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Ⅲ我能夠認識並主宰自己嗎?推薦序
【推薦序】
「主體」與「主體性」
——關於人之所以爲人的哲學
文 | 葉浩(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台灣高中哲學教育推廣學會常務理事)
具有自主意識的行爲主題
去年(2016年)六月,美國一起性侵案引起社會譁然。被告是史丹佛大學高材生也是全美游泳健將特納(Brock Allen Turner),他宣稱自己犯案當時喝得太醉「沒有任何意識」,但對方是清醒的,更何況她並「沒有反抗」,就應該算是同意。他父親也在審判之前寫信給法官,理直氣壯地說他的兒子活了二十年,不該僅僅因爲「二十分鐘的行爲」而毀了一輩子。辯護律師則不斷提醒陪審團,「我們唯一能相信的人就是被告特納,因爲她(受害者)回想不起來。」法官最後同意了他們的辯解,主張被告受了酒精的影響所以「道德過失較輕」,而且在媒體强烈關注之下已經嚴重焦慮,輕判可當作一種「解藥」,因此只判了六個月的刑責。
受害女大生出庭時當著被告唸出一份七千字的聲明,提及自己醉倒不省人事遭到性侵之後醒來的感受:「水不斷流下,我站著檢視自己的身體,打算不要自己的身體了,我嚇壞了,我不知道裏面有過什麽東西,不知道是否已經遭到玷污,誰觸碰了它。」針對被告的邊界,她則說:「酒精不能當藉口。酒精算不算是誘因?算。但酒精沒有脫掉我的衣服,染指我、在我近乎全裸下抓著我的頭撞地。我承認喝太多是我不該犯的錯誤,但這不是犯罪。」此外,她也提醒陪審團,雖然被告年紀尚輕,沒有前科,但年滿十九歲應該足以知道自己鑄下什麽大錯,且必須付出相應代價。
這個案例的核心,正是本書的主題「主體」(sujet)與「主體性」(subjectivité),也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殊屬性。首先,被告訴諸「失去意識」,不外是爲了凸顯自己犯案當時沒有自主意識,因此無需為期間的行爲負責。採取這種辯解,無非是認定在談及道德或法律責任時,必須預設咎責對象是具有意識與選擇自由的行爲主體,如果能證明他犯案當時失去了這種「主體性」,相應的責任也遞減。
本書的第一章正是以「人在什麽時候才算是個主體?」作爲切入點,展開關於意識、感知以及行動能力的討論,並藉此釐清這些能力與人之所以為「人」的概念關係,亦即:唯有人才具有主體性,而且每個人都占據了一個獨特、無可取代的視角來感受這個世界,因此主觀性既是人的自我構成之必然,也彌足珍貴,可謂人的尊嚴之所在。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此的主觀性是否代表我們必然囚禁於自身觀點,無法取得對於外在世界的客觀理解?第一章的後半於是引入了一連串關於我們與自己、他人、世界的問題,替本書界定了討論的範圍與思考層次。
第二章接著聚焦於「意識」的討論。上述性侵案的爭議關鍵在於意識與責任的關係,法庭的攻防焦點也在於:一個失去意識的人,是否可視爲「另一個人」?正如被告所辯解,那個犯案當下因酒精而失去意識的自己,根本不是他本人,反方則强調,那個喝醉酒的特納仍舊是特納,更何況,當時喝醉的人很多,爲何獨獨著一個人來性侵她?失去意識,酒精,年紀,都不該作爲脫罪的藉口。這是個關於「同一性」(identité)的古老問題,爭辯仍持續中。此外,也如同受害者醒後的陳述所示,歷經創傷之後的她似乎無法再接受自己,也恨自己的身體。身體、意識,或說根植於身體經驗與的自我記憶,跟當事人的關係其實相當複雜。
如果資深媒體人泰勒(Chris Taylor)所言正確,事實上「在二十分鐘的時間裏,人類大概有兩萬次的自我意識機會,從他把受害女性放倒在垃圾桶、撩起襯衫、掀起裙子……到對她進行侵犯,把人當成布娃娃一樣對待,甚至在別人制止時試圖逃跑,他絕對是有足夠的自我意識。」換言之,每一個動作本身是否具有自我意識,是否都涉及判斷與意志,抑或可以是沒有意識的行爲,也是關鍵。本書第二章也深入討論了無意識與自我的關係。
如果我們深究一下上面關於「布娃娃」的説法,也會發現泰勒的重點不僅在於被告不可能沒有意識,也在於他不把受害人當作一個「人」來對待。事實上這也關乎主體以及主體性的另外兩個面向:(一)被告能否感受到他性侵對象的痛苦與掙扎,以及(二)把「人」當作「物」來對待,是否根本否定了她身爲人的尊嚴,否定了她身爲人才具有的主體性。這也是本書接下來兩章分別討論的主題。
對外在世界的認識
第三章著重於感官知覺的一般性討論,但也特別關注了「疼痛」感受的真實性。例如,知覺是否等同知識?透過知覺感官來認識世界是否可靠?畢竟,知覺乃經由身體所獲得的主觀感受,究竟多大程度上可算是客觀認知,也是個問題。透過這些關於人們如何認識到外在世界的討論,包括以何種方式或哪些感官來感受,本章抽絲剝繭地分析了人類知覺上的主觀與客觀性,也藉由聚焦在疼痛的感受上來進一步釐清,認知過程之中人的主動預期與被動受到外在刺激兩者的差異與關係,進而質疑:作爲不同主體的人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主體之間能共同感受到的客觀性,也就是「互爲主觀性」(l’intersubjectivité)?事實上,這不僅涉及了如何感受的共通性,也關乎藝術的可能性。其核心議題包括:藝術家感受到世界的方式是否不同於常人?藝術家如何透過利用、誘導或該改變我們的知覺來達到創作的目的?知覺感官能否訓練,又要如何鍛煉?
當然,關於人們如何認識外在世界的討論,很快會涉及「物」與「人」這兩種認知對象的根本差異,亦即在認識方法上以及涉及知覺感官上的不同。無論是否,關於他人的知覺與認識,絕不僅止於知識上的旨趣,因爲那也涉及了道德層面。本書第四章正是從這角度切入了主體性的另一個面向:「他人」在何種意義上可被視爲「另我」(I’alter ego)?就如此而言,能否感受到他人的疼痛或受苦,是問題的關鍵。所謂的「同情共感」(sympathie),字源上剛好是希臘文的「一起」(syn)與「痛苦」(pathein)之結合,也是本章的核心概念。我們如何藉由他人來認識自己?他人的存在是否為道德的基礎?我們能否視他人為「手段」,還是必須視他人「目的」?這些都是關於人是否(必須假定)為一個「道德主體」的關鍵問題。
回到原先討論的案例,其實受害者所控訴的,也包括加害人缺乏感知他人痛苦的能力,同時不把她視爲主體來對待。如此粗暴行爲所產生的傷害。雖然「隱而不見」,但卻「如影隨形」,因爲那徹底剝奪了她的價值、隱私、親密關係,以及她當自己的一切可能!然而,如何鍛煉人們感同身受的能力,或說是道德敏感度,而把他人視爲自己一樣平等的主體,甚至(以受害人的話來説)在看見以爲女子醉倒在地上時,可以上前去攙扶,幫她把衣服穿好,而不是認爲有機可乘,然後逞一時之快,其實也涉及了如何剋制欲望的問題。
不做欲望的奴隸
這問題正是第五章的核心。事實上,受害者的控訴已指出了欲望與主體性的兩種關聯性。一來,一個人能展現出主體性,就在於不讓自己淪爲欲望的奴隸。二來,剋制欲望也是社會對十九歲成年人的正常期待。當然,欲望與主體性的關係並不僅止於此。本章同時還討論了欲望的本質與本源(例如來自於必然的生物性或偶然的社會因素),欲望的滿足與人生幸福之間的關係,以及欲望意志應該有的從屬關係。此外,討論也來到了人們如何看待欲望的一種集體心態,也就是文化。第五章便觸及了資本主義消費文化的缺失,並藉此引入了另一個重要命題:人們追求欲望的滿足,或許不是爲了擁有某物,而是想成爲一種特定的存在(être)?
無疑,人是社會性的存在,因此消費某程度上是為了建立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地位。不過,這命題背後其實是關於人類作爲一種特殊存在,以及這種存在的本質之探索,同時涉及了底下幾個核心問題:所謂的「活著」究竟意味著什麽?是在時間之中的持續存在?與其他物體存續的方式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本書最後一章不可回避地探討了這些相當根本且困難的本體論問題,而且以「時間」概念貫穿其中,一方面探究時間是否為人類的感知結果,是否只對於變化的意識,而非獨立於人類知覺感官之外的真實存在;一方面質疑人類能否跳脫時間的框架來認識這個世界。當然,這也關乎有限的人類能否進入沒有時間的領域,或說一種非時間性的「永恆」存在。至此,關於「上帝」、「死亡」、「自由意志」等各種哲學概念也接踵而來,不僅抽象、亟需多次反芻才能確切掌握,且各種充滿歧異,而略微不同的界定或理解,亦可能構成差距甚遠的世界想像。
無論如何,本書對法國高中生或身處台灣的你我而言,肯定是一場思想的饗宴。其内容的開展在思維層次上從具體走向抽象,範圍上則從個人逐漸擴大至世界,始於關於自我意識的討論,接著進入如何感知他人與外在世界的認識論議題,最後才來到了關於存在與時間的形上學領域,一層層掀開主體性的面紗。然而,本書的目的絕對不是呈現琳琅滿目的抽象概念,而是爲了讓讀者透過這些概念來反思自我以及自己與他人乃至世界的根本關係。筆者以爲,這不僅有助於我們深度理解類似本文提及的具體案件,也能培養讀者建立自身的主體性和自我觀點,不讓自己受制於欲望,不隨波逐流,甚至懂得尊重異己並同情和理解他人的痛苦,成爲真正的道德主體。或許,這也是高中哲學教育的推動宗旨。