教皇的全权,并将世俗权力的独立性与完整性赋予德意志的各个王侯。马基雅维里则在世俗领域从事相似的工作,可以说,他们发出了近现代“国家”的最先声。此后,法国的政治家派为了维护法兰西王国的统一,提出了某些与路德相类似的主张。“16世纪最为持久的成果就是现代国家”,“国家享有的法律全权与统一得到了确认”。 尽管新生的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从新教改革与教皇的斗争中获益,但新教改革同时也催生了绝对主义国家理论最强有力的对手。正如菲吉斯的学生拉斯基所言,如果路德与马基雅维里的合流成为了欧洲的主宰,那么欧洲的古老自由将荡然无存。幸运的是,新教改革的加尔文宗意外地为欧洲自由的保存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吊诡的是,击败了公会议运动的教皇派的“反宗教改革”继承者耶稣会士也在与加尔文派的斗争中,为保存欧洲自由做出了贡献。正是在这两个死敌身上,“原初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得到了系统的阐发。菲吉斯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对这段复杂的思想史谜题做出了透彻而令人信服的解释,为其后相关的研究开辟了新的方向。在支持与默许绝对主义的力量都十分强大的这个时期,教会中的新教派,诸如长老会派、胡格诺派、再洗礼派,甚至天主教耶稣会所提出的独立要求对国家施加了限制,对绝对主义进行了限制,因而保存了政治自由。在法国,这股力量体现为由胡格诺派作家和天主教联盟的作家们构成的“敌君主制派”;在西班牙,则体现在耶稣会士们的著作中;在尼德兰革命中,这一理论在阿尔瑟修斯和格劳秀斯的著作中得到了经典的阐述。 在1914年的《神圣王权理论》第二版前言中,菲吉斯提到了自己在该书初版之后的思想变化。“关于主权理论,关于小的团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高级法’的观念,作者的观点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诸如阿克顿、梅特兰之类的大师们的智慧也给了作者很大的帮助,从基尔克的巨著中也获益良多。”《从热尔松到格劳秀斯的政治思想研究(1414—1625)》就是这一思想转变的产物,尽管还不是菲吉斯思想发展的终点。在菲吉斯看来,自由的根本在于权力之间的制衡。这种制衡不仅仅是政治权力内部本身的制衡,更需要多元的外部力量对政治权力本身的制衡,例如菲吉斯强调的教会力量对世俗权力的制衡。自由并非目的本身,自由是为实现其他某些目标而产生的副产品。在菲吉斯看来,这些目标便是宗教团体的目标。因此,除了在政治权力内部实现制衡外,自由更需要社会组织方面的多元。制度的构架如果失去作为支撑的基础,它本身也便丧失了灵魂。自由不仅仅是原子式的个人“天赋权利”,它同时更是构成社会机体的各共同体的自由与特权。国家只不过是共同体中的共同体、法人中的法人。反过来说,这也就是西欧之外那些没有经历严格意义上的中世纪的地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屡屡失败,并反反复复地不断走向绝对主义的重要原因。在这些地方,国家更像“社会契约论”所强调的那样,由散沙状的费拉民众直接构成,“无中生有地”通过革命成为一切权力的源泉。在这点上可以说,西欧的宪制国家是中世纪多元的权力与社会结构的遗产与馈赠,是“条顿”生命力而非古典文明的体现。 这就是菲吉斯重视公会议运动的原因,公会议运动是这种多元结构的重要体现,康斯坦茨诸原则是保存这种多元结构的最后努力。公会议派提出教会的最高权威在于整个教会共同体而并非教皇,因而一个代表了整个教会共同体的宗教会议能够废除不合法的统治者,甚至教皇,同时教会政府最佳的形式是某种混合的体制。不过,菲吉斯最敏锐之处在于,指出公会议运动尽管在改革教会体制方面失败了,但公会议运动的这些思想并未就此彻底消失。菲吉斯的一个著名的论点就是,存在一条从康斯坦茨到“1688年”的道路。因此,菲吉斯的这本著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英国史学中长期存在的辉格主义解释倾向,将宪制自由史的研究在空间上扩展至整个西欧,在时间上扩展至中世纪晚期,从而影响了此后英语学界对中世纪制度史的研究。关于菲吉斯这本著作在学术史上的地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的《宗教、法律和宪制思想的发展 1150—1650》(Religion,Law and theGrowth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 1150—1650)、弗兰西斯·奥克雷(Francis Oakley)的《公会议传统:天主教会内的宪政主义 1300—1870》(The Conciliarist Tradition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Catholic Church1300—1870),以及氏著《“影响的焦虑”:斯金纳、菲吉斯、公会议主义以及现代早期的宪政思想》(“Anxieties ofInfluence”:Skinner,Figgis,Conciliarism and Early ModernConstitutionalism,Past and Present,No.151, May, 1996, pp.60-110]。此处不一一赘述。 本书第一讲以及第二讲前半部分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恒副教授译出,其余部分由宜春学院戴鹏飞老师译出;戴鹏飞对全书进行了统稿和校对,最后由王恒通读了书稿清样。本书翻译完成已有多年,如今得以顺利出版,要感谢许多师友的帮助与支持:友谊,而非政治,才是人性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政治思想博大精深,译者才疏学浅,这里也只是做一些抛砖引玉、聊胜于无的工作。全书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朋友们多多指正,一起为相关研究添砖加瓦,尽绵薄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