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背后的性别真相-18世纪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在男女性别问题,赤裸裸回到经济上时,现实呢?究竟是谁的现实??又或者该问,在单身妇女和寡妇可以做法律经济行为主体时,而在回到了家庭时,对于女性法律主体的剥夺,还有,与家庭关联的潜在稳定,而这仅针对男性………
女性在法律上的失名,不对,还有一个称呼“有夫之妇”替代了女性的名字,但是,在这本书里,却看到的是女性在失名的法律记录中,或多或少的参与经济金融债券类的各种案件,还有,女性也是家庭生活日常中债券的主理人……在诉讼案件中,出现的女性,有点庆幸记录时有女性,也幸亏有女性的参与,才证明了“金融”“法律”并不仅仅只有男性可以涉及的行业………
这本书文件参考追溯到了美国独立革命前,那个奴隶时代,案件可以依据奴隶的所见所闻可直接在法庭上得到结果时,而,这,却不是一个选项,即使是面对诉讼可以直接最简单的得出结果的情况下,所有人都知道,奴隶不得作证,或者,赤裸裸的说,奴隶也仅仅只不过是一个物品的“所有物”而已
那是奴隶的立场,那么在回到那个历史下的女性,只不过是夫的“从属物”,不得独立用个人的名字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借助有夫之妇的身份,而在丈夫去世以后才可以拥有独立的经济活动权……这样得身份,必须得是“寡妇”
在经济活动中,不对,应该说是在可考,可查阅的资料中,女性的参与本身就少之又少的情况下,更凄惨的是被利用的“女性的无知”,不需要知道经济活动的具体详情,只要可以作证的某些经济动作而已,比如签署文件……在诉讼中,女性作证的可参考值低于男性,仅仅因为是女性!……
还有,在指南手册里举例子默认的男性加强了男性在法律,证人上的参与,而在证人的反面例子中用了女性的例子,潜移默化中又强化了了女性不适合参与此类事务的……
这本书虽然罕见地提到了女证人,但却将她描写成一个负面的逃跑者,从而使人们对妇女是否适合担任“证人”这一法律职责产生疑问。同时,通过这个唯一提到女证人的例子,《律师事务袖珍全书》的作者确认了妇女(包括下层的女仆)可为涉案一方当事人提供至关重要的证词。
在面对法律上的懂法与不懂法时,在对法律认的男女性别差异的背后,更深的逻辑是男女刻板印象的运用,女性在涉及金融法律方面的不懂法所有人都会默认这是女性的无知,相对,立法会也会接受女性“出于借口”的不懂法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但是在案件中的男性以“不知法”“不懂法”的理由要求发起案件的重审时,除了迁居过来的人,是真的不懂,立法会不予,不接受应当懂法而不懂法的男性的重新审理诉求………即使是在女遗产管理人已经深谙丈夫的经济活动与法律的情况下,女性以“尚未掌握”,“不懂法”等理由申诉时,数量之大,潜移默化中对女性刻板印象运用到法律的实践中
在结束的时候,突然看到了“特权”,这样的特权出发点是出于现实情况下的女性不涉足法律金融事业,而这个领域又被男性统治着,在那个历史时期下,又成了精英女性显示地位的“特权”
不管怎么样,精英女性与专业人士的长期伙伴关系是她们的特权象征,将她们与穿街过巷亲自与债权人、债务人讨价还价,或者坐在拥挤的法庭中听审的中下层妇女区分开来。换句话说,正是因为人们总在日常的金融与法律活动中看到中下层妇女的身影,所以富裕家庭才觉得“精英女性远离金融法律事务”的观念有吸引力,而事实证明,此观念(即“精英女性远离金融法律事务”)或许只在文化层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