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与民国|法典的比较与传承
赵三在45年前,以10万元把土地典卖给李四,李四买来后把土地租给两个佃户刘五和刘六两兄弟,两兄弟在此地一直耕种45年。现在土地时价已经涨到40万,赵三想以当年10万元赎回土地,并作出抢割佃农麦子的行为,以宣示其对此地的所有权。
在我们现代的认识中,赵三的行径无疑是不可理喻的,甚至触犯了法律。然而在清代,情况是完全不一样。在清代,土地买卖的方式明确地分为典卖与绝卖。前者是可以回赎的有保留的出售,且可以以当时出卖的价格赎回。后者则是不可回赎,且除明确注明“找贴”字样,一概不准贴赎(找贴即绝卖土地的点权人以时价支付支付并令立绝卖契约)。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清代法典其背后的基本经济逻辑是围绕小农经济,它偏向于出售土地的小农。从当时的实际环境下考虑,农民通常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出卖土地,因此法律给予贫弱者方便。
再回到上面的例子,赵三其实并没有钱也并非真的想赎回土地,更多地,他是想找价(即时价与当时出卖土地价格的差额,在此例中为30万)。这个案子,最终判决是赵三可以保留他已经抢割的麦子,同时他必须保证李四继续租田给现在的佃户。从判决中也可以感受到一脉相承的围绕小农经济。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无限期的回赎与招价,引起了很多诉讼。清代对回赎及招价作了明确的规范,回赎期从无限修改为最高30年,而找价也只能有一次。在秉承了维护小农经济利益下,最大限度地优化律法。
而在民国时期,清代典俗流传下来,但是土地价格的上涨使得典的纠纷增多。在小农经济往商品经济发展上,清法典必须予以修改。在民国时期国民党的法典,其本质的经济逻辑是围绕个人的资本主义经济。在不断对讨论及修改后,保留了典的逻辑:“采取三十年期限和终止无限期回赎权及允许买卖典权(包括转典这些权利)。但在抵押的土地上划清了界线。国民党法律是以晚清草案为蓝本,经连续两次修订,且在修订中考虑了中国的既存习俗与现实。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聚焦在“物权”、“债”、“亲属”以及“继承”四大编,讨论关于典卖土地与田面权、不履行债务责任、结婚、离异与通奸中妇女的抉择,以及赡养父母等议题。通过大量真实案例与法律条例分析,对比清代与民国法律之间的差异。让读者在实际的案例中感受到时代发展在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的具象化,读之倍感有趣且收获良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