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曾亦、申占稳:论龚自珍的《春秋》学
摘要:龚自珍长于诗文、政论,然其学术根柢则在《春秋》,实属晚清今文经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著述多不存于世,今据其所见文字而论其《春秋》学,或可见其思想之大概,并重点考察了其“《春秋》决狱”的思想。由此可见,其学术不仅上承汉以来公羊学者的经世传统,而且,对于晚清今文学的转向,实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关键词:龚自珍;经学;《春秋》;公羊;今文;古文
文章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一期
龚自珍之学术出于乾嘉考据之学,其晚年《己亥杂诗》自谓“斯文吾述段金沙”,盖言其学出于外祖段氏也。据《年谱》,自珍之外祖段玉裁,乃乾嘉汉学之代表人物。父丽正,段氏入室弟子,“能传其学”,著有《国语注补》《三礼图考》《两汉书质疑》《楚辞名物考》等。自珍自幼受家学之濡染,12岁从外祖习《说文解字》,14岁究心古今官制,16岁读《四库全书提要》,17岁治金石古文,21岁以副榜贡生考充武英殿校录,遂为校雔掌故之学。嘉庆十七年(1812),其父外放徽州知府,自珍随侍南行,得见段氏。段氏虽爱自珍之词,然犹戒其自爱,欲勉以经史也。次年,又专致一札,勉其“锐意读古书”,“博闻强记,多识蓄德,努力为名儒,为名臣,勿愿为名士”。然自珍终不为名臣,亦不为名儒,“但开风气不为师”,且颇有名士之习也。
自珍学术尚另有一渊源,即为常州今文学。嘉庆二十四年(1819),自珍年二十八,应恩科会试,不第,留居京师,始从刘逢禄习《公羊春秋》。不过,自珍此前对《公羊》已颇有所知矣。嘉庆二十、二十一年间,自珍撰《乙丙之际箸议第九》,其中即言及《公羊》三世说,“吾闻深于《春秋》者,其论史也,曰:书契以降,世有三等,三等之世,皆观其才。才之差,治世为一等,乱世为一等,衰世别为一等。衰世者,文类治世,名类治世,声音笑貌类治世”。并且,嘉庆二十三年,庄绶甲应聘教授于龚氏家馆,为言其祖庄存与事行之美。正因如此,自珍初识逢禄,遂从问学矣。
自珍初见逢禄,即有诗自抒其对逢禄崇敬之情。诗云:
昨日相逢刘礼部,高言大句快无加。
从君烧尽虫鱼学,甘作东京卖饼家。
道光十九年,自珍又有诗追忆逢禄,云:
端门受命有云礽,一脉微言我敬承。
宿草敢祧刘礼部,东南绝学在毗陵。
可见自珍对逢禄服膺之深也。
自珍问学于逢禄之时,又与宋翔凤相识。三年后,自珍尝有《投宋于庭》一诗,诗云:“万人丛中一握手,使我衣袖三年香。”晚年《己亥杂诗》亦有诗记其与翔凤之交往,“玉立长身宋广文,长洲重到忽思君。遥怜屈贾英灵地,朴学奇才张一军”,自注云:“奉怀宋于庭文作。于庭投老得楚南一令。‘奇才朴学’,二十年前目君语,今无以易也。”又见自珍对翔凤之倾慕也。故程秉钊曰:“先生之学,在于由东京之训诂,以求西汉之微言。”观自珍对刘、宋之态度,可知其早年虽习染于段氏之学,然其大端则在常州今文学也。
自珍卒后,魏源应其子龚橙所请,编成《定庵文录》十二卷。其“叙”云:
(自珍)于经通《公羊春秋》,于史长西北舆地。其文以六书小学为入门,以周秦诸子、吉金乐石为厓郭,以朝掌国故、世情民隐为质干。晚犹好西方之书,自谓造深微云。
于此可见自珍学术之大概也。然其学术之根本,实在《春秋》也。道光十三年(1833),撰《左氏春秋服杜补义》《左氏决疣》《西汉君臣称春秋之义考》各一卷,并佚。十八年,撰《春秋决事比》六卷。此书引经传百二十事,盖承董仲舒《春秋决狱》及刘逢禄《春秋赏罚格》《议礼决狱》而作,大旨欲“以《春秋》之律救正当世之律”,然已佚,仅存自序一篇。又有《春秋决事比答问》五篇,乃自珍就《春秋比事比》相关篇目所拟之问答。此外,自珍尚有贯通今学要义的经史杂著,如《五经大义终始论》及《答问》《泰誓答问》《六经正名论》及《答问》等。
1、六经正名
道光十三年(1833),自珍撰《六经正名》及《答问》五篇。自珍对“六经”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不过,其立场似乎更多倾向古文家的观点。
两汉以降,随着博士学之兴盛,以及随之而来的今古相争,儒家经典的范围不断扩展,而旧有的“六经”或“六艺”渐成一笼统之称呼,不再指孔子时代的六种经典,而是指两汉师法、家法笼罩下的经典诠释著作。自珍认为,“孔子之未生,天下有六经久矣”,其后对六经的解释,则有传、记、群书之别,然皆非经也。然而,后世所谓“六经”之名,却常常将经、传、记、群书、子混合起来,遂有七经、九经、十经、十二经、十三经、十四经之说。因此,自珍主张把将“以传为经”者(如《公羊》《穀梁》与《左氏》三传)、“以记为经”者(如大、小戴《礼记》)、“以群书为经”者(如《周官》《论语》《孝经》)、“以子为经”者(如《孟子》)剔除出去,从而恢复“六经”之本来面目。
如此,“以经还经,以记还记,以传还传,以群书还群书,以子还子”,重新建立“六经”之原始面貌,以及与其它书籍之关系:
(一)《尚书》:配以《周书》十八篇、《穆天子传》六篇、《书序》百篇、三代宗彝之铭十九篇、《秦阴》一篇、桑钦《水经》一篇。
(二)《春秋》:配以《左氏春秋》《春秋公羊传》《郑语》一篇、《史记》。
(三)《礼古经》:配以《大戴记》《小戴记》《周髀算经》《九章算经》《考工记》《弟子职》《汉官旧仪》。
(四)《诗》:配以屈原赋二十五篇、汉《房中歌》《郊祀歌》《铙歌》。
(五)小学:配以许慎《说文》。
关于自珍对“六经”之正名,颇有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不以《穀梁》配《春秋》。自珍云:“夫穀梁氏不受《春秋》制作大义,不得为《春秋》配也。”这种态度与逢禄大不同。盖整个晚清今文学皆强调《公》《穀》之“道一风同”,而着力攻击《左氏》也。
其二,强调“六经”正名乃回到孔子以前之“六经”,颇有泯灭两汉以降今古之争的意味。
其三,以孔子不作“六经”,至谓孔子不作《春秋》,“孔子所谓《春秋》,周室所百二十国宝书是也”,此说无疑颠覆了今文家尊孔子的立场,反而倾向于古文家的说法。无怪乎皮鹿门讥自珍“犹惑于刘歆、杜预之说,不知孔子以前不得有经之义也”,盖自珍治经,不纯用今学家言,而时杂以古学义也。
然清吴昌绶《定庵先生年谱》定《六经正名》及《答问》撰于道光十三年,似与自珍此时学术倾向不甚相合。
自珍否定孔子作六经,甚至有“六经皆史”之说。其曰:
六经者,周史之宗子也。《易》也者,卜筮之史也;《书》也者,记言之史也;《春秋》也者,记动之史也;《风》也者,史所采于民,而编之竹帛,付之司乐者也;《雅》《颂》也者,史所采于士大夫也;《礼》也者,一代之律令,史职藏之故府,而时以诏王者者也;小学也者,外史达之四方,瞽史谕之宾客之所为也。……故曰:五经者,周史之大宗也。
自唐、宋以来,学者多视《春秋》为经,而《左氏》则为史也,至于逢禄为代表的常州学派,更执此说。今自珍不独视《春秋》为史,至于夷六经尽为史,如此,则六经非出于孔子矣。自珍为六经正名,其关键正在于此。故自珍曰:
仲尼未生,先有六经;仲尼既生,自明不作。仲尼曷尝率弟子合笔其言以自制一经哉?
此说否定孔子作六经,与后来廖平、康有为对待六经之态度大不同。自珍因而肯定孔子之功在“述”不在“作”,即“存史”也。其曰:
夫功罪之际,存亡之会也,绝续之交也。天生孔子不后周,不先周也,存亡续绝,俾枢纽也。史有其官而亡其人,有其籍而亡其统,史统替夷,孔统修也。史无孔,虽美何待?孔无史,虽圣曷庸?
可见,孔子之功在“存史”,而非“作经”也。至于《春秋》,其中固有微言大义,然自珍以为,不出于孔子,而出于史官也。其尝有诗曰:
欲从太史窥《春秋》,勿向有字句处求。抱微言者太史氏,大义显显则予休。
诸如此说,皆非清代今文学主流,大致本于章学诚之说也。
自珍又以周末诸子,亦出于史,不过“周史之小宗”也。其曰:
孔子殁,七十子不见用,衰世著书之徒,蠭出泉流,汉氏校录,撮为诸子,诸子也者,周史之小宗也。故夫道家者流,言称辛甲、老聃;墨家者流,言称尹佚。辛甲、尹佚官皆史,聃实为柱下史。若道家,若农家,若杂家,若阴阳家,若兵,若术数,若方技,其言皆称神农、黄帝。神农、黄帝之书,又周史所职藏,所谓三皇、五帝之书者是也。……故曰:诸子也者,周史之支孽小宗也。
则六经、诸子俱出于史,不过大宗、小宗之别耳,是以后世之尊儒,不过因儒家长于六经,存亡而继绝,为中国文明之嫡派大宗故也。诚若此说,中国轴心时代之学术与思想,实尽出于上古文明之阙遗,非若南海所谓“茫昧无稽”也。
2、“宾师”与三科之旨
道光三年(1823),自珍撰成《五经大义终始论》及《答问》九篇。刘逢禄、宋翔凤始以《公羊》义释《论语》,至龚自珍,则据以遍释五经,且尤重“张三世”之说。盖就何休“三科九旨”而言,以“通三统”最为重要,至刘逢禄,虽有突出“张三世”之倾向,然大略言之,犹三科并重也。若自珍释五经,乃专明三世之旨,其“自改革”主张,实据此旨发挥而来。
自珍以《公羊》三世说释《尚书·洪范》。案,《洪范》九畴乃古天子治世之大法,其三曰“八政”,即指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八事。然自珍以八政配三世,又以八政各有三世。《五经大义终始答问一》云:
问:三世之法谁法也?答:三世,非徒《春秋》法也。《洪范》八政配三世,八政又各有三世。愿问八政配三世?曰:食、货者,据乱而作。祀也,司徒、司寇、司空也,治升平之事。宾、师,乃文致太平之事。孔子之法,箕子之法也。
此以八政配三世也。《答问二》云:
问:八政事事各有三世,愿问祀之三世。答:在《礼运》,始言土鼓蒉桴,中言宗庙祝嘏之事,卒言太一,祀三世不同名矣。《礼运》者,孔子本感蜡祭而言,故胪祭也详。若夫征之《诗》,后稷舂揄肇祀,据乱者也;公刘筵几而立宗,升平也;《周颂》有《般》,有《我将》,《般》主封禅,《我将》言宗祀,太平也。
《答问三》云:
愿问司寇之三世。答:周法,刑新邦用轻典,据乱故。《春秋》于所见世,法为太平矣。世子有进药于君、君死者,书曰“弑其君”,盖施教也久,用心也精,责忠孝也密。假如在所传闻世,人伦未明,刑不若是重。在所闻世,人伦甫明,刑亦不若是重。
此举八政中祀、司寇二事,其中亦有三世之不同也。《答问五》云:
问:《洛诰》属何世?答:有升平,有太平。曰:“予齐百工,伻从王于周。”是八政司徒、司寇、司空之事。曰:“肇称殷礼,咸秩无文。”是八政之祀事,皆言升平也。曰:“我惟无斁其康事。”当是时,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成太平之业,故求明农去位。若仅致升平,公岂宜去位之年哉?《公刘》之首章曰:“匪居匪康。”据乱故也。《洛诰》曰:“无斁其康事。”太平故也。
此又谓《尚书·洛诰》有三世之义也。《答问四》云:
问:《公刘》之诗于三世何属也?答:有据乱,有升平。始国于豳,“乃积乃仓”,当《洪范》之食;“俾筵俾几”,当《洪范》之祀。五章、六章,是司徒、司空之事。“其军三单”,是司寇之事。司徒、司寇、司空,皆治升平之事。古人统兵于刑,班固尚知之,固也志刑不志兵。
此又据三世以释《诗》也。
自珍又将《春秋》三世说与《礼运》结合起来。《答问八》云:
问:《礼运》之文,以上古为据乱而作,以中古为升平,若《春秋》之当兴王,首尾才二百四十年,何以具三世?答:通古今可以为三世,《春秋》首尾,亦为三世。大桡作甲子,一日亦用之,一岁亦用之,一章一蔀亦用之。
盖《春秋》三世本施于二百四十二年间而已,而自珍乃推以纵观人类之全部历史。其后,康有为据《礼运》之小康、大同以张三世之说,始则出于自珍也。
又,《答问九》云:
问:孰为纯太平之书?答:《礼古经》之于节文也详,尤详于宾。夫宾、师,八政之最后者也。《士礼》十七篇,纯太平之言也。
盖《尚书》《礼运》《诗》等,皆具《春秋》三世之义,若《仪礼》,则纯为太平之制也。
自珍又由《洪范》之宾、师以明《春秋》太平之说。案,郑玄注云:“宾,礼宾客,无不敬。师,简师所任必良,士卒必练。”孔颖达疏云:“宾,教民以礼待宾客,相往来也。师,立师防寇贼,以安保民也。”又云:“民不往来,则无相亲之好,故宾为七也。寇贼为害,则民不安居,故师为八也。”又云:“宾掌诸侯朝觐之官,《周礼》大行人是也。师掌军旅之官,若司马也。”可见,宾乃教民相往来,师则掌军旅而防寇贼,皆有司之事也。
《五经大义终始论》云:
圣者至高严,曷为习揖让之容,虚宾师之馆,北面清酒,推天下之福禄与偕,使吾世世雄子孙,必变化恭敬温文,以大宠之?岂惧其武勇之足以夺吾祭哉?诚欲以一天下之语言也。……古者明天子之在位也,必遍知天下良士之数;既知其数,又知其名;既知其名,又知其所在。……谨又求之《洪范》八政,七曰宾,八曰师。宾师得而彝伦序也。何以曰序也?古之宾师,必有山川之容;有其容矣,又有其润;有其润矣,又有其材。王者之与宾师处,闻牛马之音,犹听金玉也;亲尘土之臭,犹茹椒兰也。
观自珍之说,盖以贤人、名士为宾师,而为王者政教之所依也。
又,隐三年,春,王二月。何注云:“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于是可得而观之。”盖二王后俱祖圣人也,王者恭而有礼,客之而不朝,乃宾之也;行其礼乐,以备后王取法,则师之矣。其义一也。据此,自珍说宾、师之义,殆从“通三统”说转出也。
易姓更王,其所先务为急者,则在通三统也。自珍讥“嬴、刘之主骄于三代”,则不独暴秦不能宾师先朝遗献,至炎刘亦然。自珍又谓宾师乃“文致太平之事”龚自珍:《五经大义终始答问一》。案,定六年,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何注云:“《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徐疏云:“云《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太平者,实不太平,但作太平文而已,故曰文致太平也。”据注、疏所言,文与实相对,定、哀之间,实非太平,但在书法上作太平文而已。然自珍所谓“文”,则非指书法文字也,盖有取于《论语·八佾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文者,文献也,即“识其大掌故,主其记载”之史材,犹自珍所谓宾师也。故“文致太平”者,思王者亲宾师以进乎太平也。观自珍之论学议政,常出乎古义之外,虽颇具识见,然不免章太炎“稍知书”之讥耳。,此说与何休颇不同,盖以孔子《春秋》期宾师也。故自珍云:
求之《春秋》,则是存三统、内夷狄、讥二名之世欤?三统已存,四夷已进,讥仅二名,大瑞将致,则和乐可兴,而太平之祭作也。
自珍所言“存三统”,乃太平之事,谓王者能宾师先圣遗献也。此说以存三统、内夷狄为太平世之象,实混三科为一,与何休旧说颇不同矣。
又,《古史钩沉论四》云:
王者,正朔用三代,乐备六代,礼备四代,书体载籍备百代,夫是以宾宾。宾也者,三代共尊之而不遗也。夫五行不再当令,一姓不再产圣。兴王圣智矣,其开国同姓魁杰寿考,易尽也。宾也者,异姓之圣智魁杰寿考也。其言曰:臣之籍,外臣也,燕私之游不从,宫库之藏不问,世及之恩不预,同姓之狱不鞫,北面事人主,而不任叱咄奔走,捍难御悔,而不死私仇。是故进中礼,退中道,长子孙中儒,学中史。王者于是芳香其情以下之,玲珑其诰令以求之,虚位以位之。……商法盟先异姓,周法盟先同姓;质家尊贤先异姓,文家亲亲先同姓。古者开国之年,异姓未附,据乱而作,故外臣之未可以共天位也,在人主则不暇,在宾则当避疑忌。是故箕子朝授武王书,而夕投袂于东海之外。易世而升平矣,又易世而太平矣,宾且进而与人主之骨肉齿。然而祖宗之兵谋,有不尽欲宾知者矣;燕私之禄,有不尽欲与宾共者矣;宿卫之武勇,有不欲受宾之节制者矣;一姓之家法,有不欲受宾之论议者矣。四者,三代之异姓所深自审也。……孔子曰:“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吾从周。”从周,宾法也。又曰:“出则事公卿。”事公卿,宾分也。孟轲论卿,贵戚之卿异异姓之卿,夫异姓之卿,固宾籍也,故谏而不行则去。
此段假经义以论时事,义颇隐晦。盖自珍以“宾”为异姓之圣智魁杰寿考者,则当有清之世,汉人虽于满洲为异姓,然人材实尽萃聚于斯,自珍乃有“不拘一格降人材”之倡,虽有感于满洲对异姓之疑忌,然犹以箕子自售,期为时王所宾师耶?
自珍又云:
史之材,识其大掌故,主其记载,不吝其情,上不欺其所委贽,下不鄙夷其贵游,不自卑所闻,不自易所守,不自反所学,以荣其国家,以华其祖宗,以教训其王公大人,下亦以崇高其身,真宾之所处也。何也?古之世有抱祭器而降者矣,有抱乐器而降者矣,有抱国之图籍而降者矣,无籍其道以降者,道不可以籍也。……故夫宾也者,生乎本朝,仕乎本朝,上天有不专为其本朝而生是人者在也,是故人主不敢骄。……三代之季,或能宾宾而尊显之,或不能宾宾而穷而晦而行遁。职此之由,杞不能征夏,宋不能征殷,孔子于杞、宋思献。……孔子述六经,则本之史。史也,献也,逸民也,皆于周为宾也,异名而同实者也。
故宾虽异姓,然实古之遗献也,“恃前古之礼乐道艺在”,不降其志,不辱其身,是则又以师自处,非仕乎本朝,然非人主所得骄焉。至于孔子,本殷人之后,故于周则为宾,其作《春秋》,盖以“异姓之闻人”而修史职也。
自珍又因以发太平大一统之义,讥“宋、明山林偏僻士,多言夷、夏之防,比附《春秋》,不知《春秋》者也”。盖自珍以满汉大同为太平世之象,王者固当宾师贤士,贤士亦当思进用。其后,康南海倡言维新,抑或有取于自珍“宾师”之论欤?是则章太炎“媚虏”之讥,亦不得谓为厚诬之辞也。
钱穆持论稍中正,亦曰:
湘乡曾氏削平大难,欲以忠诚倡一世,而晚境忧讥畏谄,惴惴不可终日。异姓之宾,虽掬忠诚以献其主,其主疑忌弗敢受也。故湘乡之倡忠诚,亦及身而歇,无救于一姓之必覆。自是而《公羊》之学附会于变法,而有南海康氏。然亦空以其徒膏斧钺,身则奔亡海外,仅全腰领,犹且昌言保皇,识出定庵“宾宾”下远甚。而定庵治《春秋》,知有变法,乃不知有夷夏。
钱氏盖讥晚清今文家黯于夷夏之防,徒张“满汉大同”之说,汲汲于臣事异姓之主耳,较自珍“宾宾”之说,又等而下之矣。
3、《春秋》与律法
道光十八年(1838),自珍撰成《春秋决事比》六卷,凡十一篇,引经传凡一百二十事,以“申刘礼部之谊”。原书已佚,其目次如下:《君道篇》第一,引经传十三事;《君守篇》第二,引经传十事;《臣守篇》第三,引经传十事;《不应重律篇》第四,引经传十四事;《不应轻律篇》第五,引经传十四事;《不定律篇》第六,引经传十一事,附答问十事;《不屑教律篇》第七,引经传四事,附答问三事;《律目篇》第八,引经传十一事,附答问十事;《律细目篇》第九,引经传十四事,附答问九事;《人伦之变篇》第十,引经传十九事,附答问八事;《自序篇》第十一。可谓鸿篇巨制也,惜乎不存,今仅有《答问》五篇。
关于此书之作,自珍云:
凡建五始,张三世,存三统,异内外,当兴王,及别月日,区名字氏,纯用公羊氏;求事实,间采左氏;求杂论断,间采穀梁氏,下采汉师。(《春秋决事比》自序)
可见,自珍此书不纯用《公羊》义,至有不慊于刘逢禄者。
此书之形式,颇有追述董仲舒《春秋决狱》与何休《汉议》之意,即引证清现行律中诸条文,而一一溯源于《春秋》之义,故自珍《自序》亦谓“独喜效董氏例,张后世事以设问之”。自董仲舒以下,学者颇以《春秋》为礼义之大宗,又为万世之刑书也。故自珍云:
刑书者,乃所以为礼义也。出乎礼,入乎刑,不可以中立。抑又闻之,《春秋》之治狱也,趋作法也,罪主人也,南面听百王也,万世之刑书也。(《春秋决事比》自序)
此《春秋决事比》一书之大旨也。
今据《答问》,稍论《春秋决事比》一书如下:
(一)不定律
所谓不定律者,“权假立文也”。盖权总于王,而假吏以执法,此为吏辞;吏先原奏,王后旨意,此为王者辞。权之或假于下,或归于上,“两者具,然后狱具”,此为不定律也。故自珍云:
天下大狱必赴吏。吏也者,守常奉故,直而弗有。是故弑则弑,叛则叛,盗则盗;是故弑弑则弑,叛叛则叛,盗盗则盗。是故峻大防,画大表,以谁何天下臣子,而以权予上。吏虽知天下民狱之幽隐矣,不皆彻闻之;虽彻闻之,不皆尽其辞。既彻闻之,既尽其辞,而卒以权予上。夫自处粗,不得不以精意予上;自处直,不得不以仁予上。
自珍盖以《春秋》当王法,而以吏守律条也。王与吏不同,今法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此吏职也,而犹取旨于王;今法又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此王事也,犹董子之“原心定罪”也。可见,今之法律亦不定律也。惜乎近时有倡言法制者,居心叵测,权假于吏而不复归于上,大权旁落,民虽得食黍于下,然何以见政府之仁恩乎?
自珍乃引《春秋》经传七事,以明“权假立文”之意。今稍举数例以论之。
1.许止尝药
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自珍曰:
书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拟死;书葬许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父饮子药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愚孝,无有弑志,乃原之。
《春秋》既有王,又有吏。书“许世子止弑其君买”者,是吏依法拟其死也;而书“葬许悼公”者,是王探世子本心,恩原之也。
是以《春秋》之决狱,既张法网之密,又成君臣之恩也。吏之权在奉法,王之权则在施恩,斯为古之法治,可谓备矣。
2. 赵盾弑君
宣二年,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獆。六年,春,晋赵盾、卫孙免侵陈。自珍曰:
书晋赵盾弑其君夷獆,是拟死。复见赵盾,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君弑,大臣不讨贼者,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数谏,无有弑志,乃原之。
案,君弑,臣不讨贼,其法当死,故《春秋》书“赵盾弑其君”,罪之也;弑君贼不复见,如宋督、郑归生、齐崔杼是其例也,盖《春秋》遂诛之矣,今复见赵盾者,则王以盾本无弑志而原之也。
3.赵鞅叛晋、归晋
定十三年,秋,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冬,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晋赵鞅归于晋。自珍曰:
书赵鞅入于晋阳以叛,是拟死;书晋荀寅、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晋赵鞅归于晋,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无君命而称兵君侧者,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除君侧之恶人也,曰:外臣有兵柄者,当如是矣。乃原之。
《春秋》书“赵鞅入于晋阳以叛”者,是吏依法而拟其死也;又书“赵鞅归于晋”者,乃王恩原之也。
4.楚公子比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自珍曰:
此执法吏区别请之矣。书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溪,是拟死;加书归于楚,是区别乞请之文;书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君弑自立者,拟之死。又闻其胁也,加区别并奏之。《春秋》察之而信,乃原之。
《春秋》书“楚公子比弑君”,吏依法拟其死;又因无恶于弑立,实为公子弃疾所胁,故吏又作乞请之文,书“归于楚”;又书“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恩原之也。
此外,自珍又举晋里克、齐桓公、宝玉大弓及宋庄公诸事,一一辨明之,可见,《春秋》固刑书也,又不止为刑书,乃终所以明礼义也。
(二)不屑教律
孔子以下愚不移,又不见孺悲而歌,是儒门自有不屑教之义也。自珍引《春秋》二事以明之。
1.楚子诱戎蛮子与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
昭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自珍曰:
昭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公羊子曰:“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诱,君子不疾也。若不疾,乃疾之也。”何休曰:“据诱蔡侯名。”此一事。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何休曰:“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不忍日。夷狄弑父,忍言其日。此又一事。所以然者,《春秋》假立楚为夷狄,若曰后有王者,四裔之外逆乱,非守土之臣所告,宜勿问,视此文可也。曷为宜勿问?问之则必加兵。中国盛,兵力盛,加兵而服,则必开边,则是因夷狄之乱以收其土地,仁者弗为也。中国微,兵力微,加兵而不服,则必削边,则丧师、糜饷、削边以取夷狄笑,智者弗为也。故勿问者,《春秋》之家法,异内外之大科也。
自珍此处讨论二事皆与夷狄有关:其一,关于夷狄间之相诱,虽不合礼义,却置而弗论,虽不屑教,实疾之也;其二,关于夷狄子弑父之书法,自珍据何注,以为诸夏之不书日,实不忍言也,若夷狄之书日,盖忍言也。
自珍此种不治夷狄的态度,并不尽由《公羊》“异外内”学说而来,更多出于一种实际政治考虑。其后,自珍就道光间青海蒙古族与藏族间之纠纷,撰有《与人论青海事宜书》,即主张此种不干涉态度。
2.阍弑吴子余祭与盗杀蔡侯申
襄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自珍曰:
襄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哀四年,盗杀蔡侯申。何休皆曰:“不言其君。”龚自珍曰:“所以然者,礼不下庶人也。礼不下庶人者,礼至庶人而极;刑人罪人,又为庶人所不齿也。千乘之君而见杀于阍盗,盖吴子、蔡侯与阍盗,均不屑教也。后之有位,死非所死,视此文也。”
《礼记·曲礼》谓“礼不下庶人”,盖言君子不与庶人为礼也;又谓“刑人不在君侧”,盖刑人罪人,又下庶人者也,皆礼所不屑教也,而君王亲之,不得其死,固所宜哉!吴子、蔡侯者,死非所死,盖近不屑教之人故也。后世君王常有死于阍寺之手者,当戒之焉。
(三)律之常与变
自《论语》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遂成儒家重要的伦理信条,并在汉以后法律中不断得到强调。因此,自珍就《春秋》相关史事,重新讨论了“亲亲相隐”的问题。
今人多惑于《左传》中“大义灭亲”之文,其实,就《春秋》而言,“亲亲相隐”为经,非权也;相对于法律,则为常律也。对此,自珍曰: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言父子则兄弟在其中。《春秋》:“毁泉台。”《传》曰:“父筑之,子毁之,讥。”是子虽正,不得暴父恶也。《春秋》:“齐人来归子叔姬。”《传》曰:“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不欲服其罪者然。”是子虽不正,父不得暴其恶也。二者,《春秋》之常律也。今律,子弟讦发父兄罪,虽审得实,犹先罪讦发者,是亦吾所为测《春秋》也。
至于篡弑之大罪,父子之间亦当相隐。自珍曰:
父也,兄也,不可谏,先死之;子也,弟也,不可教,以家法死之。死之而不明之于有司,不暴之于乡党国人也。若夫为国家者,案得教谏实迹,表异之。案不得教谏实迹,亦无连坐。则文王之法也。
父兄有篡弒之恶,当谏之,谏之不从,则己先死之而已;子弟有恶,当教之,教之不从,则以家法死之。故《论语·八佾》云:“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礼记·曲礼》云:“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皆其义也。
亲属相隐为常律,则大义灭亲为变律也,故《左氏》许石碏诛子石厚为“大义灭亲”,实非正经。若《公羊》许季友缓追逸贼乃亲亲之道,即常律也,而自珍则别有异说,以为当用变例处之。
《春秋》:秋,八月,辛丑,公薨。九月,公子庆父出奔莒。
《公羊》:公薨何以不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庆父也。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解诂》:庆父弑二君,不当复见。所以复见者,起季子缓追逸贼也。
而自珍则曰:
公羊氏失辞者二,失事实亦二;何休大失辞者一。应父弑二君,罪百于牙,酖牙是也,则逸庆父也非;逸庆父是,则酖牙也非。二者安所据?赵盾匿穿,何以书弑?二者安所别?周公诛管、蔡,季友得匿庆父,二者安所正?一以为道,一以为律,皆异吾所闻。
案,庄公将卒,季友惧母兄公子牙为乱,乃酖之。《公羊传》善之曰:“季子杀母兄,何善尔?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然则曷为不直诛,而鸩之?行诸乎兄,隐而逃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传》以季友诛牙得君臣之义,而酖牙以逃其罪为得亲亲之道。至若庆父,迭弑子般、闵公二君,罪浮于公子牙,而季友乃缓追逸贼,《传》许其得亲亲之道;至庆父奔逃失据,欲求返国,季友拒之,邵公是之,以为“义不可见贼而不杀”。然自珍以为,《公羊传》所言与邵公乃前后矛盾也,故谓“公羊氏失辞者二,失事实亦二;何休大失辞者一”。
依自珍视之,季友处理庆父一事之真实情形,其实并不如《公羊》所说。对此,自珍曰:
季友实不匿庆父,实用变例,非如两经师言。般之弑,狱有所归,宛转迁就,事势为之,非不探其情而诛之也。闵之弑,友且挈僖公奔邾矣,仓皇避贼,岂遑追贼?又非缓追逸贼也。二者又皆非首匿也。庆父卒死于季友之手,与牙同。夫周公之诛母兄也异矣,友之诛母兄也,又有艰焉。不察其艰,不迹其卒,一以为道,一以为律。
据自珍此说,季友实未曾逸庆父,而庆父弑君,终死于季友之手,与季友酖杀公子牙同。故季友迭杀公子牙、庆父,犹周公之诛管、蔡也,皆为“亲亲相隐”之变例。
汉人又有“诛不避亲戚”之条。《白虎通·诛伐》云:
诛不避亲戚何?所以尊君卑臣,强干弱枝,明善善恶恶之义也。《春秋传》曰:“季子煞其母兄,何善尔?诛不避母兄,君臣之义也。”《尚书》曰:“肆朕诞以尔东征。”诛弟也。
《白虎通》引季子与周公事,以为其义同,俱所以尊君卑臣、强干弱枝也。自珍所论,盖与此同。
然董子《繁露·精华》云:“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俱弒君,或诛或不诛。”则似董子虽以庆父弒君当诛,犹许季子之缓追以全亲亲之恩也。故邵公之论,盖本于此欤?
(四)今律与《春秋》
上古之时,礼与刑本不分。春秋以降,随着礼制之崩坏,新起之律典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自此以后,刑唯律典所施,而礼制之惩戒唯藉人心而已,故后世乃有诛心、诛意之文。孔子作《春秋》,为万世立法,而《春秋》乃礼之大宗,故自汉以后,《春秋》决狱遂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之基本原则。律与礼合一,故出乎礼,即入乎刑,则稍复古道矣。不过,历代法律之制订及其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春秋》之精神。因此,龚自珍作《律细目篇》,即是纠正清律中种种不符合《春秋》之条。故《答问第四》云:
今律与《春秋》小龃龉,则思救正之矣,又吾所以作。
因此,《答问》具列清律中八事,与《春秋》相互参证,以明礼刑合一之旨。
1.数罪罚重
据清律,一人犯数罪,以重者科之。自珍以为,此律实与《春秋》相合也。庄十年,公侵宋。《公羊传》云:
曷为或言侵?或言伐?粗者曰侵,精者曰伐。战不言伐,围不言战,入不言围,灭不言入,书其重者也。
据《春秋》,两国交战,有侵、伐、战、围、入、灭之不同。何注以为,“将兵至竟,以过侵责之,服则引兵而去,用意尚粗”,此为侵;“侵责之不服,推兵入竟,伐击之益深,用意稍精密”,此为伐;“合兵血刃”,此为战;“以兵守城”,此为围;“得而不居”,此为入;“取其国”,此为灭。可见,由侵以至灭,战争愈趋激烈,而交战双方所承担的罪责亦愈重。
因此,此处鲁侵宋,盖战之浅也。至于灭国之重,其中虽有侵、伐、战之节,然皆不书,而唯举灭,盖以重罪责之,此犹清律之数罪罚重也。然今律不同,盖主张数罪并罚,可谓不仁之甚欤!
2.许受贿赂
据清律,赃未入手,其罪减等。自珍以为,此律与《春秋》不合。宣元年,齐人取济西田。《公羊传》云:
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所以赂齐也。曷为赂齐?为弑子赤之赂也。
又据宣十年何注,宣公因篡弑得位,故赂齐以济西田,而实未之齐,然《春秋》乃罪齐以取邑也。至于清律,则将实受赂与许受赂区别开来,故自珍讥之。
3.误杀人减免
据清律,误杀人者,或勿论,或论减等。自珍以为,此律在《春秋》中亦有所本。襄二十五年,吴子谒伐楚,门于巢卒。《公羊传》云:
门于巢卒者何?入门乎巢而卒也。入门乎巢而卒者何?入巢之门而卒也。
何注云:
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故与巢得杀之,使若吴为自死文,所以强守御也。
巢误杀吴子,而《春秋》不罪巢,故先书门而后书巢。则误杀人减免罪律者,盖与《春秋》相合也。
4.年幼犯罪
据清律,年幼犯罪不坐。自珍以为,此律与《春秋》相合。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何注云:
贬言尹氏者,著世卿之权。尹氏贬,王子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案,王子朝罪当篡弑,然又以年幼故,乃不坐其罪也。
5.捕奸
据清律,非夫若子不得捕奸。自珍以为,此律与《春秋》相合。文十四年,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公羊传》云:
单伯之罪何?道淫也。恶乎淫?淫乎子叔姬。然则曷为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内辞也,使若异罪然。
单伯为使,送子叔姬如齐为夫人,中道相淫,故齐人执之。单伯与子叔姬相奸,其罪同,然《春秋》别书之,使若异罪然;又书齐人,不为伯讨辞,不欲正言其罪也;又不书子叔姬归齐。凡此,皆深讳之辞也。
对此,自珍曰:
内小恶不讳,惟淫讳。非讳也,《春秋》非讨淫之书也。外小恶本不书,《春秋》三世,又无讥外相淫者。礼,天子内屏,诸侯外屏,不察人之闺门也。
自珍以《春秋》非讨淫之书,犹后世有淫佚之行者,虽犯清议,然非其夫,非其子,不得捕奸也。律条如此,人情亦莫不如此也。
6.罪分首从
据清律,犯罪分首从。自珍以为,此律亦与《春秋》相合。隐元年,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公羊传》云:
及,犹汲汲也;暨,犹暨暨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
何注云:
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春秋》原心定罪,故以意区别首犯、从犯也。
7.初犯再犯
据清律,初犯轻,再犯重。自珍以为,此律亦与《春秋》相合。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公羊传》云:
无苗,则曷为先言无麦,而后言无苗?一灾不书,待无麦,然后书无苗。
何注云:
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水、旱、螟、,皆以伤二谷乃书。然不书谷名,至麦苗独书者,民食最重。
麦苗者,非麦之苗也。麦与苗,当别为二种谷物,故邵公以伤二谷乃书。案,周之秋,今夏之五月也,麦已熟,故不可能有麦之苗。《左氏》杜预注本《公羊》说,谓秋大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
《春秋》于一灾不书,至伤二谷乃书,以其灾重故,正犹律条以再犯为重也。
8.大盗不分首从
按清律,大盗不分首犯、从犯,皆死罪。此律于《春秋》何所本?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何注云:
不举猛为重者,时猛尚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以者,行二子意辞也。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律本分首犯、从犯,又以年幼犯罪不坐,然至于大盗之罪,则不分首从,俱死也。若王猛,年尚幼,不过行刘子、单子之意而已,而刘、单则尊同权等,故不别举重也。
(五)人伦之变
君仁臣忠,父慈子孝,此人伦之常也。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此人伦之变也,而法律之所施,盖为此也。故自珍曰:
《春秋》何以作?十八九为人伦之变而作。大哉变乎!父子不变,无以究慈孝之隐;君臣不变,无以穷忠孝之类;夫妇不变,无以发闺门之德。
自珍因作《人伦之变篇》之答问,设六事以明人伦常、变之理。
1.父杀子
父子相犯,因尊卑不等,而量刑不同,此为汉以后中国法律之基本特点。一般而言,子杀父,罪重于常人;若父杀子,则罪轻于常人。然自珍本刘逢禄之说,谓“杀世子、母弟,罪加于命卿一等”,则重于常人也,此《春秋》与后世法律之大不同也。
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公羊传》云:
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
案,《春秋》书君杀大夫,则称国也,如僖七年夏,“郑杀其大夫申侯”是其例也。此处称君以杀世子,实以其重于杀常人也。
何注释其理云:
甚之者,甚恶杀亲亲也。《春秋》公子贯于先君,唯世子与母弟以今君录,亲亲也。今舍国体直称君,知以亲亲责之。
《春秋》损文用质,贵亲亲也。君杀世子母弟,尤害于亲亲之道,故《春秋》责之尤重。后世以尊卑不同而别父子相犯,盖尚周文耳,非《春秋》之法也。
2.复仇之节
《春秋》大复,然复仇自有节。《公羊传》许伍子胥复仇,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何注云:
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
自珍论之曰:
今世家长杀雇工非道,视此文。凡臣民不得仇天子,得仇天子之臣;不得仇天子执法之大臣,得仇天子之谮臣,齐襄公是也。故比之曰:今世设有三法司枉挠人命,视此文。
据此,臣子虽罪不当诛,然复仇之节止于天子之臣而已;若天子则不得仇,盖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无所逃也。
3.母预弑父
母预弑父,然子不得为父仇母。庄元年,夫人孙于齐。《公羊传》云:
夫人固在齐矣,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念母者,所善也。则曷为于其念母焉贬?不与念母也。
何注云:
念母则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贬者,见王法所当诛。至此乃贬者,并不与念母也。又欲以孙为内见义,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上之义。
又云:
《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案,文姜淫于齐襄公,预弑桓公,王法所当诛也。然庄公为文姜所生,子又不得加诛于母。故《春秋》以为当绝之,于义为两全。而庄公至练祭时,念母而迎文姜,忘父背本,《春秋》于斯而贬之,以为害义莫甚于此时也。
自珍又引《穀梁》“独阴不生,独阳不生”之说,以明斯义。观后世法律,俱无子为父仇母之条,实本于《春秋》法也。
4.母以子贵
《公羊传》谓“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至刘逢禄,乃主穀梁家说,力驳《公羊传》之非是,此后,《公》《穀》之短长,遂成为晚清学术之一大公案。自珍虽深善逢禄之学,此处则引董子文质之说以驳逢禄,而为《公羊》干城,为论极是明快允当。
据《春秋》之文,于隐公之母书夫人子氏薨,僖公之母书夫人成风,书葬小君成风,则《春秋》以妾母得为夫人也。自珍引董子语云:
主地法夏而王,母不以子贵;主天法商而王,母以子贵;主天法质而王,母以子贵;主地法文而王,母不以子贵。
则母不以子贵,盖文家法也。而《春秋》改制,损周文用殷质,于此实用质家法,故母得以子而贵。自珍遂贬《穀梁》纯用周法,亦讥郑玄不通《春秋》,遂据周法难汉质家法,俱不明《春秋》改制之旨也。
自珍引董子语为据,而逢禄《解诂笺》乃谓“今董生书犹以文质异法解之,其为俗师窜改无疑矣”,盖以董子书不足信也。自珍又自谓“予说此事,与刘礼部异”,可见自珍与逢禄之不同。
5.《穀梁》失实
刘逢禄常据《穀梁》义以驳《公羊》,除“母以子贵”条外,尚有惠公仲子、夫人子氏二条,自珍一一驳之如下。
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公羊传》以仲子为桓母,《穀梁传》以为惠母。二年,夫人子氏薨。《公羊传》以夫人子氏为隐母,《穀梁传》以为隐妻。自珍据礼驳之曰:
以仲子为惠母,以夫人子氏为隐妻,皆失事实,于大科为不史。妾母别立宫,礼文无征说,考仲子之宫,失事实,又失义,于大科为不经。妾母别立宫矣,又于子祭、于孙止,是生则缓带,死则馁也,失义,于大科为不孝。以惠公、仲子为一,以僖公、成风为一,失事实,于大科为不辞。
刘逢禄治《公羊》,颇采《穀梁》说,至自珍始驳其议,晚清《公羊》《穀梁》之争,实肇于此矣。
6.卫辄拒父
卫辄拒父一事,后世议论纷纭。哀三年,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公羊传》云:
齐国夏曷为与卫石曼姑帅师围戚?伯讨也。此其为伯讨奈何?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距之也。辄者曷为者也?蒯聩之子也。然则曷为不立蒯聩而立辄?蒯聩为无道,灵公逐蒯聩而立辄。然则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其可奈何?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
则《公羊传》以卫辄拒父为得正。邵公稍有异辞,虽许辄得拒父,然谓“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且引《论语》记孔子事,明圣人亦不为辄助也。
故自珍申邵公之论,曰:“卫辄虽得正,犹不合义。后之决事者,虽不得诛若人,若人亦不得自援《春秋》。”
4、余 论
自珍之经学撰述不多,且多佚,不过,其长处却在政论文字,“往往引《公羊》义讥切时政,诋排专制”。对此,钱穆曰:
常州学之精神,则必以龚氏为眉目焉。何者?常州言学,既主微言大义,而通于天道、人事,则其归必转而趋于论政,否则,何治乎《春秋》?何贵乎《公羊》?亦何异于章句训诂之考索?故以言夫常州学之精神,其极必趋于轻古经而重进政,则定庵其眉目也。
盖自钱氏视之,不独自珍也,乃至整个常州学派,皆以论政为归趣也,“故后之治今文学者,喜以经术作政论,则龚、魏之遗风也”。
自珍又有《说中古文》一篇,举十二事以证中古文之伪,云:
成帝命刘向领校中五经秘书,但中古文之说,余所不信。秦烧天下儒书,汉因秦宫室,不应宫中独藏《尚书》,一也。萧何收秦图籍,乃地图之属,不闻收《易》与《书》,二也。假使中秘有《尚书》,何必遣晁错往伏生所受二十九篇?三也。假使中秘有《尚书》,不应安国献孔壁书,始知增多十六篇,四也。假使中秘有《尚书》,以武、宣之为君,诸大儒之为臣,百余年间,无言之者,不应刘向始知校《召诰》《酒诰》,始知与博士本异文七百,五也。此中秘书既是古文,外廷所献古文,遭巫蛊不立,古文亦不亡,假使有之,则是烧书者,更始之火,赤眉之火,而非秦火矣,六也。中秘既是古文,外廷自博士以讫民间,应奉为定本,斠若画一,不应听其古文家、今文家,纷纷异家法,七也。中秘有书,应是孔门百篇全经,不但《舜典》《九共》之文,终西汉世俱在,而且孔安国之所无者,亦在其中。孔壁之文,又何足贵?今试考其情事,然耶?不耶?八也。秦火后,千古儒者,独刘向、歆父子见全经,而平生不曾于二十九篇外,引用一句,表章一事,九也。亦不传受一人,斯谓空前,斯谓绝后,此古文者,迹过如扫矣,异哉!异至于此,十也。假使中秘书并无百篇,则向作《七略》,当载明是何等篇,其不存者亡于何时,其存者又何所受也,而皆无原委,千古但闻有中古文之名,十一也。中秘既有五经,独《易》《书》著,其三经何以蔑闻?十二也。当帝之时,以中书校百两篇,非是。予谓此中古文,亦张霸《百两》之流亚,成帝不知而误收之,或即刘歆所自序之言如此,托于其父,并无此事。古文《书》如此,古文《易》可知,宜其独与绝无师承之费直《易》相同,而不与施、孟、梁丘同也。《汉书》刘向一传,本非班作,歆也博而诈,固也侗而愿。
自珍不信中古文,遂疑古文《书》《易》之伪。自珍又有《六经正名》一文,则攻《周官》之伪。盖逢禄不过谓刘歆为《左氏》增设书法条例而已,因此,自逢禄视之,古文经学之不成立,只在《左氏》之伪耳。至于自珍,则进而攻击整个古文经之伪,且将其伪由刘歆溯源于王莽也。
梁启超甚推崇自珍之功,以为“今文学派之开拓,实自龚氏”。此种开拓在于,“找到了今文学理论得以成立的关键点,确立了今文学的框架”。自珍在《左氏决疣》中追随逢禄,攻击刘歆之窜益《左氏》;又在《说中古文》中,进一步否定中古文之存在,以为亦出于刘歆之伪,此说“在今文学理论的建立上向前迈进一大步,不可谓非由龚氏此文所启发”。不过,自珍于公羊学之取舍与运用,却与申受、默深颇异,“自珍之于《公羊》,不仅未凿凿于条例之辨,甚至认为《春秋》是史,三传皆传《春秋》”,就此而言,同时的魏默深更代表了清代公羊学之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